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分中心制度
時間:2022-08-28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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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和促進市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按照“優質、高效、廉潔、務實”的服務宗旨運行,特制訂本辦法。
一、分中心的設立
因市行政服務中心拓展和完善服務功能的需要,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研究確定,設立市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作為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分支機構。
二、分中心的運行模式
市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運行模式原則上比照市行政服務中心的運行模式辦理。本部門內涉及社會公眾的審批、審核、核準、辦證、登記、年審等事項,一律集中到分中心服務大廳,設置服務窗口,公開辦事,流水作業,定點收費,實現“一站式”高效優質服務。對于一些需要上報、轉報的事項也由分中心負責協調辦理。
(一)實行“五公開”服務。實行服務內容、辦事程序、申報資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公開。
(二)實行“五件”管理。一是即辦件管理,由分中心當場辦結。二是承諾件管理,由分中心按規定承諾辦結時間,出具憑據,在承諾時限內辦結。三是聯辦件管理,由分中心受理,出具憑據,抄告中心協調辦理,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四是退回件管理,由分中心負責認定,出具憑據,予以退回,服務對象如有不同意見,可到中心業務科申請復核裁定。五是補辦件管理,由分中心收件后,出具憑據,一次性告知所有應補充的內容。
(三)實行“五制”辦理。一是即時辦理制度,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當場辦結。二是承諾辦理制度,對需要現場勘查或申報資料需要評審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在承諾時限內辦結。三是聯合辦理制度,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受理,抄告中心協調進行聯審聯辦。四是報批辦理制度,對需報上級審批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負責送審辦理。五是明確答復制度,對規定的不能辦理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明確作出不予辦理的答復。
本部門要確定一位領導分管分中心工作,分中心負責人要由本部門中層以上干部擔任。分中心的經常經費由本部門自理。
三、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辦法、制度,以及制定與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制度相適應的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進入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并會同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對窗口工作人員的崗前培訓。
(三)負責對進入分中心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對項目辦理情況進行協調、督查。
(四)負責及時準確地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報送統計資料,反映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完成市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事項。
四、分中心的管理
分中心業務上受本部門的領導,管理上接受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分中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分中心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一)指導。分中心服務項目的設置與調整,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制定與實施等,分中心及其主管部門均應事先征求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意見,并經市行政服務中心同意后,方可施行。
(二)協調。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單位辦件過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項,或者分中心涉及辦件過程中需要與有關部門聯審聯辦的事項,必要時,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協調。分中心按月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報送有關報表,并及時參加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監督。分中心的服務項目、規章制度及工作人員名單等要及時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依照有關管理制度對分中心的領導重視程度、工作運行質量、便民服務態度、廉潔辦公情況等,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測評和征詢服務對象意見等方式進行監督,并作為考核評比的主要依據。
(四)考核。市行政服務中心按月組織對分中心實施考核,評出優勝窗口單位,并向社會公眾通報。年終實施總評,對優勝單位和個人在授予榮譽稱號的同時,由本部門給予相應的精神、物質獎勵。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