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差旅費制度

時間:2022-09-1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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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差旅費制度

機關各部門:

為了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和質量,保障出差人員更好地完成任務,結合各地物價水平,本著規范管理、勤儉節約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出差交通費

1、副縣級以上干部(含正高職稱)出差可乘坐火車硬(軟)臥、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位。

2、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硬座(臥)、輪船三等艙,因工作需要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應事先報分管領導同意,主任批準,否則由個人承擔飛機票、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與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的差價部分。

3、出差期間,每人每天補助市內交通費40元,包干使用,不再報銷市內各種交通費。對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往返機場的交通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干的范圍之外憑據報銷。特殊原因需要“打的”,經財經局審核,報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不再補助市內交通費。

4、因工作需要,經批準由本單位自帶車輛出差的,隨車出差人員無市內交通費補助,伙食補助按天計算,過路過橋費經黨政辦審核后按交通費用報銷。

第二條、出差人員住宿費

1、副縣以上干部(含正高職稱)出差住宿費每人180元/天以內按實報銷。

2、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每人150元/天以內按實報銷。

第三條、伙食補助費

1、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到直轄市、經濟特區、省會城市的,補助每人50元/天。

2、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到其他城市的,補助每人40元/天。

3、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到合肥、南京、徐州等地,當天往返伙食補助每人60元/天。

4、機關工作人員到市轄三縣及鳳陽縣的,不計發伙食補助。過路過橋費用由黨政辦核準,經財經局審核后方可報銷。

5、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餐費原則上不予報銷。如有餐費支出的,經局、辦負責人簽批后,可從各部門業務費中列支,同旅費一并報銷,不再計發伙食補助;有特殊情況需宴請或招待的,不放在各部門業務費列支的,報銷時說明事由,經財經局審核,管委會主任審批后方可報銷。

6、參加上級部門各種會議、培訓班和外出考察學習,由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必須事先經分管領導同意或主任批準,經財經局審核后,方可報銷。期間不計發住勤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補助,只報來回路途伙食補助費。

第四條、補助的時間計算。不足半天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按一天計算。

第五條、報銷審批程序,實行一支筆審批、定額授權簽報制。

1、管委會主任出差,由財經局審核報銷;

2、副主任及助理調研員出差,經財經局審核,報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

3、各局、辦主要負責人出差,經財經局審核,1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1000元以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報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

4、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由局、辦負責人簽字,經財經局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如超過額度(1000元),經管委會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六條、報銷時限。出差歸來后,在一周內憑有效憑證一次性報銷完畢,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第七條、本細則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經財經局審核報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財經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新城綜合開發區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蚌新區[2002]126號文件)及《<機關經費、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蚌新區財[2004]6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