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指標研究

時間:2022-11-08 1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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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指標研究

摘要:隨著2021年系統化全域海綿城市建設的啟動,海綿城市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完成2030年國務院對海綿城市建成區80%以上面積達標的最終答卷,海綿城市建設監管平臺需要建立常態化、標準化的評估機制。各省市在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的時候仍存在對評價指標和參數理解不準確,指標選取不全面,對評價方法選擇不正確等現象。海綿城市的建設應該在建設方案的確立階段,就要以建成后的效果為導向,正確理解海綿城市建成后的評價指標,才能正確完成海綿城市的建設任務。為科學有序地推進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指導未來地方省市完成海綿城市自評工作,以北方某缺水城市為例,分析海綿城市自評估的正確方法,梳理指標體系,分析常見錯誤,總結評估經驗。

關鍵詞:海綿城市;海綿城市自評估;評價方法;評價指標

0引言

海綿城市的建設工作應當以實際建成后的落地效果為導向,完成系統化全域化的海綿城市推進。2021年6月財政部、住建部、水利部確立了2021年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的名單。基于對全國海綿城市建設評價工作的規范化指引,總結近幾年來海綿城市建設自評估的經驗,本文以某北方缺水城市為例,分析海綿城市自評估的正確方法,提出常見錯誤,以期為海綿城市的后續驗收審查提供借鑒。

1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海綿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主要是:生態文明理念在涉水領域的落實;涉及民生的城市水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的保障體系。具體到核心指標一共有四個方面,20個主要指標[1],見表1。在以上20個評價指標中,5項指標為必選指標,分別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黑臭水體消除比例、內澇積水點消除比例、內澇防治標準達標率。

2針對北方缺水城市指標的劃定

針對本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的評價城市特點為北方缺水城市,首先需要明確北方城市與缺水城市的定義。其中北方城市的定義為:秦嶺淮河以北。缺水城市的定義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城鎮節水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函[2016]251,2020年,)為:多年平均降雨量<200mm、人均水資源量<600m3的城市。以本項目的某北方缺水城市為例,需要對另外4類指標進行評價:①對水資源指標進行評價,即: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地下水埋深變化量。②對整體進度進行評價。③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對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進行評價。④針對有監測條件的城市對合流制溢流污染年評價溢流頻次進行評價。因此,本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效果通過11個主要指標進行評價,見表2。

3指標計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針對表2中11個評價指標,選取以下容易混淆出錯,或者指標進行正確的計算方法及數據來源方式的分析。

3.1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

(1)天然水域的界定及數據來源。天然水域的指的是天然的濕地、水系等,不包含人工景觀水體。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應采用查閱資料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查閱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城市藍綠線資料,新建、改進、擴建城市水體項目的設計施工資料及城市開發建設前及現狀的高分辨率遙感影像圖像作為數據來源。(2)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的計算方法。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指的是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開展以來的天然水域面積變化情況,具體的計算方法為:天然水域面積變化率(%)=(海綿城市建設后水系濕地面積-海綿城市建設前水系濕地面積)/評估區域面積(3)評價目標要求。海綿城市建設前后天然水域面積不宜建設活應達到相關規劃的藍線綠線等管控要求,保護并最大程度恢復自然地形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區和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敏感區。

3.2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

(1)可透水地面的組成及數據來源。首先要明確的是,可透水地面不等于透水鋪裝。可透水地面面積應該由砂石、綠地、透水鋪裝等可透水地面共同組成。可透水地面的數據來源應該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計算。(2)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的計算方法。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砂石、綠地、透水鋪裝等可透水面積/室外地面面積)×100%。計算圖解見圖1。由圖1可得: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T+G)/(S-B)或(T+G)/(R+T+G)。

3.3雨水資源化利用率

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是缺水型城市需要控制的指標。(1)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的含義及數據來源。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指的是雨水收集并用于工業企業、市政及生活雜用、灌溉、頸環、河道生態補水等雨水總量占年均降雨量的比例。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的數據來源需要查閱當地統計數據資料和相關計算報告。另外現場查看也是驗證數據來源的可靠方法。(2)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的計算方法。雨水資源化利用率(%)=(年雨水收集利用的總量/年均降雨量)×100%。(3)目標要求。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凈化和利用,鼓勵將收集和處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態補水。

3.4地下水埋深變化量

地下水埋深變化量是北方缺水城市需要控制的指標:①地下水埋深變化量的評價方法及數據來源。采用監測數據資料查閱的方法進行評價。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變化情況的監測數據:海綿城市建設前的數據應至少為連續5年的監測數據,海綿城市建設后的監測數據應至少為1年的監測數據。②地下水埋深變化量的計算方法。地下水埋深變化量=海綿城市建設前的地下水埋深-海綿城市建設后的地下水埋深③目標要求。年均地下水(潛水)水位下降趨勢得到遏制。海綿城市建設后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應小于海綿城市建設前的地下水(潛水)水位面平均降幅,或者海綿城市建設后地下水(潛水)水位上升。

3.5黑臭水體消除比例

(1)非黑臭水體要求。根據相關規范及海綿試點城市操作的實際經驗,黑臭水體的相關檢測指標主要為:透明度、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和氨氮[2]。非黑臭水體通常定義為:透明度大于25cm(水深小于25cm時,改指標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應大于2.0mg/L,氧化還原電位應大于50mV,氨氮應小于0.8mg/L。(2)黑臭水體的計算方法及認定。黑臭水體消除比例(%)=(建設前的黑臭水體長度或者個數-建設后的黑臭水體長度或者個數)/建設前的建設前的黑臭水體長度或者個數)×100%《城市黑臭水體整整工作指南》中要求黑臭水體的認定需要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展開水質檢測,第三方抽檢復核。(3)黑臭水體的監測要求。對于黑臭水體的監測要求應滿足以下幾點:①水質評價指標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污水水質標準檢驗方法》規定;②應沿水體沒200~600m間距設置監測點,存在上游來水的河流水系,應在上游和下游斷面設置監測點,且每個水體的監測點不應小于3個。采樣點應設置于水面下0.5m處,當水深不足0.5m時,應設置在水深1/2處;③應每1周~2周取樣至少一次,連續測定1年;或在枯水期、豐水期各至少連續監測40d,每天取樣1次。(4)目標要求。水體不得出現黑臭現象,且水質不應劣于海綿城市開展建設之前。

3.6內澇積水點消除比例

(1)內澇點的選定。對應相關規范,在相應的設計重現期下,對應不同重要地區、路段退水時間,篩選最大1h(具體0.5h~2h,根據重要程度不同選取)降雨量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降雨,分析該降雨下的攝像資料,城市重要易澇點不應有積水現象[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成區的臨時積水點不算在內,建成區歷史及水電及新建區新增積水點均應計算。(2)內澇積水點消除比例的計算方法。內澇積水點消除比例(%)=(建設前內澇積水點個數-建設后內澇積水點個數)/建設前內澇積水點個數)×100%(3)目標要求。根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2021)的規定,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對應的降雨情況下,不應有積水現象。區域內的建筑底層不僅是,道路交通不斷行(道路中一條扯淡的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

4結論與建議

海綿城市的建設不只是需要參照“滲、蓄、滯、凈、用、排”的概念性措施,更需要落實到每項建設指標,驗收評價指標的計算方法和具體做法上來才能以落地實施為導向,真正做到“干一片,成一片”。北方缺水型城市中,很多城市由于年降雨量小于400mm,未能參與第一批第二批海綿城市試點城市的申報,但在2021年的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申報條件中取消了對年降雨量的限制要求。用正確的評價方法選取正確的評價指標是對海綿城市建設做正確評估的必要條件,下一階段應繼續深化探索,努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易操作、更精準的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方法。

作者:丁孟達 張晨暉 佟彤 馬晶晶 盧霞 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 諾蒂奇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