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用現狀

時間:2022-03-24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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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用現狀

一、個人信用制度釋義及其主要內容

個人信用是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個人為取得某種商品和服務的所有權(使用權)做出的償還承諾和償還行為。它不再僅僅是靠過去所依據的勞動合同來提供勞動力和獲取報酬,也不再僅僅通過銀行的存、取款來達到消費的目的,而是利用起個人信用來達到消費和經營的目的。

個人消費信用制度作為開展消費信貸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和個人社會檔案、個人銀行賬戶和收入來源、個人保險保障情況、個人信用記載、個人其他資產構成以及個人債務情況等六個部分。

1.個人身份證明和個人社會檔案。此項內容主要是方便銀行對借款人真實身份、社會關系和社會經歷等基本情況的一般把握。

2.個人銀行賬戶和收入來源。銀行所發放的任何一筆貸款,都基于對借款人運用第一還款來源的預期,就個人而言,現金收入即為第一還款來源。

3.個人保險保障情況。由于個人消費貸款的期限較長,不可控的因素較多,銀行和貸款人都在尋求第三方保障。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貸款,從而有力地保障了消費信貸的安全性。

4.個人信用記載。通過借款人歷次借款活動的連續紀錄,以觀察其是否有良好的還款意愿,是否有惡意拖欠或賴帳等惡劣傾向。

5.個人其他資產的構成。銀行掌握個人的全部資產,既可在貸款時選擇合適的抵押品,又可對借款人的償還有一個全面的判斷。

6.個人債務情況。商業銀行在考慮貸款時,還應適當考慮借款人的負債情況。如果借款人負債比例過高,無法通過正常途徑保證貸款的安全性,那么銀行就不應發放貸款。

二、消費信貸中存在的風險分析

目前,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住房信貸、汽車信貸、耐用消費品信貸、助學信貸等業務迅速發展。隨著消費貸款規模不斷擴大,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

1.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源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愿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采用當面對證或上門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銀行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現在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于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紀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

在我國,雖然“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國實踐中常常發生“欠債有理”的現象,一些法律法規中似乎也有“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由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并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落實。

4.借款人多頭貸款或透支,導致信貸風險上升

隨著國內金融業務的廣泛交叉,借款人可以多頭貸款。但同時一些借款人利用商業銀行之間信貸信息交流不暢的缺陷,重復抵押貸款、逃廢債現象時有發生,信貸風險增大。

5.利率尚未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

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采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處于管制階段,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6.指令性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大量收入無保證的下崗職工發放金額高達數萬元的消費貸款,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消費信用保證保險是解決消費信貸問題的重要途徑

消費信用保證保險是指個體要想獲得金融機構的按揭貸款,申請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借款人不能按約定還款,由保險公司負責銀行的損失,可見信用保證保險可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經濟的運轉效率,我國市場經濟建設迫切需要信用保證保險。如何加快發展信用保證保險,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成為我們亟待研究的課題。

1.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信用保證保險發展的環境

第一,要倡導信用文化,強化社會信用意識。通過各種宣傳、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理念,使講信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出臺并完善有關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對違約失信者或其高層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同時,更要嚴格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嚴厲打擊違約失信行為,大大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

第三,發展信用服務中介行業。主要是發展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和信用等級評估機構,解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高風險業務,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實踐看,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只能選擇性地涉足部分領域。鑒于信用保證保險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應積極扶持,成立相應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以財政資金作后盾,進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可在不同領域內分工協作、同步發展。政策性保險機構負責經營出口信用保險、財務風險保險等高風險業務,此外,為一些特定對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機構則經營其他如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關保險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環境進行認真研究,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不斷改進現有險種,推出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信用保證保險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