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治研究范式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9 09:06:00

導語:農村法治研究范式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法治研究范式分析論文

摘要:論證農村法治的重要性也即本研究的必要性和邏輯起點,從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為起點,研究農村法治的方法論--法律社會學的方法問題,并在考察法律社會學方法范式的基礎上,比較指出傳統范式的問題以及缺陷。

關鍵詞:農村法治;研究范式;社會學研究范式

Abstract:Beginningfromtheanalysisofproblemsinnomocracyinruralareas,thispapermakesastudyontheresearchmethodologyofnomocracyinruralareas.Basedontheexplorationofmethodologyoflegalsociology,thepaperpointsoutproblemsandlimitationoftraditionalresearchmodel.

Keywords:nomocracyinruralarea;researchmodel;sociologicalresearchmodel

當法治成為中國發展的一種方略①之后,我們自然得出這樣兩個結論:其一,我們已經接受了西方社會環境下所孕育出來的“法治”話語,這包含法治的理念、制度以及相關的一系列知識。盡管我們會懷疑法治的移植能否在中國生根發芽。但是大的方向已定,學者們所能做的只是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如何能夠更好地克服傳統治理方式的阻力而生存的問題,而不是擔憂傳統會吞噬法治進而徹底否定其存在。其二,我們如何使制度設計在表層面上發揮規范社會的功能,達到法治的社會治理的目標,同時也要關注如何培植法治的理念,使其發揮潛在的功能。第一個方面是價值判斷問題而第二個方面則是實證分析的問題。前者的解決是一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或根本不接受這個前提,就根本不存在后者。而后者是一個更加復雜和艱難的過程,但后者的解決更具有實踐性,另一方面也會對前者給予一種事實的支持。本文的落腳點在于后者,所以有關前者的相干問題并不是本文的范圍,因此也不構成對于本文結論的威脅。②另外,本文關注的是中國農村的法治建設,所以“城市法治”只是以比較的客體而存在的,結論的得出具有嚴格的空間效力,這是第二層限定。

中國革命的生長點在中國農村,中國改革開放的導火線也在中國農村,農村是中國發展前進的重要一環,法治的進程也不例外,法治國家的實現,沒有農村的法治化是不可能的,至少中國農村是中國整體的一部分。因此關注中國法治問題研究者自然無法跳過農村法治問題。那么農村法治化的重要性究竟如何?或者農村法治化的必要性如何呢?

農村法治化程度直接影響著中國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我國是一個傳統向現代化轉變的國家,轉型過程中由于存在先天的差異不可避免地存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城鄉差距便是最明顯的問題,這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法律等諸多橫截面。可以說農村的現代化程度直接影響著中國的現代化程度,其中農村法治化便是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基本保障。依法治國應該是一個大的系統目標,而農村法治化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子系統,這個子系統恰恰是最為薄弱的環節。農村法律主體意識、法律制度完備程度以及法律的運作模式都與法治的目標需求相距甚遠。①“談論中國的任何問題都離不開農村,離不開人數最多的農民。”如果農村法治化進程受阻,那么依法治國的目標便會受到挑戰。農村制度的缺失或者農村制度與國家正式制度的抵觸嚴重會造成法治國家的制度的斷裂,使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失去制度的保障。同樣農村法律主體法治理念的薄弱也會使法治國家的法律信仰難于形成,進而不會為法治化提供強有力的精神支持,反而會同法治國背道而馳。不可否認農村社會中特有的規則和價值體系,也不可否認其同國家主導推進的法治知識體系的沖突,但我們要做的是在尊重、正視基礎之上的改造,不是漠視其存在,更不是任其發展。因為我們的目標是推行“法治”話語為主導的知識體系,而這在傳統農村中都是從來不存在的。而且在農村的空間內傳統的力量又是最為強大的,其抵觸的力量便十分明顯,這同農村的自然環境、人文特征等都緊密相關,所以“國家法律在向下滲透的過程中發生了改變”。我們可以容忍這種改變,因為畢竟農村這個特定的區域法律問題的解決,不是國家強力推進法治知識就可以完成的,它有一系列的復雜的歷史社會原因,我們必須讓法治的話語在農村“軟著陸”,否則會牽動農村社會的千絲萬縷的神經,過猶不及。但是承認現實與現狀并不意味著維持現狀、不改變現狀。在法治國家目標明確的前提之下,我們所要做的是如何減少國家正式法律的改變,因為這種改變是有一個剛性的底線的,否則法治國家的目標便會被徹底地顛覆。(這不是本文的范圍)基于這種思路,中國農村社會的多種知識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情形是令人擔憂的和難以接受的。所以農村的法治化進程是中國法治國家目標實現所必須面對的問題,必須解決的根本問題。

同時農村法治化的進程對于農村體系內部的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治)的興起意味著國家治理技術的轉型。治理本身既是國家統治的過程也是統治客體規范化的過程,而這種規范化本身對于統治客體而言是會帶來巨大的收益的,其或者表現為經濟的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或者表現為民眾生活方式的文明化,治理人行為方式的合理性和可預期性。同樣治理方式本身的應然性不是本文討論的范圍,因為我們是假定了法治這種治理方式的價值合理性的前提下進行這部分論證的。我們把農村作為一個大的系統來整體審視的話,系統內部的農村自然環境,經濟水平、政治環境、文化環境都是逐個子系統;而系統內生存的主要主體是農民,從農民的主體性角度而言,便是“如何致富、不受政府欺負、有好的生存環境”等十分具體的問題。由于農村大系統內部各個子系統的狀況緊密相關,發揮農民的主體意識無非在經濟上吃飽飯、有錢花這種追求的現實保障便是制度,試想政府的行為不受一定的規則約束,農民的經濟投入的可預期性便會喪失,進而喪失可能還有發展的信心。因此農村法治化的進程與其說是一種治理技術的轉型,還不如說是為農民的生活營造良好的秩序,這有助于農民主體性的增強,是主動的需求制度,并不是被動的接受被供給的制度。這是同一行為的角色換位問題,國家強力推行法治的行為是固定的,而接收的主體是被動、消極的接收還是積極主動的參與是一種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的區分。我認為以農民主體理解法治,理解法治的運做將法治作為一種主體的需求,更有利于農村的法治化進程。

因此,無論從國家對農村的治理角度還是農民主體對于法治的需求的角度,農村法治化進程都對于農村自身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可以承認代表國家權力的正式法治話語,并不因為它們通常被認為進步就必然在農村這個特定的空間就必然合理;反之,農民所擁有的規范性知識也并不因為它們是傳統的就一定落后和不合理。但我們也應該同時承認今天的農村與20年、30年前有了顯著的變化,我們說國家權力的滲透和延伸也好,國家治理技術轉型也好,但我們不得不承認民間的知識和秩序正在發生著變更,而且向著與傳統背離的方向變更。不管是正面的普法和法律的實施還是經由規避甚至有意違反一類的反面的途徑①,法律知識畢竟得到了傳播,因此假設退回20年、30年,如果沒有當時的國家治理或推行的話,恐怕就連今天的狀況我們都不敢奢望;同時我們相信今天的行為也會是明天結果的原因。但這決不意味著我們忽視多元的知識和秩序的存在,而恰恰是認知到其存在的基礎上的一種法治化的進程。我想除了那些好吃懶做的農民之外,稍微有進取心的人都會欣然接受這種變革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和自由的空間和發展機遇,這應當歸功于國家的治理和權力的滲透,法治化就是這樣一種過程,那么法治化給農村、農民帶來的巨大變化便是不可抹殺的。而我們的法治化應該說剛剛起步,如果農村要沿著這個變化的模式發展,農村法治化便是一種不可替代的需求了。

農村法治的現狀如何?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雖然從現有的研究資料來看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學者關注這個問題了。②從文章的基調以及反映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中國農村法治的狀況是不容樂觀的,農村的法治與城市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們似乎仍然無法準確地把握農村法治的現狀,因為大部分資料都停留在一種抽象的說理層面上,比如說農民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具體的情況如何?權利如何被侵犯?農民的認識程度如何?有哪些救濟措施?這些問題都缺乏一種實證的分析和研究,給人一種感覺是,每篇文章都說出了問題而每篇文章又都似乎沒有問題,因為這種問題是千篇一律的,缺乏深層的論說,十分表面化。筆者認為其原因在于分析研究過程中沒有注意到對于研究客體的類型化以及在其基礎上的微觀分析,其根本在于研究的方法論的問題。

關于農村法治化的研究方法,學界大都定義為法社會學方法,但筆者認為是在借鑒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進行的嘗試。因此社會學不同流派的基本研究方法是法社會的基礎性知識,我們可以從中可以發現一些對于法學研究有貢獻的合理成分。因此有必要對于社會學范式作一下簡單的梳理。

其實從范式的維度對于社會學進行研究,在國內外都有先例③,典型的有澳大利亞人沃特斯的客觀—主觀、個體—整體為維度而構建的四種范式④,即建構主義、功能主義、功利主義、批判結構主義。下面簡單介紹一下不同范式的理論內涵以及主要的脈絡。

(一)建構主義

該范式的理論核心在于嚴格區分人的行為和自然客體,社會現實是作為主體存在的人建構的,因此如何理解人的行為方式便是該范式所關注的核心問題。社會學的觀察者必須對參與者確立的意義作出解釋、賦予其意義。這是沃特斯的所總結的建構主義的第一層主張。第二層主張便是尋求從人的動機和原因中解脫出來,考察大的結構。

同時美國社會學家喬納森•特納在《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中也有提及,最后總結一下該范式的理論特征:(1)該范式主要從行動者的主觀意義出發來理解社會,這種主觀的理解不是心理主義的簡單還原,是對于個體作為有意識的主體參與的人類的互動的觀察和理解。對行動或互動的主觀解釋直接影響著人在現實中的進一步行動。社會現實是由人的有意義的社會行為構建的。社會現實的意義存在于行動者的主觀解釋中,因為正是通過作為社會行動者的個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通過與他人的有目的的交往,才會不斷發生、形成和改變著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系。(2)就該范式的方法論而言更注重觀察法的運用,在韋伯那里理解分為觀察性的和解釋性的,而觀察甚至是解釋的前提。但并不排除使用訪談、問卷等實證的方法。

(一)功利主義

該范式的核心問題理解社會行為以及影響人類社會行為的內外部因素(前者如本能、需求,后者如刺激、環境),滿足需求應該是該范式的一個重要關注點。為達到此目的,該范式理論試圖從個人層面出發,將社會事實還原到個體的心理或行為層面,尋求社會行為甚或社會結構的解釋,可以說個人主義的傾向是功利主義范式的基本立場。

功利主義范式的特征在于:通過對于個人理性的分析來理解社會,這種理性需求要么來自于遺傳或天生,要么來自于社會環境的影響和刺激,還有一種觀點將非理性主義也納入這個范式,其試圖從反面來理解理性主義,也未嘗不是一種分析方法。而理性主義的很大問題在于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不一致性所帶來的后果。因此,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改變這一困境,但理性主義導致的社會生活的模糊不定、理性化的搭便車、公共物品的供給,為仁慈的專制(阿羅語)提供了溫床。功利主義范式的研究方法受實證主義的影響,具有實驗主義的傾向。這在非理性的研究中如精神分析、心理分析自不待言,在斯金納的操作性行為中以及霍曼斯的交換理論中都有痕跡。

(三)功能主義

該范式應該屬于西方社會學中最為核心的傳統,或者說屬于主流觀點的位置,這里的功能主義范式被瑞澤爾和周曉虹定義為社會事實范式。筆者認為功能主義范式主要在于突出社會的整體性和客觀性,把社會的運行比作一個活的有機體的運轉。他們爭辯像人體的各個部分一樣,總的來說,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而協同工作的,同樣分析一種社會事物的作用意味著它在延續社會的存在和健康中所起的作用。

(四)批判結構主義

這個理論范式主要理論淵源是馬克思的社會批判理論,理論的批判和革命的行動是馬克思社會批判理論的鮮明特征。在馬克思時代之后是曼海姆對于意識形態的批判、盧卡奇對于虛假意識的揭示,以及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理論、哈貝馬斯的批判理論等。其主要的理論假設在于認定事物的本質在于存在與對于現實的否定中。方法論主要是歷史-社會分析方法等。①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西方社會學的不同流派的理論視角是多元的,理論路徑是不同的,正如瑞澤爾所說:“實際上,如果不從所有的范式吸取有益的見解,社會事實的任何方面都不可能恰當地得到解釋。”這種不同路徑下的分析思路對于我們研究中國農村法治化的進程是有啟發意義的。像蘇力先生在檢討中國法理學研究時指出的一樣“盡管研究了社群主義、女權主義、批判主義以及其他諸多學術流派等等,但往往停留在復述一些命題,介紹一些人物,與中國的經驗完全或基本無關,無法讓讀者看到兩者有什么關系。”我們在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的同時也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的介紹更主要的是拿來應用,作為一種方法來應用、作為一種路徑來解讀中國農村法治的實際。

農村法治化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在對農村深入了解調查的基礎之上,這便需要一種實證的分析模式,這種嘗試不是未曾出現②,但沒有保持良好的連續,以致十年之后放眼中國農村法治研究的學術界,并沒有達到其實證程度的著作,這不能說不是一種遺憾,一種法學的悲哀。但同時也有學者指出了這種分析的不足,“最主要的是過于專注于農民對法律(而且主要是制定法)的看法,而且未深究這些看法與農民的生存環境的關系”,“分析有過多的重復之處,缺乏更多的、有說服力的、層層剝筍的新意”。筆者認為蘇力先生的批評是站在一個視角去審視另一個視角的問題,就如同分析實證法學批評自然法學一樣,永遠沒有答案。原因在于大家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主體性的研究,從心理、意識、認知等角度實證的分析農村法治主體的主觀方面,很類似與社會學的社會闡釋學派。在這之后研究中國農村法治的專門性著作不多,大部分都是討論中國整體的法治進程,同時談及農村法治,但是筆者認為其形成了一種研究傾向。農村的“環境—制度”的研究,這正好是蘇力先生批評鄭永流教授時所提及的,其又有社會學的結構功能學派的特征,其考察農村的制度變遷以及環境的特殊性,檢討制度的不足,構建制度、完善制度。還有一種傾向是十分流行的,筆者認為包括蘇力、強世功等一批學者的微觀分析法律的運作,這種分析是融主觀與客觀為一體,重點在于解構具體的案件的操作的實踐過程。

綜合以上三種分析的模式,筆者認為都存在合理的內核,但也存在著無法擺脫的不足,姑且將三種模型作一下命名,第一種為農村法治主體研究模式,第二種為農村法治制度研究模式,第三種為農村法治運行技術研究模式(以下簡稱主體模式、制度模式、技術模式)。

主體模式從農村法治主體的行為中理解、闡釋其心理、意識等主觀的、隱層面的法治資源和狀況,這種研究可以對研究對象進行深入的分析,得出許多深刻的結論。但是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系統地將環境和制度對主體的影響體現出來,不能求證制度的合理性問題。同時也不能將主體納入到一個動態的法治實踐中去分析。

制度模式的優點在于從微觀到宏觀的橫向分析結合制度變遷的縱向分析,客觀地解決農村法治的制度供給問題,同時關注農村特有的環境下,制度的形成以及運作的問題,不足在于會產生就制度論制度的問題,而且只談論制度會忽視制度背后的隱層面的問題,對深層次問題的解決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另外制度本身也是一個應然的問題,無法解決實際的操作性問題,因為這是一個主體參與和環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的產物。

技術模式主要從個案的分析入手,有人類學的烙印,試圖在精細的分析個案的基礎上發展出一般的理論。該模式是主體和客體充分融為一體的過程,具有動態的、鮮明的實踐性。面向實際問題的解決,但技術模式的一個問題在于其從個案中得出的結論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存在爭議的,另外個案的分析多少帶有分析者的“前見”,個案分析不利于宏觀的理論框架的建立。

正如西方三大法學流派走向統一、出現綜合法理學一樣,筆者認為中國農村法治研究模式也應該從分立走向統一,因為每種模式都不能克服歸類分析所帶來的視角的限制,農村法治研究模式的構建并不是一個一勞永逸的過程,因為從法律社會學的進路而言,構建并不是一個主要的過程,至多是描述的一個副產品而已。但是在缺乏一個實證的研究基礎的情況下這也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的策略了。

參考文獻:

[1]梁治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秩序[M]//王銘銘.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強世功.法制與治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5.

[3]周曉虹.西方社會學的歷史與體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M].趙旭東,譯.4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23.

[5]蘇力.當代中國法理的知識譜系及其缺陷——從“黃碟案”透視[J].中外法學,2003(3):287-306.

[6]蘇力.閱讀秩序[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