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語文教學的發展經驗借鑒
時間:2022-03-29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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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語文教學大綱是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教學計劃,以綱要的形式制定并頒發的中學語文學科教學的指令性文件。它具有綱領性、法規性、權威性,它是編制中學語文教材的依據、組織中學語文教學的原則、評估中學語文教學的標準。從1902年《欽定學堂章程》的頒布到2001年秋期《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的頒行,中學語文教學大綱已有百年的歷史。對于各個時期的教學大綱進行評介,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建國前雛形時期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
我國的語文教育是從漢字的產生開始的,距今已有三千年的歷史。我國古代的教育是熔文、史、哲、經于一爐的大語文教育,私塾、蒙館、書院的教學沒有學段的嚴格劃分。因此,也不存在現代學科意義上的語文教學大綱。東漢章帝建初四年,諸儒在白虎觀討論五經教學的異同,并將討論結果匯編成《白虎通義》,為當時及以后的經學講授制定了統一的標準,這份標準只顯示出現代語文教學大綱的端倪。此后,南朝顏之推的《顏氏家訓》、宋朝朱熹的《學規》、元代程端禮的《程氏家塾分年日程》等,其中也有一些關于讀書、作文的規范,但這些也只能是語文教學大綱的萌芽。
1898年,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資產階級維新派推行新政,提倡“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資產階級新學制開始興起,語文教學大綱也隨之出現。1902年,清政府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這份章程把語文學科定名為“詞章”,但這個章程并沒有實施,“詞章”之名只存在于歷史文獻中。
1903年,洋務派張之洞等人起草了《奏定學堂章程》,同年,清政府在全國頒布并實施了這份章程。這份章程包括《學務綱要》和各類學堂章程。《學務綱要》中規定:中小學堂應設讀經、講經、中國文學三科,教學內容為經、史、子、集,語體為文言,每周授課時間為36學時。由此,語文開始獨立設科,語文教學大綱的面目也開始變得眉目清楚起來。《學務綱要》雖然模仿資本主義國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但教育內容上仍具有封建性。清政府垮臺后,蔡元培出任共和政府教育總長。1912年,在蔡元培的支持下,共和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中學校令實行規則》,改學堂為學校,把語文學科定名為“國文”,并對國文的教育目標、教學內容及培養程度進行規定:“國文旨在通解語言文字,能自由發表思想,并使略解高深文字,涵養文學之興趣,兼以啟發智德。國文首宜授以近世文,漸及于近古文,并文字源流、文法要略,及文學史之大概,使作實用簡易文字,兼課習字。”與《學務綱要》相比,這份規則在讀寫方面的要求比較具體、實用,并且注意到了語文興趣的培養和智力的開發。
1913年,共和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中學校課程標準》,以表格的形式對各學科的分年教學課時及教學內容分項列述,盡管這份文件比較簡單,但“課程標準”這一名稱卻沿用至今,并且在內容上不斷充實,形成一定的體系,奠定了教學大綱的基礎。此后由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一系列課程標準以及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編制的國文課本的說明和草擬的課程標準等,基本上都是有關中學語文學科比較專門、詳細的教學大綱性質的文字圖表。
1920年,國民黨政府教育部頒發了《國民學校令施行細則》,將“國文課”改為“國語課”,并規定:“國語要旨,在使兒童學習普通文字,養成發表思想之能力讀本宜取普通體語文。”這份細則注意培養學生的語文能力,并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了白話文在語文教學中的合法地位,白話文從此進入語文教學。
1923年6月,全國教育聯合會、新學制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公布了其擬定的《中小學各科課程綱要》,其中有初、高級國語科課程綱要。初級中學國語課程綱要由葉圣陶起草;高級中學部分由胡適起草,這兩份綱要條目、教學目的類似。內含目標、內容和方法、畢業最低限度的標準等條目,并附有略讀書目舉例。其中規定國語課的教學目的為:“使學生有自由發表思想的能力;使學生能看平易的古書;引起學生研究中國文學的興趣。”這是對1912年《中學校令實行規則》中國文要旨的批判繼承,在堅持把讀古書放在重要地位的基礎上揚棄了“啟發德智的目的”。這份綱要在編寫體例上,比前幾份文件有了長足的進步,雖然它不是政府公布的正式文件,但卻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1929年,國民黨政府教育部頒布了《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這一暫行標準,按教學階段及課目類別分冊編寫,其中有中學國文科課程暫行標準,內含目標、作業要項、時間(及學分)分配、教材大綱、教法要點、畢業最低限度等條目。在教材大綱部分,精讀、文法與修辭、略讀都被列入閱讀內容,并對選用教材的標準、教材排列的程序都作了具體規定。這份文件對教材排列的程序是這樣規定的:語體文與文言文并選,語體文漸減,文言文漸增,各學年分量的比例遞次為七與三、六與四、五與五;各種文體錯綜排列,第一年偏重記敘文、抒情文,第二年偏重說明文、抒情文,第三年偏重議論文、應用文。這份課程標準已趨規范,文體訓練序列安排較為科學。1936年、1940年,國民黨政府教育部對這份課程標準進行了兩次修訂,第二次修訂后,公布了《初級中學國文科課程標準》和《高級中學國文科課程標準》,這已經不再是以前各科綜合制定的課程標準,而是語文學科獨立的教學大綱。至此,我國的語文教學大綱的制定,已經步入內容比較充實、體系大體完備、條目便于實施、單獨編印成冊的草創階段。
1941年9月,國民黨政府教育部又頒布了六年制《中學國文課程標準草案》。其中從正反兩個方面確定了選文標準,注意到語文課堂教學與語文課外閱讀的緊密關系,并且對教法也作了規定,指出教師授課時要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注重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這些對于此后語文教學大綱的編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但在教材選文時,這份課程標準要求加入總裁言論、中國國民黨史略、黨國先進言論、歷次重要宣言,公然要求語文教材要異化為政治的傳聲筒。這種偏激的做法,完全忽略了語文學科自身的特點,置語文教學規律于不顧,是不可取的。
1946年,陜甘寧邊區政府教育廳出版發行了《中等國文》,書中有《關于本書的七點說明》,說明中把掌握漢語漢文的基本規律與主要用途確認為國文教學的基本目的,并強調在注重漢語漢文一般價值時,不可忽視其政治價值,這份說明呈現出語文教學大綱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全新面貌,對解放后的語文教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949年8月,當時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委托葉圣陶草擬了《中學語文科課程標準》,這份課程標準總結了語文教學的實踐經驗,吸取了語文教學的研究成果,比較科學,是半個世紀語文教學成果發展的結晶。遺憾的是當時并未公開頒發,只在內部傳閱。
二、建國后探索時期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編輯出版了全國統一使用的語文課本。課本前有《編輯大意》。《編輯大意》中規定了語文教學目的、選材標準等,并指出:“說出來的是語言,寫出來的是文章,文章依據語言,語和文是分不開的。”由此,語文這一名稱便固定了下來。“大意”中還強調了語文教學中聽、說、讀、寫不可偏輕偏重,要全面訓練,諧調發展。這份大意相當于一份內容煥然一新的語文教學大綱。
1956年學習蘇聯教育經驗,教育部主持編訂了中學漢語、文學分科教學大綱,全套大綱分三本:《初級中學漢語教學大綱(草案)》、《初級中學文學教學大綱(草案)》、《高級中學文學教學大綱(草案)》。這是建國后頒布實施的第一套語文教學大綱,它結束了建國初期我國語文教學中無序、無格、無計劃的混亂局面,糾正了重道輕文的偏向,改變了我國語文自設科以來漢語、文學混教互擾的情況,初步建立了語文學科內部比較完整的漢語學科和文學學科體系,強調了語文學科的嚴整性和語文知識的系統性,為探索語文教學的科學化作出了有益的嘗試。但是由于這套大綱中規定的教學內容過多、難度過大,過分拘泥于學科體系的建立,造成知識教學脫離實際,學生難學,教師難教,加上當時中蘇關系惡化,這套大綱僅施行了三個學期便終止了,1958年3月,中央宣傳部宣布漢語、文學仍合并為語文。
1958年下半年,在沒有語文教學大綱指導的情況下,片面強調語文教育結合政治,忽視甚至違背了語文教學規律,語文教學質量明顯下降,引起社會的不滿。1959年,教育部在語文界廣泛開展語文學科性質、目的、任務和文道關系的大討論。在討論的基礎上,1963年教育部制定了《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這套大綱總結了過去語文教學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正確闡述了語文學科的性質、目的和任務,指出了處理好語文教學中的文與道的關系的重要性,提出了要重視讀寫能力的培養,并進一步明確了寫作訓練的序列,強調了對課文的安排要做到由簡單到復雜,由淺入深,難易適當。這份大綱符合語文教學規律,頒布后受到了師生的好評。可惜的是此大綱僅僅施行了三年,1966年,“”開始,“”十年,學校停課鬧革命,沒有語文教學大綱產生。
三、改革開放后逐步完善時期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
1978年,為了對“”帶來的混亂撥亂反正,迅速提高中學語文教學質量,教育部制定頒布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試行草案)》,這份大綱吸收了1963年大綱的長處,并融入了外國教育、教學成果,重新明確了語文學科的性質、目的、任務,進一步強調聽、說、讀、寫要諧調發展,并提出在培養語文能力、開拓學生視野、發展智力的同時,還要進行思想教育和審美教育,這份大綱基本解決了語文教育與思想教育這個長期影響語文教學的大問題,與以往大綱相比較,這是一個突破。這份大綱經1980年、1986年兩次修訂后,作為正式大綱頒行。
1988年,國家教育部根據九年義務教育的精神,制定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初審稿)》,并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調整高中教學計劃的要求進行了修訂,在1990年6月出版了修訂本。1993年,教育部對90版大綱又進行了修訂,制定頒發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試用版)》,這套大綱對語文學科的性質、教育目的、教學內容、教材體系及教學原則等方面的認識逐步提高。90版大綱對語文的定性為“工具”,93版改為“基礎工具”,并強調語文應“工具性”與“人文性”并重,88版、90版大綱語文教育視角為“升學”,93版轉向“素質”培養,注意對青少年進行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心理素質的全面培養,這是認識上的一次飛躍。從80年代開始,在國家語文教學由一綱一本教材的固定制向多綱多本教材審定制轉軌過程中,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學科研機構也陸續編制了一批帶有地方色彩、門類特色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如1991年湖南教委編制的《湖南省職業高中語文教學大綱(試行稿)》等。
2000年3月,教育部又對93版語文教學大綱進行了再次修訂,制定頒發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試用修訂版)》,并于2000年秋期在全國施行。這份大綱條目中增添了“教學設備”、“教學評估”、“古詩文背誦推薦篇目”與“課外閱讀篇目”;內容上堅持強調了語文“工具性”與“人文性”并重的原則,注重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健康個性、健全人格,突出學生在語文學習中的主導地位,特別強調“創新精神”、“創造性思維”在語文教學中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更具有遠見卓識。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們要求中小學語文課程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2001年7月,教育部公布了《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稿)》,為了貫徹這一綱要精神,2001年秋季由教育部制定了《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新課程標準既注重九年義務教育語文教學的連貫性,又注重其階段性,把九年的語文學習分為四個學段,初中(7—9年級)為第四學段。新課程標準是2000版語文教學大綱的發展。它的“新”,在內容上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系統地提出了知識和能力、過程和方法、情感態度和價值觀“三個維度”的課程目標,并使之具體地綜合地體現在各個階段目標之中。其二,大力倡導自主、合作、探究式的新型學習方式。其三,突出跨領域的綜合性學習。其四,強調課程的現代性和創新性。新課程標準在形式上也煥然一新,它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前言,在前言中增添了課程的基本理念、課程標準的設計思路。第二部分為課程目標,在初中階段目標中增添了綜合學習。第三部分為實施建議,增添了課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現階段新課程標準只在實驗區使用,在實驗成功后,將會取代現行語文教學大綱在全國推行。縱觀百年來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在不斷完善著。這些大綱對中學語文教學的若干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確定了語文學科的“工具性”與“人文性”的性質,“基礎學科”與“交際工具”的重要地位,“文道統一”的教學方向等,這都是非常有意義的,但類似這樣定性、定位、定向的工作,在今后中學語文教學大綱的制定中仍然有待于深入和完善。上述大綱在定量(如知識教學和能力訓練的總量、課時安排等)、定度(如知識教學和能力訓練的深度、廣度等)、定序(如語文教學的系統結構、序列安排、銜接過渡等)等方面,雖也有零星安排,但總的情況尚難盡如人意,這些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并將研究成果逐步充實到中學語文教學大綱中。
中學語文教學大綱的形式也有待豐富。首先是大綱的類型應有所增加,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語文教學大綱,具有專業特色或地方特色的中學語文教學大綱,具有國際交流特色的對外漢語教學大綱等。其次,是中學語文教學大綱的結構應梳理,將大綱行文表述的結構作比較規范的梳理便于查詢。再次,應有配套的大綱資料頒行,如配套出版發行解說大綱的教學指導書、培訓師資的掛圖和音像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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