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實用法律政策明白紙

時間:2022-06-28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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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實用法律政策明白紙

農村婦女實用法律政策明白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婦女權益的部分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重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人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3、什么是財產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拾到別人丟失的飼養動物可否歸已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制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所以拾到飼養動物應歸還失主,失主可適當給予補償。

5、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上有何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結婚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結婚應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必需男女雙方自主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她)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當然并不排除婚姻當事人的組織、父母或親友,比較客觀地幫助他們更全面、周密地處理好婚姻問題。第二,必須達到法定年齡。這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年齡,是對婚姻當事人年齡上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7、什么是離婚?離婚的條件是什么?有幾種形式?

離婚就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止婚姻關系的行為,既是夫妻關系的合法解除。離婚必須具備的條件為:一是雙方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即雙方是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結婚而取得的婚姻關系;二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是確實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情,而且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存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8、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什么權利,承擔什么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說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雙方收入的多少或有無來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雙方在行使處理權時,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不能無視他方的意志而擅自處理。夫妻在財產上的義務也平等的,對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債務,都應以共同財產負擔。

9、離婚后雙方如何使用宅基地,女方離婚后能否在原來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根據住戶的情況,以戶為單位劃分的。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農村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離婚后,婦女的宅基地,應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男方應當在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協商使用宅基地,保證女方離婚后有房屋居住。采取任何不利于女方解決住房問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10、夫妻離婚后責任田如何處理?

責任田是農民與村委會簽訂的農業生產責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種、收獲。不論夫妻承包還是夫妻所在的家庭承包,責任田是國家或集體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所以,一方提出把承包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是錯誤的。但離婚當年責任田的收獲可以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

11、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在我國封建社會里,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是沒有繼承權的。如今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嫁出去的女兒也有繼承權。《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12、寡婦能帶財產改嫁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寡婦能帶財產改嫁。寡婦所帶的財產主要指: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給寡婦的那部分;繼承丈夫遺產的部分;寡婦改嫁時,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撫養,可將子女應得的一份遺產一并帶走。

13、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嗎?

如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治、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或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情節惡劣的行為就構成虐待罪。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與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相互之間有一定親屬關系或撫養關系的成員。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村民房屋賣掉,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建新房嗎?

法律規定,農村村民買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因此,村民將房屋賣掉,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21、在大田里生產的農作物秸稈,能在田間地頭和道路兩側焚燒嗎?

根據《山東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條規定,不準在田間地頭和道路兩側焚燒農作物秸稈。違反者由縣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22、拐賣婦女、兒童,應如何定罪量刑?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詐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地丑德齊境外的。

23、兒童入學年齡有法律規定嗎?

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24、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應受到什么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對有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5、信教會違法嗎?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無限度的自由,一些會道門、邪教和一些封建迷信活動,比如“×××”等,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人們身心健康。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對這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6、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有時間限制嗎?

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是有嚴格時間限制的,法律上的概念叫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時間。在法律規定的時間里,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就喪失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訴訟時效一般分為以下幾種:(1)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2)特殊訴訟時效,又稱短期的訴訟時效。適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責任處理,《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最長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是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