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剩余勞動力新探

時間:2022-03-26 01:19:00

導語:農村剩余勞動力新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剩余勞動力新探

一、中外剩余勞動力定義述評

“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說。首先提出“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或為負數的勞動力為剩余勞動力”這一概念的是美國著名(古典學派的)發展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1954年劉易斯在英國《曼徹斯特學報》上發表了題為《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的論文。在論文中,劉易斯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視為一個空間分布上的非均衡過程。這一般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而言,都存在一種“二元經濟結構”,即以尋求利潤為目的的城市現代工業為代表的資本主義部門和以農村傳統的自給自足,僅以維持生計而非追逐利潤為目的農業部門為代表的所謂非資本主義部門。此種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征是,經濟發展仰賴于現代資本主義部門的資本增殖與擴張,并有可能不斷吸納傳統的非資本主義的農業部門的勞動力;而傳統農業由于技術停滯,土地擴展的限制,特別是農村人口增長迅速,資本性投入物少,故這一部門的勞動力極為豐裕,因而形成了“在那些相對于資本和自然資源來說人口如此眾多,以致在這種(二元)經濟的較大部門里,勞動的邊際生產率很小或等于零,甚至為負數的國家里,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有些作者已經注意到農業部門中這種‘隱蔽’失業的存在,并說在所有情況下家庭擁有土地是如此的少,以致如果有些家庭成員找到其他工作,則剩下的成員仍可以耕種他們所擁有的土地。”(A.劉易斯,1989,3)A.劉易斯接著指出:“但是無論邊際(勞動)生產率是不是零或很小,這對我們的分析并不重要。在這些經濟里,勞動力的價格是僅夠維持生活的最低工資。因此,只要按這種價格提供的勞動力超過需求,則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保ˋ.劉易斯,1989,4).劉易斯認為,城市現代工業部門的邊際生產率高于農村傳統農業部門,兩個部門的勞動者工資存在很大差距,且城市工業部門由于不斷擴展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鄉—城市之間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即無制度障礙)的前提下,便發生了傳統農業的剩余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的轉移,然而又由于傳統農業勞動力近乎無限供給的性質和城市工業部門存在失業,吸納勞動力畢竟有限,故現代工業部門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只能略高于農業部門勞動者維持生計的收入水平。“資本主義部門由于指剩余再投資于創造新資本而擴大,并吸收更多的人從維持生計部門到資本主義部門就業。剩余越來越多,資本形成也越來越大,而且這個過程要一直維持到剩余勞動力消失為止”(A.劉易斯,1989,12)。這便是在A.劉易斯“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框架內,邊際生產率為零值甚至為負數的勞動力乃是剩余勞動力的經典定義。

對于西方學者的這一概念,我們的評價是:第一,他們對發展中國家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理論概括無疑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因而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農業剩余勞動力產生的基礎。第二,“零值邊際生產率”的剩余勞動力概念運用西方經濟學的邊際分析方法,從增量變化的動態角度描述發展中國家剩余勞動力及成因,對發展經濟學的宏觀結構分析提供了成功范例,這無疑是劉易斯等人的重要理論貢獻。第三,然而A.劉易斯等人以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定義農業剩余勞動力也存在缺陷,這主要是:其一,這一定義是以技術長期停滯,且其他生產要素(土地,資本等)不變的傳統農業為前提的,但當代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早已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不同階段上,遠非典型的傳統模式,完全不考慮農業轉型期農業技術進步與人力資本投入和貢獻等因素,顯然與事實不符。其二,采用零值邊際生產率來界定是否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一個致命缺陷是,它將農業與現代工業視為同質性產業,忽視了農業是一種廣泛依賴外部自然條件(如生態環境,氣候等)的風險性弱質產業。與工業生產的外部環境相對固定相比,農業生產不僅依賴土地、勞動力、資本投入的變化,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然條件的優劣與變化。舉例來說,同等量的要素投入在災害年份的產出不僅遠低于風調雨順年份的產出,而且可能會顆粒無收。故以災害年份邊際生產率下降為零或為負來判定農業中存在剩余勞動力是否有效是值得懷疑的。

“地—勞比率變動”說。針對A.劉易斯等人的“零值邊際勞動率”定義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的事實不符的缺陷,中國學者郭熙保、宋林飛等人提出新的定義標準。郭熙保的判別標準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長期呈下降趨勢時,我們認為該國(或地區)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對這個新定義,郭熙保在所做解釋中強調,按勞動力平均耕地面積的變動與按區域人口平均耕地變動是有區別的,即勞均耕地的下降不一定意味著人均耕地的下降。他指出這一新定義重在強調勞均耕地變動的長期趨勢而非短期波動,如果國家或地區勞均耕地面積幾十年均呈下降之勢,則農業剩余勞動力存在。其主要理由是:①在農業技術停滯的社會里,農業勞動力的增加導致農業勞動邊際生產率下降,甚至降到零。在這種情況下,農業剩余勞動是肯定存在的,同時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是下降的;②在農業技術進步的社會里,農業勞動者增加可能不會降低勞動邊際生產率,反而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總產量,因為技術進步使土地生產率提高了。但是只要農業勞動力人數增加得比耕地面積更快,使勞動耕地面積下降,農業剩余勞動就仍然存在。(這是由于每個勞動者占有耕地面積的減少,一般說來,抑制了農業技術進步,尤其是機械技術進步,規模經營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增長潛力的充分發揮。)假若有一部分勞動者從土地上撤出,這些潛力將會充分發揮出來,使剩下的農業勞動者生產率更高,從而使農業生產更快地增長,而不是下降。③郭熙保認為,根據農業勞動者人數與耕地面積的長期時間序列資料可以比其他剩余勞動力定義更簡便更容易識別一國或一個地區是否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

我們認為,郭熙保以經驗觀察為依據從地—勞變動的長期下降趨勢來定義剩余勞動力這一點是有價值的,同時也與中國和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事實相符。但他的定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就是:第一,若從農業邊際勞動生產率變化這一基本點出發,勞均耕地面積下降只是剩余勞動力存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農業生產其他要素(如資本)以及技術進步、自然條件等內生變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礎,確定剩余勞動力存在及其數量多少有很大的隨意性。特別對于土地資源等天然稟賦條件差異極大的國家(如美國與中國、日本等),很難用統一的尺度測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及其規模,郭先生在論證他的新定義的正確性時,還用美國、日本1880~1980年間地—勞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證出美、日在農業發展中不存在剩余勞動力的結論,他指出美國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由1880年的11.68公頃,增加到1980年的105.58公頃,增加了8.13倍,同期日本勞均耕地由0.3公頃增加到0.78公頃,增加了1.6倍。(郭熙保,1995)。此外,韓國和我國臺灣省1953-1988年勞均耕地分別由0.32公頃和0.53公頃,增加到0.62公頃和0.72公頃。于是他認為韓國和臺灣省也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其實,郭先生忘記了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韓國、臺灣省之所以出現勞均耕地面積上升的長期趨勢的這一段時間,恰恰正是這些國家或地區不斷存在剩余勞動力,又不斷轉移這些剩余勞動力的過程。這怎么能說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呢?根據郭在《農業發展論》一書中表6-3(郭熙保,1995)提供的數據,韓國、臺灣省農業就業勞動力1953年分別為5997000人和1647000人,到1988年分別降到3475000人和1238000人,分別減少252萬和40萬人之多,這些減少的勞動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勞動力又是什么?如果1988年以后農業勞動力繼續減少,從而地—勞比率繼續上升,也是不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證據與理由么?由此可見,按照郭先生的新定義來斷判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存在與否,顯然難以自圓其說的。

1982年宋林飛對江蘇南通的農村勞動剩余問題進行調研時,提出了測算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為剩余,表示農業勞動力剩余度,A為農業總勞動力,F為農田耕作所需的勞動力,其中F=總耕地/x畝/勞動力,“x畝/勞動力”表示每個勞動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積。確定x涉及兩個參數:(1)每畝需要的勞動日數(用D表示);(2)每個勞動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勞動日數(用L表示)則X=L/D。宋先生用這一公式測得江蘇南通縣農業勞動力的剩余度為56.8%。(宋林飛,1996)。宋林飛關于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測定方法與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勞均耕地面積為尺度來判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測定方法是靜態的而非動態的趨勢,并且在每個勞動力負擔耕地面積中加入了兩個變數:單位勞動力耕種單位耕地的日時數和單位勞動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數。宋林飛的定義及測定方法充分考慮農業勞動時間存在季節差異,非常符合農業生產的實際。這與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廣泛采用的(農業)工時及工時的邊際生產率的升降來確定剩余勞動力思想是一致的。從這方面講宋的定義和測量方法比郭的定義更進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們認為宋林飛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及測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慮農業生產要素投入和農業技術進步等項變動因素對單位勞動力負擔耕地的影響。此外,對單位勞動力年量高工時限度的設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風俗習慣的巨大差異,特別是不同區域因地勢、氣候、水土光熱等資源條件的不同,單位耕地上投入的勞動工時差別更為巨大。再加之農業技術進步(如免耕法的推廣,產業化育種等)以及資本性投入(農業機械、排灌設備的使用)都隨時影響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的變化。因此,宋的定義及其測量模型,對某一點上,同質性小區域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測定可能是有價值的,換言之,這一定義模型難以成為具有普遍經濟學意義的概念。

最后須要指出的是以地—勞比率為基礎,郭和宋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均將側重點放在農業的種植業上,事實上除種植業外大農業的其他產業如林業、養殖業、畜牧業、漁業以及家庭副業中是否存在剩余勞動力是絕不能用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及其變動來測定的,這也是郭熙保、宋林飛地—勞比率變動測定法的重大局限性之一。

國際標準比較法—H.錢納里“發展模型”。1975年西方著名經濟學家H.錢納里構建了“世界發展模型”。H.錢納里采用庫茨涅茨統計歸納法對全世界101個國家1950-1970年的社會統計指標(含27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以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NP)為因變量(Y),其他27個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為自變量(X[,n])的回歸模型——“世界發展模型”。根據這一回歸模型,H.錢納里劃分了人均GNP小于100美元到大于1000美元等9個等級的“標準結構”量表。根據這一量表可以確定與不同等級相應的27種社會經濟指標的標準數值。各個國家或地區便可將自身的實際與這一“標準結構”進行比較從而找出其發展的差距。從H.錢納里的“標準結構”模型中,我們可以發現人均GNP=800美元這一等級下第一產業(該模型稱之為初級產業)勞動力是總勞動力比例的30%,當人均GNP=1000美元這一等級時,第一產業勞動力比例降到25.2%(H.Chenney,M.Sycquin,1975,38)。宋林飛根據錢納里“標準模型”對中國農業勞動力剩余率的測定為16%,在用庫茨涅茨系數對中國價格扭曲因素在錢氏模型高估作了修正后,計算出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剩余率(他稱為不合理配置率)為13.8%,(宋林飛,1996)。筆者按1995年中國的人均GNP等級為800美元左右,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比例為52.2%的實際數據,與錢氏標準模型相比較,并同樣扣除價格扭曲因素,測得當年的剩余勞動力率為16.4%。若按1995年全國總勞動力6.89億為基準計算,當年農業剩余勞動總量為1.13億,與90年代中期官方和國內經濟學家估計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在1.3-1.5億相比,用錢氏標準模型測得的這一數字顯然存在低估的偏差。我們認為H.錢納里模型為各國測定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數量比例提供了一個標準,這是很有比較研究價值的模型,但是它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各國千差萬別的國情條件,除了各國社會經濟指標通過回歸構成了一種純粹形式或馬克斯·韋伯稱之為“理想型”模式之外,更忽略各國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響,例如滯留于中國農村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由于人為的城鄉戶籍制度壁壘而不是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不能流動和轉移,這與世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情形迥然相異。因此將適用大多數國家發展趨勢和特點的模式來套中國農村和農業的情形,很難得出對中國測定農業剩余勞動力有用的結論。

二、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新定義

根據中國農村現行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利用的經驗事實,我們試對農村勞動力剩余及其相關概念重新定義如下:

1.農村勞動力:指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社區的人口中15-64周歲的男性和女也與中國和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事實相符。但他的定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就是:第一,若從農業邊際勞動生產率變化這一基本點出發,勞均耕地面積下降只是剩余勞動力存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農業生產其他要素(如資本)以及技術進步、自然條件等內生變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礎,確定剩余勞動力存在及其數量多少有很大的隨意性。特別對于土地資源等天然稟賦條件差異極大的國家(如美國與中國、日本等),很難用統一的尺度測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及其規模,郭先生在論證他的新定義的正確性時,還用美國、日本1880~1980年間地—勞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證出美、日在農業發展中不存在剩余勞動力的結論,他指出美國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由1880年的11.68公頃,增加到1980年的105.58公頃,增加了8.13倍,同期日本勞均耕地由0.3公頃增加到0.78公頃,增加了1.6倍。(郭熙保,1995)。此外,韓國和我國臺灣省1953-1988年勞均耕地分別由0.32公頃和0.53公頃,增加到0.62公頃和0.72公頃。于是他認為韓國和臺灣省也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其實,郭先生忘記了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韓國、臺灣省之所以出現勞均耕地面積上升的長期趨勢的這一段時間,恰恰正是這些國家或地區不斷存在剩余勞動力,又不斷轉移這些剩余勞動力的過程。這怎么能說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呢?根據郭在《農業發展論》一書中表6-3(郭熙保,1995)提供的數據,韓國、臺灣省農業就業勞動力1953年分別為5997000人和1647000人,到1988年分別降到3475000人和1238000人,分別減少252萬和40萬人之多,這些減少的勞動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勞動力又是什么?如果1988年以后農業勞動力繼續減少,從而地—勞比率繼續上升,也是不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證據與理由么?由此可見,按照郭先生的新定義來斷判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存在與否,顯然難以自圓其說的。

1982年宋林飛對江蘇南通的農村勞動剩余問題進行調研時,提出了測算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為剩余,表示農業勞動力剩余度,A為農業總勞動力,F為農田耕作所需的勞動力,其中F=總耕地/x畝/勞動力,“x畝/勞動力”表示每個勞動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積。確定x涉及兩個參數:(1)每畝需要的勞動日數(用D表示);(2)每個勞動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勞動日數(用L表示)則X=L/D。宋先生用這一公式測得江蘇南通縣農業勞動力的剩余度為56.8%。(宋林飛,1996)。宋林飛關于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測定方法與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勞均耕地面積為尺度來判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測定方法是靜態的而非動態的趨勢,并且在每個勞動力負擔耕地面積中加入了兩個變數:單位勞動力耕種單位耕地的日時數和單位勞動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數。宋林飛的定義及測定方法充分考慮農業勞動時間存在季節差異,非常符合農業生產的實際。這與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廣泛采用的(農業)工時及工時的邊際生產率的升降來確定剩余勞動力思想是一致的。從這方面講宋的定義和測量方法比郭的定義更進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們認為宋林飛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及測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慮農業生產要素投入和農業技術進步等項變動因素對單位勞動力負擔耕地的影響。此外,對單位勞動力年量高工時限度的設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風俗習慣的巨大差異,特別是不同區域因地勢、氣候、水土光熱等資源條件的不同,單位耕地上投入的勞動工時差別更為巨大。再加之農業技術進步(如免耕法的推廣,產業化育種等)以及資本性投入(農業機械、排灌設備的使用)都隨時影響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的變化。因此,宋的定義及其測量模型,對某一點上,同質性小區域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測定可能是有價值的,換言之,這一定義模型難以成為具有普遍經濟學意義的概念。

最后須要指出的是以地—勞比率為基礎,郭和宋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均將側重點放在農業的種植業上,事實上除種植業外大農業的其他產業如林業、養殖業、畜牧業、漁業以及家庭副業中是否存在剩余勞動力是絕不能用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及其變動來測定的,這也是郭熙保、宋林飛地—勞比率變動測定法的重大局限性之一。

國際標準比較法—H.錢納里“發展模型”。1975年西方著名經濟學家H.錢納里構建了“世界發展模型”。H.錢納里采用庫茨涅茨統計歸納法對全世界101個國家1950-1970年的社會統計指標(含27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以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NP)為因變量(Y),其他27個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為自變量(X[,n])的回歸模型——“世界發展模型”。根據這一回歸模型,H.錢納里劃分了人均GNP小于100美元到大于1000美元等9個等級的“標準結構”量表。根據這一量表可以確定與不同等級相應的27種社會經濟指標的標準數值。各個國家或地區便可將自身的實際與這一“標準結構”進行比較從而找出其發展的差距。從H.錢納里的“標準結構”模型中,我們可以發現人均GNP=800美元這一等級下第一產業(該模型稱之為初級產業)勞動力是總勞動力比例的30%,當人均GNP=1000美元這一等級時,第一產業勞動力比例降到25.2%(H.Chenney,M.Sycquin,1975,38)。宋林飛根據錢納里“標準模型”對中國農業勞動力剩余率的測定為16%,在用庫茨涅茨系數對中國價格扭曲因素在錢氏模型高估作了修正后,計算出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剩余率(他稱為不合理配置率)為13.8%,(宋林飛,1996)。筆者按1995年中國的人均GNP等級為800美元左右,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比例為52.2%的實際數據,與錢氏標準模型相比較,并同樣扣除價格扭曲因素,測得當年的剩余勞動力率為16.4%。若按1995年全國總勞動力6.89億為基準計算,當年農業剩余勞動總量為1.13億,與90年代中期官方和國內經濟學家估計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在1.3-1.5億相比,用錢氏標準模型測得的這一數字顯然存在低估的偏差。我們認為H.錢納里模型為各國測定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數量比例提供了一個標準,這是很有比較研究價值的模型,但是它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各國千差萬別的國情條件,除了各國社會經濟指標通過回歸構成了一種純粹形式或馬克斯·韋伯稱之為“理想型”模式之外,更忽略各國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響,例如滯留于中國農村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由于人為的城鄉戶籍制度壁壘而不是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不能流動和轉移,這與世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情形迥然相異。因此將適用大多數國家發展趨勢和特點的模式來套中國農村和農業的情形,很難得出對中國測定農業剩余勞動力有用的結論。

二、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新定義

根據中國農村現行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利用的經驗事實,我們試對農村勞動力剩余及其相關概念重新定義如下:

1.農村勞動力:指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社區的人口中15-64周歲的男性和女移與對策》,《社會學研究》1996年第2期。

⑥H.Chennery,M.Sycquin,PatternsofDevelopment,1950-1970,OxfordUniversitypress,1975.

⑦加里.貝爾克等(人力資本,生育率與經濟增長》,《政治經濟學雜志》98卷,1990年。

⑧羅伯特.盧卡斯:《論經濟發展機制》,《貨幣經濟學雜志》22卷1980年。

⑨費景漢,G.拉尼斯《勞動剩余經濟的發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⑩S.加塔克,K.英格森特《農業與經濟發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