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支付結算業務風險惡意透支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26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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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惡意透支的概念;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種類及成因;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風險防范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信用卡風險發生也越來越頻繁、信用卡風險,主要是指有造成資金損失的危險程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人存在著“超出透支限額”償還的行為、行為人具有“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種類、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持卡人財務狀況不定性也帶來惡意透支的風險、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健全信用制度、銀行本身必須完善擔保制度、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及信用卡章程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信用卡是由銀行或非銀行機構向持卡人發行的具有多種功能的結算憑證,是目前我國廣泛使用的一種支付結算工具。近年來,我國信用卡市場發展迅速,隨著信用卡在我國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信用卡被惡意透支的情況也日益嚴重。信用卡惡意透支是違反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協議的行為,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不僅直接危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聲譽,阻礙了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本文通過指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幾種常見手段,分析信用卡被惡意透支的原因及其危害結果,提出了針對信用卡被惡意透支的對策,以保護國家和銀行的利益。
關鍵詞:信用卡;惡意透支;原因;防范對策
1惡意透支的概念
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信用卡風險發生也越來越頻繁。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結算的諸多環節都可能存在風險。而且隨著發卡行、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風險體現出涉及面廣、風險種類多樣、危害性大的特點。
信用卡風險,主要是指有造成資金損失的危險程度。③從理論上講,信用卡業務在營運過程中,因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資金風險。從實踐中看,由于發卡行、持卡人、特約商戶三者之間潛在著風險源,銀行鼓勵的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惡意透支行為同時存在,透支如果催收不及時,追索乏力,或缺乏風險保障機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風險。由于信用卡業務風險的發生具有涉及面廣、種類多樣、危害性大等特點,使得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對發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論是在信用卡風險發生前還是在風險發生后,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都很有必要。
信用卡業務有許多風險,其中惡意透支風險最為關鍵,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惡意透支行為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乃是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的重中之重。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發卡銀行信用卡賬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一定金額的消費。根據持卡人的主觀認識,信用卡透支形式分為兩種,即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關協議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和額度內進行透支的行為,或者無意間超過規定的限額或限期進行透支,但在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透支本息的透支行為①。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相對,依《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從刑法規定“惡意透支”的含義來理解,其具有下列特征:
1.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發卡行資金的故意。
1.2行為人存在著“超出透支限額”償還的行為。是否超過限額透支,應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額作比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數額,雖每次的透支數額未達到限額標準,但余額超過限額的,也是超額透支。④
1.3行為人具有“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根據1996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和1997年《刑法》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惡意透支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項條件: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是超過規定限額和規定期限;三是經過銀行催收后不歸還。由此可見,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3.1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從主觀目的看,持卡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構成惡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賬戶上已經沒有存款,仍從銀行頻繁地提取現金或者購物消費,造成大額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沒有打算歸還。
1.3.2透支數額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授信額度的3%或者10萬元”。發卡銀行可以在這個規定額度內,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其具體的信用額度,并定期復查調整。在協議授信額度內的透支行為,是善意透支。而惡意透支行為則超過了規定授信限額。
1.3.3透支期限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構成惡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銀行卡業務管理辦理》規定:“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可見,透支在60天內歸還透支款的,屬善意透支。換言之,惡意透支都是超過60天不歸還的行為。
1.3.4經銀行催收后不還
對“催收不還”如何理解?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經銀行催告后超過3個月不還的即可認定構成犯罪。①
2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種類及成因
2.1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種類
2.1.1假證辦卡:信用卡申請人使用假身份證到銀行申請信用卡,并在申請到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
2.1.2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復支取現金,積少成多,在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1.3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進行透支。
2.1.4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范圍流竄作案,肆意透支。
2.1.5交叉擔保:持卡人之間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分別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后進行透支。①
2.1.6相互串通: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以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②
2.1.7內外勾結:持卡人與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透支。
2.1.8邊透邊還:持卡人在多個銀行都申請了信用卡,有大量透支,并往往以新透支來償還舊透支,以一張卡的透支來償還另一張卡的透支,最終導致出現多重債務。
2.1.9私相授受:這種行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異地惡意透支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合法持卡人將信用卡交于同伙,由同伙到內地瘋狂購物消費,大肆惡意透支,當賬單寄達合法持卡人時,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未離港的證明,向發卡人報稱賬項出錯,拒絕承擔該筆費用。私相授受行為實際上是共同惡意透支行為。
2.2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
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點:
2.2.1信用卡本身的特點,決定了惡意透支風險的潛在性。
2.2.2從發卡銀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2.2.2.1對于申領信用卡的審核不嚴,部分發卡銀行為追求發卡數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對于申領人的資信調查流于形式。
2.2.2.2沒有有效落實信用卡的擔保措施,信用卡透支是一種在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在一定額度多次循環發生的消費信貸,應當輔之以有效的擔保措施,但是部分發卡銀行或者沒有統一制定關于信用卡透支的擔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盡規范,此外擔保手續往往流于形式。
2.2.2.3用卡的網絡發展相對于業務發展滯后。
2.3持卡人財務狀況不定性也帶來惡意透支的風險。
2.4持卡人頻繁調換工作、住址等,也容易導致其與發卡銀行聯系中斷,使發卡銀行難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狀況,都可能構成惡意透支的潛在風險。
2.5從業人員的素質不高,也容易產生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
2.6我國還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信用資料的采集、資信評估,共享機制不夠健全,持卡人的誠信意識和法制觀念淡漠以及社會對失信行為的懲戒不夠嚴格,種種都是導致惡意透支產生的原因。
2.7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有關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法規很少,并且立法的層次較低,效力也較低。
3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風險防范對策
3.1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健全信用制度
要盡快建立企業、個人征信制度,企業、個人信用登記評估制度等,對受信和授信兩方面進行健全的管理。例如2001年7月1日,上海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服務系統及信用報告查詢分系統正式啟動,2002年11月25日個人信用評分系統也正式對外服務;深圳也推出了個人信用評估系統。①然而,僅僅幾個城市對個人建立征信系統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起權威的,涵蓋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全國征信網絡,才能跟好的發揮作用。
3.2銀行本身必須完善擔保制度
當持卡人不透支時,與發卡銀行是一種儲蓄關系,透支發生后,轉為借貸關系,因此完善擔保制度至關重要。這里需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選擇適當的擔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規范的擔保協議。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和擔保方式;二是若確定采用保證方式擔保,要對保證人進行資信調查,掌握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和擔保能力,持卡人有資信能力強的人擔保,可使透支資金的償還有可靠保障。
3.3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及信用卡章程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信用卡業務將不斷擴大,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將有增無減。要有力地遏止信用卡的惡意透支,就必須有法可依。目前我國各個銀行都沒有在信用卡章程中說明惡意透支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懲治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法規也僅有《刑法》第196條,有關部門和各銀行抓緊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對現有的規定及章程進行適當的修改和完善,不僅在民事法律方面要有具體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也要訂立出具體乘法和處理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細則,以加大打擊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力度,起到抑制惡意透支的作用。
3.4加強銀行與司法部門的聯系
銀行方面對于惡意透支行為在發卡銀行催收無效時,除立即止付外,還應盡快與擔保人聯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擔保責任。若擔保人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則應采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我國《刑法》第196條將惡意透支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對于構成信用卡詐騙的,應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
③吳騰華、呂福來主編:《現代金融風險管理》,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頁。
①黃祥青:《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分析與司法認定》,載《人民司法》2000年6月刊。
④單惟婷主編:《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與案例》,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46頁
①王建平:《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審判原則》,載《法學》1997年第3期
①李杰:《談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防范》,載《電腦與信用卡》1997年第3期
②李莉紅、袁常綺、張瑩:《信用卡惡意透支及其風險防范》,載《西安金融》2002年第5期
①符青林:《個人信用體系的顯示意義和建設》,載《沿海企業與科技》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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