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當前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存在的問題

時間:2022-03-27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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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當前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是一項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搞好企業所得稅管理,關鍵在于嚴格執法,重點在于規范管理。從2002年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國稅機關的任務更加繁重,在所得稅管理中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僅從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所得稅規范管理的角度談些淺顯的看法。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政策掌握不夠全面。

通過近兩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我們了解到,企業對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全面、掌握不夠準確,特別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政策規定掌握較少,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財務人員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對同一個政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理解。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個企業在2003年度的財務核算中,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小額購置5萬多元列入了遞延資產,而將屬于低質易耗品的批量購置列入到固定資產中;有一個企業隨意延長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當年少提折舊150多萬元。這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影響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成本,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

2、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十分到位。

稅收政策執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國稅發[2002]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理解不準確,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發生合并、分立及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而辦理設立(開業)登記外,其他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為純粹的新辦企業由國稅征管,其他全部歸地稅征管。也有的干部認為多年未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在開始時戶數越少越好,將本應由國稅征管的稅收讓給地稅征管,最后通過與工商部門勾通信息,才知道還有這樣一些企業沒有管理。二是對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屬縣、市中,有五個縣屬于國家級貧困縣,在這些地方的新辦企業可以從新辦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這本身是一個招商引資、促進發展的優勢,但大部分地方都沒有執行。三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少行政審批的規定,象招待費稅前扣除、上繳各種基金、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等一些涉稅審批項目不再事前報稅務機關審批,然而,有少數稅務機關仍然要求企業按照過去的規定先報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執行政策不嚴。在稅收檢查中,多數企業和部分稅務人員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平時不嚴格按政策執行,檢查出問題后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一點,有些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稅務干部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對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責任意識差、執法不嚴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稅前扣除項目審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中,一部分項目有明確的范圍和標準,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項目實際操作中有相當大的彈性和余地,比如會議費、修理費等,不同的企業在這些項目上的特殊情況較多,企業也總是容易在這方面鉆空子,或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而有些稅務機關為圖省事或沿用稅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為的定標準,定基數,定罰款,缺乏依法征稅的嚴肅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稅法傷失應有的剛性。

4、監管地稅務機關對監管企業日常監管不深入。

一是監管企業日常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手續,稅款不在監地繳納,與當稅務機關的業務往來相對較少,接受監的意識較差。二是企業違規操作現象比較多,對上級主管單位一個報表數據,應付經營業績考核和獎金分配,對當地稅務機關又是一個報表數據,應付稅務稽查,所得稅政策規定只要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時進行了納稅調整就不再補稅處罰,雖然企業的年度申報表經過監管地稅務機關的審核簽字,而由于上級稅務機關不可能對每一份報表資料都進行復核并與匯總資料核對,所以漏洞較多。企業違反稅法的現象較為普遍,從每年的監管企業稅收檢查情況看,沒有一個企業不存在偷稅問題,稅收流失的情況普遍存在。三是監管和檢查力度不夠。管理部門日常深入企業較少,對企業的經營業務活動缺乏了解和有效地監督,年度監管檢查在次年下半年才進企業,而稅務稽查由于時間較緊、工作量大,也只是就帳查帳,很難查出實際問題。政策雖然規定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應于次年的6月30日(少數企業是8月31日)以前將上級稅務機關的反饋單送達當地稅務機關,而許多企業不按規定時間送達反饋單,甚至根本就沒有反饋單,影響了監管地稅務機關按規定對其進行監管檢查和對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查處。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1、稅收宣傳不夠深入,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不暢。

納稅人對稅法的了解不全面、準確,甚至一知半解的主要原因,應歸于稅務機關對稅法宣傳的深度不夠,宣傳形式較少,且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納稅人準確了解、經常性了解稅法的渠道不暢。為增強稅法宣傳的聲勢,各地都已開展了十二個稅法宣傳活動,但都是形式多、內容少,過場多、實質內容少,表面的東西多、深入實際的少,看起來聲勢浩大,而實際效果很差。再者,稅收政策的、貫徹是在稅務系統內部從上而下進行的,并且多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傳達,而通過報刊宣傳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國稅務報》和《中國稅務》兩種刊物,并且這兩種刊物的訂閱面而比較窄,占納稅人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手中沒有這些政策資料。而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中,開會傳達的太少,印發到納稅人手中的資料也很少,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較少且不暢通。我們不妨以稅務干部自身對稅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來作比較,很多日常執行政策在稅務系統內部的傳達面也是很窄的,而納稅人就更不用說了。

2、監督制約機制不到位,企業依法納稅的意識較差。

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執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對政策了解不夠,對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學、合理的監督、考核機制。第一,如果上級對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檢查考核多一點、嚴一點,就不會有本應由國稅征管的企業讓給地稅征管的情況,對政策理解的偏差也會得到糾正。第二,稅收收入計劃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學,現在上級下達分稅種的收入計劃,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長比率的辦法,然而,企業所得稅收入除了與經濟增長有關,還與重點稅源企業的經濟效益狀況緊密相關,受多種因素影響,不完全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增長,而計劃考核主要應考核稅源管理、稅基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申報入庫率等征管質量指標,不科學的考核制度,使有些地方為完成年度收入任務,不惜犧牲企業應得的利益,對應給予減免的稅收而不減免。第三,關于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問題,是國稅機關機關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優化稅收服務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認為,一方面,由于重新進行企業所得管理的時間不長,很多方面也還在摸索階段,減少審批事項,會對加強所得稅征管不利,另一方面,認為這樣是對自身權利的削弱,有些不情愿。

另外,稅務機關受人情觀、面子觀的影響,執法不嚴肅,隨意性較大,違法不糾,或避重就輕,與企業討價還價。而多數企業依法納稅的意識淡薄,比較缺少從內部、從經營管理的大局著眼來提高經濟效益的觀念,沒有依法納稅光榮的意識,而總認為稅收是繳給國家了,所以,平時不嚴格按規定進行財務核算,稅務檢查時采取軟磨硬拖等多種手段,能少繳一點就少繳一點。

3、干部接受鍛煉機會相對較少,缺乏考核激勵機制。

一方面,從94年以后的8年時間,國稅部門幾乎沒有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日常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稅務檢查很少涉及到所得業務,鍛煉的機會特別少,而新的企業所得稅分享改革政策執行后,沒有對干部進行必要的、系統的教育培訓,占國稅干部大多數的中青年干部,沒有接觸過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學習的機會也較少,這是比較客觀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個人考核、工作考核中,缺乏學與不學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的考核機制,素質的高低、工作質量的好壞,沒有與待遇分配掛鉤,仍然存在端鐵飯碗、吃大鍋飯的問題,干部的選拔任用也不是完全與人員素質、工作和學習的積極性及工作質量掛鉤,由于激勵機制不健全,廣大干部缺乏自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由于考核辦法不科學,干部沒有學習和上進的緊迫感,素質得不到應有的提高。

4、監管機制存在缺陷,企業缺乏依法接受監管意識。

對財務由上級企業統一核算、所得稅統一繳納的企業分支機構,由于匯總納稅地稅務機關不能完全控管,稅法規定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實行監管,這樣的機制存在幾個問題難以解決。一是企業的稅款繳納、財務管理都在上面,監管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沒有很強的控制手段,存在“兩張皮”現象,名為監管,實際未管。二是監管地稅務機關由于本身工作任務較重,被監企業實現的稅金又不歸當地的任務,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傾向。三是稅務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同一類企業的各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不一致,申報資料、檢查處理資料互相封閉,不能共享,影響了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也給企業偷稅以可乘之機。四是企業由于受當地稅務機關控制較少,缺乏依法接受監管意識,納稅資料報送不及時甚至不辦理申報手續,特別是某些不需要在當地領購發票的納稅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規定依法接受監督管理,或者與當地稅務機關達成默切,稅務機關放松對申報資料的審核,企業有意編造虛假的數據或按照上級企業的授意編造數據,以應付業績考核,同時也形成了稅收漏洞。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解決企業所得管理問題的主要途徑1、強化宣傳,優化服務,疏通稅法宣傳渠道。

宣傳好稅法,使之正確地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應盡之責。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同時,搞好稅收服務,結合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收服務活動,經常深入到企業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了解企業在稅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時為其提供政策咨詢、辦稅輔導等服務。拓寬企業學習、了解稅法的渠道和方式,組織企業征訂《中國稅務》、《中國稅務報》等報刊,定期將上級下發的新的、適用的、具體的稅收政策印成小冊子向企業發放,使企業隨時掌握最新的政策規定。這樣既有利于將政策及時貫徹落實到位,也有利于降低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要通過開展經常性的稅收宣傳和優質的稅收服務,增強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辦稅能力。

2、加強征管,強化監督,嚴格執行稅收法規。

解決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征管,嚴格執行政策,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首先,國稅機關應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管理。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出的問題來分析,很多是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是國稅機關平時沒有對稅收政策進行深入的研究,沒有針對具體的征管實際研究落實政策的具體措施,使很多政策規定沒有落到實處。要加強日常征管,堵塞稅收漏洞,防范偷漏稅問題的出現,理順稅收管理秩序。其次,國稅機關必須做到嚴格執法。決不能因為要完成收入任務而對應給予的減免稅不予減免,實際上如果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創造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良好環境,才是稅收增長的長遠之計;決不能認為減少行政審批是對國稅機關權力的削弱,而實際上有很多應該行使的權力,我們并沒有很好地行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稅收漏洞;也決不能因為照顧關系、拉不下面情而放松執法,這實際上會造成稅收管理秩序的混亂,形成更大的稅收漏洞,結果是關系沒有照顧好,稅收任務也難以完成,嚴格地講是一種失職、瀆職行為,甚至可能違法。第三,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的、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將稅收執法的結果與年度考核獎勵掛鉤,形成上下級之間、征納稅雙方之間相互聯動的監督制約機制。第四,加強對偷稅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展全面的稅收檢查,同時抓好執法型的重點檢查,對明知故犯、累查累偷的納稅人,從嚴查處,不講情面,不手軟,使偷稅者付出較高的代價,增加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從根本上減少稅收違法現象的發生。

3、加強教育,注重激勵,提高政策業務素質。

在干部素質提高方面,要堅持一手抓教育培訓,一手抓自學成才。第一,現在我們的工作計劃中培訓的內容比較多,培訓班辦了不少,而效果不是很好。一是因為培訓的時間不可能很長,培訓的內容只是簡單的、粗線條的東西。二是因為多數培訓是在走過場,應付差事,不講求效果,反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多舉辦時間在一個月至三個月的中期培訓班,多舉辦針對實際、著力解決具體問題的研討性培訓班,以增強培訓的效果。第二,除了搞好教育培訓外,提高每個人自覺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是素質提高的關鍵,要建立激勵機制,對愿意學習、積極自學、考試成績突出、勤奮鉆研稅收業務的干部,給予精神、物質方面的獎勵,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優先考慮,在全系統創造一種崇尚學習、尊重知識、爭當先進的氣氛,形成人人愛學習、個個鉆業務的良好氛圍氛圍,以提高全體干部的整體素質。

4、健全機制,加強監管,認真開展監管檢查。

搞好監管企業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應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強監管。首先,理順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機制,對確需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進一步明確各級機關的監管職責,對能實行就地管理的,盡量不要實行匯總納稅,能由監管地行使的權限,就不要由上級行使,以減少漏洞。其次,重抓日常管理,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日常管理和申報資料的審核,監管地稅務機關要象對待本地納稅企業一樣,加強對監管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發票使用管理,認真審核企業的申報資料,上下級稅務機關在企業的申報數據和匯總納稅數據方面實行共享,嚴格“反饋單”傳遞時間,改從監管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傳遞為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傳遞。第三,加強對監管企業的納稅檢查,規定每年進行檢查的時間和檢查面,所有匯總納稅企業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并將此項檢查列入年度專項檢查的一部分,在規定時間內各地同時進行,統一政策口徑,統一處罰標準,檢查處理結果在各級稅務機關相互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