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思考與法律觀念論文

時間:2022-08-21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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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思考與法律觀念論文

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tài)。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

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wěn)定性、確定性和規(guī)則性的良好狀態(tài)。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通過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一方面維護和促進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協(xié)調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從而不斷地追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實現兩者之間的利益協(xié)調。顯然,行政法的這種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的內核完全相契合,支撐和決定著和諧社會構建的成功與否。為此,我們必須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fā),對現行行政法觀念及其制度實行根本性的變革,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一、樹立“公共服務”的法律觀念。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利益協(xié)調的社會,但在現實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既相一致又相沖突。與利益關系的一致與沖突相對應,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行為分別呈現出“服務與合作”的互相信任關系和“命令與服從”的斗爭或對抗關系兩種不同的狀態(tài)。既然我們應當倡導和促進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就決定著政府與公眾間關系應當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相互信任關系,而不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即強調政府行使職權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地為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應當改變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觀念,真正樹立起為民服務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一種絕對的命令和強制,而要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不要把公眾當作敵人或小偷來防范和對待,而要充分信任我們的公眾,誠實地對待公眾,把公眾當作行政的主人或參與者。只有這樣,才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一致的良好關系。

二、倡導“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盡管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關系的沖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法發(fā)揮其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在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時,必須遵循禁止過度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否則應當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的信賴補償或賠償,以均衡協(xié)調個人的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三、建立“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法律機制的理性建構。要將“公共服務”法律觀念付諸于法律實踐,將“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具體化為制度保障,必須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建立各種“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溝通機制,政府與公眾間才能取得協(xié)調一致、彼此信任,從而增進相互間的尊重與合作,避免相互間的誤會和磨擦。比如行政公開就是這樣一種溝通機制,它通過政府的坦誠布公與行政的持久開放、公眾對政府信息的了解與對行政活動的參與,以及雙方積極的協(xié)商、交流與對話,使雙方對事實與法律的認識得以交融。當前我國還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信訪、復議和訴訟等各種制度化的溝通機制,以及申訴、和解、平等協(xié)商、專家咨詢、新聞媒體等各種非制度化的溝通機制。相應地,行政執(zhí)法的方式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統(tǒng)強制性的方法,而更多地采用指導、建議、討論、服務、合作、激勵等容易溝通的說服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