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論文

時間:2022-08-21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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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3個方面的特征:1、只有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請求與行政訴訟所指向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相關聯,當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能否成立取決于行政訴訟能否成立。若行政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民事訴訟自然無法被“附帶”;但法院決定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卻不一定必然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如果認為附帶不適當,可以駁回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請求。

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同于行政訴訟中原告同時提起的賠償訴訟。雖然,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與民事訴訟有許多可以共同遵循的原則,但行政賠償訴訟發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相對人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受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而行政附帶的民事訴訟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

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相同的訴訟

這包括兩種情形:

1、被訴的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決定相對人對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或國家作出的民事賠償的,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及賠償決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這時行政訴訟的原告同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行政訴訟的被告卻為民事賠償的對方當事人,即民事賠償的請求人。

2、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請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裁決。爭議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這時,行政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均為爭議一方當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則為爭議的對方當事人。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訴訟

這包括三種情形:

1、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裁決被處罰人向權利受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權利受侵害人被列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賠償數額或改變賠償方式的附帶民事訴訟。此時,行政訴訟的原告為被處罰人,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行政處罰裁決的行政機關;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為權利受侵害人,被告為被處罰人。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責令其行為導致了國家利益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向國家作出相應賠償,相對人僅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拒絕交付行政機關確定的賠償金。這時,如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就會發生易位:行政訴訟的原告為相對人,被告為行政機關;民事訴訟的原告為行政機關,被告為相對人。

3、行政機關裁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屬爭議,爭議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議另一方不愿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這種情形下,行政訴訟的原告為爭議的一方,行政訴訟的被告為行政機關;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為爭議的另一方,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為行政訴訟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