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補償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07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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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補償制度論文

摘要:從理論界有紛爭的行政征用展開,著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補償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國行政征用補償制度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補償

AnAnalysi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

Gaoling-hua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indisputeinthetheoreticalcircle,Ianalysethecharacteristicsandshortcoming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proposesomesuggestionsonperfectingourcountry''''s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Keyword: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一、對行政征用行為的概述

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補償制度,本文先行對行政征用作一闡述。我國學術界對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廣義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調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種類型,認為行政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體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的單方行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財物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上。此外,還有國家對文物的強制征購,行政機關對船只的強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目的,為滿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強制轉移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并給予合理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④筆者認為,上述前三種觀點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為的實質,但各有缺陷。第一種觀點把行政征用作為行政征收的一種,實際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質內容來歸類。行政征用與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強制性、法定性、可訴性。但他們的不同之處更加顯而易見:行政征用是有償的、相對人是不可預知的,而行政征收則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種觀點中行政征用法律關系中客體的范圍較窄。行政征用的對象非常廣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勞務。筆者比較贊同第四種觀點。此觀點從本質上對行政行為進行定義,比較全面的闡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補償制度

行政征用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征用行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補償責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對于因公益之必要,經濟上蒙受特別犧牲者,為調節之補償,以實現正義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為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之調和”⑦行政征用補償的理論基礎有多種,特別犧牲說⑧逐漸占主導地位。該說認為,國家本來有使人民負擔義務的權力,人民有服從國家命令的義務,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負擔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補償,這合乎正義公平的原則。行政征用補償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其立法水平、執行狀況直接決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與否。我國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補償內容的不易執行而有淪為一紙空文的危險,⑨便充分說明了行政征用補償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補償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補償是由行政主體合法的行政征用行為而引起的。這與由違法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不同。這是對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剝奪權利或被限制權利者的損失補償及利害調整。

第二、政征用補償的對象是權利被剝奪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特別損失。在行政征用補償中,只有特別損失才可以補償,而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都可請求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征用補償是行政主體公法上的義務。行政主體在管理社會公共事物中,使權利被剝奪或被限制者承擔了別人沒有承擔的義務,遭受了損失,是與“社會義務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則相違背的。因而,行政主體要承擔行政征用補償的義務。

(二)行政征用補償的原則

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行政用補償制度,從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則,有“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等補償原則。法國實行全部、直接、物質補償原則。日本則實行“正當補償”原則。美國按征用時市場上的公平價值補償,這種市場價值,不僅包括征用時的使用價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財產的最佳使用價值,即財產因其開發潛力所具有的“開發價值”,體現為一種對于“預期利益”之保護。⑩在我國實踐中,有“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的規定。補償標準較低,補償利益小于損失利益,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密切相關,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但是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同時又能配置資源,監控權力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筆者認為行政征用補償應遵守下列原則:

第一、平合理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對被剝奪或被限制權利者受到的特別損失予以盡可能補償。同時,應采取靈活的態度,使用不同的標準。如,征地建圖書館和建豪華別墅可采用不同的標準。后者標準可高一些。

第二、償直接損失原則,指行政征用補償僅補償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損失。如,因專利權被征用而不能專有專用的損失是直接損失。由于房屋拆遷被安置到離上班地點較遠的地方居住,拆遷戶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時間和車票費用,這些損失被認為是間接損失。

第三、補償物質損失的原則,即行政征用補償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損失,只補償財產上的利益損失。這是因為行政征用行為是合法的且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對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行政賠償。

第四、補償實際損失原則,即行政補償只對已發生或將來一定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而不包括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損失。

(三)我國行政征用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國建立較早,早在民主革命時期的《陜甘寧地區地權條例》中已有規定。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較為系統的有關行政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制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行政征用補償的不足之處有:

第一、政征用無憲法依據。以憲法文件規定保護私有財產并適當限制的原則,是近代工業國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征用為公用”;日本憲法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得收為公用”;意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的有償征收之“。而我國“重征用輕補償或無補償”的憲法模式,被建國后至今的四部憲法無一例外的采用。11盡管我國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補償制度,但卻無憲法依據。

第二、專門系統的行政征用補償法。我國行政征用補償制度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致使補償標準有很大差異,且不穩定。這樣容易出現各個補償規定的不協調性甚至排斥性,從而危害法律的可預見性和權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規中的補償標準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這樣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便很大,其行使權力便會因無界限而無休止。權力的無休止行使帶來的是權利的被侵犯。無專門系統的行政征用補償法,還導致無補償方式的統一規定。以金錢補償為主,其它形式為輔是各國通行的補償方式。如,法國,除貨幣補償外,還出現實物補償方式(如,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員提供同樣條件和設備的土地)我國也有金錢補償、實物補償、返還原物、安排就業、支持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等形式。不同領域有不同的補償方式,體現了補償的靈活性的優點。但是,對不同領域中相同或相似情況出現不同方式的補償,或者對不同或相差懸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補償,也是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第三、行政征用補償程序混亂。我國無序征用的現象較普遍。12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數征用行為均為無程序控制,或僅有非常簡單的規定,如《戒嚴法》規定:“實施征用應當開具征用單據”。沒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會有真正的權利保障,13程序的混亂不清會造成權力的濫用,會加重人治色彩,從而權利會被侵犯的機率增加。一般的,行政征用補償應先由當事人事先經協商達成協議,先補償,后實施征用行為。

第四、行政征用補償救濟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體現在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當事人發生爭議后,主要通過行政系統內部解決,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糾紛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后,當事人仍對復議結果不服,但狀告無門,目前,此狀況亟待改變。一是因為法院對此類案件置之不理,不僅不利于保護權利被剝奪或被限制者的權利,也不利于監督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從而不符和依法治國的理念;二是因為我國已是WTO成員國,我國必須遵守WTO協議。成員國的立法要設定向司法當局起訴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做出最后裁決后,法院不能再復議,這顯然和WTO的規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國新政征用補償制度的建議

本部分針對上部分中我國行政征用補償制度中的問題做出對應的建議。

第一、善憲法中的征用補償條款。我國憲法應借鑒國外憲政的經驗,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征用”條款,并著重突出“補償規定”,從而為行政征用補償確立憲法依據,明確基本原則。因為行政征用補償是關系到基本權利的問題,理應由憲法來作規定,因為憲法是保障權利、限制權力的法。

第二、定系統的行政征用補償法。在憲法相關規定的指導下制定系統的行政征用補償法或者在統一系統的行政征用法中轉辟一部分規定補償問題。這樣,把本來各個零散的補償規定集中到一塊,便于條文之間的銜接和立法精神的協調,使補償標準更明確,補償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現漏洞或發生沖突。

第三、使行政補償有序化。源于英國1215年《自由大憲章》的自然公正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法哲學基礎。它在普通法中確立了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其中一個是: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14我國行政征用補償也應遵循這個重要基本規則。因為我國目前仍沒有把聽政程序作為補償過程中的重要程序,具體權利的不到落實,權力濫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我國應對補償的制定過程,補償的具體執行過程,告知補償的救濟途徑等都作明確的規定,改變以往條款上的籠統抽象與無序。

第四、應把司法救濟作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濟手段。法律應該明確規定,行政征用補償經過復議后,如果仍不服復議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則,調解不成,人民法院應當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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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熊文釗,《現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②胡建淼,《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③劉東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④張志泉,《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制度比較分析》,《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6期

⑤指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糧食等。

⑥包括著作權、專利權。

⑦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1993年第5版,轉引自劉東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⑧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1993年第5版

⑨董佩林,《試論我國現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學論壇》2001年第3期

⑩劉東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11董佩林,《試論我國現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學論壇》2001年第3期

12張志泉,《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制度比較分析》,《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6期

13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底1版

14胡建淼主編《外國行政法規與案例評述》,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15程浩,《行政征用制度探析》,《當代法學》2001年底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