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9 14: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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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論文

消費者法律保護遏制欺詐論文

20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就人民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解釋。該《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依據。但是,由于《解釋》囿于效力位價的限制,它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行政法規,并且有些解釋條款與行政法規還相抵觸,有些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解釋的又未涉及。比如買受人與出賣人舉證責任承擔問題,“按揭”合同糾紛的法律屬性及其處理原則問題,如何認定房屋的質量問題,在《解釋》中都沒涉及;又比如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問題,理論界以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和作法也不盡一致;還比如出賣人在履約過程中惡意隱瞞規劃情況、不能依約交付配套設施的違約責任該如何追究等等。針對以上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關于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

由于《解釋》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未作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不好把握。對于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條的規定,在商品房買合同賣糾紛中,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問題,《規定》第17條作出了列舉式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范圍。筆者認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收集房產權屬證明;另一種是收集繳納稅費等證明材料。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其它證據材料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在依照《規定》也無法確認舉證責任承擔時,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分析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我們不妨設想,在法院確定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后,可采取給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開具證據調查令的方式,對律師取證進行規定。比如,在一方當事人不知道對方是否繳納了房產稅費,而自已又沒有證據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填寫《請求調查申請書》,說明不能自行查證的理由,法官審查后,可以簽發調查令,其委托律師可到稅務部門查證。這樣一來,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對稅費實行專門機關檢查的規定,又可節約法院的人力和物力,體現取證過程中的當事人主義。

二、關于按揭的法律屬性和糾紛處理。

1、按揭合同的法律屬性。商品房的擔保貸款,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商品房“按揭”。按揭作為一種融資購樓方式,是英美法系中物的擔保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本質與大陸法系中的讓與擔保制度相同,系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于債權人而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約定的清償期限內得到清償的擔保形式。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按揭”這一概念,但這一概念在近幾年的商品房買賣特別是各類報刊樓市信息中已得到廣泛的引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現樓按揭和樓花按揭兩種。在現樓按揭中,買受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抵押貸款,當其不履行債務時,銀行既可以將該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以該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可以事前與出賣人簽訂回購條款,當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求出賣人回購。因此,現樓按揭可歸屬于不動產抵押。而在樓花按揭中,買受人其實是將其享有的根據購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提供擔保,屬于權利抵押即準抵押的范疇,與將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提供擔保基本相同,一旦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權利抵押就會轉變為不動產抵押。因此,我國內地的按揭其法律屬性仍為抵押,其內涵與英美法系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按揭及大陸法系中的讓與制度不同。事先轉讓財產的所有權是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基本特征,也是該制度與抵押、質押的根本區別。

2、按揭糾紛的處理原則。《解釋》將商品房按揭貸款統稱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并在第23條至第27條較詳細規定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按揭貸款的一系列相關問題。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在審理商品房按揭糾紛案件時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并審理原則。《解釋》第25條規定,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二是平等保護原則。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35條的規定,在按揭銀行沒有參加買受人與出賣人購房合同糾紛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擬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或解除購房合同時,法院應告知按揭銀行參加訴訟,是否參加訴訟,應由按揭銀行自行決定,人民法院不能強行追加其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充分保護按揭銀行的合法權益。三是權利優先原則。在按揭糾紛案件中,象買受人與抵押權人的權益沖突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比如除按揭銀行的抵押權外,買受人所購房屋或樓花有可能還存在二種抵押權:即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人的一般抵押權。因此,一方面,我國應對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權實行預備登記制度,以登記時間確定權利成立的時間,并按“成立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處理。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優于一般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而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的權益應優于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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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性不正當行為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對兩種主要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透析;關于制止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盜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業信譽的欺詐、廣告欺詐、完善競爭法律制度,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運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強競爭道德,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提高消費者的自身素質,增強對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辨別意識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非法律手段

【論文摘要】我國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大量出現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不法經營者在利益驅動下違背競爭道德;自身缺乏法律意識和消費知識。其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公害。應完善競爭法律制度,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運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強競爭道德,以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商品經濟的發展歷史表明,競爭是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機制。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通過競爭才能得到貫徹。在競爭過程中由于競爭者的共同愿望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各自的經濟利益,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必然會產生違背競爭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剛剛啟動,受文化、道德、經濟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大量表現出來。而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公害。

一、對兩種主要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透析

(一)盜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業信譽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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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主體;構成要件;懲罰性賠償

[論文內容摘要]工業文明的快速發展,使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幾率也越來越大,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一個嚴肅的命題。本文對消費者主體范圍、消費欺詐構成和懲罰性賠償制度三個問題進行了探討,為構建一個嚴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體系提出了管窺之見。

一、消費者主體范圍探討

我國《消法》所規范之消費者主體范圍在理論界有自然人說和單位說之爭。堅持自然人說的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①單位僅僅是自然人的集合體,所謂單位消費最終也是自然人消費;而單位說的學者認為,單位也應當是消費者主體②,在現實生活中單位作為消費者是客觀現象,為什么不能適用《消法》對其提供更全面的保護呢?與學說紛爭一樣,我國消費者權益地方立法中消費者范圍也沒有得到統一,但是直接規定單位也是消費者的地方立法文件也不在少數,如貴州、云南、黑龍江及河南等省級人大制定的消費者權利保護立法文件。但也有部分地方立法文件回避了這一問題,不界定消費者的范圍,如上海、陜西和甘肅等省市人大制定的消費者權利保護立法文件。

但我們反觀上述兩種學說,發現兩者并沒有真正形成“對抗”,都是基于不同的視角而提出的不同學說。故,我們要搞清楚哪一種學說更符合“社會生活條件”,則必須將二者置于一個相同的平臺進行比較。

筆者傾向自然人說,從當代世界消費者保護運動及立法史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是為了保護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而產生的,將消費者的范圍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對自然人弱者地位的認可。“工業化社會孕育了一種考慮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不平等的契約關系的新觀念。立法者傾向于保護最弱者,打擊最強者,保護外行,打擊內行;當事人必須服從于一個被現代法學家稱之為經濟秩序的東西”③。正是因為消費者是個人而不是單位,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并且他們不是專門從事商品買賣的人,與經營者相比較,通常欠缺交易的經驗、足夠的交易信息和能力,消費者實際上處于盲目的被支配狀態。“此時仍由近代民法從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地位出發對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進行調整,而忽視兩者實質上的差異,顯然不合時宜。立法上的不足與局限,使人民要求國家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呼聲逐漸高漲,終于在全球范圍內掀起轟轟烈烈的消費者運動”④。而單位并不是消費關系中的弱者,當單位與個體經營者或實力更弱的單位發生經濟關系時,甚至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對單位給予特殊保護就失去理論依據。將消費者的范圍規定得過寬,也必然會導致《消法》立法中出現忽視個體消費者弱勢地位的傾向。因此,《消法》為了平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對作為消費者的個人進行特別保護,但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特別保護。如果與經營者之間出現了糾紛,雙方均可以通過合同主張權利,并應當受《合同法》的保護。如果因單位是商品的買受人,就應當對其進行特別保護,那么,對作為商品出賣人或服務的提供者的經營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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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透視論文

在美國,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誹謗、誘奸、等惡意攻擊、誣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譽損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中。在普通的民事糾紛中(尤其是指產品責任中)是否得以適用,本文將加以討論分析。關于產品責任的性質,有侵權責任說和重合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后者認為產品責任既有侵權責任又有違約責任。筆者認為,產品責任應該是侵權責任,這一主張亦在剛剛頒行的《侵權責任法》中得到體現。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及其評價

1994年起開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開我國民事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十四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該條文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一方面要求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另一方面則需要由當事人進行主張,此外,也就是賠償數額的限制,即雙倍賠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當保持與《民通意見》保持一致。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倘若消費者事后將合同撤銷,合同撤銷后,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至于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一方是否還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關系到責任競合的問題。關鍵是看消費者主張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構成競合。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看,其本身是作為合同責任加以規定的。因為侵權要以存在損害結果為要件,但是從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表述來看,未作此種規定。因而,筆者認為,從責任構成與責任承擔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身是存在內在的邏輯矛盾的,其與民法的基本理論相背離。

2《食品安全法》中是否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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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詐的法律性質論文

論文摘要:信用卡作為目前我國金融行業中熱門的金融產品,已經與人們平常的生活密不可分。從消費購物到借貸提現,都是信用卡的涉足領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信用卡的作用和領域也會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本文從信用卡欺詐的法律性質角度分析,進而提出了一些關于法律規制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從法律角度看,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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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詐法律規制探討論文

論文摘要:信用卡作為目前我國金融行業中熱門的金融產品,已經與人們平常的生活密不可分。從消費購物到借貸提現,都是信用卡的涉足領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信用卡的作用和領域也會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本文從信用卡欺詐的法律性質角度分析,進而提出了一些關于法律規制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從法律角度看,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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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欺詐因素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商業欺詐成因的經濟學剖析;治理商業欺詐的對策思路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首要條件、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為為商業欺詐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市場經濟中的制度缺陷是商業欺詐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繼續完善各項法規和管理制度,加大對商業欺詐的制裁力度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目前,經濟領域中各種商業欺詐行為愈演愈烈,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而受到普遍關注。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有市場經濟存在的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蒙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并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并因示范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通過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對商業欺詐的成因進行深入探究,以期從倫理德性及制度理性兩方面結合找到治理商業欺詐的綜合有效的良策。

關鍵詞:商業欺詐;成因剖析;治理對策

商業欺詐是指經濟領域中某些經營主體為了獲取短期經濟效益和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采取的種種欺騙他人、損害他人利益的欺詐行為。目前,國內各種商業欺詐投訴案件連年上升,眾多消費者和企業深受其害,商業欺詐已成為擾亂我國正常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原因。事實上,商業欺詐并非我國獨有,而是一個普遍的國際現象。世界知名的反商業欺詐機構卡羅爾(KROLL)推出的《2007-2008全球反商業欺詐報告》中的數據顯示,過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業就有4家成為商業欺詐的受害者。收入在5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因商業欺詐蒙受的平均損失超過2000萬美元,其中10%的企業損失逾1億美元[1]。可見,商業欺詐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防治商業欺詐是各國政府和經濟組織的共同目標。多年的實踐表明,要有效治理商業欺詐,必須挖掘出其背后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和機理,才能找到綜合治理的具體良策。

一、商業欺詐成因的經濟學剖析

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現有市場經濟存在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蒙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并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并因示范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最終導致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推動商業道德進一步滑坡[2]。因此,對于商業欺詐形成的原因,我們不僅要從道德層面上加以溯源,還應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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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成品房市場現狀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存在許多問題;市場呼喚成品房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房市的發展成熟,市場呼喚成品房、國民生活整體進入小康水平、住房消費逐步向較高的水平、較高的標準發展、住宅建筑設計,應該順應發展的形勢、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模式、這種住房消費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暴露出不少問題、住戶自行組織住房裝修存在重大的弊端、實施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交房時要完成基本的建筑功能所需的全部作業、住宅按裝修一次到位設計、有效地保障房屋整體的安全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論文摘要:十六大以后,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時期,居住建筑將有大的發展。當前,銷售清水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住房消費模式存在許多弊端。隨著人們居住消費水平的提高,房市的發展成熟,市場呼喚成品房。住宅建筑設計要與時俱進,把握住房消費的導向,搞好更完善的住宅設計,滿足市場需求,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論文關鍵詞:住宅建筑設計成品房居住建筑住宅裝修毛坯房

國民生活整體進入小康水平,恩格爾系數有了大幅下降之后,生活消費的熱點已從吃、穿、用,開始轉向了住房、汽車和旅游。以住房消費來說,城鎮居民住宅走上商品化、市場化的軌道之后,促進了住房消費逐步向較高的水平、較高的標準發展。住宅建筑設計,應該順應發展的形勢,不斷推出好的設計作品,滿足市場的需要。當前各地積壓的一些“陳量房”,銷售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一定是位置不好,也不會是房價過高,其主要的原因還在市場營銷策劃及設計標準的定位跟不上住房消費水平提高對市場發展的要求。住宅建筑設計師(包括各相關專業設計師)有義務和責任為消費者創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引導現代化居住的消費發展,及時改進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病,使AtN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1.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存在許多問題

在房市發展初期,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模式,適應了開發商壓低售價和購房者懼怕裝修價格陷阱的心理,以及對所謂“個性化裝修”這個論點理解的誤區,很大程度上被人們(買賣雙方)所接受,這種模式下的住宅設計,從內容到深度都是不盡人意的。實際上,這種住房消費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暴露出不少問題,不僅有價格高昂、為裝修而奔波勞累之苦,而且其中還可能留下不少的遺憾,甚至產生不少涉及安全、損害公眾利益和消費者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購買這樣的半成品商品房來自己操辦裝修,并不如人意,許多反成為了“傷心房”。空殼房交給住戶自行裝修,除亂拆亂改影響結構安全、影響外部立面之外,變更排水系統不慎漏水,影響樓下住戶;裝修人員(包括裝修公司的許多設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如不懂電氣設計,用電安全方面也存在不少問題;還有施工噪聲擾民,影響鄰里關系……甚至由此引發法律糾紛的事,也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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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方式策略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當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動向;懲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利用媒體、廣告,進行產品質量、功能、效果等各項指標對比、由經營者出資,媒體出面、單位組織煽動、資助消費者投訴、互為競爭對手的單位、由經營者資助,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舉行所謂檢查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不正當競爭排擠對手:商譽商業欺詐誠實信用

論文摘要: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符合以下特征:主觀上故意,有明確的行為目的,即貶低、打擊或限制競爭對手,或是地方政府掛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之名,行地方保護之實;客觀上均實施了具體行為、貶低、排擠競爭對手或非本地單位,明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機制,擾亂了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侵害了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當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動向

1.利用媒體、廣告,進行產品質量、功能、效果等各項指標對比,以表明本單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更優,打擊特定或不特定競爭對手。這類行為有以下特點:(1)通過正當途徑,打擊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從而引誘接受本單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人群,獲取更大利潤:(2)行為形式多利用各類媒體,覆蓋面大,影響較大;(3)內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屬實;(4)危害性較大,此類行為將導致各競爭對手間相互影射、攻擊,盲目夸大其詞,危害了善良誠信的社會風氣,也使企業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廣告費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此行為規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實踐中執法部門難以認定,受害者又無法可依,當前有愈演愈烈之勢。

2.由經營者出資,媒體出面,聘請“專家”進行與經營者商品相關內容訪談、咨詢,向消費者進行名為知識性,實為廣告推銷宣傳的解釋,在活動中鼓吹自己,貶低對手。這類行為當前有泛濫之勢。其有以下特點:一是以公益形式掩蓋其在活動中用隱蔽手段打擊貶低競爭對手,行廣告、推銷的真實目的。利用廣大民眾對“專家意見”的信賴,誹于無形,雖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明顯有違正常競爭的規則:二是利用廣大視、聽觀眾對知識的渴求,對“專家”的信賴,進行不正常誘導,在貶低對手的同時,實際上也蒙蔽了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的選擇權。在當前社會環境中,此舉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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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質量風險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軟件;質量風險;政府;規制

[論文摘要]首先簡述電子商務中軟件質量風險的生成機制,然后研究政府應采取何種規制措施降低交易者信息不對稱和交易契約控制力不對稱引起的質量風險,并提出具體的對策。

電子商務擴大了軟件的交易形態和交易范圍,使軟件交易比物質產品便捷和多樣化,同時,由于交易流動性增強,交易中的不確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軟件是典型的后驗產品,使其在電子商務中出現了不同于傳統物質產品交易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進行規制。

一、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的生成

軟件是后驗產品,消費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實質量,這形成軟件交易中嚴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良好的信息傳遞機制,軟件市場容易因逆向選擇而形成“檸檬”市場。電子商務使軟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進一步加劇。在軟件傳統的商務渠道中,供應廠商的品牌、包裝、廣告及賠償承諾等,都向消費者傳遞著軟件質量的信息,廠商營銷中投入巨額成本及其與銷售商的合作,都顯示著廠商的“實力”與其產品的“層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廠商甚至個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氣(成本)向你推銷軟件,你的網頁上時不時會“飛”來某個軟件廣告,這些軟件的質量信息幾乎沒有經過“過濾”,參與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者在搜尋信息成本幾乎下降到零的同時,卻帶來了挑選成本的激劇增加。消費擔心的還有,這些“廠商”今天在網上設立軟件商店,明天它會不會還存在?更嚴重的是,這些軟件提供者中,還時有電腦病毒的“駭客”渾水摸魚混雜其中,使挑選軟件增加了很大的風險成本。所以,如果沒有政府進入規制,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將成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質產品市場”,甚至連市場也無法形成。

二、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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