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日本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時間:2022-03-27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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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當今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之一,這個國土面積38萬平方公里,人口1.2億多的國家,在二戰結束至今的60年間,從一個千瘡百孔,經濟瀕臨崩潰的“戰敗國”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強國。與其經濟發展同步,日本的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也經歷了一個飛躍發展的過程。日本6000多萬就業人口,工傷發生率卻很低。2004年,全國因勞動工傷(含交通事故)死傷(傷,包括受傷休息4天以上者)僅12.3萬人,工傷發生率約為2.05%。其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僅274件,工傷死亡人數為1620人。同時,日本的工傷致傷致殘人員,都能得到良好的補償。工傷康復事業設施先進、管理周到,有很強的容納能力,完全能夠滿足全國需求,全社會給予了極高的認可。
基本概況
工傷保險在日本稱“勞災保險”。日本對勞災保險的定義是“為受到業務災害或上下班災害的勞工或其遺族,發放必要的保險給付的制度。”
日本的工傷保險是一個強制性的保險制度并由政府機構進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員。雇員人數不到5人的農業、林業和漁業企業的雇員,可以進行自愿的保險;海關和公共雇員實行特別的制度。在日本還有私營保險機構提供的工傷保險項目,可分為兩類,一是雇主責任保險,是一種強制性自動責任保險,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據侵權法提出的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二是補充賠償保險,覆蓋了投保的雇員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確的補充性賠償(指依據工人事故賠償規定之外的部分)。
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傷保險費(即勞災保險費)全部由企業雇主繳納,國庫在財政預算范圍內可以進行補貼。雇員一般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雇主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保險費率(見表1)和企業工資總額進行核算。
日本勞災保險費率(2003年4月1日修訂)費率%序列企業
12.91水力發電設施和水道等建設企業
8.72金屬礦業、非金屬礦業(石灰石礦業除外)
6.93采石業
5.94林業
5.35石灰石礦采掘業
5.26海面漁業
4.07海洋養殖業等
3.28其它礦業
3.19港灣裝卸業等
3.010鐵道建設事業
....
0.5.煙草、鐘表、倉庫、供水等行業
注:1.序列按費率高低依次排列,最高12.9%,最低0.5%。
2.表上1—10序列號,為費率最高的前十位。
具體到單個企業的繳費,還要根據約前3年的費率,算出后3年的費率,目前全國的參保單位為265萬個,有4700萬人參保,勞動者個人不繳費,不搞實名制。企業可以通過協會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勞動基準局繳費。一般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1日期間(日本的財政年度都從4月1日開始)為下一年繳清。與此同時,核定前一年的繳費情況(基數),多退少補,先繳費、后核定。2004年,日本全國工傷保險費收入為11934億日元,支出11264億日元。當期結余707億日元,滾存結余76990億日元,儲備相當豐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每年注入資金13億日元,雖然比例不大,但表明政府對工保險事業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但也有一個例外,即若因通勤事故而導致的工傷,雇員在領取療養補貼時也要繳一部分費用,從雇員領取的修歇工補貼中扣除繳納。日本人認為,通勤事故雖列為工傷,但其性質與一般工傷不同,雇主責任較輕,因此讓受益的工人負擔一部分費用比較公平。
行業費率和費率浮動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以支定收,全國統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是必須的、強制性的。日本的工傷保險行業費率劃分細密,共分8大產業51個行業,最高行業費率為12.9%(如水電建設),最低行業費率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業都附加0.1%通勤事故保險費率。日本規定,在雇主繳納的職業傷害保險費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費用。這樣,最高行業費率為最低的近25倍。行業費率是依據各行業工傷事故狀況由厚生勞動省確定,并且根據情況變化,每3年調整一次。
在行業費率的基礎上,對各企業確定繳費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對“連續事業”(工廠、商店等)確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費;二是對“有期限事業”(土建工程等)確定繳費的絕對額。
為促使企業注意安全、減少工傷事故,日本實行的是費率浮動制度。大體的方法是:根據企業前3年實際支取工傷保險金占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比例劃檔,75%以下的降低費率,在75%~85%之間的不變,在85%以上的提高費率。降低和提高費率的最大幅度為40%。例如某企業所在行業的標準費率是2.0%,那么它的浮動費率區間為1.2%~2.8%。對有期限事業,按30%的幅度調整其繳費絕對額。
認定條件
(1)在規定勞動時間內或加班時間內,在業務場地內從事業務時受傷認定為工傷;但勞工在就業中因私事(私人行為)或因逃脫業務的故意行為而受到災害時,勞工故意引起災害時,勞工因個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災害時,因地震、臺風的天災地變而引起災害時發生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2)因事業場所的設施、設備或管理狀態等引起的災害認定為工傷。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從事相關的業務,雖然是離開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為是根據勞動契約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場所在何處,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為,而是從事一般性業務,在沒有能否定其為業務災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認定為工傷。
(4)如能滿足下列3個條件,原則上可認定為職業病:
①勞動場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傷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發病的經過及病態與有害因素有關。
(5)所謂通勤傷害(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徑(無脫逸或中斷)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發生的傷病、傷殘、死亡事故。
①勞工的住宅和就業之間的交通往復行為,必須被認定為是與業務有密切關聯。在此情形下,為了避免遲到或擁擠而早出等,在時間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時間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認定與就業有關系。
②所謂“住宅”是指勞工所居住的家庭場所,也是勞工為了就業的根據地。因此,勞工在就業場所附近租屋,從那里上下班時,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謂“合理的路徑”,即往返于住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路徑,即一般所認為的合理路徑。如果是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徑,即使是復雜的路徑,都可以認定為合理路徑。
④所謂“脫逸或中斷往復路徑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與就業和上下班沒有關系的目的而脫離合理的路徑。所謂中斷,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徑上做出與上下班無關的行為。但下列行為不視為脫逸或中斷:購置日用品及其他類似的活動;接受職業培訓和能力開發一類的活動;行使選舉權或類似的政治活動;接受醫療機構治療或類似活動。
基金支付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一旦員工發生工傷,費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擔費用;但因雇主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工傷、雇主未繳保險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管理機構一方面支付給員工保險金,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額或部分的“特別費用”,實際上還是由雇主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責任。
受傷者既可以請求工傷補償又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補償損失的差額部分。所有的工傷醫療費都可以得到補償。因工致傷者可以在工傷事故醫院或者專門指定的醫院免費就醫,也可以自由選擇在其他的醫院就醫,然后要求補償醫療費。
保險的給付包括療養(治療)補償給付、休業補償、年老、遺屬補助等。這方面的支付比較復雜,主要項目有:
(1)職工在發生工傷后,有專門的工傷醫院進行治療,全國有36所工傷醫院,工傷人員所有治療費全由工傷保險費支付;
(2)職工在因工傷事故不能上班領不到工資時,從歇業第四天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每天支付相當基本工資的60%全額;
(3)殘疾補償給付則根據其傷殘的等級給付年金或一次性補貼;
(4)因工傷事故死亡給予遺屬年金或一次性補貼、喪葬費;
此外還有護理補償給付等。
勞動福利事業的支付更為廣泛,包括康復治療、遺屬生活、勞動規章的更改、勞動條件的改善等。
日本工傷保險的給付制度審理比較嚴格。據大阪南勞動基準署看到的情況:2004年腦、心臟疾病工傷審核的合格成功率僅為36%。法律規定傷殘等級為14個,1至7級是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這樣就必須按時發給工傷保險年金。8至14級是不影響勞動能力的,只發給一次性賠付。傷殘等級認定要待治療終了和癥狀固定后才能認定。工傷保險的給付流程為:發生工傷后,首先由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提出保險給付的請求,遞交當地勞動基準署,勞動基準署署長簽字同意受理后,由勞動保障審查官進行審查,并必須在60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異議本人可要求復議,提出再審查請求。60日以內再審查的結果要提交厚生勞動省勞動保險中央審查會審議裁決。對裁決有異議可提請司法訴訟,得出終審結論。工傷保險也可以不經過中央審查,直接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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