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時間:2022-11-27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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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稅的稅額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我省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具體減免稅期限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車船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當年1至12月。
第七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漁業、海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登記和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子稅目計稅單位每年稅額備注
載
客
汽
車大型客車每輛540元包括電車
中型客車每輛480元
小型客車每輛360元
微型客車每輛240元
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72元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36元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48元
摩托車每輛60元
船
舶凈噸位小于或者
等于200噸按凈噸位每噸3元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凈噸位201噸
至2000噸按凈噸位每噸4元
凈噸位2001噸
至10000噸按凈噸位每噸5元
凈噸位10001噸
及其以上按凈噸位每噸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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