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當前保險市場開放方式
時間:2022-03-04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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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經濟的全球化、體化趨勢表明,任何一國經濟包括經濟組成中的某一部分,都不能離開其它國家經濟而獨立存在,也不可能在封閉狀態下保持持久的發展與繁榮。在開放、多元、相互依賴與緊密聯系的經濟結構中,開放、合作已成歷史性的必然。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各行各業所取得的經濟建設成就充分證實了這一點。作為國民經濟的子系統,保險業肩負著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和其它金融服務的職能和使命,在其發展中,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就自不待言。尤其是,保險經營的“大數法則”要求在其產業政策中實行對外開放。而對于尚處在幼稚階段的我國保險業而言,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性還有來自以下幾方面的自身需要。(1)鑒于我國保險業的落后狀況,亟需通過引進外資增加保險供給;(2)引進國外保險業技術、經驗、人才乃至產品,以便實現民族保險業的自強;(3)恢復我國世界貿易組織締約國地位的外交需要。
基于上述內外因素方面的考慮,我國在改革開放的系統工程中,依據自身需要適時開啟了保險市場的大門。從80年代開始,我國就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代表處,1992年,美國AIG公司在我國開業;1993年東京海上開業;1996年,相繼批準了加拿大宏利、瑞士豐泰在我國開業;1997年,批準法國安盛、德國安聯、美國安泰三家保險公司與我國保險公司成立合資保險公司。1998年,進一步批準英國皇家太陽聯合和澳大利亞康聯保險公司在我國開業。保險市場近幾年來的對外開放,的確為基礎薄弱的我國保險業注入了“催化劑”。首先,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在短期內增加了保險供給,緩解了以往供給資金不足的問題。其次,外資公司先進的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優質產品和服務,對我國同行業產生了良性示范與啟迪;再次,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對我國民族保險業產生了生存與發展的壓力,加快了民族保險業的發展速度。最后,我國保險界通過與外資公司的接觸擴大了同國際保險界的聯系。
然而,由于對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認識尚不深刻,加之對開放的“度”和開放的方法缺乏基于本國實際的科學策略,使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存在著諸多問題。表現為:
1.把對外開放等同于單向引進外資保險公司。無論是法規、政策的制定,還是輿論宣傳,都傾向于構筑吸引外資公司進入我國市場的“環境”,而缺乏走出去的意識和政策引導,更沒有與走出去相配套的法規。
2.把開放等同于開放我國的直接保險市場,而沒有充分考慮與之相配套的間接市場的開放和構建,對保險市場的結構平衡、保險業自身的風險保障機制重視不夠。如我國在短時間內引進了一批外資產、壽險公司,由于這些主體直接參與分割我國的保險市場,造成了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供大于求的局面。
3.把保險業的繁榮與保險公司的數量相等同,在短期內引進了一批實力遠遠超過國內保險公司的外資保險公司。如在1992至1998年不到六年的時間里,在我國開業的外資公司已達到9家,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已近200家。這些中國保險市場上的“潛在主體”,目前已開始在人員分流、市場分割、價格競爭等方面對民族保險業形成沖擊。作為一種極端情況,如果這些公司都獲準在我國開業,對民族保險業的沖擊將是致命的。這方面,舊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教訓值得我們汲取。
4.由于資本的趨利本性,外資保險公司在時機成熟時必然會充分利用其在華建立的機構,以參股、購買我國保險公司股票、收購我國保險公司等“隱形進入”手段,滲入我國保險業或其它經濟部門,從而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挑戰。
二、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依據
就保險業同國民經濟的關系及其自身結構體系,以及世界各國在對外開放中所達成的共性經驗和原則看,科學合理地選擇保險業的對外開放政策,應立足于以下幾個一般原則:
1.立足于本國經濟的發展程度和發展潛力。一般而言,經濟發達程度越高或發展潛力越大,對保險的有效需求就越大,對保險供給的需求就越大。
2.立足于本國保險供給和需求平衡情況。國內保險供給充分,甚至保險產品供大于求,則對引進外資的需求就小;反之,若本國保險供給不足,供給小于需求時,就應擴大對外開放。這是確定引進外資資本量的依據。3.考慮國內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承受和吸收能力。包括:(1)本國保險業對外來保險業沖擊的承受能力;(2)本國國民對保險產品的消費水平;(3)本國科技力量對所引進保險專業技術的吸收、消化、接納和創新能力;(4)國民文化水平、價值觀念等。這為選擇所引進外資企業的技術和產品提供了坐標。
4.充分考慮本國保險市場結構均衡和完善情況。這是選擇引進外資企業類型,如選擇財產險資本還是人身險資本;是選擇原保險資本還是再保險資本所應考慮的。
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則外,特定時期保險市場開放策略的抉擇,實際上應更多地立足于該時期本國保險市場的實際狀況,特別要立足于彌合或緩解本國保險市場發展中最突出的迫切問題。我國保險業目前的狀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是:
1.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中“低通脹”戰略的成功實施,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相對而言,保險供給相對過剩,出現了按保險資本金計算的“供給大于需求”的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這種現象尤為突出,從而造成空前激烈的保險市場競爭,甚至引發了惡性競爭和市場混亂。
2.再保險體系尚未建立。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再保險是實現保險業風險分散和轉移的必要手段,對一國保險業的穩定、持續發展起保障作用。但因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歷史陳因,更由于缺乏資金、技術、人才和組織管理經驗,目前尚未建立與直接保險市場配套的間接保險市場體系。
3.由于保險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保險監管機構、人員、力量相對薄弱,保險監管方法滯后,特別是由于缺乏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再保險市場體系,從而難以對各保險人形成公平、公正且有力的技術約束,造成保險監管不科學,難奏效,對保險業的監管尚處在幼稚階段。
4.我國保險業無論是在承保技術、管理水平、產品創新、人才素質,還是在承保實力等方面,都與國際保險業發達國家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由于我們在參與國際市場的再保險方面積累的經驗較少,在再保險市場組織能力方面的差距更大。
三、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科學選擇
立足于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以來所取得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著眼于我國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和保險市場所面臨的迫切問題,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政策的科學抉擇應采取:有序開放間接保險市場,合理保護直接保險市場。從現
在起,放慢開放直接市場的速度,而立足于完善保險市場結構體系的大局需要,在不斷改革現有國家再保險公司職能和運行模式的基礎上,有條件地引進1-2家外資再保險公司,成立由各家中資保險公司共同參股的全國性再保險公司,從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直接保險市場相配套的再保險市場體系。具體為:
1.選擇性地引進1-2家專業經驗豐富且愿意同中國保險業合作的外資再保險公司,以接受國內各保險公司的分入業務和向國際市場分出高風險業務。
2.由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全國性的再保險公司,以接受國內外各保險公司的自愿分入業務和向國際市場分出業務。
3.改革現有中保再保險公司的經營體制和運作機制,使其由現在的國家再保險機構的角色逐步轉化為商業性的再保險公司,從而形成再保險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局面。
4.加強再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國家應盡快制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以便對再保險市場運行進行規范和引導。
5.加強再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從長遠考慮,逐步形成再保險專門人才的資格考試制度。
總之,間接保險市場是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目前直接保險市場供給相對飽和,而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的情況下,應從實際出發,有序開放間接保險市場,采取引進外資、自身培養等多種形式,盡早培養和形成國內再保險市場體系,以便使巨災風險通過國內再保險市場逐步消化,使剛剛邁上“快車道”的民族保險業步伐更加穩健。同時,完善和發達的再保險市場,可以通過吸收和接納來自國際市場的分入業務,又會形成保險業務收入中一個不容忽視的組成部分,構成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例如,香港200多家保險機構中,有近一半是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門機構。1995年香港保險市場上再保險費收入為48.38億港元,占當年一般直接業務保費的1/3,是香港整體保險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另外,從香港地區的經驗看,在其制定保險產業政策中,采取優先開放間接市場,合理保護直接保險市場的做法,既符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入關”要求,又對保護和促進本地區保險業極為有利,也有助于維護經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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