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免征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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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車船稅免征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車船稅免征政策

篇1

摩托車車船稅可到稅務局進行查詢。車船稅的征收范圍,是指依法應當在中國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除規定減免的車船外)。

車船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2018年7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下發《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對符合標準的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對符合標準的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近日,中國銀監會正式下發文件禁止票據信托業務。根據這份名為《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目前,票據信托規模尚無確切的統計渠道,業內預計票據信托存量約2000億元人民幣。

保監會叫停車險“無責不賠”霸王條款

2012年3月8日,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對機動車損害進行賠償,這意味著,車險理賠中被譽為“霸王條款”的“無責不賠”將被叫停。

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財政部近日了《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等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銀監會對綠色信貸給予額度支持

銀監會日前《綠色信貸指引》,明確在大力推進綠色信貸的同時,加強貸前、貸中、貸后管理,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不予授信。在《指引》會上,銀監會統計部副主任葉燕斐表示,在實施綠色信貸過程中,商業銀行總行給各個分行沒有額度控制,想做多少做多少,銀監會持鼓勵態度。

三部委首批減免車船稅車型目錄

2012年3月7日,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聯合了首批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并首次對具體車型做出明示。首批車型目錄中涵蓋10家合資和自主品牌的近50款乘用車產品,全部為排量在1.6L以下的產品,其中包括大眾高爾夫、邁騰、朗逸;通用愛唯歐、凱越;日產陽光、騏達、奇瑞QQ等熱銷產品,而這些也基本都是此前享受3000元人民幣節能惠民補貼的車型。業內認為此次減免車船稅是將補貼從購買環節轉移到消費環節,但補貼幅度相比原有3000元人民幣一次性補貼有所降低。

四部委免征技術裝備進口稅

2012年3月12日,國家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通知,從2012年4月1日起,國內將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產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設備和產品目錄等予以調整。在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目錄的調整中,新增了28項重大技術裝備,海工裝備、太陽能應用、LED設備等三大新興產業成為受益最為明顯的板塊。

篇3

在社會組織結構中,企業是創造經濟財富的基本單位。有效的企業管理能夠保證并促進企業創造更多更好的經濟財富。在企業管理實踐中,納稅是一項重要的事項,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企業創造的財富的強制分配,將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失。按照經濟人假設的觀點,理性的納稅人都會選擇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少納稅,爭取適用免稅政策是納稅人普遍追求的目標。

長期以來,免稅在我國作為一項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的稅收優惠措施被廣泛運用,也被包括企業在內的納稅人普遍認可。但是,免稅一定是稅收優惠措施嗎?免稅一定能如預期的那樣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嗎?對此,需要進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認識,這對于免稅政策的有效實施和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對免稅的普遍認識

綜觀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的普遍共識,免稅一向被當作是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中指出,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國稅發[2005]129號文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指出,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

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著的歷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都把免稅作為各個稅種的優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一節中寫到: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對某一部分特定企業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姜竹、李友元、馬乃云、楊瓊等(2007)認為,稅收優惠通常是作為政府對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經濟行為進行支持、鼓勵或照顧的一種手段或措施。減稅和免稅是最常見、最直接的稅收優惠措施,是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直接減少;減稅是指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少征一部分;免稅是指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林江和溫海瀅(2009)認為,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稅收減免是稅法規定的對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或特殊調節手段;其中,免稅是全部免除稅收負擔。王瑋(2010)認為,稅收優惠是稅法中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給予免除或減輕稅收負擔的待遇。免稅是稅收優惠的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對納稅人的某些應納稅項目或應稅收入應當繳納的稅款給予免除其稅收負擔的待遇。楊志勇(2011)認為,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屬于稅收優惠措施之一,是稅法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規定。鐵衛和李愛鴿(2013)認為,稅收優惠是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優惠規定。稅收優惠的具體形式主要有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包括減稅和免稅)。稅收負擔是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經濟負擔。葉韌(2015)指出,稅收優惠是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稅收優惠的方式之一是減免稅;減免稅是對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從應納稅額中減征部分稅額或免除全部應納稅額的政策。

綜上,我國對于免稅普遍具有以下認識:免稅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納稅人在某一稅種、某一項目或某一課稅對象等方面的稅額,從而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免稅是稅收優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勵或照顧性措施。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

三、免稅的經濟后果分析

本文認為,就我國現行的稅收實體法體系而言,免稅的經濟后果有三種: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既不加重也不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

(一)免稅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就我國現行的稅收實體法體系來講,免稅會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這一情況只出現在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采用稅款抵扣機制,層層抵扣、環環征稅,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款抵扣憑證作為維持該機制運行的載體。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計稅方法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兩種,其中,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公式是: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如果在某一環節免稅,增值稅抵扣鏈條就中斷了,納稅人在該環節上就失去了抵扣權,必須負擔此前所有的流轉環節已由國家征收的增值稅款,并且在該免稅環節上不能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導致下一環節的納稅人喪失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所以,增值稅免稅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來說不一定是稅收優惠,有時反而會加重其稅收負擔。

例1: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我國最大的產棉基地,棉花加工企業眾多。位于新疆產棉區內的甲企業充分運用這一區位優勢,自2010年成立以來一直從事從當地棉花加工企業購入原料加工成棉籽粕對外銷售。甲企業生產的棉籽粕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該企業生產的棉籽粕既銷售給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也銷售給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養殖公司、飼料批發企業等客戶。甲企業生產棉籽粕所用的原材料和電力等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并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原材料投入生產到產出產成品的時間為24小時。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自2015年以來,購買方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數量呈現遞增的趨勢,這些客戶基本上都要求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導致甲企業失去了許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客戶。這一現實促使甲企業于2016年末召開管理層會議討論是否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會議討論過程中,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供了如下的經營方案要點:(1)在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的情況下,2016年甲企業對外銷售棉籽粕的價格為2 900元/噸,相應的生產成本為2 030元/噸。這2 030元中包含下列內容:因為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而導致的、購進的原材料和電力等所對應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280元。2017年這些數據將保持不變。(2)為了能夠得到最直接的來自消費終端的信息反饋,從而有利于本企業的產品以最快的速度適應市場需求,本企業有必要繼續保持在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市場上的地位。所以,假如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甲企業應當繼續向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銷售棉籽粕;并且為了不影響銷售量,銷售給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時,棉籽粕的含稅價格仍應當保持在2 900元/噸。(3)由于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后,甲企業可以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就可以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甲企業應當把銷售給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者的棉籽粕價格提高為不含稅價2 900元/噸。(4)預計2017年甲企業生產并銷售棉籽粕的數量仍維持在往年的120萬噸。

如果以上述經營預算方案為依據,那么甲企業在2017年是否應當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分析與測算如下:

美國著名會計學家漢弗萊H納什指出:公司的目標是在稅務會計的限度內實現稅負最小化及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蓋地指出:減輕稅負必須是在納稅人的整體收益增長的前提下才有實際意義。據此,本文的分析與測算以銷售產生的稅后利潤為考核指標。

設銷售給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的棉籽粕數量為x萬噸,則銷售給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者的數量為(120-x)萬噸。不考慮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外的其他稅費。

1.繼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甲企業不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銷售產生的毛利潤R1=銷售收入-銷售成本=[x+(120-x)]2 900-[x+(120-x)]2 030=104 400(萬元)

銷售產生的稅后利潤P1=R1(1-25%)=104 400(1-25%)=78 300(萬元)

2.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甲企業應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且可以抵扣因生產活動而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銷售產生的毛利潤R2=銷售收入-銷售成本=[2 900(1+13%)x+2 900(120-x)]-1 750[x+(120-x)]=138 000-333.63x

銷售產生的稅后利潤P2=R2(1-25%)=(138 000-333.63x)(1-25%)

3.當P1P2時,繼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甲企業有利,因為銷售產生的稅后利潤相對較多。此時,78 300(138 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 br=""所以,如果采用銷售產生的稅后利潤作為決策指標,并且2017年甲企業生產并銷售棉籽粕的數量為120萬噸,則當甲企業銷售棉籽粕給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的數量超過100.71萬噸時,繼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甲企業有利;反之,放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甲企業有利。應當強調的是:此處的負擔加重是指導致納稅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業)的稅后利潤減少,而不僅僅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見,在一定的條件下,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會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

(二)免稅既不加重也不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這種情況是上一種情況的延續或特例。承例1,假如銷售給從事養殖業的農戶個人的棉籽粕數量為x噸,銷售給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者的數量為y噸,總銷售量不一定是120萬噸,則在多重因素(例如銷售總量、銷售量x與y的比例結構、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對比關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導致P1=P2,此時免稅既不加重也不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

(三)免稅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免稅都會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這是免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導致的經濟后果。下面選擇幾個稅種來舉例說明。

例2:位于山東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每噸6 000元,天然氣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2元。2016年12月該油田開采原油250 000噸,其中,當月銷售200 000噸,加熱和修井用20 000噸,贈送給協作單位30 000噸。當月開采天然氣7 000 000立方米,其中,當月銷售6 000 000立方米,待售1 000 000立方米。已知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均為6%,計算該油田2016年12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額。

《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所以,該油田2016年12月應納資源稅額=(250 000-20 000)6 0006%+6 000 00026%=83 520 000(元)。

例3:位于廣西北海市的某鹽場2016年度占地200 000平方米,其中辦公樓占地20 000平方米,鹽場內部綠化占地50 000平方米,鹽場附屬幼兒園占地10 000平方米,鹽灘占地120 000平方米。鹽場所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年應納稅額為每平方米0.7元。計算該鹽場2016年度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額。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和《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41號)規定: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的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鹽場的鹽灘占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該鹽場2016年度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額=(200 000-10 000-120 000)0.7= 49 000(元)。

例4:位于廣西防城港市的某漁業公司2016年擁有捕撈漁船5艘,每艘的凈噸位為21噸;非機動駁船2艘,每艘的凈噸位為10噸;機動補給船1艘,凈噸位為15噸;機動運輸船10艘,每艘的凈噸位為7噸。機動船舶的凈噸位小于等于200噸的,車船稅適用的年應納稅額為每噸3元。計算該公司當年應繳納的車船稅額。

《車船稅法》第三條和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機動補給船和機動運輸船繳納車船稅,非機動駁船按機動船舶的稅額的50%計算車船稅。所以,該公司當年應繳納的車船稅額=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結束語

由上述分析可見,在企業管理中,免稅并不一定必然減輕作為納稅人的企業的經濟負擔。原因何在?

認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存在、發展和滅亡;條件是指與某一事物、現象、過程相聯系并對它的存在和發展發生作用的諸要素的總和;離開條件,一切都無法存在,也無法理解。所以,免稅能否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取決于實施免稅措施的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不同的稅種設計的稅款計征方法不同,增值稅實行多環節征收、稅款抵扣制度,當增值稅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稅負可以多環節轉嫁;而其他稅種和采用簡易征收辦法計征時的增值稅都采用單一環節征收,稅負難以多環節轉嫁。這些不同的條件導致了免稅不一定必然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按照的要求,只有運用聯系的觀點和全面的觀點去觀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內在聯系、本質和規律,從而得出真理性的認識。所以,我們應當全面地認識免稅的經濟后果,不能盲目地認為免稅就是稅收優惠。

篇4

儲蓄式國債

今年第一期儲蓄式電子國債在6月11日正式發行,沒有利息稅、期限兩年的本期國債收益率遠超過兩年期定期儲蓄,平均每1萬元要多回報近500元左右。但在很多投資者看來,國債收益還是太低,不如買基金和股票。國債除了良好的穩定性外,另外最大的優勢就是易于打理,尤其是儲蓄型電子國債,和普通儲蓄沒有什么兩樣。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國債可以作為一種穩健的理財產品配置在自己的理財計劃中,不宜過多,但可以留住老婆本。

CPI

CPI(消費品價格指數)在5月成為投資最愛念叨的英文縮寫。在豬肉價格上漲的帶動下,CPI在5月上漲3.4%,連續3個月突破3%的警戒線,并達到兩年來的最高升幅。

對于普通人而言,CPI指數的上漲首先就意味著家庭日常花費的增加。而如果有關部門繼續采用加息的辦法來抑制CPI指數的上漲,房貸、車貸的支出也會增加。如果想讓手上的錢變多,很可能就要通過投資資本市場來放大個人資產,給股市帶來泡沫。CPI指數帶來了眾多的勾掛連環效應,顯然不是一個政策、一次加息就能解決的。

自行車稅

今年年初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自7月1日起,機動車車船稅將隨交強險一同繳納,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免交車船稅。

中國自1951年起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牌照稅,自1986年起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這兩項稅種當時的稅額分別為0.5元至1元和2元至4元,至今已開征幾十年。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早就已經沒有足夠的人力來完成對全國超億輛自行車收稅。免征自行車稅對大多數人而言,不失為一件好事。

境外消費退稅

不少國家為鼓勵前往該國作短暫逗留的非本國公民購物消費,會將消費者已支付的消費稅款項通過一定方式返還給消費者,很多商品的退稅額度都超過10%。以往,消費退稅的手續比較復雜,必須到指定機構,而從本月底開始,在法國、意大利、德國和新加坡持銀聯銀行卡消費的游客,可以享受直接將退稅打到卡上。為了避免匯率損失,退稅還將按照歐元結算。這回,在外消費回國后應該多看看自己的賬戶。

驗房師

由中國驗房師管理協會擬定的國內首個注冊驗房師《作業標準暨道德規范》將從7月1日正式施行,該標準對驗房師的操作規范和收費標準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標準中對驗房費用做出了房價1/1000的指導標準。但必須要關注的是,該協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并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目前驗房市場仍然有待有關部分進一步整治。

重大疾病險

篇5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校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

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矗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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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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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歐洲環境稅財政政策制的創新,結合我國的特點,總結了它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并對完善中國的環境稅制提出了些建議。 關鍵詞: 財政中性 歐洲環境稅制 制度建議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性,與生態環境的相融性顯得猶為重要。 人們愈來愈清醒地認識到,嚴重的環境污染,不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將成為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最大瓶頸。“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出有中國特色的節約型發展道路”背道而馳。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調節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以此達到雙贏,成了我國當前解決環境問題的一大重要課題。 一、歐洲環境稅制的創新 1.稅負轉移,財政中性 這是歐盟環境稅設計的重要特點,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稅收的定義而言,它并不是財政中性的,出于對可能失去競爭力的考慮,工業部門強烈反對生態環境稅,同樣消費者也懷疑生態稅會提高產品的價格,因此,為保證生態稅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須明確提出要降低其他稅種的稅率。所以綠色財政改革通常是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新設的生態稅將補償現行稅收收入的減少。 2.多重稅收與差別稅收 和別的國家不一樣,歐盟國家將能源的消費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產品的消費和使用視為環境保護的關鍵。為此,歐盟許多國家制定了對能源及其產品實行多重征稅和差別征稅的辦法。特別是歐盟的一些北方國家,如丹麥、芬蘭、瑞典等國一般都對能源及能源產品征收消費稅、碳稅、硫稅等,對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實行差別收費。另外,歐盟各國為保護本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對工業用能和家庭用能實行差別收費制度。例如,瑞典對工業用電不收稅,而對家庭用電要征收能稅和碳稅。德國將差別收費政策應用到了污水排放領域。德國規定,污水排放不達標,則污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100%征收,如果達標了,則污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的25%征收。德國對達標排放與非達標排放采取差別征稅的辦法,促進了污水排放者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在排放前強化污水處理,使污水的污濁程度不斷降低。 3.返還與減免制度 除了稅負轉移以外,返還與減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歐盟國家環境稅種類很多,稅率較高,法制比較健全,理應是全世界環境稅收收入最多的地區之一。但是為了保護歐盟工業產品和服務活動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歐盟國家在實施世界上最苛嚴的環境政策的同時,也實施了世界上最寬松的環境稅費返還與減免措施。 4.增加了財政收入和環保資金 西方國家由征收環境稅籌集到的財政收入增加明顯。環境稅在整個國家稅收中所在的比例雖然還很小,大部份國家都在5%- 10%之間,但增長迅速。隨著生態稅制改革的深入,環境稅在整個稅收結構中的比例仍會繼續上升。 二、我國環境稅現狀 我國尚未設立以保護環境為課征目的的法律,財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而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中。我國當前稅制中與環境有關的主要有:(1)增值稅:暖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適用13%的低稅率。利用回收舊資廢品的企業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稅;(2)消費稅:汽油稅率為 0.2元/升、柴油稅率為 0.1 /升、汽車輪胎摩托車適用10%稅率,對子午輪胎免稅,轎車根據汽缸容量課征3%、5% 、8%的稅率;(3)資源稅:開采的天然原油稅額為 830 元 /噸 ,專門開采的天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稅額為 2 1 5 元 /千立方米原煤稅額為 0 .3 5 元 /噸;(4)車船使用稅就使用的車船按機動和非機動各自所屬類別征稅機動車船每年須交年檢費;(5)稅收減免:三廢利用企業的稅收減免,如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對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制品化肥、農藥農膜免稅;(6)對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如對外商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而收取的特許權;(7)使用費免征所得稅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措施,如經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 -10 年;(8)對開墾地所實現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3 年;支持環保事業的稅收措施如環衛部門的公共設施如垃圾站污水處理站廁所等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環衛部門使用的各種灑水車垃圾車等免征車船稅。 三、我國與歐盟國家對比 從我國與歐盟國家的環境稅設計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差異。 1.歐盟國家環境稅涉及面廣、稅負重,這些國家不僅對一般的燃油運輸工具的使用課稅,而且還對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廢水垃圾等普遍課稅,幾乎涉及到與環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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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有關的方方面面較重的稅負。 .歐盟國家差別稅率設計詳細充分運用了差別稅率的導向功能,而我國差別稅率級次過粗,例如,消費稅不對無鉛/含鉛汽油無硫/含硫柴油實行差別對待不對污染更嚴重的大型客貨車課稅。 .歐盟國家普遍實行了專款專用制度,收繳上來的環境稅往往專門用于改善環境的投資,而我國開設與環境有關的稅種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慮,沒有專款專用的制度規定。從以上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在環境稅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遠。 .和歐盟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稅費制度中的環保措施還很不成熟,還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環保措施存在一定的問題,雖然我國稅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加強環保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以環保為目的的稅收措施中稅收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二是現行稅制中有利于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國的環境收費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排污費。我國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對我國境內造成污染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主要采取超標收費和排污即收費兩種辦法,然而從征收的實際情況來看征收標準偏低且不平衡,從經濟學理論上說收費標準應不低于環境成本曲線與環境收益曲線交點處的污染防治費用(環境成本)。二是資源補償費主要表現在收取資源補償費的范圍太狹小,許多自然資源基本處于無償使用狀態所收的資源補償費太低與資源本身的價值相差懸殊,而導致的結果是環境不斷的惡化。 四、對我國環境稅制建議 最后通過以上的分析與對比,總結以下制度建議。 . 應加快環境稅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保持財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環境稅的同時削減其它稅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業的稅收負擔不變。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逐步把現行的稅費制度過度到以環境稅為主的環境稅制。 . 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保。我國目前沒有專項的環保稅種,但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但與歐盟成員國相比,我國稅收政策在環保方面的內容還比較少,規定過粗,現有政策遠遠不足以對環保投資產生有效的影響。今后在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和資源稅上,應充分考慮生態環保因素,使稅收法規與環保更為密切配合,并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導資金流向。 .在采用稅收手段時,應注意與排污收費、使用者收費、補貼、綜合利用獎勵等經濟手段取得協調,揚長避短,發揮綜合效能。同時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健全,還要注意與價格千預、責任保險、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加大環境的資金投入,綜合運用各種資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護為污染的環境。為創建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文章屋在線:wzk.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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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在縣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屬車輛稅收的納稅義務人,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車輛范圍是:載貨汽車、載客汽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車輛稅收包括車船稅、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第五條征收方式。縣車輛稅收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同時實行委托代征和部門協管相結合的方式。

對于帳簿健全、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準確并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采取查帳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額標準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簿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而從事經營的;

7.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稅款征收。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的地方稅收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收取保險費時代收。

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納稅人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要核查納稅人提交的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后辦理相關手續。

除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和有特殊規定的納稅人外,其他營運車輛稅收均由縣地方稅務局委托縣交通運輸局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以下簡稱代征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定額代收。

第七條委托代征。

縣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款,與其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地方稅收證書》,代征單位據此代征車輛稅收。

代征單位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車輛稅收,納稅人不得拒絕。

代征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履行代征義務,認真執行《稅收委托代征協議》的有關規定,并及時向地稅機關傳遞營運車輛的信息資料、接收定額標準和抵扣稅款信息。對未出具完稅憑證、相應發票,沒有足額代收稅款而辦理檢驗審核手續,導致稅收流失的,要責令當事人協助地稅部門追回漏征的稅款并追究相關責任。

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由縣財政按季度根據代收的稅款數按照一定的比例撥付。

第八條稅收定額核定標準。

貨運車輛:按核定載質量每噸每月核定營業收入1667元,即核定營業稅50.0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5元、教育費附加1.5元、地方教育費附加1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4.99元。合計每噸每月60元。其中半掛牽引車、掛車按核定載質量7折計算,7折后余數不足0.5噸的舍去、等于或超過0.5噸的按一噸計算。

客運車輛:按核定載人數每人每月核定營業收入358元,即核定營業稅10.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54元、教育費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21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3.19元。合計每人每月15元。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核定自重每噸每月核定營業收入835元,即核定營業稅25.0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25元、教育費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5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2.45元。合計每噸每月30元。

第九條貨運發票抵扣。貨運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符合條件的貨運發票及按所開發票金額計算繳納的稅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單位征收定額稅款中抵扣,開票時繳納的稅款大于或等于定額稅款的不繳稅,超過部分不再退還和抵扣;如開具發票時繳納的稅款小于定額稅款的,則要按本辦法核定的標準補繳差額定額稅款。

第十條客票抵扣。客運車輛納稅人在繳清定額稅款后,方可領購車票。領購車票時按車票面值計算納稅,如車票稅款大于當月定額稅款,以車票稅款為準,不再征收定額稅款;如車票稅款小于定額,則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補繳差額定額稅款。

篇9

關鍵詞:環境稅;二氧化碳稅;低碳經濟;稅式支出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歐盟環境稅理論概述

環境稅亦稱生態稅或綠色稅,最早由發達國家開征。歐盟國家在工業化革命進程中生態環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壞,政府亟需通過政策和經濟手段分配環境資源和保持生態平衡,于是環境稅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而增加的社會成本,內化至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和價格中,通過市場手段來保護環境資源。廣義的環境稅包括與保護環境相關的各類稅收,如環境稅、資源稅、汽油消費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能源稅、廢棄物稅、廢水稅、噪聲稅等等,不一而足。有關環境稅收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稅的提出。1912年,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用解決外部性的稅收方法來解決保護環境的政策問題,即通過征收環境稅(庇古稅),迫使廠商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Pigou,1912)。庇古認為,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導致了私人的最優而非社會的最優。為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應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外部糾正私人成本。使得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應的社會成本和利益。簡單地講,庇古稅是以從量稅的形式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污染排放者的納稅義務,并對之直接征收。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馬歇爾則為環境稅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論,他認為環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現形式,同時也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環境稅是一種重要的環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經過一百余年的發展,時至今日,歐盟國家有關環境稅的研究日趨成熟完善,張會萍(2002)、周國川(2006)等總結了歐盟的環境稅理論發展趨勢。認為目前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環境稅要素的研究。為了保證政府和公眾能夠接納環境稅政策,同時為了保證環境稅實施的有效性,環境稅征稅對象的選擇必須與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關。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難以確定和監測的情況下,應簡化稅基的確定方式。理論上的最優稅率應能夠使削減排放的私人邊際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成本,從而實現社會成本的內在化,但種種因素的存在使之僅僅能停留在理論階段。而可行的次優稅率選擇應根據環境保護目標來確定,并根據各種信息的變化即時作出調整。

二是對稅收公平的研究。環境稅產生的分配影響會增加不公平,而這種不公平對不同群體的影響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體、不同類型的家庭、不同的類型行業或企業、企業與家庭之間等等。政府需要針對不同的分配影響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來減輕那些最受影響群體的稅收負擔,以實現更為有效的公平。

三是對環境稅收人的研究。在這一問題上,目前有幾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環境稅收入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資助環境改善開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環境稅款應使用在特定污染問題的特定群體上面,增加的環境稅收入可以相應減少其它稅收,來補貼那些受影響最為嚴重的群體。甚至也有觀點認為環境稅應與其他稅收一樣,是公共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減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為了正確使用環境稅款,使用方式的選擇應綜合考慮環境、社會、經濟狀況等多方面的機會成本(張會萍,2002)。

四是有關環境稅收效應的研究。任何稅收的首要職能是收入功能。環境稅也不例外,除了對負外部性的糾正以外,環境稅還可以增加公共財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業化國家公共財政收入主要依賴所得稅,但所得稅的扭曲效應會減少勞動力供給和投資,因而有學者提出可以將所得稅轉化為不具備扭曲效應的環境稅。這樣既改善了環境質量同時又減少了額外的稅收負擔,此即環境稅的“雙贏效應”假設。目前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體現在環境稅的非環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稅向環境稅會減少對勞動力的稅負,在實現更清潔的環境同時也能增加就業。

近年來低碳概念的提出,則將環境稅和低碳發展緊緊聯系在一起。斯特恩認為氣候變化歸根到底不僅僅是一個環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財政的問題,社會要實現低碳發展,包括環境稅在內的相關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歐盟各國環境稅收實踐的比較

(一)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一體化

歐盟各國在有關生態環境的稅收政策制定上,經歷了從簡單的補償成本收費,到有針對性地開征特定的環境稅種,再到對稅制的全面綠化改革的過程,歷時一百余年。從早期庇古稅的提出直至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階段基于“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稅主要表現為收費形式。通過收費,由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相關成本。主要種類有特定用途收費、用戶費等等,屬于環境稅的雛形階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歐盟各國開始實施環境(保護)稅、資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汽油消費稅等,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慮了環境資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則是環境稅制度的迅速發展時期。近年來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緊張的形勢,實現減少碳排放的目標,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為目標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開始了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戰略行動,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調整:包括產業政策、能源政策、技術政策、貿易政策、財稅政策等。為了推行有利于環保的財稅政策,許多國家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如歐盟各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現歐盟環境稅費政策一體化改革,包括歐盟成員國的能源稅改革、環境稅費結構調整,建立稅收減免和返還機制等。基于歐盟統一市場建設和環境保護與產品競爭力維護需要的原則,其環境稅費以市場運作作為前提和基礎,其稅率費率的制定與環境資源的價值正向聯系。歐盟稅費一體化的基礎基于環境標準和管理的一體化,早期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政策差異較大,阻礙了正常貿易,為消除影響,當時歐盟環境政策的主要議題就是環境標準一體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環境行動項目涉及到固體廢棄物和污水排放為各成員國的環境質量標準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盡管起草者和建議者歐盟委員會并沒有方案的決策權和實施權。但是卻對歐盟環境政策一體化產生了深遠影響。80年代歐盟環境稅費的主要特點就是要求各成員國建立限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稅費政策。由于國情不同,在具體費稅政策方面,各成員國并不相同,總的來說,差別收費和多重征稅制度是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歐盟重點對現有政策進行審查和修訂。加強政策發展方向一體化的協同。歐盟環境政策戰略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體化環境政策框架,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綠色稅費的改革和調整,這對環境標準制定的影響很大,也推動著新手段的開發和運用,促使不同部門、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環境政策更加協調。歐盟環境政策的創新包括歐盟整體層次與歐盟國家層次,歐盟整體層次的環境政策創新僅具有指引和協調的作用,所采用的標準是下限標準,即各成員國排放標準和收費(稅)標準最低不能低于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指導性標準,并且最低標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修訂并提高,以鼓勵條件成熟的成員國執行更為嚴厲的環境標準,同時給條件尚未成熟的成員國時間上的緩沖余地。

(二)歐盟國家環境稅制改革的措施

1.開征各種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種。主要是是對污染物或者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OECD(1993)的研究表明,與政府管制相比,環境稅的主要優點是:環境稅通過改變相對價格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考慮環境影響,其靈活性更高。許多國家都將環保規章制度和環境稅以及其他一些經濟手段以互補的方式加以綜合運用。目前具體開征的稅種大體可分為五類:

一是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見表1)、二氧化碳稅、二氧化氮稅,歐盟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丹麥、瑞典、芬蘭、挪威等在90年代開征。二氧化碳稅最早由芬蘭在90年代開征,目前瑞典、挪威、荷蘭、丹麥也開征此稅。二氧化氮稅目前有法國、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國開征。二是水污染稅,目前歐盟國家絕大部分都開征此稅。三是垃圾稅,目前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等國開征。四是噪音稅,目前荷蘭開征了機場噪音稅,德國開征了汽車噪音稅。五是農業污染稅,主要針對農藥和化肥產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等國開征。

2.綠化原有稅制。一是取消原有稅制中不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產品的稅收優惠,調整原有稅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規定;二是對原有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和機動車(車船)稅等實行更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政策,綠化原有稅制。如為推廣無鉛汽油的使用,目前歐盟國家對含鉛汽油實行高消費稅政策,實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稅調整方面,主要包括對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如荷蘭和德國允許稅前扣除和給予稅收抵免等;荷蘭和芬蘭為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發和使用,允許環保設備可以加速計提折舊等。機動車(車船)稅方面,目前德國按機動車的污染程度分檔征收機動車稅,無污染排放的電車則免予征收;英國、芬蘭的政策是對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車輛減征或者免征機動車稅;意大利則通過對環保車實行減征銷售稅的方式來鼓勵人們購買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從歐盟的環境稅收實踐來看,各國政府都比較注重運用稅收手段來加強環境保護。一些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制度已經比較完善,環境稅收入已經成為其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荷蘭的環境稅收入占其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14%。環境稅收在減輕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和突出,如通過對含鉛汽油征收高額消費稅,目前歐盟國家已全部使用無鉛汽油。丹麥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稅,按行業不同對交通事業、商住用電、輕工業、重工業分別設計了高低不同的碳稅稅率,其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從1980~2002年的22年間,丹麥能源消耗總量基本保持穩定,但從能源消耗結構來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氣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潔能源的使用卻在逐步增加,從而導致丹麥整個能源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減少態勢,未實行碳稅前的1990年,丹麥的能源工業碳排放量為5270萬噸,2005年為4940萬噸,總量減少了340萬噸。1990年,電力生產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為937克,2005年為517克,減少了420克,降幅為44.82%(李瓔,2011)。碳稅的征收對丹麥能源結構調整產生了積極影響,其他如瑞典等國家都有類似經驗。

三、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稅收政策現狀

(一)環境問題困境

我國作為新興工業大國,面臨的環境問題非常嚴重。我國經濟總量龐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綜合對比全球主要大國單位產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國卻處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著同樣創造單位價值,中國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帶來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也日趨加重,不僅工業化進程較快的城市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目前農村地區環境污染問題也開始蔓延,生態破壞的范圍不斷擴大,這些都將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文明和諧發展。因此,實行低碳發展是實踐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唯一選擇。

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著許多現實的問題和困難: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不合理,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低碳技術的開發與儲備不足等等。從政策層面來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發展低碳經濟所需的財稅扶持政策體系不健全,相關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不完善。這將會極大地阻礙政府在經濟結構調整,發展低碳經濟中主導作用和引導作用的發揮,也勢必會阻礙現代化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結構轉型建設步伐。因此,政府的當務之急是應該從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資源節約以及發展低碳產業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完善相關的能源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

(二)環境稅收制度現狀

與歐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護環境的稅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缺乏綠色環保的設計理念,首先是現行稅制體系中沒有針對環境污染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其次,現有稅制的綠化程度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環境保護的正效應,稅制結構、稅種的設立安排并沒有特別關注當前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和內涵。目前的稅制結構體系中與環境資源相關的稅種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種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確實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稅制整體綠化不夠,高速增長的經濟和稅收收入速度未能在發展當中起到更好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積極作用,反而可以這樣說:經濟增長、稅收增長是以高能耗、高污染為代價取得的。

由于現有稅制在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適應低碳發展的時代要求,因此進行稅制的綠化改革是勢在必行。歐盟環境稅制改革的歷程和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的。如何借鑒歐盟已經取得的環境稅制研究和實踐成果,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稅收理論,并建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環境稅制,是一個非常現實和緊迫的戰略問題。

四、我國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內容

(一)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問題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所面臨的不可回避的問題,政府設計綠色稅制時要充分考慮各地區發展的過去、現在和將來,要具有前瞻性和整體性,應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業和污染企業、鼓勵和促進低碳產業的發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稅收制度從宏觀上對生產方式產業結構,微觀上對企業的生產或居民的消費行為產生積極影響,促使其選擇低碳生產和生活方式。根據我國在低碳發展方面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并結合歐盟環境稅收方面的實踐經驗,來構建我國環境稅收體系:首先應設計稅費整合方案,使之一體化。其次要對現行稅制進行深度改革,利用稅負轉嫁方式提高資源產品和易污染產品的價格。提高生產者和使用者的相對成本,保持對生態環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征新的環境稅種,包括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碳稅等,并實行專款專用。另外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稅體制,除個別地區以外,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國家統一實施,中央政府首先應從整體上制定統一稅制,負責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稅收管理工作;在統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稅種上的自,并實行嚴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特別是一些地方稅種的實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稅收政策以保證改革的順利推行。為謹慎起見,可以在稅制改革中選擇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省份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在全國推廣。

(二)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1.費稅整合。目前我國企業整體的稅費負擔已經比較沉重。原因是企業除了負擔各種稅收以外,還要繳納名目繁多的各種政府收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稅收體系之外,還建立了獨立的收費體系,比如環保方面的排污收費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費項目的不規范,造成了企業整體稅費負擔過重,并且規費收入的使用也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如果再以環境保護的名義開征新的稅種或者提高稅率,勢必會加重企業負擔,企業通過稅負轉嫁最終又將負擔轉移給消費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會的整體負擔的前提下,提高企業或者個人的環境使用成本呢?這就必須進行費稅的結構性調整,對現有收費重新歸集、處理,取締非法收費,減少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這樣可以平衡因環境稅制改革后帶來的社會整體稅負增加,以減輕企業或者個人的整體負擔。同時應將原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提高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使用效率。

2.綠化現有的稅種。

(1)資源稅。從目前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來看,資源稅的綠化應該首先提上議事日程。為了遏制資源的過度生產與浪費,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對資源稅應進行以下調整:①擴大征收范圍。目前開征了資源稅的歐盟國家一般征稅范圍都比較寬泛,而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目前僅局限于原油、天然氣、原煤、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品和鹽,因此,應當適時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將森林資源、水資源等嚴重短缺或遭受嚴重破壞的資源納入征收范圍。②改變計征方法。資源稅偏低的單位稅額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不利于對高耗能產業的限制及產業結構的優化。因此,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應該實行比例稅率,實現價稅聯動。實行差別稅率,對諸如原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資源實行較高稅率,通過稅負轉嫁提高資源產品的銷售價格,迫使企業使用節能設備或者減少資源的使用量,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開始,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實行5%~10%的從價定率計征辦法,下一步應考慮將其他應稅產品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或從量與從價結合的方式。

(2)消費稅。消費稅帶有非常強烈的政策調控意圖,目前選擇了14類產品征收,其中對卷煙、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車、摩托車和實木地板的征收都體現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意圖。消費稅對生產者征收,通過稅負轉嫁提高終端價格,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消費稅的綠化一方面可以擴大征稅范圍,將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塑料袋、電池等納入征稅范圍,另一方面將現有征稅產品進行結構優化,如小汽車,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稅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稅率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為40%,對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車消費調控作用明顯,今后還可按尾氣排放量實行區別對待,如達到國Ⅳ或國Ⅴ排放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混合動力或者使用以乙醇為原料的燃料的汽車可以適當減免稅,電動車繼續免稅。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實行國Ⅳ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以推動清潔能源的使用。對煙酒,稅率還可以繼續提高,以實現控煙控酒目的。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則可以將現有5%的稅率提高至10%,以保護森林資源。

(3)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為了控制耕地的濫用和占用,我國先后開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耕地持續減少,使我國糧食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隱患之一。土地資源緊張的廣東省人均耕地面積只有0.4畝,是全國人均耕地的29%,遠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0.8畝的警戒線。特別是2001-2005年間,由于工業的快速發展占用耕地,廣東省共減少耕地258.45萬畝,平均每年減少51.69萬畝。廣東糧食至今無法實現自給,這與廣東大力發展第二、三產業密切相關,同時也與廣東耕地面積太少,農民無田可種有直接的關系。因此,作為地方稅種改革,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可以擴大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以合理利用土地,盡量保護已經日漸稀缺的耕地資源。

(4)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車輛購置稅類似意大利的機動車銷售稅,是在車輛上牌環節按照車輛價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屬于中央固定收入,車船稅是一個地方稅種,類似于歐盟國家的年機動車稅,主要對機動車船征收,實行幅度定額稅率。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機動車數量呈爆炸性增長,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資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23億輛,汽車保有量達1.04億輛。機動車的快速增長一方面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卻使得城市環境質量越來越差,特別是交通擁堵和大氣污染狀況越來越嚴重。汽車產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一方面要發展,另一方面要盡量減少產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這兩個稅種應該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建議改革現有車輛購置稅,實施差別稅率,以排氣量作為依據,節能和小排量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現行10%稅率的基礎上適當減低,如減為5%,而高耗能或超過3.0以上的大排量的機動車可以參照消費稅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如增加為20%的稅率等。從2012年開始,車船稅已經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同時根據排量來區別不同的稅額。對于機動車較多的地區,可以盡量選擇最高幅度來征收,這樣大幅提高車輛的使用成本,同時應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為治理空氣污染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5)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個專款專用的稅種,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附加征收,目的是為城市建設提供資金來源,按區域實行差別稅率,是一個地方稅種。城建稅今后的改革方向是:為了盡早實現城鎮化目標,籌集更多的資金來加快鄉鎮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今后應將城建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鄉鎮,并統一稅率,目前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其他地區為1%,可統一提高至7%。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于2000年暫停征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原來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投資過熱,今后可以考慮在污染較為嚴重的地區恢復征收,專門針對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業或者行業征收,以限制高污染產業的發展。

3.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

稅式支出。是指國家給予一些特定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因此所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放棄或讓與就構成了財政上的稅式支出。稅式支出體現了直接政策導向,可以用來作為鼓勵企業低碳生產、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稅收優惠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

(1)直接稅。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3免3減半的優惠,綜合利用資源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稅。今后可以借鑒德國和荷蘭經驗。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比如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采用年數總和法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來加速折舊: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技術改造費用、購入的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費用等允許稅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計扣除;對于投資開發荒山、荒地、荒漠的企業,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優惠;對企業進行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對環保科研成果的轉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于個人在環保和治污方面獲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間接稅。企業普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目前流轉稅在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等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今后可以繼續加大這方面的政策傾斜:比如擴大優惠企業和優惠產品的范圍,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或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于銷售通過環保節能認定的產品可以免征或者減征增值稅。

4.開征新的環境稅稅種。

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需要政府的資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環保投入方面。資金相對不足,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環保事業的發展,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選擇在適當的時機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稅種,并對籌措到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1)環境稅。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產品和原材料開征了專門的環境稅,我國也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開征此類稅收,該稅種現階段可以選擇污染類產品征收,征收環節可以選擇在流通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在零售環節實行價外課征,在銷售發票上分列價稅,使負稅人消費者一目了然。開征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稅率不宜過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目前很多歐盟國家開征了二氧化碳稅,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作為碳排放大國,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能很好地彌補現行消費稅的不足,能促進能源結構合理調整,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污染物排放,是解決我國目前面臨的能源環境問題、實現低碳發展比較理想的政策手段。對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國也可借鑒歐盟經驗,針對排放此類氣體的企業開征二氧化硫稅。

(3)水污染稅和廢物污染稅。目前發達國家基本上都開征了水污染稅,針對日趨嚴重的排污問題,我國可試行開征污染稅以代替排污費,以排放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其排放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課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企業和個人可實行不同的征收辦法區別:對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按實際排放量采用定額稅率征收。實際排放量如果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其排放量。對居民則以其排放的生活廢水作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課征。

上述三種環境稅收比較適合選擇污染比較嚴重的省市作為試點,從重點污染地區和污染行業人手,積極嘗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和征收地區。將來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學習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開征垃圾稅,效仿荷蘭、德國開征噪音稅,借鑒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的經驗開征農業污染稅。

另外,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入一般是專款專用,如法國,95%以上的環境稅相關收入都實現了專款專用(梁本凡,2002)。結合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新開征的二氧化碳稅、污染稅等環境稅收入也應該如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樣實現專款專用。應避免以保護環境為名,增加稅負后,稅款卻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將環境稅款全部用于環境保護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

(王政電子郵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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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國川.2006.環境問題與我國環境稅收體系的構建[D].河海大學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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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篇10

一、改革前的稅收征管狀況

新一輪征管改革前的稅收征管狀況,有五大問題未從根本上解決:

1、難以有效地遏制稅收流失現象。缺乏嚴密的稅源監控體系,征管基礎管理、單項稅種和行業稅收管理未到位,稅收執行“失之于軟、失之于寬”。

2、難以有效地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缺乏統一的納稅服務質量標準和規范的納稅服務工作流程,崗責不明晰,稅收征管“便利于納稅人的原則”未充分體現。

3、難以有效地降低征納雙方成本。受制于經費等原因,信息化建設滯后,缺乏統一的專業化、信息化平臺,大量的低效的重復勞動,造成征管效率不高。

4、難以杜絕執法隨意性的產生。缺乏統一的征管監督制約機制,日管中手續不全、程序不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

5、難以解決干部隊伍素質不適應新時期征管改革的發展需要。缺乏既熟練征管業務,又精通計算機、法律等其他知識技能的復合型人才。

以上問題歸結起來,是當時的稅收征管仍停留在以手工操作為主的“粗放型”管理階段,在“粗放型”模式下的小改小革,只能解決局部的短時間的問題,很難適應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也嚴重地阻礙地稅事業的發展。深化征管改革,加強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迫在眉睫。2003年始,一場以信息化建設為重心,涉及全市地稅系統方方面面的自身革命在我局全面啟動。

二、征管改革中的主要做法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心,全力推進上線,強化后續管理。

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一個網絡、一個平臺、四個系統”是提升地稅征管水平的關鍵一步。在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設進程中,我們經歷了兩個階段:

1、圓滿完成新征管軟件上線試點。作為全省地稅系統征管業務軟件上線試點單位之一,我局從2004年2月18日開始全面啟動征管業務軟件上線工作,歷時230天,全面完成了組織發動、基礎準備、數據初始化、模擬試運行四個階段的各項工作,共采集外部信息近1000萬條,審核蓋章300多萬次,填制各種表格28萬多份,采集、審核、錄入納稅人信息41169戶。2004年10月8日,我局開出了新征管軟件正式運行后的第一張通用繳款書,稅款順利進入國庫,標志著征管業務軟件在我局試點運行成功。實現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轉變,專業化、信息化、規范化、法治化的現代化征管平臺初具規模。

2、上線成功之后,進入到鞏固、完善、深化信息化建設階段性成果,強化后續管理階段。一是全面推廣應用征管業務軟件。市局信息中心、業務部門及公司技術人員相互合作,完成了系統各個模塊的功能測試和壓力測試,為系統的穩定運行、信息的完整準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截至2006年8月底,全市納入征管軟件管理的納稅戶有54374戶,其中企業25565戶,個體戶28809戶,進行網絡批扣納稅的個體戶21221戶。依托信息化網絡平臺,南昌市局2004年、2005年稅收收入分別為314169萬元、377106萬元,2006年1-8月為297177萬元。

二是出臺系統建設規劃,穩步實施配套項目。通過信息化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信息化管理。結合現有征管系統,制定了《個體工商戶銀稅一體化管理辦法》、《民主評議稅負管理辦法》、《發票雙獎實施辦法》、《多元化申報管理辦法》等配套管理辦法,出臺了《南昌市地稅局計算機保密與安全管理制度》等13項與信息化有關的管理制度,明確了崗責體系,統一規范了工作流程,順利完成了從傳統征收方式到新征管模式的過渡。

三是加強對網絡監控和網絡增值項目的建設和控管,保障網絡安全。近兩年,我局根據《江西省地稅2003年-2007年信息化發展規劃》的安排,完成了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評估方向包括:物理環境安全風險評估、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安全風險評估、應用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傳輸安全風險評估、病毒傳播風險評估。通過部署防火墻、設置數字證書、加密等手段,結合我局網絡安全域的劃分,嚴格隔離內外網,將軟件和網絡環境調整到“風險最低”的狀態。根據漏洞掃描工具對服務器及個人pc檢測的分析報告,對漏洞機器進行升級、安裝補丁。在廣域網四級互聯的基礎上完成了網絡安全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部署。通過統一安裝趨勢防病毒軟件,提供了對ip地址、端口的監控,提供了對常見攻擊告警機制,確保了各區(縣)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各項業務的正常開展。開通了總局、省局、市局和區(縣)局四級聯網的視頻會議系統,提供了基于現有網絡體系的遠程會議、遠程教育平臺。通過部署監控設備,實現了對全市辦稅服務廳的遠程監控,有效加強了對辦稅服務廳的監督和管理。

四是建立南昌地稅網站,構建以政務信息網為骨干、覆蓋全市的業務網絡。2005年8月,南昌地稅網站正式上線。網站定期對外最新的地稅動態、政策法規、稅訊等,方便納稅人查閱資料;組織業務骨干在線答疑,及時對納稅人的問題提供解答和建議;通過網站信箱,認真聽取來自各個方面的工作意見和建議;通過網上稽查模塊的投入使用,為納稅人提供了公開透明的稽查服務。地稅網站的建立展示了地稅的文化和形象、搭建了溝通稅企的橋梁和紐帶。截至2006年9月底。南昌地稅網站已稅收法制742條,優惠政策151條,辦稅指南37條,網站點擊率達14842人次。同時,根據省局網絡建設的規劃,建立起以政務信息網為骨干、覆蓋全市的計算機網絡,多方面拓展信息化應用。在各縣(區)局內部各自建立起局域網的基礎上,實現了市局與省局、12個縣(區)局、基層分局的廣域網四級互連,方便了數據共享和數據傳輸,為征管業務平臺的應用提供了媒介;實現了與黨政信息網的互聯,為今后的政務數據共享、統一規范信息化平臺提供了渠道。

(二)以科學規范管理為依托,夯實征管基礎,提升征管質量。

根據省局批復《南昌市地稅系統新一輪征管改革方案》,針對南昌地稅收入總量大,征管工作受關注面大,征管范圍相對集中在城區,征管戶數多,稅源結構豐富等特點,我局在完善征管辦法,改進征管手段,加強稅源監控,創新稅務稽查等多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的重心是,以科學規范管理為依托,夯實征管基礎,提升征管質量。

1、完善單項稅種管理。一是克服政策性減收因素,加強“兩業”管理。主要做法是:通過加強與房管、土地、建設和規劃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摸清稅源底數,及時掌握南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度和完稅情況,從而有效地進行信息化、精細化稅源管理;出臺《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南昌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建立兩級巡管巡查工作機制,明確稅收管理員的工作權限、巡查方式、巡查內容,加強對房地產企業全方位的跟蹤管理;依托信息化網絡,加大對房地產業稅收的稽查、檢查力度,通過稅收征管平臺的指標分析,以實地踩點、綜合分析等方法認真開展專項檢查;在對房地產業進行清算時,嚴格按照要求,以稽查部門為主,管理局為輔,全面展開清算工作,充分發揮合力,規范房地產業稅收征管秩序。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房地產業入庫8.02億元,同比增長37.8%,建筑安裝業入庫5.27億元,同比增長13.6%。“兩業”的稅收占全市地方收入比例高達44.7%。

二是強化餐飲、娛樂業稅收管理。制訂印發《南昌市飲食、娛樂業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餐飲、娛樂業的征收方式、方法,明確征管各部門職責;加大違法違規餐飲業的打擊力度,分期分批對違規餐飲業進行查處,今年8月,我局對第一批查處的使用假發票的十三戶餐飲、娛樂業在南昌日報上進行曝光;成立督導領導小組,加強對餐飲、娛樂業稅收征管的督導;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餐飲、娛樂業稅收征管問題抓細、抓實。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餐飲業營業稅共征收5262萬元,按可比口徑比去年同期增長18.2%。

2、強化重點稅源監控。及時跟蹤重點稅源,擴大對重點稅源的監控面,制定了重點稅源監控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方案;按月收集整理、匯總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繳納情況及有關財務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是對全市地稅收入增收或減收100萬元以上的100戶重點工程及重點企業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發現并解決收入執行情況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全市重點稅源摸底監控及調研工作,對重點稅源增減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及時發現征管中的薄弱環節。

3、強化發票管理。大力推行有獎發票,加大對不規范使用發票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發票和假發票。專門成立了發票舉報中心,受理對南昌市地稅局所轄范圍內所有發票違章行為的舉報、查處和處罰。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集中整治違法使用發票行動。共檢查400戶(其中查出有問題的戶134戶)。共查獲各類違法發票(收據)9542份,填用金額達213萬元。其中假發票1079份、倒買、倒賣假發票2104份、重復使用發票663份、收款收據4887份、轉借發票730份、過期發票79份。有力打擊了發票違法行為,維護了稅法尊嚴。

4、推進稽查體制、稽查方式和稽查手段創新。完善稽查制度。制定了《稽查首查責任制》、《稽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操作辦法》、《“陽光稽查”實施方案》、《征管質量分析反饋辦法》、《稽查人才庫管理實施辦法》、《四縣一區稽查業務競賽辦法》等制度,推行查前輔導、企業自查、按納稅信譽等級分類檢查等稽查服務方式。推行能級管理。試點“以能定級、以級定崗、以崗定獎”的動態能級管理制度。大力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對建筑安裝、醫藥購銷、交通運輸等行業進行重點檢查,共立案件,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萬元。

(三)以信息化應用為支撐,創新管理模式,促進稅收增長。

近年來,我局將信息化建設成果廣泛應用于稅收征管領域,對二手房交易稅收管理、車船使用稅代征等進行項目技術規劃,參與稅收征管業務的信息規范流程設計、網絡規劃建設和有關軟件開發,實現了稅收征管與科技的完美組合,有效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

1、開展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試點工作,促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近年1月,總局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在我局正式上線試點運行。通過信息化管理,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和扣繳義務人扣繳情況進行比對,加強控管,堵塞漏洞,促進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完善了代扣代繳工作。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試點用戶達到1063戶,通過該系統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113.6余萬元,全市共有15.4萬多名納稅人納入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管理。征收入庫個人所得稅4.28億元,同比增長10.4%,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入庫2.73億元,在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的情況下,仍增長4.2%。

2、開發車船使用稅代征系統,全面實施車船使用稅源泉控管。車船使用牌照稅涉及面廣,對稅務機關來說征管難度大。同時,隨著車船數量的不斷增加,車船使用牌照稅又是日益增長的稅種。我局將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管作為突破口,創新征管理念,探索新的征管方法。積極尋求政府部門協調、支持、配合,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在管理車輛年檢手續時必須“先稅后檢”。并開發了南昌市車船使用稅代征系統。本系統由車管信息系統、征稅中間庫、地稅征收軟件、車船稅信息軟件和車船稅信息庫組成。其中地稅征收軟件使用現有的江西地稅綜合征管系統,包括:在車管所“機動車登記系統”現有基礎上加入完稅控制功能,簡稱車輛完稅控制系統;征稅中間庫;車船稅信息軟件;車船稅信息庫;歷史數據導庫。地稅綜合征管軟件負責稅票發放及繳銷、稅票打印、稅票補錄、匯總、入庫。車船稅信息軟件接收車管所的車管數據,并將該數據存入車船使用稅數據庫,將完稅后的車輛信息存入稅征中間庫。車管信息系統通過從稅征中間庫中讀入完稅信息后,確認該車已繳納相關稅收后才能進行后續處理。同時,建立稅務系統內網及市局集中數據庫、中間數據庫,通過防火墻和安全網閘連接公安系統網絡,實施業務控制。從9月份開始,我局在市區設立的4個車船使用稅征收點已正式投入運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新購機動車輛牌證、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轉移、變更登記時,先查驗完稅情況,對沒有繳納車船使用和牌照稅或沒有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通知其道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征收窗口繳納稅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后,再辦理有關車輛業務手續。車船使用稅代征系統的開發使用,極大地促進我市車船使用稅收入的增長。

3、有序推進二手房稅收征管。在南昌市房產交易大廳設立征收窗口,建立由契稅為總把手,地稅局辦理征免營業稅手續并開具發票,房管局見發票發放房產證的先稅后證的管理模式。

4、進一步加強地稅機關代收費管理工作。隨著地稅機關代收費項目逐漸增加,工作量不斷加大,為進一步規范地稅機關代有關部門收取各項基金、費的管理工作,我局加強與市殘聯等各有關單位的協調、配合,明確職責范圍和權力義務,統一全市地稅機關代收費工作流程。目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代收費工作進展非常順利。2005年共代征入庫殘保金1500萬元,占全省總收入的50%。2006年至8月底,全市已代征入庫殘保金2197萬元,代征工會經費500多萬元。

(四)以“三個服務”理念為基石,優化服務體系,推動全民創業。

1、完善“一窗式”服務體系建設。實行以納稅人為中心的“一窗式”服務。具體做法是:一是前移涉稅申請受理。將稅務登記、征收方式認定、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領購、延期申報審批、減免稅申請等所有涉稅事項,前移至辦稅服務廳,變“多頭申請”為“一窗受理”,統一實行“前臺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的“一窗式”流程,納稅人可選擇上門申報、電話申報、網上申報和劃卡納稅等多元化申報納稅方式。二是整合窗口服務功能。對辦稅環節實行電腦全程監控,在每個辦稅服務廳設立“一窗多能”的涉稅服務窗口若干個,綜合服務窗口和發票發放窗口各一個。對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領購等事項,即時受理,當場辦結;對納稅咨詢、納稅輔導,實行首問責任制、首問終結制;對稅務登記、減免申請等申請審批事項,即時受理,限時辦結。三是提供預約服務。對發票領購量大的,可電話預約,窗口事先按納稅人要求的發票種類、金額準備好發票,并將發票號碼鎖定,納稅人購領時可立即領票。徹底解決了用票大戶等候時間長的問題,大大緩解了征收高峰期的窗口壓力。

2、全面推行多樣化、人性化、透明化的辦稅服務。完善了“延時服務”、“限時辦結”、“首問負責”、“查前告知”、“稽查準入”等各項便民制度,辦稅服務廳全部實行雙休日正常到崗,為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逐步實現了“辦稅服務零距離,辦稅程序零障礙,辦稅質量零差錯,辦稅對象零投訴,規定之外零收費”。

3、不折不扣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全力支持全民創業。全面樹立稅收經濟觀,嚴格執行好稅收優惠政策,全力為開放型經濟服務。一是認真落實省局有關精神,制定并實施南昌市地稅局《支持和服務“科學發展、和諧創業、快速崛起”50條新舉措》。二是確保國家各項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到位。三是在辦稅服務廳開通下崗再就業綠色通道,精簡辦稅程序,增強創業積極性;進行政策咨詢和輔導,發放涉稅資料,提供涉稅幫助,增強創業軟環境吸引力。截至8月底,在執行下崗再就業減免政策上,享受下崗稅收優惠政策的個體戶為6948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1492人,減免稅款460.56萬元;享受下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82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654人,減免稅款819.20萬元;因提高起征點而享受政策的下崗個體戶443戶,免征稅款達269.44萬元。

三、征管改革成效

——“三個轉變”:實現了稅收理念由“執法管理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實現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轉變;實現了服務方式由文明用語、熱情周到等淺層次服務向多元化服務、簡化辦稅程序、提高辦稅效率,降低辦稅成本等深層次的轉變。

——“四個變革”:實現了組織體系的變革。管理機構縱向重新分布、服務機構呈現扁平化;實現了管理方式的變革。稅收管理能力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提高;實現了工作方式的變革。地稅工作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服務方式的變革。實現了“一窗式”、“一站式”對外服務。

——“六個提高”:實現了依法治稅效能和執法效能的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的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的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稅收效益的大幅度提高。2005年全市地方稅收入庫37.7億元,增長20%,完成年度稅收計劃的105%,占全省地稅收入總量的28.4%,占全市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比重的64.7%。今年1至8月,全市地方稅收收入累計完成29.72億元,同比增收4.23億元,增長16.6%。完成省地稅局下達稅收計劃的69.6%,完成市政府下達稅收計劃的65.9%,完成市政府下達全年奮斗目標的64.3%。

四、征管改革實踐中的體會

實踐證明:新一輪征管改革是地稅部門提升依法治稅水平,保持地稅收入穩定增長的有效載體,應該堅定不移地鞏固、完善、創新、提高。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前提。通過實踐,我們深刻認識到,新一輪征管改革,是建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減少收入流失,實現地稅收入穩定增長的緊迫要求;是建立優質的納稅服務體系,降低納稅成本,營造良好區域稅收環境的必要途徑;是建立嚴密的執法監督體系,規范稅收執法,充分發揮地稅職能作用的重大舉措。

2、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省局的正確領導,是抓好征管改革的關鍵。實踐證明,省局提煉出的“六個堅持”工作理念,是對新時期地稅工作的準確定位,只有在征管改革中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六個堅持”,才能爭取各級黨政、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廣泛支持,才能獲得應有的社會地位。

3、凝聚干部奮發有為的精神,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基石。征管改革千頭萬緒,尤其是信息化建設,情況復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必須發揮廣大地稅干部的聰明才智,凝聚干事業的激情,形成干事業的合力。

4、規范科學管理,是鞏固征管改革成果的保證。嚴格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界定征、管、查職能,將組織目標進行職位分類,以工作流的形式明晰每一個部門的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崗位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工作職責,才能真正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