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民法的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24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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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文章就“民商法”等對商法、民法關系不科學的流行表述,從法的淵源、慣例的地位、法典崇拜、法官的作用、法的確定性與靈活性、提高立法質量等方面,以科學發展觀剖析了商法、民法的關系。
「關鍵詞」商法;民法;科學;發展
我們討論商法、民法的關系,目的在于探討如何正確處理商法、民法之間的關系,其實質是在商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在民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的問題。為此,我想談以下幾點認識。
1.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似乎只存在于大陸法系某些國家,其他法系,特別是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民法的概念,顯然也不存在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
2.大陸法系商法與民法的關系,集中到一點,就是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法典的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無規定的……適用民法”,表明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第二,是學者的觀點,如法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一定商行為的特別法;德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適用于商人的特別私法;日本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商事的特別法。第三,是商法規范的性質,被認為是民法的特殊、補充、替代或變更規范。這種關系的根源在于,民法是對簡單商品所有者一切本質法律關系所作的規定.
3.科學發展觀其要義,一是要符合客觀規律;二是符合目的“僅合規律不合目的,或僅合目的不合規律,都必然導致社會的停滯甚至倒退?!币幝杉醋非笳胬淼倪^程;目的就是以人為本,即實現價值的過程。通俗而明確的表述,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4.目前,有一些對商法、民法關系的似是而非的表述,其視角是立足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造成的,是不科學的。具有典型性的一種表述是:“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或者濫用簡稱的“民商法”。這種表述準確地揭示了商法作為民法特別法框架內商法與民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歷史陳跡,同時也反映了民法“無可奈何花落去”的現實處境,不得已地采取“傍大款”的方式維持其生存。但是,這種表述不符合全面發展規律、協調發展規律和可持續發展規律的要求,也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面對科學發展觀,對商法和民法來說,都面臨一場真正的、深刻的法律革命,而“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民商法”這種反對法律革命的論斷,本質在于阻擋這場深刻的法律變革,開歷史的倒車。
5.面對科學發展觀掀起的這場法律革命,涉及商法與民法的各個方面。首先,從法律淵源看,只有法律、法規和具有法的意義的習慣,才被認為是法律的淵源,并且依次法律的效力遞降,并且法律被分為基本法律和法律。在我國《民法通則》是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各種商法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效力低于基本法律。這里的問題是:第一,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第二,憲法之下一位階的法律部門與憲法的關系;第三,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在部門法之間能否由一個部門法統帥另一個部門法;第四,慣例的地位。
6.市場經濟適應價值規律,以分散主體決策,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商法作為市場交易的行為規則,要體現這種要求,從其產生直到今天,慣例就具有特別突出的地位。因為,商法是由商人們自己創造的,是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市場交易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是市場交易實踐的產物。今天,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向協調、一致和統一的方向發展,其“公平”、“靈活”、“便捷”的特性,深人人心,影響到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如法國、丹麥、前南斯拉夫、瑞士等,比如《日本商法典》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法無規定的,適用商業習慣法?!泵绹督y一商法典》不僅承認商業習慣,而且對于商人們之間普遍適用的“交易作法”和“貿易慣例”給予法律的確認,并且在市場交易關系中,首先適用包括慣例的商自治法,這就區別于《日本商法典》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本法無規定的”“適用國際慣例”。這方面法國有明確規定:“任何情況下”“都應考慮貿易慣例”;并且在美國存在著慣例、協議優位原則。值得指出的是為了“切實解決好關系經濟體制改革全局的重大問題”,“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發展的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我國明確提出要“加快熟悉和善于運用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積極參與有關國際事務和國際規則的蹉商和制定”.而市場交易慣例可以有效地導向商人(企業)的市場交易行為符合客觀規律,形成一種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新的市場交易法律秩序。
現代商法在適用上有一個前提,即假定一切市場交易都是在商人與商人之間進行的,因為“商人”指經營某種貨物的人,或者其職業表明他對交易所涉及的慣例或者貨物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或者他因雇傭其職業表明具有此種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經紀人或其他中間人而被視為具有此種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而”商人之間任何其雙方當事人均可被視為具有商人的知識或技能的“人之間的交易。一是把消費者排除在商人之外,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是”主要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或為此種使用而購買的貨物“不是為了市場交易,消費者是不具有對交易所涉及的慣例或者貨物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二是在網絡時代,商人所具有的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包括網絡技術優勢,而消費者處于技術弱勢地位。凡此種種均要求給予消費者以特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要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現代商法擺脫了作為民法特別法的近代商法的適用困境。三是商人是”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科學合理的商人標準,有效地擺脫了近代商法繁瑣的界定。在時間就是金錢的當今社會,商人不可能拿出時間學究式地探討近代商法諸如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大商人和小商人、擬制商人、表見商人等諸多商人概念。商人作為”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專家,不僅是賦予商人的榮譽,更深層次的是要商人承擔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責任,如嚴格責任、產品責任等一系列責任的設定。作為專家它要求每一個商人應當而且必須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而不問是否實際具有,它準確地反映了新經濟時代對商人的要求,從而有效地激勵商人竭力使自己成為所從事的市場交易領域的專家。現代商法商人的”‘人’包括個人或組織“(《美國統一商法典》第l~20l條):”單數詞具有復數的含義,復數詞具有單數含義“(第1—102條)。這種簡明科學的界定,從根本上區別于作為民法特別法的近代商法將商人分為法人、自然人。并且法人又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又分為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還有什么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等等。我國商人在如此繁瑣的法人概念面前一頭霧水,弄不清究竟什么是法人,誰是法人,導致曾有人誤認為法人就是犯法的人,堅決拒絕充當法人。因此,要在全社會樹立科學發展觀,在法制領域樹立科學發展觀首當其沖。并且現代商法適應現代市場交易,在法的適用/頃序上也根本有別于作為民法特別法的近代商法?,F代商法首先適用的是商自治法;其次適用的是商法特別法及本國簽字承認的商法條約、協定;最后是按照立法程序,對現代市場交易主體和現代市場交易行為所作的基本規定——商法法律及法典。商自治法在商法適用中的突出地位,反映了現代商法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商自治法包括:一是公司、企業制定的章程;二是合同條款;三是慣例等對商人市場行為起導向、約束的行為規則。
7.關于法典。按照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思維,形成了法典崇拜,認為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產生了多達一萬六千多條的《普魯士民法典》;表現為《法國民法典》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表現為《德國民法典》被認為是法律職業者使用的一個基本工具;表現為《民法典》既然包羅萬象、盡善盡美,因此禁止人們公開評注。以民法為核心,顯然不能建立正常的、科學的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因為商法是一種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則,從內涵說既包括商法典,也包括商法典之外的商法法律、法規、規章、慣例;從外延上說,既包括國內,也包括地區以及國際上通用的商法規則。它不盲目崇拜法典,而著眼于以世界范圍為市場的市場交易實踐。法律全球化與共同法發現是其應有之義。因此,法律全球化與共同法發現應從商法起步。因為商法已經成功地提供了統一的具體途徑和方式,這就是一國的統一、地區的統一和世界范圍的統一。方式一是公約、條約、協定;二是統一法即示范法;三是統一規則,即示范性的標準條件。其中示范法是商法統一的典型形式。并且科學地解決了一國商法統一與全球商法統一的關系,如我國明確要求市場交易主體要“善于運用國際通行規則發展和保護自己”,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可見共同法并不難發現,關鍵在于要有新視角、新思維。如果思想不解放,沒有牢固的科學發展觀,固守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觀念,是絕對不可能發現共同法的。
8.關于法官。在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架構中,拿破侖皇帝等極少數人具有立法壟斷權,法官只能在審判權限內解釋和適用這些“法律”,法官被認為是機械地操作的“低能”、“弱智”的“工匠”。我國有的學者以此為據,認為它“對法官素質的要求相對較低”,“尤其對我國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以此為由而充分論證在我國制定德國式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問題在于:第一,人和法的關系。如果說法是公正善良的藝術的話,它頂多是一件藝術晶,是一種靜態的存在,需要人去再創造,再演繹。正如一部音樂作品、戲劇作品,音樂家、表演藝術家則是在忠于樂曲、劇本的前提下對作品的藝術再現,是一種再創造。審判如果沒有法官的智慧,是絕對不可能使法律成為公正善良的藝術的。我國涌現出了一批宋魚水式的優秀法官,優秀的法官理所當然的是忠于法律的審判案件的藝術家,而不是機械執行法律的“弱智”、“低能”的“工匠”,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真正成為公正善良的藝術。即便出現電腦量刑,鼠標也不可能代替法官的智慧。基于此我國對審判機關給予了充分信任,明確提出要“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在高度信任的基礎上,提出了要“提高司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第二,在我國要強化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也急待改變一些人心目中被扭曲了的法官形象,賦予法官決定立法是否違憲的權力。
9.關于法的“確定”和“靈活”。按照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模式,“確定”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則,“靈活”則是在防止法官創造法律而被設在復雜的程序之中。表現為法律規范,一是強制性規范是大量的普遍的,任意性規范是少量的;二是在—部法典中很少的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的界限還是模湖不清的。這種僵化的狀態顯然是違背客觀規律的。代表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的《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了兩種規則,即“本法各條款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方的協議加以改變”,以及“本法規定的善意、鄞勉、合理和注意的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排除”。但是,它是極為徹底的,表現在:一是在總則中加以規定,覆蓋全部法典;二是與制定法典的宗旨、解釋原則相提并論,相得益彰;三是在“善意、勤勉、合理注意義務后,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排除”之后,使用了但書,即“當事方可以通過確定履行這些義務的標準”。并且法典還明確規定:“本法應作靈活的解釋和適用”靈活的解釋表現為各州可以解釋法條;靈活的適用表現為各州以及當事人對法條的采納。這種靈活是分散主體決策,實現價值選擇的需要,是現代商法本質的體現。
10.我國新一屆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要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立法為民,以人為本”,其關鍵在于樹立科學立法觀。沒有牢固的科學立法觀,很難實現從追求立法數量和規模的立法趕超的“前立法時代”向重視立法質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時代”的跨越。同樣,要正確處理商法、民法的關系,根本也在于在構建我國法律體系中樹立科學發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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