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研究

時間:2022-05-08 09: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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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研究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證據保全意識不斷增強,公民開始普遍使用手機拍攝、錄音錄像等方式來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在行政訴訟中,公民作為行政相對人,其所提供的視聽證據仍然處于沒有明確的合法地位的狀態。筆者旨在論證行政相對人所提供的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張司法實踐予以采信和認可,以期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視聽證據;合法性;合理性

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通常采取被告方單方舉證的方式,常出現證據鏈條缺陷,爭端無法得到合理有效解決等問題。對此,盡管學界已經有學者提出一些可行建議,不過大都是僅針對行政主體一方的證據完善而提出的改善措施。因此,筆者立足于行政訴訟中“兩造恒定”的基點,初步探尋出解決該問題的可行性方案———適當的采信行政相對人一方采用手機錄音錄像而取得的視聽資料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從而擺脫以往訴訟證據采信中顧此失彼的臼窠,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及整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僅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存在局限性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拍攝、錄音等從而取得視聽資料,是行政機關常用的收集證據的方式之一,其效力也往往被有關法律明示或者默示的進行了認可。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行政主體收集的證據可能由于缺乏連續性、完整性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而存在著許多問題:(一)公開度不夠。行政機關錄制視聽資料屬行政信息,是行政執法主體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所制作并保存的各類“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原則上應予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但法律還設有不予公開的兩類情形。這些情形的規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相對人在要求被告舉證時,受到了阻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執法不規范的現象有了可乘之機。(二)行政機關記錄拍攝時可能存在的各項問題。執法記錄開啟和截止點具有不確定性;執法記錄中可能存在的技術中斷和人為中斷問題;由于沒有第三方中立保存和監督,記錄設備人為空間大,無法完全規避可能被刪除或修改的暗角。以上都給探明案情造成難度,并且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針對于上訴問題進行規范,這極可能導致一方提供的證據具有主觀選擇性、片面性和偏向性,使得證明力甚微,最終導致實體正義的缺失。

二、采信行政相對人一方提供視聽證據的理論支撐

(一)合法性論證。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明確了視聽資料的證據地位。《行政訴訟法》第32條確立,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由原告提供證據的可能。兩條規定相結合,可知行政相對人具有提供視頻、錄音、錄像等證據的主體資格。其所提供的證據效力的具體規定如下:1.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一規定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嚴格的規定進行了適當放寬。2.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做出解釋:“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的三種具體情形,此規定與2002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立法意圖一脈相承,適當放寬同時也規范了公民獲取的視聽證據的方式及范圍。(二)合理性論證。1.行政訴訟價值理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價值就是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主體執法過程中錄制的視聽證據并不違背訴訟價值,沒有理由遭到法庭的排斥,將其所錄制的證據合法化使得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加強,同時也能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2.平衡公權與私權理論。考慮到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處于被管理的弱勢一方,其取得證據較為困難,特別是取得行政執法違法的證據更加困難。如果將這種證據定為違法,顯然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采信相對人提供的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情節視聽資料,有益公權與私權平衡的。3.技術規則理論智能手機作為普及大眾的現代技術產物,它能夠拍攝和再現情景、固化實時證據,為相對人提供行政訴訟證據提供了現實的可行性。動態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能更形象的還原執法“現場”。更有助于從細節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從而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行政相對人拍攝的視頻、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是隨著當代技術發展而來的一項新的取證手段,在不斷放寬其適用時同時也應注意其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形式資格才可以被采信,我們應該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良性適用,從而推進整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建偉.證據學要義[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301.

[2]沈福俊,陳越峰,徐肖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研究[J].政府法治研究,2016(06).

作者:瞿蘭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