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審核換證工作通知
時間:2022-04-03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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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糧食收儲、加工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糧食局《關于做好糧食收購許可證20*年度審核及延續有效期換證工作》的通知,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第十一條“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河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的規定,決定在全縣開展糧食收購許可證20*年度審核和延續有效期換發新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審核時間
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
二、年度審核對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不論本年度有無糧食收購行為,均應參加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度審核。凡未參加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度審核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許可證自動注銷。
糧食收購許可證注銷后一年內發證機關不再受理同一糧食收購主體的重新獲取糧食收購許可證申請。
三、年度審核資料
凡參加年度審核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向進行審核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度審核申報表》(審核單位存檔)。
(二)糧食收購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個體工商戶印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核查后原件當場退回、復印件審核單位存檔)。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審核單位與存檔的身份證復印件進行對比)。
(五)有效倉儲設施證明材料,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個體工商戶印章的復印件(核查后原件當場退回,審核單位與存檔的倉儲設施證明材料進行對比,如無變動,只留存一份復印件存檔)。
(六)河南省糧食經營者20*年度糧油購銷統計年報表(審核單位存檔)。
(七)糧食經營者統計臺賬(審核單位查看后退回)。
(八)單位開戶銀行(或個體工商戶本人銀行賬戶)最近12個月內可以證明其具有《河南省糧食收購資格具體條件》(豫糧〔2004〕90號)(以下簡稱《具體條件》)所規定的資金籌措能力的對賬單原件、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個體工商戶印章的復印件(核查后原件當場退回、復印件審核單位存檔)。
(九)質量檢驗儀器和計量器具有效證明材料,如購置發票原件復印件、有關機構鑒定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等(核查后原件當場退回、復印件與存檔的材料進行對比,如無變動,只留存一份復印件存檔)。
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十)統計、保管、檢化驗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培訓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核查后原件當場退回、復印件與存檔的材料進行對比,如無變動,只留存一份復印件存檔)。
四、審核的程序和時限
年度審核及換證對象應向縣糧食局監督檢查股提交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審、延續有效期申請和年度審核材料,時間為3月1日至4月20日前。若申請材料齊全,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糧食局和審核對象各一份)辦理年審、延續《糧食收購許可證》;若材料不齊全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全材料;對不按時間要求提供材料前來辦理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許可證》自動注消。
五、年度審核結論
對“年度審核合格”企業,要自覺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南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按時、準確、真實報送統計報表,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糧食收購工作。
(一)凡通過年度審核的,發給“準予通過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度審核決定書”(一式兩份,糧食局和被查對象各一份)。在糧食收購許可證上加蓋糧食局年審全格章。
(二)“暫緩通過年度審核”標準:在審核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暫緩通過年度審核,視整改情況予以處理。
1、倉容量達不到規定的最低限額;
2、有涂改、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
3、《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4、未及時準確如實向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未建立統計臺賬;
5、單位開戶銀行(或個體工商戶本人銀行賬戶)最近12個月內開戶銀行對賬單上資金收入額(或結余額)達不到《具體條件》規定的資金籌措能力;
6、未配備必要的檢化驗儀器;
7、重大投訴尚在調查處理中;
8、審核單位認定的其它違反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還有下列情形的:
9、統計、保管、檢化驗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培訓證等有效證件的;
暫緩通過年度審核的,由縣局發出“暫緩通過年度審核書,告知審核對象需整改事項,在規定期限予以整改結束后,符合要求的按年度審核全格受理。否則,不予通過年度審核。
(三)“不予通過年度審核”標準: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審核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通過年度審核。由審核機關收回并注銷其糧食收購許可證。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1、收購者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達到《具體條件》規定的申辦條件的;
2、倒賣或變相倒賣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有嚴重違反國家收購政策,侵害國家和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4、拒不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經兩次以上正式催告不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如實報送統計數據的;
5、審核機關認定的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行為,不應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資格的。
五、具體要求:
(一)各收儲、加工、個體經營者接通知后,按照具體要求,抓緊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年度審核表,做好《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工作。
(二)對《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度審核及換證對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及時年審或換證,過期不在受理。
望各收儲、加工、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按照要求積極配合做好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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