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言節目通知
時間:2022-08-29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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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集團,各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廣播電視臺(集團):
為進一步做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切實加強我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方言類節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廣播電視的重要任務和使命。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充分認識規范使用語言文字對于促進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意義,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傳播面廣、影響力強的優勢,以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省內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如確需開辦以方言為主要播音用語的新聞、專題、談話類、咨詢服務類和自行創編的欄目劇、情景劇(不含地方戲劇、曲藝)(以下稱方言類節目),應經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四、申請開辦和播出廣播電視方言類節目,應以“控制總量、規范管理”為原則,并遵照以下要求:
(一)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開辦以地方方言為主要播音用語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
(二)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時政、綜合與重要專題新聞節目,不得使用方言播出。
(三)省、市電視臺少兒頻道不得開辦方言類新聞節目,其他各頻道的少兒類節目不得以方言作為主要播音用語。
(四)根據我省方言的實際情況,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原則上不開辦方言類節目。
(五)杭州、寧波、溫州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方言類節目總數應控制在6檔以內,其他市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方言類節目總數應控制在4檔以內;市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新聞綜合頻率、頻道原則上不開辦方言類節目。
(六)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方言類節目數量,廣播和電視分別不超過1檔。
(七)方言類節目不安排在黃金時段(電視19:00-21:00、廣播6:30-8:00、11:00-13:00)播出。
(八)每檔方言類節目每天播出的時間總量不超過半小時(不含重播)。
(九)同一播出機構所轄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的方言類節目,應合理安排布局與結構,并錯時播出。
(十)方言類節目應以當地通用性方言為播音、主持用語,不使用外地方言或本地局部非通用方言作為主要播音、主持用語。
(十一)電視頻道播出的方言類節目,應配上規范的漢字字幕。
(十二)方言類節目要嚴格遵守宣傳管理的各項規定,對方言中夾雜著的一些庸俗、消極和低級趣味的詞匯要加以鑒別和處理,防止節目語言及節目整體品格流于庸俗和低俗化。
(十三)對方言類節目播音員、主持人的管理,參照執行《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第26號令)。
五、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使用方言進行頻率、頻道節目的整體包裝。
六、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隨意將影視劇中的普通話配音改編為方言配音,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譯制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七、非方言類節目中,不得以交替使用普通話和方言的混合語作為主要播音、主持用語。
八、普通話版的欄目劇或情景劇中,不得以方言主持配開場、結尾和中間點評。
九、廣告節目原則上不使用方言播出。
十、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對經批準開辦和播出的方言類節目的內容和播出方式等要嚴格把關,確保方言類節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正確輿論導向和先進文化導向。
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對所屬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使用地方方言播出的節目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現有已開辦的(含已經過報批的)方言類節目重新進行統一報批,對不符合規定的方言類節目應予以停播并作妥善處理。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按本《通知》規定對所轄播出機構開辦和播出方言類節目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應督促整改和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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