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審查備案實施辦法
時間:2022-07-18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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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區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含協議,下同)行為的審查備案管理工作,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區政府及各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對縣政府及各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和簽訂的合同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宿豫政辦發〔2003〕8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工程發包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資產轉讓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文件等。政府采購合同由區招采辦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單位內部勞動關系、承包、租賃等合同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審查備案管理,是指由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和區政府法制辦針對本辦法第二條中所指的合同進行審查、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審查、合同備案歸檔等工作中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審查備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法制辦根據區政府授權和本辦法規定履行以下合同審查備案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區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傳、貫徹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依本辦法規定審查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文本;
(四)對區政府及其各部門簽訂后的合同進行備案管理;
(五)負責審查合同的登記和匯總歸檔;
(六)檢查各部門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協助相關部門解決合同爭議糾紛。
第六條區政府各部門作為相關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積極履行以下合同承辦管理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提出,進行可行性論證,資信調查;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洽談;
(三)指定合同承辦人;
(四)辦理授權委托申請;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負責本部門合同的送交審查、備案和保管合同檔案;
(七)負責對合同變更、解除及糾紛的處理。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七條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的,應當先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把關。
第八條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在簽訂一般合同前2日將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審查,簽訂重大合同的應當提前3日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審查。
第九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一)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簽訂合同,可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區政府各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區政府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辦部門負責進行合同相對方資信的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是否齊全合法;審查相對方的資產、經營等狀況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辦部門組織合同談判應有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審和合同簽訂備案;
3.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由他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包括委托人、單位、職務、受托人、單位、職務、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并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4.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合同正式簽訂生效后,合同簽訂機關應全面實際履行,并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合同承辦部門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并應書面及時向相對方提出異議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備案歸檔
第十二條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過的合同,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在有關合同正式簽訂后7日內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三條合同承辦部門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在事后10日內將一份副本或復印件送交區政府法制辦歸檔。
第十四條合同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簽訂時間、承辦部門及合同主要內容;
(二)合同文本份數及附件資料;
(三)合同審查意見;
(四)履行情況記載;
(五)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六章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或區政府報告。按下列書證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提請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證人證言;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或由第三人協商解決糾紛,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
第七章督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區政府法制辦會同區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每季度對各部門合同簽訂、審查、履行和報備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一萬元以上經濟損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外,還應追究其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五)在合同簽訂、履行、審核等管理過程中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鄉鎮合同管理的實施辦法,加強合同簽訂、審查和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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