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醫療分娩通知
時間:2022-09-12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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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計劃外懷孕人群的監控管理,進一步提高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和綜合節育措施到位率,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縣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的實施辦法》(五發〔2003〕6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及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縣衛生醫療單位分娩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堅持接待產婦時實行查驗證件登記制度
醫師和助產人員在接待待產婦時,對孕婦應提供的生育證或《生殖保健服務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結婚證明等證件進行查驗、核實、登記,并簽上查驗者的姓名。發現無證件、證件涂改、不是本人證件、證件之間不相吻合的,要及時與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聯系,并作好登記。上述記錄至少保存5年時間。
二、堅持信息通報處置和共享制度
(一)、建立信息及時通報處置制度。各醫療保健機構應將綜合信息及時通知戶口所在地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內容包括:1、待產人員有效證件情況;2、懷孕14周以上要求終止妊娠情況(原為孕16周,按照有關規定改為14周);3、已有流產預兆,住院后很快要分娩情況;4、死胎情況;5、已有生育史,再次生育情況;6、要求恢復生育,做復通手術情況;7、發現可能有隱瞞生育現象情況;8、出生死亡情況;9、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10、新生嬰兒情況;11、非本縣人員有上述情況之一情況。
本通告所稱的及時通報為醫療單位接待產婦后1小時之內。對急產等特殊情況為處理后的1小時之內。各鄉鎮在接到通報2小時之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各醫療單位在被鄉鎮人員沒有到達之前有負責監護孕產婦的責任。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1、縣直衛生醫療單位每月的1日將上個月的所有出生、人流、引產等信息匯總后,抄送縣人口計生委業務股,業務股作好信息登記、分類,并及時通報給有關鄉鎮。2、具有接生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要在每月1日收集好上個月的所有出生、人流等信息。鄉鎮人口計生部門要在每月的1日到本鄉鎮衛生院采集上個月的所有信息,并在當天將非本鄉鎮內的信息通報到有關單位。
三、全面整頓堅決取締非法接產行為
(一)、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二)、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全縣原有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重新進行審核,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依法取消其資格。
(三)、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住院分娩或定點住院分娩制度,依法取締非法接生行為。
四、責任追究
(一)、未依法取得有關合格證書,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接生,或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師和助產人員接待待產人員時,沒有查驗登記孕婦的有效證件的,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室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的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沒有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