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組織管理論文
時間:2022-05-31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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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實現農村流通中小生產與大市場有效銜接的制度安排。而我國農戶組織化程度偏低,嚴重阻礙了農村流通現代化。本文認為應采取措施彌補制度性缺陷和降低制度變遷成本,從根本上提高農戶參與合作組織的積極性。
[關鍵詞]農村流通現代化農村合作組織制度變遷路徑依賴
“流通現代化”,是指流通創新,它是憑借先進理念、經營管理方式和科學技術手段,對傳統流通進行全面改造和提升,以便提高流通效率。農村流通創新,必須重視農戶利益,注重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現代化的農村流通需要支撐農業生產運行的組織載體的參與,現有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滯后是目前我國農村流通現代化遲滯的重要原因。
一、我國農戶組織化程度偏低是制約農村流通現代化的主要障礙
在農村經濟改革初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使農戶成為經營決策的主體,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解放生產力。但在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WTO的背景下,農戶分散經營也面臨著諸多困難。如,農戶主體分散,經濟實力薄弱,難以抵御來自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農戶組織化程度低,在市場交易中的談判地位較低,農戶經濟利益受損。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分散經營的組織形式,不論是制度創新能力還是技術創新能力都相對較弱。國內外實踐已經證明,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使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進入大市場是有效解決農業流通中小生產與大市場矛盾的制度安排。然而,就全國范圍看來,農戶在流通中建立的合作組織覆蓋面總體偏小。按照農業部估算,全國農村流通專業合作組織不到20萬個,帶動農戶4000多萬,不到全國農戶的30%。以河北省為例,截至2004年10月底,全省農戶合作社組織共3356個,入會農戶123萬戶,輻射帶動農戶351萬戶,也不過占全省總農戶的25%。
解決“三農”問題必須提高農戶收入。要增加農戶收入,必須改變農戶在流通領域利益分配格局中地位較低的現狀,構建現代流通體系。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協調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矛盾,促進農戶增收的突破口。
二、我國農戶組織化程度低的原因分析
1.表層原因:農村合作組織較少,形式單一。目前的農村合作組織較少,靈活性不高,形式簡單,難以滿足我國農村流通多樣化的需要,大多數農戶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仍然主要依賴家庭成員的勞動來完成,造成農戶家庭勞動力不能輕易離開土地,農戶兼業化,亦農亦工的現象較為普遍。在很多農戶對合作組織的認識不夠的同時,現有的具有帶頭示范作用的合作組織也比較少。
2.靜態制度原因:現有農村合作組織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嚴重阻礙其成長。在家庭承包經營這一基本制度下,小規模農戶經濟與大規模工業經濟共存。農戶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對市場資源、信息的掌握相對有限使其很難從弱勢困境中解脫出來。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合作組織作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連接體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以組織的形式來反應農戶的意愿能更有效的維護農戶自身利益;其次,農村合作組織的存在與發展節約了市場交易費用。農戶商品交易量小,交易主體相對分散,總體上看農戶的交易次數多,較多的交易次數必然意味著較高的交易費用(如信息搜集、談判、監督等費用)。諾斯指出,如果一種制度安排還存在潛在利潤的話,就意味著這種制度安排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處于非均衡狀態。由于經濟主體期望獲得最大的潛在利潤,就希望通過制度創新來獲得。
目前,我國的農村合作組織存在以下制度性缺陷:第一,外部的制度缺陷。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們獲得的信息量越多,設計和實施制度變遷就越有成效,即合作組織的健康發育依賴于人們對相關信息的積累。但目前許多人還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模糊認識,認為它是農戶自發成立的民間松散型團體,或者是供銷社的翻版等。第二,內部的制度缺陷。主要是產權的不明晰和內部經營機制的不完善。一方面,很多合作組織的法人財產權沒有得到有效界定,缺乏法律保護,并且他們當中的大多數是通過政府農技推廣等有關部門、傳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供銷社以及農村能人大戶等牽頭成立,農戶在其中僅僅是業務的被動參加者,它使得農戶在合作社中的所有者地位被弱化。另一方面,農村合作組織的規章制度等不夠完善,使得在多數情況下,組織的實際運行與之相背離。由于存在眾多制度性缺陷,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道路上顯得舉步維艱。
3.動態制度性原因:制度變遷成本與路徑依賴阻礙了農村流通現代化。經濟學認為理性的經濟人會自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案。如果制度安排的初始環境發生了變化,或者人們發現了更有效率的交易方式,又會出現新一輪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過程,從而使新的制度安排從舊的制度安排中脫穎而出,這就是制度變遷。諾斯指出,在制度變遷中,存在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即存在路徑依賴。
農產品流通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這一漫長的制度變遷過程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初始的制度選擇會提供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其次,一種制度形成以后,會形成在現存制度中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力求鞏固現有制度,哪怕新的制度比現有制度更有效率。路徑依賴阻礙農產品流通市場化改革。要進行市場化改革,就需要大量的農村合作組織擔當起媒介的角色,需要農村合作組織在農戶和市場之間搭起一座信息橋梁。
建立新的合作組織必須衡量制度創新成本的大小。這個成本包括組織實施新制度的費用以及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如聯結分散農戶組成合作組織的組織成本、組織運行的成本、與舊體制的摩擦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等。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及推廣新制度的成本成為提高農戶合作化程度必要條件之一。
三、必須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組織
加入WTO后,我國農業面臨的是范圍更大、競爭更強的國際市場。與小規模農戶經營形成反差的是,競爭對手是規模化、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大農場主及其組成的合作社聯盟、跨國公司,甚至是由農產品出口國組成的國際性壟斷集團。國際市場上農業的競爭力不僅來自資源的比較優勢,更主要的是來自于農業經營組織的組織優勢,來自于農業經營主體對各種資源的有效的利用。農業生產方式和流通組織形式直接影響著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一樣,都是決定農業競爭力的基本要素。所以,要從根本上提高我國農業的競爭力,必須通過各種合作組織,把分散的小規模農戶組織起來,以合作組織主體的集體身份進入國際市場,發揮規模經濟效應。
組織的出現反映了制度母體所提供的激勵,合作組織的稀缺是制度約束的結果。我國于2006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戶專業合作社法》。此法的頒布,從法律上定義了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內部結構和組織行為,指引其彌補內部制度性缺陷,將對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使農戶合作經濟組織存在和發展有法可依。該法的頒布,使農戶在合作組織中的主體地位得以明確,從而更好的維護了農戶利益。同時,使農戶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財產權得到了有效認可。還規定了內部經營制度和相關章程,使之在法律的監督下規范化運作。
其次,通過各項政策給予農戶合作組織扶持和引導。第一,產業政策傾斜。政府給予農戶專業合作社產業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為實施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第二,財政扶持。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支持農戶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等服務;第三,金融支持。國家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戶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第四,稅收優惠。農戶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等。
四、配套措施
現階段我國農戶合作組織還處于起步時期,仍有一系列問題需要解決,必須進一步降低農戶參與組織化過程中的制度變遷成本。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為農戶參與合作組織創造條件。目前生產隊這個進行基本核算的集體經濟單位事實上已不存在,行政村、村委會成了集體土地的發包者,實際行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不論合作組織經濟實力多么強大,農戶經營的獨立性都不能削弱。農戶土地經營產權不明晰抑制農戶合作的欲望,農戶大多不愿意參與合作組織。建立農戶土地經營權的長期保障體制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經營權將得到進一步明確,土地流轉制度也將進一步完善,未來農戶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加入合作經濟組織。
2.推進供銷社的改革,進一步發展合作經濟。我國發展合作經濟的最大制度資源,就是現有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供銷社應該主動改革,在有能力的前提下直接組織農戶成立合作經濟組織;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與公司合作組織農戶參與農村合作組織,充分發揮供銷社在公司與農戶之間的信息橋梁作用。
3.繼續加強對專業合作組織的宣傳力度,同時,培育和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效應和帶動功能的專業合作組織,通過典型帶動、示范引導等方式,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可以打破區域和所有制的界限,引導合作經濟組織之間進行橫向或縱向的強強聯合,形成合作組織聯盟,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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