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質資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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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地質資料通知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各地質勘查單位: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在加強地質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國土資源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思想認識

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成果的載體。實物地質資料是地質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地質工作過程中采集的巖石、礦物、礦石、古生物化石等標本和光薄片、巖礦心、化探樣品副樣等。《辦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地質工作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地質勘查單位要認真學習《辦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各自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應履行的義務,同時要積極、主動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宣傳《辦法》,幫助他們提高對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匯交地質資料、尤其是實物地質資料的自覺性,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依法匯交管理

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地質工作的出資人、承擔國家出資地質工作項目單位是地質資料匯交人。因此,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國家出資地質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是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人,履行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義務。

匯交人應當根據《辦法》第六條要求,在野外地質工作結束后,成果地質資料匯交前,向國土資源部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辦法》附件,包括紙質和電子版)。

地質勘查單位要把實物地質資料管理納入到地質勘查工作流程中,并按有關規范要求,切實保護、保管好在地質工作過程中采集的實物地質資料。除履行本單位的義務外,還應當幫助匯交人填報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等相關資料和匯交實物地質資料。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協助省廳和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的篩選和采集工作。

三、加強館藏設施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省地質資料檔案館是我省實物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履行實物地質資料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職責。省地質資料檔案館要盡快配備專業人員承擔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實物地質資料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建設全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數據庫和信息平臺,做好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工作,加快推進我省地質資料數據中心建設。

四、加大投入,確保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有序推進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是《辦法》賦予國土資源部門的一項新的任務。省地質資料檔案館要加大對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投入,盡快申請實物地質資料清理專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地質勘查經費預算;要抓緊申報浙江省地質資料數據中心建設方案,爭取盡早啟動實物地質資料庫的建設;在實物庫建設完成前,要通過租借等方式,解決保管場所的問題,保管和利用好實物地質資料;從明年起,要申請實物地質資料管理的經常性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五、組織開展實物地質資料專項清理

對各地質勘查單位保管的現存實物地質資料,省廳將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全省實物地質資料摸底調查和專項清理工作。并根據清理結果,提出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具體要求,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附件:

國土資源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8號)

主題詞:國土資源地質資料管理通知

抄送:省地質勘查局。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2008年3月24日印發

附件:

關于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部組織制定了《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嚴格按《辦法》的規定,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未建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的省(區、市),應盡快落實建設計劃,在新建庫房投入使用前,應采取租借等方式保證有符合保管條件的庫房,確保《條例》和《辦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施。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作用,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和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篩選采集工作。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家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實物地質資料分庫。

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受委托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

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自行解決。

第五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托保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四)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下列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

(一)科學鉆探、大洋調查、極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國家重大調查項目和科研項目的實物地質資料;

(二)國家重大工程、標志性建筑的實物地質資料;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實物地質資料;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和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七條匯交人應在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后,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將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的除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附件1,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報送國家級館藏機構,將其他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分別報送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

第八條國家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依據篩選細則和匯交細目(附件2),篩選確定應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在15個工作日內,向匯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的除外)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下達匯交通知書,并將匯交清單抄送相關省級館藏機構。

省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篩選細則、匯交細目和國家級館藏機構的匯交清單,確定應向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并向匯交人下達應向國土資源部和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通知書。

第九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下達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單。

驗收合格的資料中,特別珍貴、有特別重要交流和保管價值的,由館藏機構運到國家或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保管,其余有重要價值的由匯交人運到自己的庫房保管,剩余有價值的由匯交人按規定建簡易存放點就地埋藏好,并將記錄有埋藏地點和埋藏情況的材料交到場驗收的館藏機構管理人員。

第十條匯交人在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后,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館藏機構向其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第十一條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后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館藏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執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匯交實物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