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7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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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汽車、在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班線運行的客運汽車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并出具免稅證明,給予免征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免征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輛的車船稅,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定期免征車船稅并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的車船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船都應當由納稅人依照前款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并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注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省實施細則》及1999年1月28日的《關于調整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額和征收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