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政治生活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9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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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派系是通過特定關系聯結起來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現實功能的非正式組織。它具有獨立性、利益性、自愿性、易變性等主要特點,是一種有別于宗族等傳統農村組織的特殊功能組織。派系在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了如下主要功能:1.利益的表達和保護;2.公共參與的動員和組織;3.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派系組織在當今中國農村凸現是農村調控模式轉換的產物,農村社會成員分化的表現,農村組織重構的結果。
關鍵詞派系農村基層政治組織
眾所周知,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農村進入了社會轉型期。隨著農村社會的轉型,農村社會成員發生了急劇的社會分化,過去那種均質同構的農村社會逐漸為異質性社會所取代。隨著農村社會異質性的增強,中國農村基層社會中形成了一種新的具有特殊功能的非正式組織——“派系”。不同派系的農民相互競爭和博弈,構成了一道獨特的政治景觀。
這種新型農村功能組織目前尚未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關注,國家法律和制度對其運作沒有做相應規定,學術界也未曾給予充分研究。但是,派系組織正以其自身的行為邏輯演繹著一場場農村政治生活的戲劇,以其特有的方式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本文擬對這一新型農村功能組織的特點、功能及形成原因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
所謂派系是指人們通過特定關系聯結起來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現實功能的非正式組織。在當代中國農村,聯結派系的紐帶可以是血緣、地緣等傳統性因素,也可以是利益、文化、業緣等現代性因素,甚至可能源于性格和興趣等個體人格性因素。各種因素在派系形成、發展和運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觀上存在著種種差異,但在當前向市場經濟邁進的經濟導向型農村社會中,利益無疑是派系的最終訴求和終極定位。
中國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形成的派系,具有自身的鮮明特征:
第一,獨立性。這首先表現為派系組織成員具有相對獨立性。與主要由農村精英分子組成的正式組織不同,派系成員中普通村民占很大成分,他們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形式獨立表達自身意愿,行使自己的權利。其次,表現為派系組織的功能發揮具有相對獨立性。在農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作為功能組織的派系往往通過自身功能的獨立發揮,來維護和擴大組織成員的利益,實現派系及其成員的利益最大化。
與此同時,國家在構建鄉政村治農村基層治理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借助制度手段把派系這一新型農村功能組織納入村民自治的體制框架,這就進一步突出了派系作為農村非正式組織所具有的相對獨立于體制之外的特性。
第二,利益性。隨著理性(利益)原則全面滲入農村社會關系中,派系成員間的結盟雖然有可能出于人性的關懷、親情的關照、道義的責任等,但是,在導致派系結盟的因素中,利益因素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獲利成為人們加入派系、參與派系競爭的最重要目的。正如新政治經濟學家認為的那樣,“追求自身利益是人們行為的根本動機。雖然人們從事政治活動時,除了個人的利益欲外,還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動機,但是這些動機對個人行為的影響力和作用方向是非常不確定的,唯有增進利益這種動機比其他動機更直接、更穩定、更具一致性。”
派系的存在及其運作,首先被人們用來滿足其利益獲得,成為人們實現地位、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利益交換關系成為派系成員的行為準則。當派系作為整體進行運作時,其內部成員已經意識到利益的一致性,形成了組織認同,并外化為參與中的一致行為。由此可見,無論是派系的結盟,還是派系的競爭行為,都具有明顯的利益驅動特征。
第三,自愿性。人們加入派系這一非正式組織是自愿的,是村民自己的自主抉擇。已經加入派系的成員如若想要退出派系,也是自由的。派系作為其結盟成員的利益載體,建立在其成員自愿參與的基礎上。自愿加入的成員自然會形成對派系的認同,這種認同感正是派系組織對其成員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基礎。當然,這種自愿的原則還表現為派系成員退出派系的自由。當派系成員發現自身參與的成本大于收益而無法獲利時,有權決定自己的去留。成員出入的自由,是維持派系活力的條件。
第四,易變性。派系是一種松散的非正式組織,組織化程度較低,變動性大。首先,組織的聚合邊界不清晰。很多派系成員對派系只存在意向性傾向,并沒有強烈的派系認同和公開的行為反應,這其中也包括一些“搭便車”的投機分子。當參與的成本大于收益時,這些邊緣人群就會四散逃逸。其次,派系成員的結盟基礎不穩固。雖然派系在交往和行動中會培養出一定的群體心理和價值規范體系,但這尚未強大到足以維護派系的永久結盟。在農村社會轉型時期,急劇的經濟社會變遷所帶來的利益關系變化和利益多元化,導致村民個體間缺乏永久結盟的利益基礎。唯其如此,派系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是村民群眾基于某種利益的隨機組合,其離散和重組的機率較高。
可見,現階段中國農村新出現的派系組織,是一種新型的非正式組織類型,它與傳統的農村宗族組織存在極大的差別:(1)從發生學分析,宗族是將由生育構成的血親群體和由婚姻構成的姻親群體同時包容進來而以前者為主干的一類社會群體。派系則不單單以血緣和親緣為基礎。如前所述,其聯結紐帶是復雜的。盡管其中包含著血緣和親緣等傳統因素,但利益因素在派系形成過程中的重要性隨著村民主體尋求個體利益的訴求在政治制度層面上的合法化而日益凸顯出來。(2)從結構上分析,宗族有著明顯的支房結構,并且通過宗族的習俗和禮儀形成了穩定的關系模式。派系則是一種基于利益的隨機聚合,雖然根據與派系領導和核心人士利益相關的緊密度,以及對派系競爭的介入程度,可以將派系成員大致分為派系精英、中堅人士及普通成員等,但這種劃分邊界是相對模糊的,且相互間沒有穩定的關系模式。(3)從運作機制上分析,宗族制度更多地基于相關主體對該規范的普遍認可,靠情感的心理認同和價值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在某種意義上說,宗族組織主要是依靠情感和道義運作的。派系組織的運作則更多的是根據理性判斷、利益權衡基礎上的決策,是一種理性選擇行動。據此,我們把派系定性為一種有別于宗族的農村非正式組織,是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特殊功能組織。
二
組織的功能,簡單地說是某種組織的屬性和作用。據現有的實證資料分析,中國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派系,具有如下主要功能:
1.利益的表達和保護。
派系首先是一個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礎之上的農村功能組織,表達和保護派系及其成員的利益,無疑是派系組織最基本的功能。如前所述,派系的形成以利益為主要紐帶,派系的存在及其運作是其成員實現利益表達的手段和工具。
其一,表達派系成員的需求。村民主要受利益驅動加入特定派系組織,目的是尋求利益獲得的途徑。作為一種非正式組織,派系采用獨特的方式表達其成員的意愿和利益需求。比如,通過在村莊公共權力體系內部的派系成員,在公共決策和管理過程中表達本派系成員的意愿;通過派系領袖或其中的精英人士向村莊公共權力組織表達派系及其成員的需求;號召派系成員配合和支持有利于本派系的公共決策,以積極的行為方式表達自己的認同;組織本派系成員集體抵制有損本派系利益的公共政策,以對抗的形式表達派系要求,等等。
其二,引導和整合派系成員的需求。隨著農村社會的分化,村民的利益日益多元化。無論是村民個體還是村民家庭,都不再是單一利益主體,而是多元利益的復合主體。具有多重利益來源的村民,勢必會有多種利益需求,因而需要在社會行動中做出傾向于何種利益的行為抉擇。面對這些擁有多種利益要求,且可以自由進出的派系成員,派系組織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引導和整合需求。即把派系成員的各種需求匯集起來,整合成派系的綜合需求,并以這種綜合需求號召其組織成員,引導派系成員的利益追求和社會行為,從而使派系形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據我們調查,派系成員正是主要基于對這種綜合需求的利益認同而自愿地加入派系組織的。
其三,保護和實現派系成員的利益。獲利是人們加入派系、參與派系競爭的最重要目的。派系組織常常通過派系競爭等方式保護或擴大其成員的利益。派系借助集團力量構建了成本疏散機制,通過協調其成員的行動增強了利益博弈的能力,從而使減損或增收成為可能。
2.公共參與的動員和組織。
公共參與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參與,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參與村莊公共生活,影響村莊公共權力運作的行為。它是村民與村莊政治系統發生直接的行為聯系的過程,是村民表達自己意愿于村莊政治體系之中的顯性行為①。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共參與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新形成的派系組織,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動員和組織村民公共參與的重要功能。
第一,派系精英借助多種資源實施參與動員。在當前的農村基層政治生活中,派系精英常常是村民公共參與的重要動員力量。在村民自治過程中,精英們會使出渾身解數,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動員村民追隨其參與村莊公共生活,謀取更多權力和利益。(1)利益動員,即派系精英以共同利益要求和共同目標為號召,動員村民參與社區公共生活。(2)派性動員,即派系精英以派性為號召,動員普通村民參與社區公共生活。這種組織方式在村委會選舉中特別常見,它構成了普通村民參與選舉的一個重要誘因。(3)關系動員,即派系利用各種關系資源動員普通村民參與村莊公共生活。諸如血緣關系、親緣關系、友緣關系、宗族關系、業緣關系等,都可以成為精英實施公共參與動員的資源。
第二,派系參與的示范動員。隨著體制的解體,原來的全能型政治宣告結束。但是,在農村社會組織重構過程中,一時未能將廣大農民群眾重新有效地組織起來,相當部分的村民游離在村莊公共生活的邊緣,表現出政治上的無力感。而派系參與在有較高政治素質的派系精英的協調組織下,實現了其成員的有機整合,使原子化的村民聚合為一個整體,憑借自身的組織、資源優勢,提高了參與公共生活的能量。同時,派系構建的集團防范機制和成本疏散機制,能夠有效地提高公共參與的效益。因此,派系通過自身的參與行為詮釋了民主理念,并向村民證明了眾多個體能夠高質量地介入基層政治生活。這無疑發揮著引導村民公共參與的示范作用,激發了村民的參與欲望,從而使民主、參與、競爭等原本抽象、空洞的概念轉變為具體、現實的行為,以前所未有的形式為村民所感受,吸引廣大村民投入到村莊公共生活之中。
3.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公共生活中,派系往往以反叛角色進入社區公共生活,向公共權威提出挑戰。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非正式組織的存在及其運作,構建了一種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首先,當前中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村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群眾民主選舉。派系的介入,使村莊民主選舉更具有競爭性。在派系競爭的背景下,村委會選舉逐漸形成了類似于多黨制下的議會選舉和總統競選的制衡機制。為了能夠讓更多本派系支持的人當選,在選舉中實現有利于本派系的結果,各派系總是一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在派系精英的動員和領導下,利用各種可以利用的關系和資源積極地爭取選票;另一方面則嚴密監督競爭派系的選舉行為,以防范對立派系通過違規行為爭取選舉中的主動,導致自己的損失。一旦發現對立派系在選舉過程中有違規行為,派系精英有可能組織派系成員并動員其他村民采取激烈的抗議行為,抵制不公正選舉。在過去的村委會選舉中,為此而中止選舉或推翻選舉結果的事件并不少見。正是在這種激烈的競爭性監督中,村委會選舉逐漸走向了公正、公平、公開、有序。
其次,在社區公共權力的日常運作中,各派系基于維護本派系利益的目的,必然要求社區公共權力對利益的權威性分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密切關注和監督社區公共權力的運作,對各種涉及自身利益的決策和管理施加影響,并及時糾正公共權力運作中的錯誤行為。同時,在派系競爭的背景下,競爭派系總是盡可能地發現和揭露主政派系的不當行為和公共權力運作中的失誤,以便為自己在下一輪的村委會選舉中爭取更有利的地位,有的甚至直接號召和動員村民啟動罷免程序。
三
派系在當代中國農村的興起絕非偶然,它的形成和發展有其特殊的社會原因。
1.農村調控模式轉換的產物。
轉型時期國家對農村調控模式的轉換為派系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契機。以家庭承包經營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使制度這一政治調控模式失去了其經濟基礎。為了改變時期的政治動蕩和經濟停滯,為了獲得農民更多的政治支持,降低調控成本,國家順應農民的變革要求,國家行政權力從村落調控體系中撤出,并啟動“鄉政村治”新體制的構建。這種體制的轉換意味著社區公共權力的分配,在宏觀上實現了從行政性分配向競爭性分配的轉變。以行政性分配為特色的傳統的農村社會調控體系,使村民個體權利的讓渡、社區公共權力的產生及傳承具有深厚的行政色彩,限制了社區公共權力在不同的治理精英之間的流轉。現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村民擁有自主選擇村民自治組織干部的權利,三年一度的村委會換屆選舉成為社區公共權力資源的直接配置方式。從一定意義上說,具有公平、公開、公正特性的村委會民主選舉,為多元的派系勢力競爭社區公共權力提供了新的“游戲規則”和演繹空間。與此同時,體制的轉換也擴大了農村自由政治空間。現行的農村基層政治體系一定程度上容忍了正式權力中心與多個非正式權力組織并存于同一社區的現象,也默認了村民個體間基于某種利益或價值取向一致基礎上的結盟。正是轉型時期這種寬松的政治環境為派系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農村社會成員分化的表現。
轉型時期的農村社會成員分化為派系的形成奠定了社會基礎。中國農村社會轉型的一個顯著特點和重要標志,就是農村社會成員的分化。所謂農村社會成員分化,簡單地說,就是農村社會成員的多樣化。在體制下,中國農村是一個均質同構性社會,農村社會成員的差異不明顯,幾乎都是在鄉村集體組織內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社會成員,具有一致的身份和地位特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逐漸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成員在單位之間、產業之間、社區之間出現了急劇的流動,由此實現身份的轉換。在這一過程中,由于不同的農村社會成員在社會流動上的差異,導致了身份轉換的非同步和不一致,從而造成了農村社會成員的分化。具體表現為:
(1)農村社會成員的等級化和階層化。農村社會成員的社會流動旨在獲得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流動過程中,不同的農村社會成員實際獲得的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有所差異,因此造成了農村社會成員的垂直分化,農村社會成員被分化為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占有不等的多個階層和等級。
(2)農村社會成員的分枝化和群體化。農村社會成員在社會流動過程中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來源、扮演了多樣化的社會角色、獲得了多重性的身份,因此導致了農村社會成員的水平分化。過去均質性的農村社會成員逐漸分枝化,形成了多種具有共同利益和價值傾向、類似地位特征的社會群體。從一定意義上說,派系就是農村社會成員分枝化和群體化的產物,也是農村社會成員分化的具體表現。
3.農村社會組織重構的結果。
隨著制度的解體,中國農村社會開始了組織重構。現階段中國農村原有的組織體系已經被打破,但新的農村社會組織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正處在新舊農村組織體系的轉換過程中,這為派系在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的凸現創造了機會和空間。
其一,派系是原有農村社會組織的替代組織。在時期,廣大農民被整合在政經合一的組織體系之中。實踐證明,這種高度集中的組織體制扼殺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發展自由,但是,它使農民具有組織歸屬感。在長期的集中統一的組織號令下生活的農民,逐漸形成了一種組織依附心理,降低甚至于失去了自主發展的能力。在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組織的重構過程中,一方面,組織體系的解構,使農民失去了原來的組織依靠;另一方面,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農村改革,特別是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實現了農村經濟組織的重組,要求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村微觀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自我發展。這樣在其他相應的農村公共服務組織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情況下,失去原有組織依靠的農民群眾轉而尋求新的組織“依靠”途徑和方式,以實現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而宗族等傳統組織資源因受到長期的政治沖擊,盡管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有所恢復,但畢竟無法再取代和承擔原組織的功能。正是在此種組織重構過程和特殊背景下,派系這一非正式功能組織在農村社會應運而生,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社會組織體系轉換過程中出現的組織空缺,發揮了表達和保護村民利益的部分功能。
其二,派系是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的補充組織。村民自治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也是政府主動推動的一項制度創新。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其正常運作有賴于建立一個完善的組織體系。然而,在村民自治進程中,政府主要強調了村委會組織的建設,其他相應的配套組織建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至于造成了村民民主參與的障礙。由于農村社會的自組織不夠發育,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等民意代表結構不健全,組織運行失靈,致使法律賦予村民的民主參與權利因缺少堅強的組織依托而難以充分兌現,法律權利無法變成事實權利。一方面,面對強大的公共權力,村民在以個體形式尋求對社區公共權力影響的過程中,其參與效能明顯較弱;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常常越權侵害村民的民主權利。如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控制候選人提名,任意變動選舉結果,壟斷法律解釋權,隨意攤派,低價強征農民土地和房屋,等等。面對政府的違法和侵權行為,村民個人抵制的能力較弱且付費較高。因此,村民往往在自覺或不自覺中尋求一種新的整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加入派系、參與派系競爭是村民在利益尋求過程中,逐步意識到個人追求的目標不能以獨立的方式得以實現時,轉向尋求集團力量的一種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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