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服務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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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得到了相應的公共服務嗎?
稅費負擔的受益原則主張納稅人的稅費支付應與其享受的公共服務相對應。我國農村以鄉鎮為基層政府,農村的稅費大部分為其所用。對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產品,可以看出農民受益和稅費支付的對應狀況。
一般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中,人員經費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學教師工資。農村的供電、供水由于有專門的收費(電費、水費)與之相應,不在政府財政支出的范圍。其余的服務如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服務集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與農民最相關的農田水利及技術服務并不占主要地位。從這種支出結構中可以看出,基礎教育是鄉鎮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農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與農民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農業技術等公共產品的比例并不很高。農民并沒得到與其稅費支付相應的公共服務。這是農民對稅費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產生這種現象大體有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稅費并沒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務上。由于我國原有計劃體制的影響,政府機構承擔很大的直接資源配置功能?;鶎诱写嬖谝恍┓枪膊块T性質的機構,它們占有的稅費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務的產出。在改革的初期,為發展地方經濟,大量公共資源被用來生產私人產品,其中失敗的投資,成為地方政府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償還占用了部分的稅費。歷史遺留下來的龐大政府機構和債務,給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它引起的財政支出對農民沒有任何公共服務的受益,成為一種沒有交換的負擔。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財政資源沒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產出未能最大化。我國的鄉鎮政府機構臃腫、官僚作風、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官員的尋租行為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財政資源被挪用和浪費現象嚴重。高額的財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務加大了納稅人(農民)稅費支付和受益間的不等價。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產品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它們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當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礎教育在大多數地區完全是鄉鎮的責任,而其產生的“產品”(人才)卻并不能完全為地方受用,更不能為成本承擔者——稅費支付者(農民)所獲得。這些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擔成本,損害了稅費支付與受益對等的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
基于這三個原因,我國農民的稅費負擔與其公共服務的受益存在嚴重的不對等,農民大量的稅費沒有得到相應的公共服務,農村稅費沒有體現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是農民沒有等價的不公平的支付。
2.農民與非農民相比,稅費負擔重嗎?
稅收負擔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對相同的人應給予同等的對待。就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農民與非農民稅收負擔應相等。將農民與非農民的稅費負擔相比較,可以分析我國農村稅費的橫向公平性。
對于農業稅,其征收方式是按每畝的單產(取常年平均產量)為計稅基礎,稅率在7%(安徽試點稅率)左右浮動,有人認為其實際稅率只有3%左右,因而認為農業稅負擔是不重的。但這是與過去相比,與非農業部門的橫向比較的結論則大不相同。張元紅(1997)將它與城市個體工商業的所得稅比較,發現它的邊際稅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樣的收入,在其他行業可能無需繳稅,而農民則負擔了稅負。其他行業的所得稅,以扣除了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為基礎,而農業稅的計繳,以農田總收入為基礎,沒有減除農民的工資,并以所有產品收入而非銷售產品的收入為基礎。可見,認為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低于第二、第三產業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相反,其邊際稅率是遠遠高于非農業部門的。
作為“三提五統”的收費,則完全可以看成個人所得稅,中央規定的征收率為5%,實際執行中往往以定額的方式為多。與其他非農行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相比,邊際稅率很高是顯而易見的。它沒有起征點,不管農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為標準,也高于了一般個人所得稅,其邊際效應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慮“三亂”,農業和農民與非農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相比,在相同的情況下,稅費負擔是不同的,其邊際稅率已經遠遠高過了后者。農村稅費成為農民在社會中不平等的負擔。
3.農業稅費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公平嗎?
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原則要求,對不同的人應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我國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稅費負擔應有所不同。而我國目前的農村稅費的實踐并沒有遵守這一點。我國農業稅費在實際征收中,大多按田畝或人頭為計稅基礎定額征收,即以每畝田或每人為計稅單位,按田畝或人口平均分攤。這種定額方式(每畝或每人交納一定金額)忽略了不同田和個人之間的差異。高產的田和低產的田、高能力農民和低能力農民,承擔了同樣數額的稅費。農業稅費的負擔金額與農民個人收入高低完全無關,收入越低的人,農業承擔的稅費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農業稅費在實踐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質。這造成農民間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在收入不同地區,課以同等的稅額,也進一步加大地區間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區和收入的農民對農村稅費的感受不同:越是貧窮地區,貧困的農民越能感受稅費負擔的沉重。農村稅費違背了縱向公平,加大了農民間的差距。
二、從資源配置角度看農村稅費的經濟影響
稅費作為政府的一種政策手段,會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一般對農村稅費的分析,都忽視了這一點。本文通過分析農村稅費的歸宿來探討它的資源配置功能。
1.農村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農村稅費可以看成對農產品生產者的征稅,運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農產品市場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作為單個生產者的農民面對的是一條具有完全彈性的需求曲線。他只是價格的接受者,不能對價格加以調控。這樣,對他征收的稅費的最終承擔者可以分析如下:
圖中線S代表征稅前的供給曲線,線D是單個農民(農產品生產者)面臨的需求曲線,由于農產品市場接近于完全競爭,農民只能是價格的接受者,線D平行于X軸。征稅后,供給曲線移到S+T,結果稅收T完全由供給者(農民)承擔,沒有一點可以轉嫁。
從這個分析可以看出,農業稅費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稅費,即使在同樣的稅率下,由于它完全無法轉嫁,生產者承擔的部分要多于能轉嫁的其他行業。這部分的稅費完全等價于農民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直接影響農民的消費需求。最近幾年,農民稅費負擔的增長幅度大于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更加促進了這種效應,農村的社會總需求不旺已經是一個公認的事實。增加農民的收入已經成為我國農村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費改革在其中的作用應得到更多的重視。
2.農村稅費歸宿一般均衡分析
稅收的一般均衡理論認為稅費負擔可以通過要素的流動,達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稅費的最終承擔的要素,可以分析稅費對要素投入的影響。
我國農業稅費的征收可看成對農產品生產的征稅。農村稅費可能影響到農業生產的要素投入,并通過要素相對價格與產品相對價格的共同作用對整個經濟產生影響。
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要素有農業資本和農業勞動力,對農業征稅可以對這兩種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影響。在農業和非農業之間不存在流動性障礙的情況下,對農業的征稅如果高于非農業部門,農民就會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和勞動力投入,從而減少農業部門的產出,進而改變農產品和非農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使對農業的高稅費得以轉嫁到非農業部門,從而是整個社會各部門稅費負擔均等化。在存在流動性差的要素的情況下,流動性較好的生產要素可以通過流動到稅費負擔較輕的部門來逃避超額負擔,流動性較差的要素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當前的情況是,城鄉長期處于分割狀態,作為生產要素的農民的流動性受到約束,同時農產品的價格也受到較嚴格的管制,價格體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發揮。這樣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就可以通過流動到其他部門來逃避農業部門較高的稅費負擔,流動性差的生產要素—農業勞動力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最終承擔者。我國農村稅費高于其他部門的部分最終由流動受限制的農業勞動力承擔,直接表現為農業勞動的低工資。較強的農產品價格管制(定價制度和收購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這種效應。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說我國當前較重的農村稅費激勵了農業資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負擔),造成農業資本投資的不足;同時它還維系著剝奪農業勞動力收入的角色,長期中降低了農業勞動力的勞動投入和創新的積極性。
在勞動力流動放松的情況下,農產品價格機制是稅負均等化的障礙。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對稅費改革的將來也有深遠意義。
這種效應在我國實際生活中表現十分明顯。近年來農業資本投入不足,大量資金外流,農業現代化生產方式一直難以確立,一定程度上有農村稅費的影響。而我國不同地區對農業稅費問題反映不同也驗證了這一點。在沿海發達地區,非農業經濟的興起,吸引了部分農業生產要素——勞動力和資本,它們的流動使農業生產下降。結果或是該地區內部為維持農業生產,對農業生產實施相應的補貼政策,或是由于供給不足造成農產品價格上升,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動調節生產要素在不同生產部門的配置,使稅費在不同生產部門的負擔均等化。這些地區也就不存在農業稅費負擔的話題。在缺乏工業的中西部農業地區,對農業依賴大,要素(勞動力)流動性差,農業稅費負擔很難與非農業部門均等化,農業稅費負擔沉重的反應則相對強烈。
三、解決農村稅費問題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農村稅費問題表面上看是農民負擔的問題,其實質應是農村稅費負擔的不公平和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維持這種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僅僅將“費”改為“稅”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農村稅費需要系統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1.實現地方基層政府的角色轉換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長期承擔地方經濟發展之推動者的角色,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當。地方政府應成為地方經濟的服務者,提供當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務。這種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間也必然會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稅費改革的最大矛盾是減輕稅費負擔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收入,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改革。收縮原有基層政府規模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這種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縮原有的機構與在位官員的自身利益相沖突?;鶎诱晕腋锩膬仍诩钍怯邢薜?,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壓力機制。
其一,可以通過建立自下而上的選舉機制,緩解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壓力,如果能充分發揮作用,其效果將是可觀的,特別在基層,范圍的有限,可以避免集體行動的悖論?;鶎拥倪x舉可以表達居民(農民)的偏好;可以增強地方政府對居民的責任感;可以讓居民更好地監督地方政府。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能不能起到這方面的作用,值得關注。
其二,賦予居民“退出”權,這也可對機構改革產生壓力。在實踐上就是打破城鄉流動、地區間流動的戶籍制度的限制。這種要素流動帶來的效應在西方財政學中備受推崇。它可以讓居民(農民)“用腳投票”選擇自己滿意的社區,以表達其偏好;也可以通過行業間的要素轉移,改變相對價格體系,均等稅費負擔;還可以引發地區政府間爭奪要素的競爭,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這種壓力機制的作用會日益明顯。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者,其自身行為的規范是解決稅費問題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首要因素。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降低地方政府的預算規模,提高地方政府運行效率,使其成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門,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基礎。
2.重新建構農村稅費體系
安徽稅費改革方案,思路是將“三提五統”部分消減,部分改為農業稅,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費改稅”。費改稅,改變的僅僅是原有費的征收數量和方式,效果上確實減少了農民的總負擔,但這種減少是有限的,其中對農業的稅費并沒有本質改觀。從前文對農業與非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比較中,可以看出這種方案不僅沒有解決農業作為一個生產部門稅費負擔較重(與非農業相比)的問題,還有加大這一差距的趨勢。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沒有改觀。作為農業從業者的農民(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負擔也不可能有根本的減輕。農村稅費改革需要的是農村稅費體系的革新。
農村稅費改革,其根本問題應是農村適宜征收什么樣的稅,以怎樣的方式征收。這需考慮效率、公平以及征稅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財政理論認為,地方最適合的稅種首先是受益稅或使用費,其次是對不流動的要素征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沒有體現稅收與受益的對等,不具有受益稅的性質。它對農業產出征稅,對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一種激勵作用,鼓勵其流向稅負更輕的產業。費改稅方案并沒有改變農業稅收的性質,并且在數量上還有加大農業稅的趨勢,也就不能消除農業稅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應。農村最適合的征稅對象應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財產。西方典型的地方稅種是財產稅,他們對財產稅的研究值得我們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借鑒。如何設計對效率影響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農村稅費體系是一個稅費改革的重要課題。單單費改稅是遠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均等化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應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設下,這一點可以通過要素的流通和產品相對價格變動來實現。因此,打破城鄉分割和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有利于這問題的解決。但現實而言,農村人口的數量使通過要素流動,達到稅負均等化的設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設計農業稅制和農村稅費十分必要。
現行的農村“三提五統”收費是不符合費的基本要求的。在財政理論中,費的收取應與受益一一對應?!叭嵛褰y”并沒有實際的公共服務與之相對應,更象所得稅。對此,可以直接改為所得稅,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系征收。這會使社會個人稅費負擔一致,城鄉、各行業間從業人員橫向公平。農村地方經濟的薄弱使在設計稅費改革方案時,更應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現行的農村稅費體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地方基層政府的收入問題已成為農村稅費改革的最大阻礙。其稅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財政緊張與農民稅費負擔過重同時并存。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了政府收入之間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協調。政府機構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徑,但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也要發揮應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對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的推廣,意義最大。
要求轉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產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這些產品的供給就會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國鄉鎮級政府承擔的基礎教育投入責任(主要是教師工資),對整個社會的效用遠遠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矯正,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是較適合的方式。由上級或鄰近地區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助(上級的補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這類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攤,調整當地居民稅費支付和受益享用間的偏差。轉移支付還可以調節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地區間的均等化。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面臨的財政缺口,客觀上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但我國一些地區縣級的財政也很不寬裕,轉移支付的能力有限。這需要整個財政體制的調整,建立從上到下的轉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專項撥款值得一試,如由上級對下級就教育專項補助。
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有重要的意義。
四、結論
農村稅費問題涉及公平與效率。農民稅費負擔沉重源于農村稅費的不公平:它沒有體現稅費支付與公共服務的對應,其金額的大小沒有考慮納稅能力的因素;它直接減少了農民收入,并扭曲了農業生產中的資源配置,影響到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還要解決農業生產的有效資源配置的問題。在策略上,需要改變基層政府的角色、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調整政府間關系。在具體措施上需要整個制度的配套改革,發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鄉分割,完全放開糧食價格,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和實行新的農村稅費。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應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模式。這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稅費改革工作,應以建立農村地方公共財政為目標,以效率和公平為標準,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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