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會計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0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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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關聯及差異透析
內容摘要:會計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政策為主體的稅制框架的構建和不斷拓展,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兩大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范。二者不斷地變革、調整和改進,固然滿足了市場經濟對規范的制度體系的需要,但也客觀上導致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漸行漸遠,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也逐步的擴大。本文就是在這新一輪的會計改革與稅制改革的背景下對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之間的關聯及差異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制度關聯差異
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影響會計發展。稅收法規的權威性要求會計制度不同程度地遵從稅法,即在會計制度的安排和會計實務的處理中,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要求,優先滿足國家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根據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和利潤直接作為計稅依據,基本不允許會計與稅收的背離,這種形式下稅收制度對會計制度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國家主導了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這體現了會計制度對稅收制度的內在遵從。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又要相對獨立發展,稅收法規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獨立、公允和完整,僅在納稅事項發生差異時,根據稅法規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論文下載。
研究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關聯及差異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減少會計改革與稅制改革中的制度變遷成本,鞏固改革成果。在我國三十余年的改革進程中,制度變遷多屬于自上而下的人為選擇,往往單項制度安排雖然高效,但與其他制度安排沖突而導致制度結構低效。會計制度和稅收準則作為經濟制度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同樣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強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耦合,才能減少稅收征納雙方的制度變遷成本,充分發揮制度的應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減少差異帶來的效率低下和稅收流失。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兩種制度差異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經濟業務受不同制度管轄,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相互牽制降低稅收征管效率。為避免效率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在實踐中應該相對協調。另外,一些納稅人傾向于利用差異帶來的漏洞少納或者不納稅,造成稅款流失,這更加強了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協調的必要性。
芻議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一、稅會關系及其模式選擇
1.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
稅收和會計是經濟體系中的兩個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會計工作能為稅收提供相應的信息支持,稅收工作的開展要以會計核算的數據為依托,稅收征納的處理結果會及時反饋給企業會計,能為企業的利潤計算提供相應的數據信息。會計制度是以會計目標作為支撐的,會計目標的制定又能影響到會計制度的處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則。近年來,我國會計制度不斷完善,會計核算工作逐步強調謹慎原則,會計工作的業務處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對經濟實質的重視,但是目前還有許多措施與稅收的目標原則相抵觸。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條文對納稅人進行征稅的行為,是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法規的制定,對企業的納稅行為起了導向和調控的作用,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政策,納稅人缺乏自我選擇權。
2.稅會關系模式與協作思路
由于微觀經濟理論與宏觀經濟理論存在差異,所以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存在統一與分離兩種基本模式。稅會模式是以宏觀經濟理論為基礎的,它強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統一,稅會職能側重于為政府部門提供控制與管理服務,政府部門強制執行相應的會計準則;但是以微觀經濟模式建立的稅會模式,強調二者的分離,而我國的稅會關系一般表現為分離的模式。要正確處理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必須實事求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以及經濟發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國的稅收監管體系尚不完善,會計制度的確立應該遵守“會計信息服務于宏觀經濟管理”的原則,另外,制度制定應該實事求是,充分利用稅收工作對會計信息的依賴性,同時要充分發揮稅收的反饋作用,指導企業的會計工作,進一步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良好協作。
二、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業務差異分析
高校涉稅風險及控制措施
摘要: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高校的教育理念也發生了轉變,隨之而來的是高校社會職能的變化,不再單純的以教育服務為主,而是更加多元化。這里的多元化是指培養學生的方式越來越多,收入途徑也在不斷擴展。而在新政府會計制度下,高校涉稅風險也是人們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文從現階段高校的主要涉稅風險入手,闡述了新政府會計制度下高校涉稅風險的調控原則,最后就新政府會計制度下高校的涉稅風險控制作了具體分析。
關鍵詞:新政府會計制度;高校;涉稅風險;控制措施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在2019年初開始實施,對高校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尤其是高校財務管理中的會計核算,其影響是非常重大。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的經濟業務越來越廣泛,涉稅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對高校稅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對高校涉稅風險控制的要求也逐漸提升,需要財稅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不斷完善,來滿足新政府會計制度的要求。
一、高校的涉稅風險
涉稅風險主要指的是高校的稅務風險,高校的稅務風險多種多樣,造成這些風險的因素也是非常多的[5],比如,高校的經營管理模式,還有關于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等。(一)稅收政策風險。在當前的高校財務管理中,政府為了鼓勵高校教育發展,提出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財務政策的提出大部分都比較形式化,在具體實施時缺乏系統性的指導。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政策不斷更新,因此一些稅收政策只適合在短期內實行。如果稅收政策只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下發,而不是給予一定的具體指導,會造成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從而提升了高校的涉稅風險。新政府會計制度從頒布到具體實施,需要有一個長時間的磨合過程,這一時間段,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比較高,因此,需要對此加以關注,以此來加強對高校涉稅風險的控制[1]。(二)高校的業務管理風險。高校是目前的納稅主體,尤其是在高校教育改革以后,高校的業務范圍不斷拓展,收入來源有所增加。高校和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合作,促進了高校教育向多元化發展,為產學研聯合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在“營改增”全面改革以后,高校由原先的開具營業稅發票,轉變為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高校要不斷完善增值稅發展管理制度,使其越來越規范化、標準化。關于高校的發票管理,應該杜絕虛開增值稅發票情況的發生,這樣不僅會增加高校的稅務風險,還會增加高校的稅務負擔,所以財務人員要做好發票的真假辨別工作,使發票抵稅更加正規,以此來降低發票管理的風險。在高校的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先開發票后付款的情況,發票開具以后需要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如果對方企業付款不及時,就需要高校預先墊付款項。這不僅會給財務人員的會計核算帶來困難,如果款項長時間不能收回,還會產生壞賬的風險,這也是造成高校涉稅風險的重要因素。(三)有關于會計核算方面的風險。在教育改革的推動下,高校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但是無論高校教育向哪些發面擴展,其教育服務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由于高校職能的變化,造成稅務風險的原因也越來越多樣化。首先,在現階段的高校財務管理中,會計核算和稅收業務之間存在偏差,由此而引起的稅務風險。高校的收入來源是比較豐富的,高校和企業合作可以增加技術開發收入。在有些收入中,高校可以申請稅收減免,因此,高校的財務人員需要根據收入的性質,來判定其具體的稅務繳納情況,如果只是依靠發票開具情況,來繳納稅款,會使會計核算和稅收業務銜接不到位,從而產生涉稅風險。其次,會計核算基礎不匹配而造成的稅務風險。無論是高校還是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先開具發票后付款的情況,如果對方企業需要在跨年以后支付款項,會造成高校實際賬目與稅收金額的不同,這也是產生稅務風險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新政府會計制度下,對高校的具體職責進行了劃分,高校的財務管理也逐漸向責權發生制過度,在這種情況下,高校的會計核算更加規范,財務管理也更加合理。
二、新政府會計制度下高校涉稅風險的調控原則
新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論文
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目標是不完全一致的,新會計制度的出臺說明了這一點。在我國,1993年《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和1994年稅制改革前,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上標準基本相同。但隨著現行稅制的確立和具體會計準則的出臺,使得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差異逐步擴大,新會計制度更是加大了兩者之間的差異。本文擬從兩者的主要差異入手,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問題。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關系
1.目的
我國的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
稅法與財務會計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體現解決的是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問題,具有強制和無償性。而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所以,相關與可靠是會計制度規范的目標。因此,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所得稅處理差異及協調
一、稅法與會計制度概述
稅收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是指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需求,依據自身的政治權利,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收取的一定的收入。稅收本質上體現的是政府對社會產品的一種分配關系,目的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見,稅收是政府“看得見的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一種工具。稅法是一個法學概念,是國家制定的用來協調政府和納稅人兩者在征納稅角度關系的法律規范概括性說法。目前,我國共有十八個稅種,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各個稅種的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稅收優惠、違章處理等各個稅收要素的概念。這些稅種和要素相關的規定為我國稅收的完善提供了保障。會計是以憑證作為依據,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具有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系統性、全面性的特征。現代會計主要是改革開放之后開始形成的,其價值核算是通過貨幣度量的,以復式記賬法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經濟活動。會計制度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和企業單位制定的用來對會計工作的規則、方法、程序進行約束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二、稅法和會計制度的關系
(一)稅收和會計的關系。稅收與會計在經濟管理領域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相互獨立主要是稅收和會計服務于不同的對象。稅收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它的主要目標是滿足社會公眾對產品的需求。會計的服務對象是企業,它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濟效益,具體目標是將企業相關財務信息提供給會計信息的使用人,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相互影響是指會計和稅收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一方面,會計為稅收提供微觀經濟數據,即會計利潤總額,稅收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得到的;另一方面,稅款的繳納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又會降低企業的凈利潤。(二)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關系。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律主要包含1993年11月26日通過的,并于1994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務隊伍的壯大,將稅收提高到法律層次成為稅務發展的必然,所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7年頒布,并于次年開始實行。除了法律之外,我國會計制度的規范還需要更多法律相關條款共同作用,以完善我國會計制度,為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在2006年被財政部公布,次年開始實行。這些準則主要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的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符合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含了對企業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會計處理方法的說明。另外,我國財政部已經了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簡稱“新收入準則”)進行修改的通知,該準則已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中實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體系分別從稅收和會計角度規范了企業在計算繳納稅收和完善財務信息方面的標準和制度。從兩者過去的發展來看,主要經歷了“一致”和“分離”這兩種模式。由于兩者在服務對象上的不同導致兩種制度在目的上也是不同的,在制定這兩種制度時所遵循的原則當然也是不同的,目的和原則的差異最終導致了主要業務處理存在差異。另外,由于稅收與會計相互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體系就必須要相互協調,以使稅收與會計之間相輔相成共同促進企業規范自己的行為。
三、所得稅法與現行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
(一)目的差異。所得稅法的目的是保證一個國家取得財政收入,規范稅收分配秩序,并通過確定合理、公平的稅負水平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會計準則的目的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分為內部信息使用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信息,以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進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尤其是2018年,分企業實行新收入準則,主要是遵循財政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的要求。這也導致了我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目的進一步出現差異。(二)原則差異。稅法原則是指在稅收立法原則中必須遵循的準則,主要是從實際出發,公平、民主決策,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等原則。所得稅法當然也遵循稅法的相關立法原則。稅收的原則區別于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僅指的是其在核算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而且這些原則并沒有在具體的所得稅法或其實施條例中明確提出,而是隱含在對具體業務處理的規定中。雖然稅務原則只是隱藏在具體核算過程中,但是稅法原則的剛性卻并不低于會計原則。會計權責發生制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現了會計原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信息應具備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的特征。由此可見,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原則都主要是從其目的出發制定的,但是稅法主要是確保國家利益的實現,保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會計主要是從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出發的,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可以在未來會計期間被企業應用,這體現了會計的“決策有用觀”。所以,兩者的原則自然也存在很多不同。例如,所得稅法的從實際出發原則和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從實際出發強調收入何時發生就何時確認,但是權責發生制強調收入屬于本期的,即使在以后期間實現,本期也要確認收入。(三)主要業務處理的差異。1.收入方面。(1)收入分類差異。會計制度要求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沒有關系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界定收入的特征是指“日常活動中發生的”,而非日常活動中發生的就被界定為利得。收入具體分為銷售商品產生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而取得的收入和轉讓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三類。而稅法對收入的界定是按收入形式來分的,主要有貨幣性收入和非貨幣性收入。貨幣性收入是指能確定的收入,非貨幣性收入則無法確定。稅法上收入的具體細分除了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取得的收入之外還包含轉讓財產收入、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收入等各項收入,可見稅法定義的收入除了形式上和會計不同之外,分類上要比會計更細。(2)一般收入確認差異。會計上對于收入的確認要符合收入確認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是否簽訂商品銷售合同,購貨方是否承擔或享有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繼續管理權和商品的控制權是否已經發生改變;商品的詳細價值是否能準確地計算;銷售方的成本是否能被完全的計算;經濟收益是否已經進入企業等五項。新收入準則還將“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一項改為了“企業已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購貨方”。而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規則卻只包含前四項。可見,所得稅法的收入確認的要求并不會像會計準則那樣要求“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是由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目標的不同造成的。2.扣除方面。稅法上可以扣除的項目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流入與流出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具體含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而會計上費用的確認則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可能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強調日常經營形成的,非日常經營形成的就確認為一項損失。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有關扣除方面的差異,主要包含稅法少扣會計多扣、稅法多扣會計少扣和稅法上據實扣除三個方面,由于據實扣除時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不會存在差異,這里不再贅述。因此,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扣除處理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限額扣除差異。限額扣除實際上是一個所得稅法的概念,而在會計制度方面,只要是符合會計制度對于費用的五個確認條件,并且是企業日常業務中形成的就可以確認為費用,會計制度對于上述8個限額扣除項目是可以全部扣除的。但是所得稅法要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2%和8%的范圍內限額扣除;業務招待費支出通過將實際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收入0.5%比較,擇其小者扣除。其中,職工教育經費超出扣除標準時可以在以后會計期間結轉扣除,應當視為暫時性差異,可以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調整,其他為永久性差異。(2)加計扣除差異。關于加計扣除,這里主要以“三新”研究開發費用為例進行說明。會計上把企業研發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對兩個階段支出的會計處理也是有差異的,對于研究階段的支出無論多少全部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費用化。但是,所得稅法并沒有這樣的階段劃分,它對加計扣除進行了如下規定:企業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費用,最終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研發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在繳稅之前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3.資產方面。會計上對于資產的定義主要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所得稅法認為資產是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另外,會計上后續計量對于資產按賬面價值(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入賬,而所得稅法則是以公允價值(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入賬,這兩者是存在差異的。這說明所得稅法除了因為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與會計不同產生差異外,也并不會站在企業的角度去承認企業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從而使兩者之間產生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其實是一種暫時性差異,會隨著時間被調整為一致,這也就是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好處。資產還會產生的一種差異是時間性差異,例如預收賬款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是當期收到以后期間的賬款。但稅務機關按照實際發生原則來征稅,會在當期將該預收賬款應交的稅款收回。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時間性差異。
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論文
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問題,自會計改革以來一直沒有中斷過討論,隨著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確地回答這些問題。
一、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和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制來說,國家作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一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入、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賬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主權,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論文
【摘要】會計制度與稅法服務于兩個獨立的專業領域,在目的、內容、制定機構、處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異。本文主要從收入、費用兩方面比較兩者在處理方法上的差異。根據差異表現,提出兩者差異的協調方法。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建筑業會計制度和增值稅管理
近年來,我國針對建筑業制定了一系列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通過營改增手段有效提高了企業稅收環節的工作效率與質量,促進我國稅收制度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結構性改革。建筑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的變化使得我國建筑業的發展更加成熟,但從實際應用現狀來看,我國建筑業財務管理仍有充足的改進空間,由何廣濤編寫、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于 2020 年出版的《建筑業增值稅管理與會計實務(第 2 版)》一書,詳細解讀建筑業的有關稅收政策,為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增值稅政策的施行提供了重要參考,此外,作者還探討了對于稅收制度改革的相關思考,詳細介紹建筑企業稅會處理的實務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書共包括八個章節,第一章簡單介紹建筑行業的特點及經營流程,全面分析建筑業會計制度。第二章闡述增值稅基本原理,解析建筑業的增值稅政策,并詳細論述企業進項稅額以及發票管理。第三章介紹建筑業增值稅管理的新思維,從價稅分離、空間管理和時間管理三個維度進行構建。第四章介紹建筑企業收入成本確認,簡單介紹現行會計制度下如何處理建造合同,并詳細分析三種成本確認模式。第五章通過分析建筑業企業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以及企業賬務處理流程,對增值稅會計處理的三個關鍵作出解答。第六章與第七章分別介紹項目部和公司總部的稅會處理,介紹稅制轉換、合同成本與收入、費用類進項、資產類進項、工程質保金等業務的稅會處理相關內容。第八章為特殊業務的稅會處理,包括以物抵債、PPP 模式、EPC 模式、園林綠化等業務,并闡述我國稅率調整的稅會處理。
營改增后,新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與建筑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未完全適應,且建筑企業的工程項目涉及范圍較廣、工程周期較長,導致諸多建筑企業的稅務管理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建筑業的稅務管理難以規范化,建筑企業承包的工程項目卻可能遍布全國各地,不同地方的相關政策制度都有所區別,導致企業對于工程項目的財會稅收管理較為混亂,難以采取統一標準,且建筑工程項目工作人員多為臨時組建,業務水平有限,極易在項目財稅管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從而引發稅務風險。第二,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管理較為復雜,由于工程項目周期較長,各項稅額的匯報與繳納工作量較為龐大,且各項目的管理難以統一,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準確率受到影響。入增值稅時代后,建筑企業若想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優化其會計制度與增值稅管理尤為關鍵,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建筑企業應提升財稅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明細權責。
增值稅會計核算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關鍵,企業應加強對于財會人員工作能力的培訓,提升其增值稅會計核算能力,并清楚劃分工作人員的具體權責,避免因項目過多以或者各項稅額核算的大量工作導致稅務管理出現混亂,財務人員增值稅會計核算能力的提高可以有效增強企業稅收核算精確率,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第二,建筑企業應明確增值稅核算內容以及繳納義務,并做好發票管理工作。增值稅的核算內容極為復雜,很容易發生失誤,建筑企業應明確劃分核算內容,使財務人員的核算內容更加清晰,同時建筑企業也應增強對于增值稅稅額與收入確認的相關決策,通過稅收抵減等方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第三,建筑企業可以簡化其財稅申報與核算的管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建筑企業的財稅管理涉及多個項目,核算內容相對較多,因此企業可通過合并報稅、日常核算等方式加強增值稅會計處理效率,稅額無誤后及時向上回報,同時企業增值稅繳納需經過層層核算,在明確其職責的基礎上,稅務管理人員的核算與繳納應更加及時,減少因環節過多導致的失誤。進入增值稅時代后,建筑企業的稅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就備受重視,因科目繁多、賬目復雜導致企業增值稅會計處理易發生失誤,因此,企業增值稅管理的優化十分重要,能夠有效提高企業核算精準性。在《建筑業增值稅管理與會計實務(第 2 版)》一書的指導下,我國建筑業會計制度與增值稅政策的優化建議將更加實用,可為建筑企業的發展提供重要幫助。
作者:張延泰 單位: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有關民辦高校稅收制度探討
論文關鍵詞:民辦高校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隨著民辦高校的不斷興起,稅收管理的相對滯后,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給民辦高校的發展帶來了一些政策困境,筆者就稅收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明確會計制度、確定合理回報,然后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制訂具體稅收政策等建議。
0引言
民辦高校的的興起,對彌補國家辦學資金不足,解決不少適齡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順應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發展大眾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推動下,更是迎來了民辦教育的春天。許多民辦高校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所確立的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歡欣鼓舞,對稅收優惠政策充滿期待,但整整五年過去了,至今沒有具體的政策,稅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1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國家對民辦高校缺乏統一的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明顯滯后民辦高校在我國已有三十年發展歷史,是一個集公益性與一定產業屬性的經濟實體,其單位性質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界定為“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單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但整整五年過去了,至今此政策內容幾乎空白,稅收政策明顯滯后于民辦高校的發展,至今國家對民辦高校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也沒有一套全國相對統一的稅收具體實施的條款。
小議所得課稅與會計的演進
一、稅收與會計關系溯源及所得課稅的產生
財政與會計的關系是封建中央集權制的基礎。西方產業革命始于18世紀中期,家庭生產制度在此前占據著統治地位,那時對簿記的認識與對簿記工作的要求基本停留在簡單的算賬層面。歐洲中世紀國家封建君主及封建領主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并將這些收入監控起來,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財政與會計的管算系統。在維護與確認財產權的問題變得突出之后,他們進一步認識到強化專門經濟管理的重要性,其中“專門性財政機關、書面的財政記錄和較為周密的會計與審計方法發展起來以后對經濟權力的掌握才成為可能。”而要保證國庫充裕,國用不匱,關鍵在于稅收。
(一)稅收與會計的歷史淵源
18世紀后30年,隨著公司制度的確立,近代公司逐步取代家族生產而居主導地位。隨著大機器生產及其分工的發展,經營成本問題日益復雜,逐步將簿記的視野擴大到管理層面,同時成本的社會屬性也日益明顯,對外關系到政府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對于諸如折舊計提、費用分攤等,都須確定合理的方法,形成了相關理論。隨著成本管理進一步完善,人們已將管理問題與簿記密切聯系到一起,圍繞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研究不僅進一步完善了簿記理論結構,而且奠定了法定性審計的基礎。為基于簿記的稅收分配的完善與普及奠定了科學的計量基礎,因此也深刻地影響到經濟個體收益分配方式的變化,極大地深化了稅收分配與會計之間的關系。
(二)近代稅收與會計關系演進過程的特點
一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社會經濟管理力度的加強,以及西方稅收與會計的經濟學說突破,使西方各國稅收與會計審計制度迅速發展;二是隨著公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企業會計成為會計制度的主體,在近代稅制發展的影響下,初步形成稅收、會計、審計各方面之間的新型關系;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與會計關系理論基本形成,并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近代經濟體系的建立對稅收與會計關系有著直接影響,同時科學會計方法的推廣,也受益于稅收制度要求的提高和稅收與會計理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