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納稅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7 04:54:00

導語:車船納稅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車船納稅管理制度

一、納稅義務人

凡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車船稅。

二、稅額標準(詳見附表)

三、稅收減免

以下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非機動車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和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和警用車船;

(五)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七)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

四、納稅地點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其他納稅人,向車船籍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中個人納稅人也可以向就近的區縣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時,尚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向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繳納。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或者行駛證書上記載的日期的當月。

(二)應當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核發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而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的,則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六、申報繳納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一次足額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下列情形的納稅期限為:

(一)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二)新購置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的同時繳納。

(三)新購置的船舶,應當在取得船舶登記證書的當月繳納。其他應稅船舶,應當在辦理船舶年度檢驗之前繳納。

(四)在申請車船轉籍、轉讓交易、報廢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七、退稅

(一)受理退稅申請時限

1.納稅人因完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需要退稅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后的6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

2.因多繳稅款需要退稅的,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請。

(二)退稅手續

申請退稅時,納稅人應向原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稅理由,并提供已納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或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原件、與退稅理由相對應的有關證明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后在30日內辦結。

(三)恢復納稅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又找回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八、完稅證明和發票

(一)納稅人向有關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開具通用完稅證或通用繳款書。

(二)納稅人向有關保險機構繳納稅款的,保險機構開具的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可作為已繳納稅款的證明。

*年1月1日起,保險機構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車船稅稅額。使用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時,在“附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額(滯納金金額)。

九、違章處理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或保險機構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不交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在征收或代收*年度車船稅時,將查驗納稅人2*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如機動車的個人納稅人尚未繳納2*年度車船稅的,可以在繳納*年度車船稅時一并辦理補繳手續。

納稅人如需進一步了解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可以登錄*財稅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財稅咨詢服務熱線咨詢。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車船稅宣傳提綱

一、車船稅微型客車的標準

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發動機排氣量以如下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①車輛登記證書;②車輛行駛證書;③車輛出廠合格證明;④車輛進口憑證。

二、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是否還要回當地補繳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三、年度內變更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如何繳納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四、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保險機構將采取什么措施

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且無法立即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須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收回備查,不得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

五、納稅人是否可以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納稅人不得拒絕。拒絕納稅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保險機構未按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對于扣繳義務人(保險機構)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采取任何形式,誘導、慫恿投保人不繳或緩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保險機構處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車船稅滯納金怎樣計算

對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限繳納車船稅的,除補繳應納稅款外,還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繳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八、有關車船稅的具體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