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事宜

時間:2022-03-10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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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事宜

根據《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市政府法制辦《關于開展年度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的通知》(沈政法發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年度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驗時間

年2月1日至2月21日,開展年度市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

二、審驗范圍

年12月31日前辦理的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三、審驗地點

政府法制辦(區政府821室)。

四、組織實施

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辦(或其他承擔法制職能的科室)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證件的初審,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

五、審驗要求

(一)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辦(或其他承擔法制職能的科室)應于2月13日前完成對本單位執法證的初審工作,并報送相關審驗材料。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將本單位的《省行政執法證》、《省行政執法監督證》以及《行政執法證件初審情況統計表》(附件1)、《持有行政執法證人員名冊》(附件2)、《注銷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冊》(附件3)、《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人員名冊》(附件4)紙質和電子版本各一份報送至區政府法制辦。

(二)持有國家部委和省直機關頒發的執法證件的部門,將《行政執法證件初審情況統計表》(附件1)、《持有行政執法證人員名冊》(附件2)紙質和電子版本各一份報送至區政府法制辦。

(三)行政執法人員因退休、辭職、調轉,有違法、違紀問題等情況,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并予以注銷。

(四)經審驗合格的《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加貼全省統一制發的年度行政執法證件審驗標識。逾期不報送相關審驗材料的,不予年檢。

(五)年3月1日起,未加貼年度執法證件審驗標識的《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一律停止使用。

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年度執法證件審驗工作。區政府法制辦對因管理不善造成證件丟失嚴重、報送審驗材料失實、影響審驗工作進度的地區和部門將在全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