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風險事件的社會責任論文

時間:2022-09-30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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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風險事件的社會責任論文

關鍵詞:風險社會風險放大媒體責任

1986年,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UlrichBeck,1944-)在反思現代化的基礎上,提出了風險社會理論。他指出。現代社會的人們“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不明的和無法預料的后果成為歷史和社會的主宰力量。我國學界2000年介紹了他的理論。21世紀的前十年風云多變,風險頻發,9.11恐怖襲擊、SARS的全球流行、印度洋海嘯、卡特尼娜颶風、禽流感、中國汶川地震、墨西哥豬流感……無論是天災還是人禍,其發生和傳播的情景,似乎都被貝克的“風險社會”言中了,因而貝克的理論得以受到關注。現在,人們對于我們進入了風險社會的判斷,已經沒有很大的分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具備貝爾提到的“全球性的威脅”的程度,有些似乎只是我們感知和判斷的失誤。去年11月17日的美國《新聞周刊》,盤點出21世紀前10年“夸大的恐懼”,包括計算機千年蟲、全球化風險、瘋牛病、傳統媒體對博客的擔憂、西方國家對移民涌入的恐懼等等。

這些事件后來所以造成社會恐慌,一定程度在于傳媒大規模的報道,引發公眾過度關注造成的,實際上并沒有產生預想的巨大危機,最終無聲無息地不了了之。美國決策研究專家保羅•斯洛維奇(PaulSlovic,1938-)指出,大多數公眾評估危險,依靠的是直覺判斷,即“風險感知”,而他們有關風險的經驗主要是來自于新聞媒體。

對于超出經驗范圍內的事件,公眾一般通過大眾媒體獲得信息。若媒體對于威脅的解釋得以廣泛傳播,就會影響人們對于風險的感知。媒介不僅簡單地傳遞著關于“風險”的定義,而且無形中構建著風險,媒體成為風險制造模式中的一個部分。《新聞周刊》指出的那些“夸大的恐懼”中,媒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反思媒體在這一風險放大過程中的作用機制,對于明確媒體報道危機的社會責任,是有意義的。

一、媒體與風險的社會放大

保羅·斯洛維奇等人研究公眾對風險的感知過程,提出了“風險的社會放大”的概念框架,并分析了風險事件與心理、社會和文化之間的相互作用,如何強化或弱化公眾的風險感和風險行為等問題。信息傳遞的過程中,每一個環節的中介,都可能通過增加或者刪減某些形式和內容,從而改變原始的信息。在這個框架中,媒體對于信號的放大,起著重要的作用。許多風險都不是個人直接體驗到的。在缺乏個人體驗時,媒體說什么,怎樣說,是否準確,成為影響輿論的關鍵因素。影響風險是否被放大的媒體行為有:信息量和顯示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可信度,信息的戲劇化程度及其象征性內涵。

即使信息是準確的,大容量的信息流可能成為風險的放大器,不斷重復的故事會使公眾的注意力持續在某一點上。例如,去年一些國外媒體對中國產品傾銷集中而大量的報道,把公眾的注意力從本國政府經濟政策的失誤轉移開,激起公眾對“中國制造”某種恐慌心理。

大容量的信息可能會喚起以往事故或管理失誤的回憶,激起人們對特定風險的潛在恐懼,從而誘使人們夸大對特定失誤、事件或后果的想象。SARS過后,我國媒體對于禽流感、H1N1流感的大量報道,多少喚起了人們對SARS的記憶,激起了潛在的恐懼。這類報道的初期,一定程度夸大了公眾對其危險性的想象。

專家之間的爭論,容易提升公眾對危機事件的不確定感,加深人們對危險是否已被充分了解的疑慮,同時降低官方發言人的可信度。媒體出于客觀、公正等工作原則,往往會找一些對立的意見來平衡報道,同時媒體也會從自身利益考慮,要造成觀點沖突,以便引起公眾關注。這種情形如果做得過分,會增加公眾的不確定感,使得人們對風險的關注和恐懼進一步加深。

很多學者反思20世紀50年代美國麥卡錫主義盛行的原因時發現,麥卡錫利用了美國媒體報道的客觀性原則。他四處攻擊有影響力的人物,這些人物一反擊,對于媒體來說,自然是可以報道的新聞,為了保持觀點平衡和制造沖突,就必須引用麥卡錫的觀點。這樣,雖然他只有一個聲音,但是卻借著攻擊許多人,放大了自己的聲音。一定程度上,對所謂“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恐懼,是在媒體爭論中被建構,并且被放大的。

媒體為了吸引讀者,往往選擇有戲劇性的事件或者細節作為報道的重點,即媒體的“框架效果”。媒體從有待感知的現實中選擇某些方面,使其在傳播文本中更加顯著,從而促進對一個問題的特殊界定方式、因果解釋、道德評價、解決方案等等。媒體習慣于抓住風險問題中的戲劇性方面(如死亡人數、潛在的威脅、災難性畫面等),并安排在媒體的顯著位置加以突出(報紙的頭版、大字標題等,電視新聞的頭條和連續報道等)。這樣以來,勢必影響讀者對于風險的準確感知。

以色列心理學家坎內曼(DanielKahneman,1934-)和特沃斯基(AmosTversky,1937-1996)曾經做過一個實驗,假設有一種疾病可能殺死600個人,有兩種解決方案:若采用方案A,可以救活200人;若采用方案B,則有1∕3的可能性600人都能救活,有2∕3的可能性沒有人能救活。結果,參加實驗的人有72%選擇了方案A,28%選擇了方案B。可是如果換一下兩個方案的表述方式:若采用方案C,400會死;若采用方案D,有1∕3的可能性沒人會死,有2∕3的可能性600人都會死。結果完全發生了逆轉,參與實驗的人,有22%的人選擇方案C,有78%的人選擇了方案D。方案C其實就是方案A,方案D其實就是方案B,只是換了一個表述方式,也就是換了“框架”,大家對問題的判斷和對方案的選擇就完全不同。雖然現實中的問題比實驗要模糊得多,但是媒體采取的不同報道框架,確實能夠改變大家對風險的感知和行為的選擇。

信息的傳播中,渠道同樣重要。有關風險和風險事件的信息主要是通過兩種信息渠道傳播的:一是新聞媒體,一是非正式的人際網絡。新聞媒體報道風險,前面已經討論過,如若媒體應該報道而沒有報道,也會產生風險放大的后果。

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GordonAllport1897-1967)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1919-2004)提出的流言傳播公式,即流言的流通量=問題的重要性×情形的模棱度(R=i×a)。其中的importance,即公眾認為某個問題或事件很重要,如果媒體沒有及時報道,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消除公眾關于此事的不確定性,那么流言就會廣泛的傳播開來,從而釀成某種社會危機。2003年SARS在我國發生之初政府和媒體對信息的處理,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瞞報和謊報不僅沒有制止住病毒蔓延,反而在觀念上風險不斷地被放大,一發不可收拾。2008年四川廣元地區的蛆柑事件,媒體開始也沒有予以應有的關注;當柑橘長蛆的消息通過手機短信和網絡廣泛地傳播開來、并造成人們拒購所有柑橘的行為時,媒體予以回應和澄清已經晚了。本來是一件局部事件,由于媒體關注不夠,造成一次輕度的全國性社會危機事件。

風險信息中使用的特定術語或概念不當,也可能會在不同社會和文化群體中引起與文本關聯不大事項的聯想。例如2009年春季在墨西哥首先發生的新型流感,最初被稱為“豬流感”,通過媒體得到廣泛傳播。“豬流感”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之前的“禽流感”,于是引發了一場對豬肉制品的恐慌,豬肉價格急劇下降。事實上,H1N1流感和禽流感不是一回事。正是“豬流感”這個不當的概念,引起了無關的聯想,使得風險被放大了(恐懼轉移到豬肉制品上)。

二、媒體報道風險事件的社會責任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媒體在風險的社會放大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就要求媒體在處理風險事故的報道時,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既不能忽視風險,也不要放大風險,盡可能避免公眾由于媒體的不當報道而產生誤讀、誤解。

及時、理性地報道風險事件,千萬不要瞞報、謊報,這是媒體報道此類事件的要義之一。媒體不能忽視風險。如前所述,現代社會確實是一個充滿著風險的社會,而每個人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都會試圖了解和規避風險。特別是涉及到公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果媒體沒有及時進行報道,提供有力的證據來澄清公眾的疑慮,那么各種人際傳播的渠道就會活躍起來。其中非正式的人際傳播中存在著大量的流言,流言通常是社會恐慌的起點。一旦出現可能的社會風險問題或事件,對于這類事件的信息不能單純地“堵”,越堵風險的累加越大,最后難以收拾。2009年6-7月河南杞縣鈷60卡源事件中,沒有發生核泄漏,當地政府管轄的傳媒對此無言,因而出現關于核泄漏的傳聞,出現傳聞后又沒有及時向公眾科學地說明情況,于是在7月17日發生縣城10萬人大逃離的奇景,杞人憂天當代重演。

媒體報道風險事件,應避免有意采取沖突式或者戲劇性的報道方式。沖突式的報道,會增加風險的不確定性,進而生出流言;有些本來不是風險的問題,沖突式的報道方式可能會平白地制造出風險來。例如,注射甲流疫苗后出現不良反應,一是人數很少,二是總體上沒有超出常規范圍,媒體對此的報道就要適度,不要在報道中過于突出或集中安排這方面的新聞。戲劇性的報道,往往強調問題的危險性和其造成的后果,從而放大了風險,引起公眾的恐慌。例如蛆柑事件中,最初媒體的報道對“柑橘長蛆”這個細節過于強調,圖片也頗為聳動,沒有強調受災范圍的有限性,以及果農和農業部門強有力的控制措施,結果造成了公眾對柑橘的恐慌。公務員之家

媒體的盲目跟風報道,也是造成危機放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媒體追逐新鮮的、不確定的事物,這是新聞職業的本然。但是,涉及社會危機的新聞,不宜大肆炒作,不能鋪天蓋地地持續報道,這會無形中造成風險的被放大。曾經的千年蟲問題,就是一個被媒體炒起來的問題(或者說它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嚴重)。當初,由于這個話題涉及到互聯網這一新鮮事物,以及千禧年的熱門話題,媒體報道普遍且規模化,一邊倒的聲音壓制了理性的不同意見,仿佛一夜之間大家的電腦都會癱瘓。

媒體具有監測環境的功能,然而如同電影《蜘蛛俠》里的那句經典臺詞:能力越強,責任越大。媒體在危機事件的問題上稍有不慎,或信息來源不可靠,或過度報道,或瞞報、謊報,甚至版面(時間)編排不當、概念使用不當,在一定的情境下都有可能誤導受眾,產生意料不到的嚴重后果。發表之時,媒體需要掂量一下可能的報道后果,務使報道達到準確、客觀,并同時“巡視”一下發表之時的社會心態,認真研究一下應對的報道技巧。這方面,需要總結以往報道的教訓和經驗,以便形成一種合理的、理性的報道危機事件的機制。

美國《新聞周刊》似乎只是把這類事實作為一個新聞話題,而我們可以從此進一步,得出一些媒體與“風險放大”的規律性的理論思考。

現代社會風險無處不在,我們應該把這視為常態。媒體作為社會的守望者,理性地認識和判斷風險,科學地(特別在社會心理層面)報道風險,讓公眾對風險形成正確的感知,把風險造成的恐慌和損失降到最低點,這是媒體的社會責任。媒體這方面做好了,便是風險解決的助推器;做不好,便可能是風險的社會放大器。在報道危機事件的時候,記者、編輯都要謹記不做危機的放大器;特別是媒體的老總,關鍵時刻要提醒下屬:不要為了追求報道的戲劇性效果而任意放大風險,主動擔當起媒體工作人員的社會責任。

[注釋]

[1]烏爾里希·貝克《風險社會》譯林出版社2004.20

[2]保羅·斯洛維奇編著《風險的感知》北京出版社2007.220

[3]芭·亞當、烏·貝克、約·龍著《風險社會及其超越:社會理論的關鍵議題》北京出版社20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