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管理論文
時間:2022-03-05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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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客觀上要求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對高等教育經費的需求迅速膨脹,而且財政撥款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導致當時高等教育經費嚴重緊缺。1989年國家出臺了《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的規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以下簡稱成本分擔)制度開始在高校中進行試點,逐步推廣,如今各高校已經全面實行了收費制度。在教育制度改革初期,推行成本分擔政策對緩解高校經費緊張狀況,改善辦學條件起了巨大的作用,為高校大規模的擴招奠定了基礎。
但高校在實行收費制度不過十幾年的時間里,收費標準提高較快,以1990至2001年為例,學生人均學雜費由最初的不足100元上漲到2001年的將近4000元,1998年以前,歷年學生人均學雜費均低于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而到1998年兩者基本持平,1999-2001年間前者已經超過了后者,差距逐年增大,且增大的速度相當快(見表1)。近幾年,不斷上漲的學費讓工薪家庭越來越感覺負擔沉重,農村貧困家庭更是難以承受。如何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以保證高等教育公平(以下簡稱教育公平),讓貧困家庭子女不因經濟條件而喪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已為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倍加關注。
本文擬從我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學雜費與同期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間的關系入手,探討我國高等教育學費水平與社會實際承受力的適應性,分析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對高等教育公平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
成本分擔影響教育公平的理論分析
成本分擔是指教育成本由各個方面共同來承擔,一般認為承擔方主要包括:學生的家長、學生本人、政府、工商企業等。本文中的成本分擔主要指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以繳納學雜費的形式對教育成本進行部分補償。教育公平主要是指在高考分數達到國家規定錄取線的前提下,家庭經濟條件不同的學生享有同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即貧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不應由于經濟原因而受影響。我國成本分擔的主要形式是收取學雜費,新中國成立后相當長的時間里,基本上實行免費的高等教育。現在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讓受教育者分擔部分教育成本已成為可能。由免費到收費的轉變是發展高等教育的需要,但一般說來,人們普遍認為收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青年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而主張收費越低越公平,最好是免費,這樣就不會有人因為交不起學費而不能夠上大學。
然而西方學者經過對免費的高等教育反思和驗證后,認為免費高等教育不利于教育公平,理由有二:首先,免費高等教育實際上是用納稅人的錢來供富有家庭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實行免費,高等教育經費則需由主要來源于稅收的國家財政供給,而富有家庭的子女由于各種有利因素往往比其他階層的子女有相對較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免費高等教育實質上是讓富有家庭的子女占有了其他階層子女應該享用的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次,接受高等教育會使個人獲得較高的收益,免費的高等教育是在用國家的錢為個人投資,因而對沒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是不公平的。
那么,收費能夠使教育變得更加公平嗎?運用一分為二的觀點來觀察,收費對公平起著雙重作用:一方面,收費可以改善高校的辦學條件,擴大招生規模,增加貧困學生的入學機會,有利于教育公平;另一方面,收費對貧困學生必然產生不利影響,學費水平的上漲除了有可能使貧困學生因為支付不起學費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之外,即使上了大學,但由于經濟原因而被迫放棄就業前景好而收費相對較高的專業,不得不選收費相對較低,就業前景較差的專業。此外,學費上漲還會對初等教育學生的學習動力和學歷層次的選擇產生影響,那些處于偏遠貧困地區的學生可能會由于高額的學費對大學教育望而卻步。主要由于經濟原因而放棄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收費水平與受教育者的承受力相適應時才有利于公平,否則,收費將會產生消極作用。那么,我國當前所收費標準是否影響了教育公平呢?
成本分擔影響教育公平的實證分析
本文利用表1數據,對高等學校學費水平作實證分析,并提出如下假設:高等學校的生均學雜費與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成正相關。
為了檢驗上述假設,建立了以下計量模型,選擇生均學雜費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生均學雜費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雙對數函數作為回歸函數的形式,即lny=a1+b1lnx1+u1(1)和lny=a2+b2lnx2+u2(2),其中,a、b為參數,u為隨機擾動項。y、x1、x2、分別表示生均學雜費、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考慮學費確定的滯后性,以同一年度的數據代入假設模型。根據上面構造的模型和已經收集的數據,并運用經濟計量分析軟件EViews3.0中的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計方程,得到如下結果:學費水平與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相關。
學費水平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估計方程為:lny=-14.6492+2.9361lnx1(1.1),通過校正,獲得有效估計量,D-W統計量為2.2757,其他各項統計檢驗均在0.05的顯著水平上通過,表明回歸分析的結果是可靠的。R2=0.9818,b1的系數為2.9361(t統計值為5.5040),說明y(學費水平)對x1(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高度相關,其估計彈性是2.9361,即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每增長1%,學生人均學雜費就增長2.9361%。a1為-14.6492(t統計值為-3.6438),這似乎是非常可笑的,因為它表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零時,學生人均學雜費將是負值,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1990-2001年間我國沒有任何一個時期的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零,這有助于解釋零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值預測的不明智性(估計方程2.1中的a2為負值與此類似)。
經檢驗,對y值的預測效果比較理想。學費水平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估計方程為:lny=-11.2919+2.2115lnx2(2.1),b2=2.2115(t統計值為11.8760),其回歸分析和預測類似于學費水平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分析、預測,不再贅述。
從以上實證結果可以看出,b1和b2這兩個數字已經非常大了,它們說明相對于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學費的增長太快了,即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教育成本中學生須分擔的那一部分的增長速度將近是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的3倍,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的2倍多。
在一定程度上學費的快速增長已經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對于增長過快的學費,有子女上大學的城市貧困家庭及農村低收入家庭就感覺難以承擔高昂的學費。于是就有可能出現貧困家庭的子女由于經濟原因而失去本應接受高等教育(或更好的高等教育)的機會。由此可見,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的收費標準確實影響了教育公平。
政策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我國目前所實行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政策在促進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些年增長過快的學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育公平。對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確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即教育是產業但不應產業化,學校不應企業化。教育作為產業,雖然應該引入市場機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但教育同時又屬于“準公共產品”,具有巨大的外部公益性,政府理應有巨大的公共投入。所以學校作為非盈利機構,利潤最大化不能成為其主要目標,不應盲目提倡教育產業化。
建立向低收入家庭傾斜的、多種形式的學生資助體系。我國目前的學生資助體系還很不完善,建立完善的資助體系應當作為實行成本分擔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保證教育公平。
把實行成本分擔所節約的資金用于提高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質量。擴展貧困學生大學前受教育的機會,提高其大學前受教育的質量,是實現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條件,把實行成本分擔所節約的資金應用于這一方面,將會促使不同地區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更加均等。
教育公平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包括社會歷史原因、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地區差距、城鄉差別等,這些影響教育公平的因素不可能一朝消失,要改變貧困面貌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多方面努力。因此,在我國目前教育經費還十分緊缺的情況下,會繼續執行成本分擔政策,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一方要根據我國國情制訂恰當的收費標準,學生一方也應對成本分擔政策給予理解,共同努力,盡最大可能保證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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