城區經濟房建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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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把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執政為民,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落到實處。根據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省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6]3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對象是城區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四條家庭收入符合縣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以縣城區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數作為參考依據進行合理劃定。
第二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原則與目標任務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確定建設標準,限定銷售價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條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核定總量、集中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銷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自2007年起,縣政府每年將根據年度商品住房開發指標總量20%左右的比例建設經濟適用房。
第三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與具體措施
第八條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和管理,建設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法人負責制的運作模式。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每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以行政劃撥方式優先供應。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地點。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環境優美、配套完善。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設計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劃建筑設計在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住房建設規劃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容積率,規劃設計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執行。其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確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按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三條縣物價局是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會同縣房地產管理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項目的銷售價格按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及縣政府有關規定的價格構成因素進行核算。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并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布的銷售最高限價。每年的銷售最高限價報市、縣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準建制度。凡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核簽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準建通知書》,憑通知書辦理項目前期報批報建的有關手續。
第四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政策扶持與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為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順利實施,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所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均列入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并明確以下優惠扶持政策及部門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縣政府規定實行減免,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外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由縣政府投資建設。
第十七條縣供水、供電部門按規劃要求,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范圍內、外的管網(線)路工程及增容。小區內供電低壓部分電網線路和供電安裝、供水施工實行一戶一表制。小區外總管線設施建設安裝投資費用由供電、供水部門負擔。
第十八條南安鎮政府負責做好轄區建設用地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各街道居委會負責管轄范圍內申購人的社區評議組織和調查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縣國土、規劃建設、物價、發改委、消防、人防、城管、環保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從速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的審核審批發證等工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列入縣政府重點督查項目,凡互相推諉,該辦不辦,無故拖延審批手續,耽誤工期,失職瀆職的,要記錄在案,嚴肅追究。
第二十條縣財政、監察部門要加強督查,確保項目有關優惠和減免政策的執行到位。同時,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察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商業銀行、縣住房公積金中心要降低門檻,簡化程序,搞好服務,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和個人購房按揭貸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具體實施,并對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全面負責,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新聞單位要加大對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的宣傳力度,縣房地產管理局配合做好相關政策、文件的解釋、答疑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縣房地產管理局(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專職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有關工作:
1、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方案的擬定;
3、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戶型方案的審批、組織招標及工程質量的監管;
4、負責供應對象及準入條件、申購、銷售、收購等程序的審核把關工作和申購對象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5、負責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和項目建設銷售資金及專項基金的監管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基本對象及申購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收入符合縣政府公布的當年縣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
2、有縣南安鎮城區城市戶口;
3、無房或自有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以下;
4、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出售給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危房戶以及烈軍屬、勞動模范。
符合供應條件的城區直管公房承租戶,其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須同時騰退回產權單位。
第二十六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
2、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的)的;
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個人如實申請、社區群眾評議、房產部門管理、政府嚴格審核、逐級張榜公示、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糾”的原則制定申請購買程序(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劃撥”,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并在產權人欄目中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六章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已購買家庭動態信息檔案,防止不符合條件的高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2007年起新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用于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如確需出售,必須按出售時縣政府核定的銷售價格并根據各類結構房屋耐用年限的折舊率進行使用年限的折舊后,由縣政府收購。
對未參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的職工,如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停止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十一條嚴禁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相搞商品房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轉讓建設項目,不得擅自改變規劃條件和方案,不得向未經政府審批的購房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而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購買的住房后5年內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對弄虛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經濟適用住建設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成立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相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房地產管理局。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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