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運轉提高效率和質量通知
時間:2022-04-01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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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嚴格規范公文處理,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促進機關高效協調運轉,現就進一步加快公文運轉,提高辦文效率和質量規定如下:
一、公文辦理實行限期答復。各部門、各單位對正式受理的各類請示性公文(包括商請函),必須限期予以答復:對一些緊急事項、突發性事件和搶險救災等請示,有關部門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隨到隨辦,不得延誤;對一個部門可以辦理的請示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需要由幾個部門協商辦理的請示事項,主辦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二、建立健全辦文反饋制度。各部門、各單位對收到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各類請示性公文,在規定期限內難以辦結的,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說明不能按期辦結的原因或理由,并告之預期辦結的時間。承諾時間內仍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意見,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該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三、加強公文催辦督辦。各部門、各單位要對公文辦理的程序和辦理的各個環節進行一次認真分析和清理,要從方便基層辦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發,大力簡化、優化內部運作程序,對必經的工作環節,也要按照總體的辦理時限,確定相應的辦理時限要求。要廣泛推行工作制,不能因某個經辦人不在影響整個辦文工作的正常運轉。凡市政府領導批示轉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文書科會同相關科室及時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重要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四、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重要來文事項的督辦檢查,實行公文辦理定期通報制度,對逾期未辦結的,要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要通報批評,追究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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