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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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論文

外國行政法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美國行政法的研究進行了一個學術史上的梳理,對不同歷史階段我國美國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進過程加以探研,并按專題對我國美國行政法研究現狀進行了評述,并指出了美國行政法晚近發展的若干新趨勢。

關鍵詞:行政法美國行政法全球化民營化政府規制

“一切認識、知識均可溯源于比較”。[1]對于我國于改革開放之初開始重建的行政法學而言,它堪稱是一門“隱含的比較法課程”。[2]而我國行政法學的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與學說,都深受美國行政法學的影響。行政程序制度、聽證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當程序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成熟性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等等,這些鐫刻著美國法風情的制度與原則,已逐漸為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所吸納。同時,在許多實體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構方面,例如電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創設,電信、水務、燃氣等自然壟斷產業的民營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國法的深刻烙印。在此,筆者試圖去探究不同歷史階段我國美國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進過程,厘清我國美國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脈,以期能對我國未來的學術研究和制度建構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觀”與中國的美國行政法研究

“歷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時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際又照亮了未來。”本文試圖首先通過歷史維度的簡要勾勒,從而讓讀者能從整體上更好的明了我國美國行政法研究的知識輪廓與學術脈絡。

(一)篳路藍縷:1980年代的美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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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論文

在否定論中,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規范,但不存在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有的學者認為兩者都不存在。否定論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法是與資產階級三權分立、憲政和法制緊密聯系的。“行政法是近代的產物,它的產生同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法治主義思潮有關,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在經濟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聯系。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確立以后,隨行政權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產生是同憲法有密切的聯系的,同依法辦事、法治國家的政治原則相通的,但在資本主義以前不具備這些條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體現著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價值理念,古代雖然有許多行政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是為了維護等級、王權、專制,與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的存在為前提。“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應的法律設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護為客觀標志的。國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時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護中得到體現。如果對一種規則不存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司法保護,這種規則最多只能是一種制度而不能說是一種法律。同樣,如果某類規則不具有相應的獨立司法保護,也就不能說這類規則已構成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產生,“主要應當看是否存在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行政法規范無論數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護機制,畢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來,行政法的產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獨立的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

肯定論者認為:“有了國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只不過在不同社會、不同性質的國家里,有不同性質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國作為一個大一統的專制集權的大國,總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證國家政令的貫徹執行,保證行政體制規范有序,把國家行政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這是古代行政法應有之義,也是現代意義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內容,兩者的本質有不同,內容卻有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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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轉型分析論文

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資本主義國家所爆發的經濟危機徹底摧毀了市場的神話,促使凱恩斯主義的興起。凱恩斯主義認為市場遠非完美無缺,市場的解決辦法并不總是最好的辦法;市場中充滿了利己主義和狹隘個人利益所驅使的個人,必然導致市場的失敗,因而政府必須采取行動以糾正市場的無效。這就為國家行政深度干預市場、政府職能迅速擴張、全能行政隨之確立提供了理論支持。20世紀中期,福利國家的觀念開始支配公共行政,正如施瓦茨教授所指出的“20世紀的社會中,政府必須保護的‘所有’概念已經比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物質財產廣泛得多。美國人民開始用積極的含義來考慮政府的作用……社會的目標正變為保障每個人在社會中都能過一種合適的人類生活”。[5]

在福利國家觀念下,政府既是慈善的家長,又是神的造物,也是公共利益的反映;政府的權力則到了“不管人們把眼光投向何方,看到的都是行政權力”[6]這樣一種程度。而保障社會福利與加強行政干預之間又是相互加強的關系,這樣,“向福利國家發展的運動也是朝著行政國家方向發展的運動”。[7]在行政國家下,“國家行政權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在其生命的整個過程中都離不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成為影響人們生命、自由、財產和國家安全、穩定、發展的一種幾乎無所不能之物”。[8]至此國家行政觀念獲得了完美的理論表述,同時其政策實踐也走到了盡頭,行政國家(福利國家)的時代結束了。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政府迫于發展經濟的壓力,同時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開始變革其公共行政。這場變革是如此的強烈,以至于導致公共行政發生結構性變遷,正如哈里甘教授所指出的“體現了公共行政方式的根本性的方向性調整”,[9]用流行的話語來表達就是公共行政發生了范式轉變。這場公共行政改革以市場價值的重新發現和利用為核心,以政府退縮和市場回歸為主線,包含兩種改革趨勢:一是外部理性化,即重新定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二是內部理性化,即提高行政管理活動的經濟效率。在政府與市場問題上,[10]改革的主要內容為行政職能市場化,即放松管制。公共行政職能存在的正當性在于提供公共產品,而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沒有任何邏輯理由,因此應當打破政府的壟斷地位,建立公私機構之間的競爭,從而使公眾得到自由選擇的機會。具體地說,第一,最大限度地縮減公共行政干預的領域,能由社會或市場解決的問題就不能由公共行政干預,政府永遠是第二位的選擇,提倡公共行政社會化。也就是說,把公共行政的部分職能轉移給社會性公共組織,原先那種政府與社會的直接聯系和兩極互動轉化為通過政府外公共組織而聯系在一起,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在政府外公共組織的緩沖作用下運行[11];第二,即使只能由公共行政干預的領域,一方面在公共行政機構之間也要建立競爭機制,確保公民“用腳投票”的權利;另一方面,要對干預方式充分市場化。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也不意味著純粹由市場來控制,它只是在政府活動領域內引入市場機制。放松管制主要是放棄政府管制行為的管制手段,而利用市場機制的規范作用來達到管制目的。因此放松管制并不是放棄管制所針對的那些目標,如安全、環保等。在公共行政內部理性化方面,改革內容主要有:第一,明確公共行政的服務導向。傳統的國家行政制度旨在便利管理人員和服務提供者而非行政相對人(顧客),因為“官僚……常常是高人一等”。[12]而公共行政的服務導向要求“把公民當作消費者而非選民”、[13]“傾聽顧客的聲音——讓顧客作出選擇”。[14]一句話,公共行政的宗旨被重新定位為服務人民,其實現途徑有公私競爭、公共服務小規模化等;第二,實現從身份行政到契約行政的轉變。契約行政是市場模式下公共行政的必然產物,其通過放松對行政權和市場的規制而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第三,確立公共行政的評估機制。以結果為本、績效取向成為改革的核心,而“測定是一個關鍵環節,如果不能測定它,就無法改善。除非在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測定方面達成一致或諒解,一切確定績效目標或標準的努力都是徒勞無益”[15]。英國的雷納評審、美國和德國的“日落計劃”都屬于較好的評估標準。

在我國,自1986年第一次提出轉變政府職能以來,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行政便有了質的飛躍。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把綜合經濟部門組織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一部分可以改組為行業協會,實施行業管理,將原來政府承擔的一部分職能移轉過來。此外,組建各種其他非政府機構……通過它們來承擔部分政府職能將更有效率。[16]而1998年機構改革方案也指出“這次改革將原由國務院及其各部門行使的200多項職能交給企業、社會中介和地方政府。”在實踐中,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的領域日益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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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方法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純粹法學方法論

論文摘要:在回顧以凱爾森為首創的純粹法學的基礎上,主要論及其成為行政法的方法論淵源,從五個方面延伸:一、經驗的實質的方法;二、準立法者;三、法位階說;四、法化;五、法律關系等,進而提出純粹法學在方法論上對未來行政法學發展的借鑒意義。

范揚曾言:“行政法學為法學之一分科,當以就法律的現象及以法學的方法組織而成立者,較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法論一端,不敢謂有深造,但平時亦頗注意,尤其近時發達之純粹法學學說,覺其頗有可采之處。”[1]筆者素來知道純粹法學在法理學尤其是德國法哲學中的意義、在憲法裁判權領域、法與國家關系、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作用,而對其于行政法的方法論的作用,略知一二,于是進行探究,形成此文。

一、純粹法學概述

純粹法學是現代西方法哲學中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一個主要流派,它以“科學”的方法對法學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為基本任務。在20世紀40年代中期以前的西方法學理論界影響極大,凱爾森是這一理論的首倡者,其代表人物還有奧地利法哲學家維德羅斯、德國法學家孔茲。純粹法學在方法論原則和研究目的等方面與奧斯丁的分析法學一致,但是比奧斯丁的著述更嚴格、更徹底地貫徹了分析法學的方法。同時純粹法學以新康德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把一切‘非法律因素’從法學理論中排除出去,建立一個純粹的法學理論。”[2]純粹法學嚴格區分實然與應然,純粹法學只涉及后者,但作為實證主義的理論,純粹法學僅能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的(邏輯)結構為對象,而不是其內容。

其主要特征有:一是方法論是描述法(說明的)觀察方式,與規章的(規范的)觀察方法劃分開來。其絕對目的是認識和描述對象,試圖回答法是什么和怎么樣的,而不是回答法應當如何。二是法律規范的運用,即法學是關于法律規范的科學,以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使某種行為合法或非法的規范為對象的科學。作為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單位的法律規范不再是個別的、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什么是法律規范?純粹法學認為,“法律規范就是意志的客觀意義。”[3]法學必須嚴格區別“應當”和“是”這兩個不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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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方法論分析論文

一、純粹法學概述

純粹法學是現代西方法哲學中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一個主要流派,它以“科學”的方法對法學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為基本任務。在20世紀40年代中期以前的西方法學理論界影響極大,凱爾森是這一理論的首倡者,其代表人物還有奧地利法哲學家維德羅斯、德國法學家孔茲。純粹法學在方法論原則和研究目的等方面與奧斯丁的分析法學一致,但是比奧斯丁的著述更嚴格、更徹底地貫徹了分析法學的方法。同時純粹法學以新康德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把一切‘非法律因素’從法學理論中排除出去,建立一個純粹的法學理論。”[2]純粹法學嚴格區分實然與應然,純粹法學只涉及后者,但作為實證主義的理論,純粹法學僅能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的(邏輯)結構為對象,而不是其內容。

其主要特征有:一是方法論是描述法(說明的)觀察方式,與規章的(規范的)觀察方法劃分開來。其絕對目的是認識和描述對象,試圖回答法是什么和怎么樣的,而不是回答法應當如何。二是法律規范的運用,即法學是關于法律規范的科學,以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使某種行為合法或非法的規范為對象的科學。作為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單位的法律規范不再是個別的、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什么是法律規范?純粹法學認為,“法律規范就是意志的客觀意義。”[3]法學必須嚴格區別“應當”和“是”這兩個不同領域。

規范是“應當”這樣的行為,而意志行為是“是”這樣的行為,意志行為的意義總是意在針對一定的人類行為,可以是命令、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一定方式行為,其意義才能成為具有客觀效力的法律規范。法律的這種“應當性”是法律的根本特征之一。這不僅使法律區別于自然界的定律和社會現實,而且使法學區別于具有自然科學性質的社會學。三是兩種不同類型的靜態秩序和動態秩序體系相結合。靜態的法律秩序就是指由基本規范組成的法律體系,動態的規范體系是由基本規范權威的委托授權而形成的規范體系。因此,所謂的法律秩序就是法律的等級體系。四是國家和法律一元論主張。“國家只是作為一個法律現象,作為一個法人即一個社團來加以考慮。”[4]國家并不是一種現實實體,而是法學上的輔助結構。國家是由國內的法律之創造的共同體。國家作為法人是這一共同體或構成這一共同體的國內的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傳統法律理論在處理法律與國家關系上的基本錯誤在于堅持法律與國家的二元論,從而使法律理論變成一種意識形態。二元論理論的目的在于讓法律為國家辯護,使國家從一種純粹的權力事實變成一種受到法律統治的合法制度。二元論的目的不在于理解國家的本質,而在于強化國家的權威。純粹法學直接反對傳統國家理論把國家作為權力和義務的主體,并把它從屬于法律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專斷導致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其理論主張,所謂的國家的權力和義務只不過是某些特定的個人的權力和義務。國家的義務只有在對某種可歸于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規定了制裁的條件下才能存在。

二、純粹法學是行政法學發展的方法論淵源

關于法律的研究方法,有些許種,也有如法學史家的任務,是為了現存的情況而理解法律的意義。加達默爾提出歷史理解的真正對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義。“誰想對某個法律作正確的意義調整,他就必須首先知道該法律的原本意義內容,所以他必須自身作法學歷史性的思考”[5]。即布羅代爾言“從事件到結構,再從結構和模式回到事件”。以下,我們具體從幾個方面考察純粹法學如何是行政法的方法論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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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學研究論文

「出處」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編:《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編者按」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羅豪才先生擔任了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兩屆會長。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寧夏銀川召開的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3年年會進行了理事會換屆工作,羅老師堅持卸去研究會會長一職,后經新一屆研究會及其領導機構一致推舉,擔任了研究會的名譽會長。在盛況空前的銀川年會開幕式上,羅老師發表了重要講話。這篇講話系統地總結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發展的成績和經驗,分析展望了未來一個時期內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發展的趨勢和研究重點,并對行政法學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現經羅老師授意,特由《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創刊號全文發表這篇講話,以饗讀者。

行政法學界一年一度的盛會,今天在銀川召開了。這次會議,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的第三次年會。本次大會,上承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學研究穩步發展的良好勢頭,下啟二十一世紀行政法學研究的新局面,對于總結十多年來的發展經驗,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紀里推進行政法學研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次會議上,我們將完成三個方面的任務:第一個是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會換屆,第二個是討論準備以研究會名義向立法機關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試擬稿)》,第三個是討論國務院法制辦委托起草的《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方案(專家建議稿)》。

過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國法學會黨組的領導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行政法學研究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自覺反映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順應中國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努力服務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促進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開展,對于推動我國憲政與行政法治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貢獻。

下面,我就十余年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績做一簡要回顧,并就今后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談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十余年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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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經濟行政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多年來一直是法學界關注的熱門話題,但以往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的角度去認識及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及地位。因國家干預經濟關系論(又稱經濟管理關系論)為目前經濟法學界主張的基本觀點,因而,本文圍繞這一觀點展開分析。文章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行政權的作用,凡基于國家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都屬于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因此,以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為部門行政法;在內容上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國土資源及國有資產管理法三部分所組成。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經濟管理關系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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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關系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據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從背景、調整方式、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差異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差異。接著又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并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應該相互作用,相互銜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熱門話題之一,也是最混亂的問題之一。在此,筆者認為,現代法治下,部門法之間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滲透,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已在立法實踐中顯現出來。因此,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應在行政組織和職權、行政行為、行政救濟學方面加強協調,互相補充。

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理論上存在爭議。傳統觀念中,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調整對象而分;二是依據調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學者認為,利益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但不管依據哪一種標準,經濟法與行政法都存在差異。

(一)兩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實質意義的行政法是伴隨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認為是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法,但在現代,行政法的任務已具有雙重性,即維權和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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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法系行政法研究論文

一、兩大法系行政法的差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觀念的現代轉變必然要求行政與法的結合,即行政法的產生是行政與法結合的一種結果。法治主義價值確立為國家觀,是行政法的概念獲得現實基礎的思想條件。當行政活動貫徹法治主義原則時,才能形成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概念。由于各國行政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過程不同,各國行政法理論對行政法的概念表述也不盡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中,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著名法學家奧斯丁。他在《法律學》一書中認為,公法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憲法,另一部分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之限度與方式的法。

兩大法系在行政法概念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英美法系的學者更注意從控制、防止行政權力膨脹、保護私人利益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概念;而大陸法系國家更側重從國家管理的角度確立行政法概念。第二,英美法系行政法學者側重以法的支配原理為基礎構建行政法的概念;而大陸法系國家側重于從權力的需求與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行政法的概念。第三,英美法系的學者們通常是從狹義的角度理解行政法的概念,其內容比較狹窄,如美國的行政法概念就不包括試題法和內部行政法;而大陸法系的學者們理解行政法側重于其廣義內容,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外部行政法又包括內部行政法。

2.行政法的地位:作為憲法組成部分的行政法與獨立的部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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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研究論文

上世紀初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使得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依靠單純的市場調節去配置社會資源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要求。故而國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漸強化,成為與市場調節并重的調控措施。經濟生活中的這一變化,表現在法律部門的發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變化。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全新的社會公共事務層出不窮,使得政府職能也隨之急劇膨脹。而這時的行政法為適應這一趨勢,從傳統的對于行政權力的控制,轉向在控制權力的基礎上同時注重保障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其次,在行政法發生變化的同時,從傳統的法律部門中又異化出一個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它的出現同行政法的轉變具有相同的社會背景。在經濟法產生的早期,大多單純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著大量的非經濟因素,經濟政策、目標的制定以及市場管理大多是為了應付國內外的緊張局勢或為了滿足統治者獨裁統治的需要,二戰中德、日兩國的大量經濟立法就集中體現了這一特點。因此,.這一時期中的經濟法雖具其名,但與其本質要求卻差距甚遠。在二戰之后,隨著戰爭陰霆的消除,各國都急于恢復自己的國民經濟實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過選擇適宜的國民經濟政策,運用恰當的經濟杠桿才使得戰后各國的經濟得以迅猛的發展。因而,在這一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中,單純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漸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效率提高為最高價值取向的嶄新調整手段—經濟法。因此經濟法自它產生之時起,就與行政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們又對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界線發生疑問。因此,有必要對它們的異同做進一步的澄清。

首先,從行政法基本理念的發展過程及其自身體系結構來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現,即是通過法律形式來控制行政權的濫用與擴張,以維護“主權在民”的政治體制及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而當發展到現代行政法,人們逐漸認識到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確保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運行已成為各國政府的首要目標,由此帶來的行政權的積極擴張就成為一種不爭的事實。于是,對于行政法的認識,人們開始從過去單純的“控權”轉向到在已有的控權基礎上,吸收古代行政法中的“保權”及“管理”說中有關保障行政目標順利實現,促進行政效率提高及加強執法力度的合理內涵,形成一種控權加保權的新的思維觀念,亦即有的學者提出的“平衡論”川。通過這一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始終是從國家、政府的角度出發,為了維護政權的穩定,鞏固、加強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一方面,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以管理權限和各種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機關能高效、快捷的達到各種管理目的,便于國家意志的體現;另一方面,由于權力本身即代表著一種利益,如果沒有監控則必然會導致權力的異化或失控,從而危及國家政權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對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及如何進行救濟做出規定。反映在行政法的內容上,其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責任法等。而就經濟行政管理這一具體內容而言,“行政法只注重的是為行政權的如何正確、有效的行使去規設一系列的制度、規則與具體手段,即只注重的是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圖。而如何進行經濟管理,宏觀經濟政策如何制定等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靈魂與核心內容均不在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一空缺則正好由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來予以彌補,無怪乎日本等一些國家的經濟法常被稱為經濟政策法或經濟指導法。因而從行政法的發展路徑來看,經濟法擁有其獨立存在的陣地。

其次,在行政法價值取向上也包含著對于正義與秩序的追求。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具體體現為防止行政權的過度濫用,通過公平分配行政管理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要求相對人服從行政權的先定性與優益性的同時,為更好的實現管理效果,而加人民主與經濟分析的因素,賦予相對人以對抗非法行政的權利,從而沿著這兩條主線相互補充,以達到一種動態的利益平衡’,閣。而經濟法則著眼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有序運行,在市場之手功能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對宏觀經濟政策的選擇適用,及時有效的調節市場競爭的機制,主動去維護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加大對國民經濟資源及國民收人的再分配力度,調整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以及雇工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盡量縮小整個社會中的利益分配差距,從而求得最大限度的實質正義。因此,經濟法從它產生伊始即“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上,以國民經濟整體為出發點,來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的有序運作與動態平衡”。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的出發點不同,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秩序也是不同的。

第三,以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我國長期沿用的經典理論。姑且不論法律部門理論的合理性,僅就其劃分依據而言,在社會經濟生活豐富多變的今天,以傳統的線性標準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絕對的區分與精確的歸類,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是對現實生活的凌辱。因而依據現實的境況,在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上,應沖破傳統的羈絆,對某一類社會關系,可以由多個法律部門來加以調整,只不過調整的層次與角度各不相同罷了。同時,一個法律部門也可以綜合調整若干種類的社會關系,只不過在眾多調整對象中仍要分清主次,以標明其自身的特點而已。而反映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上,二者在經濟管理關系中均有交叉。從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為經濟管理提供程序規則以及具體管理手段的支持,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中具體的、低層次的內容,而經濟法則以制定宏觀經濟政策,選擇恰當的經濟調節手段,并賦之以法律效力,從而實現對經濟管理關系的宏觀的高層次的調控,是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主體。因此,從二者的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與行政法只能是一種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而不能相互涵蓋。

第四,在造成經濟法與行政法相混淆的原因中,“大部門法”·的思想也是首當其沖。在這一思想中認為,凡是涉及與之相關的領域均受該部門法的調整,凡是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均應歸人該部門法。因此,在法學研究的過程中,“人民法”、“大經濟法”的思潮層出不窮。而現在又基于對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線的認識不清,出現了“大行政法”的思潮也是不足為怪的。經過前文的分析,這種大部門法的觀念是極其錯誤的,一方面它窒息了其他部門法律的獨立發展,難于形成新的理論創新與突破,從而導致司法實踐漏桐百出;另一方面,由于內容的急劇擴張,又不注重體系建設,致使對于基礎理論的研究不夠扎實,體系混亂不清而導致自身發育不充分,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是學術研究上的一種倒退。因此,行政法與經濟法界線的劃分,既有利于其本部門的健康發展,也是對法學研究的有力促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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