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論文

時間:2022-07-27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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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論文

在國內舉行的第一次關于司法職業道德的國際研討會上,法官懲戒程序成為主題。有些法官頗有微辭:中國當前的司法職業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行為約束規范,而法官懲戒程序只是關于如何查處違紀問題的規范,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成為首先需要的。但是,在與會的加拿大專家眼里,似乎法官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尚有彈性,而對法官懲戒程序以及法官的權利在懲戒程序中的保障卻被認為是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

當然,中國和加拿大在司法職業道德方面處在不同的階段,兩國所側重強調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職業道德(實體)準則體系的中國,建立、有效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又稱法官懲戒機制)至少也是一個與建立實體準則體系同等重要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將對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學的實施機制進行初步探討。

一、實施機制的含義及其重要性

(一)含義

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是指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得以貫徹、實施的機構、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總稱。實際上,作為一般,任何實體性規范發揮其作用的先決條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實施機制。例如,民事訴訟法是實施民法的主要機制;刑事訴訟法是實施刑法的主要機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是實施行政實體法的主要機制。對于司法職業道德來說,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職業道德的機制,設立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機構,設置相應的人員,建立相應的程序,都是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嚴守司法廉潔,這還需要有一些機構、人員和制度確保這一準則的落實,包括宣傳、、監督等。如果出現法官違反廉潔規范的情況,還需要相應的機構、人員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處理。這些都是我們所說的實施機制的構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與司法職業道德規范的關系,與民事訴訟制度與民法或刑事訴訟制度與刑法的關系確有一些相似之處,但職業道德的實施機制又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自治性。職業道德規范是自律性規范,從而保障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的各項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懲戒機構一般由法官職業團體(如法官協會)或者法院建立,懲戒機構的組成人員一般由法官組成(也有吸收公眾參加的情況),懲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機關自行制定。當然,根據一國的立法傳統,也可以把這種機制以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規范,但其本質特征仍然無不表現出其自治性。

第二,準司法性。對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的處理,是在一種行政式的準司法模式或機制之下進行的。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不同之處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訴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那樣作為一方當事人或檢控方在程序中出現,也不必作為被投訴法官的對立的一方監督程序的進行,還不必承擔類似于檢察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但是投訴人有權利知曉處理結果。懲戒機構依職權對被訴法官的行為進行調查,而不是像在訴訟中那樣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進行庭審。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相同之處在于,被訴的法官享有與訴訟中的被告方類似的權利,如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懲戒機構的處理決定,必須是在聽取了被投訴的法官的意見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雖然我國當前對于法官職業道德制度建設重點還放在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與體系方面,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對法院地位認識的提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日益顯現出其重要。

第一,關系到對實體規范的實現。實際上,沒有實施機制的實體規范是沒有生命的。沒有科學、完善的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職業道德規范便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一個國家可以寫出完美的職業道德規范,但如果它的實施機制殘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這種職業道德規范也難以實施。

第二,關系到能否準確有效地打擊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機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職業道德標準的實現,其外在表現之一就是使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得到應有的懲戒。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關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獨立性。法官是司法獨立原則的直接實踐者,而法官懲戒程序所指向的對象就是法官。因此,這一機制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法官或法院獨立性的實現。這一點是各國研究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在奉司法獨立為法治之本的國家,任何行為和制度都必須先經得起司法獨立這一關的檢驗。

第四,關系到法官的權利的保護。如果懲戒程序的設計不注重對法官權利特別是程序權利的保護,法官將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職責的保障。

二、國外機制簡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國外的情況。應當說,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都十分重視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在德國,聯邦法院專門設立“聯邦懲戒法庭”(又譯職業法院),審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級公務員違反紀律的案件。德國還制定了《聯邦紀律法》,規定對公務員(包括法官)采取紀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議會制定《法官法》時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投訴和政府提請懲戒法官的建議,并為其規定了詳細的工作程序。在美國,司法職業道德規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委員會實施。為統一司法懲戒程序,美國律師協會和州司法學會制定了《司法懲戒示范規則》,對司法行為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人員配備,法官懲戒的理由、懲戒種類、證明問題、調查程序、審理程序、決定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聯邦和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機構可以選擇采納這一示范規則。

對于各國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具體內容,這里不再詳述,以下簡要介紹這些國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點: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礎。這些國家在建立司法懲戒制度時,十分注意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的平衡,從而避免因為保護一種利益而傷及另一種利益。例如,美國在制定《司法懲戒示范規則》時,十分謹慎地考慮了幾種相關的利益:一是在處理對法官不端行為的投訴過程中,應確保法官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二是司法委員會認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法官實施了不端行為時,法官應當獲得“投訴保密”的權利;三是應當注意到公眾對于嚴肅認真處理對法官的投訴和以高尚行為標準要求(約束)法官是十分關注的;四是法官和公眾都希望能及時、準確地處理對法官的投訴。

第二,自治性。這一特點在普通法國家表現尤其突出。有的國家從全國司法系統中選任或指定一些資深法官組成司法委員會或司法行為委員會,專門處理法官違紀案件;有的司法委員會由法官、律師、普通民眾共同組成,以保證組織的代表廣泛性;有的國家則由最高法院行使這一職能。強調司法懲戒的自治性的基礎是把職業道德規范作為法官職業(行業)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時把民眾判斷標準納入法官行為約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正在逐步擺脫其傳統的行政性,而試圖建立一種合理、正當的懲戒程序。國外的這些懲戒機制都非常強調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為保障懲戒案件審理的中立性,調查人員不能參與審理,而只能作為輔助工作人員或者證人;審理時允許提供證據并根據一定的規則判斷證據的效力;對于投訴人應當以合適的方式告知其程序進展情況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權利的保護在各國都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程序與法院進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護性。可以說,在一些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時,除了實現整束法紀之目的外,更側重保護法官的程序權利,維護司法的獨立性不受不當懲戒機制的影響,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積極性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三、我國現行法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及評價

我國對法官行為的約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紀律規范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約束,相應的機制也分為幾種。這里重點介紹一下法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情況。

(一)現行機制

應當說,我國現行法官行為約束機制中并沒有明確使用—“職業道德機制”一語,但實際上這一機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紀律懲戒的形式出現。這與我國強調司法職業道德比較晚、職業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獲得其應有地位,以及我國在立法和司法紀律中已有很多約束法官行為的有很大關系。例如,《法官法》中就有專章規定法官的懲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關于法官懲戒的規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等。也就是說,一些職業道德規范早已納入了立法或紀律文件之中,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也以紀律懲戒的方式得到確立(盡管該機制的內容遠不只這些),在我國稱為“(紀檢)監察制度”。為適應未來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職業道德實施機制這一概念。

我國現行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即法官個人自律機制和法官職業自律機制。所謂法官個人自律機制,是指法官通過認真、自我覺悟、自我約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實遵守司法職業道德標準,避免發生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所謂職業自律機制,是指法官職業(行業)組織(包括各級法院)對于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申誡、制裁的機制,而這種制裁不是來自國家權力,而是法官職業自律管理的固有權力。本文的側重點在于后者。

(二)主要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紀檢)監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機構。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機構是人民法院行使監察職能、管理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其具體監察職能包括監督制約、懲處違紀人員、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員依法辦事、保護法官工作積極性等。

第二,監察權限。人民法院的監察部門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第三,監察活動的原則。人民法院監察機構行使職權,堅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用和紀律上人人平等原則、依靠群眾原則、懲教結合原則。

第四,控告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對于公民和機關、團體對法院工作人員提出的控告、投訴、檢舉,應當受理。受理之后,經初查成立的,進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其他處理。

第五,案件調查與審理。調查是指監察部門查詢核對情況、收取證據、認定證據的活動。審理則是由案件調查組將案件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或案件審理小組進行審理的活動,包括審核事實和證據、審議案件處理意見、提交審批等。

第六,申訴復查復議。法官受到處理后,有權利提出申訴,要求監察部門復查、復議。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上述活動。

(三)評價

我國現行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機制在維護法院隊伍純潔、嚴肅查處違紀法官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其中最主要的是現行(紀檢)監察機制自身的傳統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經不適應對法官職業約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職業的形成與成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與結果。法官職業自身的特點以及司法權力的特點,都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隨著《法官法》的制定與修改,法官職業與其他職業特別是普通公務員的區別愈加明顯。法官職業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官的獨立性、中立性、職業化(專業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懲戒機制一方面應當實現純潔法官職業隊伍、懲治違紀行為的目的,同時要體現和維護法官職業的這些根本特點,確保司法權力的獨立、公正行使。而我國現行機制雖然在懲罰與教育、約束與支持、打擊與保護的關系方面有所強調,但強調程度仍然不夠,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懲處不力或保護不足的情況。同時,現行機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權力和法官職業本質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之設想

(一)總的考慮

在建立我國新型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獨立、公正行使裁判權為根本。如前所述,公正與獨立是法官職業的本質特征,是一切與法官有關的制度都應追求和維護的目標。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建立也應當如此。

第二,以的程序保證及時、有效查處法官的不端行為。機制的直接目的還在于查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維護司法隊伍的純潔,但這一切必須借助科學、合理的實施程序。

第三,以現行機制為基礎。我國現行的實施機制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應當繼續發揚,但其中關于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審理方式、決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較大的改革。

第四,從實際出發,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一些國家在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都值得我國批判地借鑒,但整個制度的建立還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包括法官職業道德現狀、社會對法官職業的期望等。

(二)實施機構

專門機構是整個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基礎。新型機制要求該機構是一個能真正勝任司法懲戒職責、督促司法職業道德實施、促進建立更高職業道德標準的組織。具體問題可以作如下考慮:

第一,機構的性質應當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職業自己建立這樣的機構。

第二,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司法界最具聲望的法官。組成人員可以不是專職的,但應當保證一定時間處理法官懲戒案件。同時,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眾參加。

第三,組成人員只是決策人員,因此需要設置各種輔助人員進行調查、提供法律意見、辦理行政事務。

第四,機構設置可以打破行政區劃,而在一個地區設立一個懲戒機構。這樣一方面可以統一對職業道德標準的理解,同時可以集中力量處理案件,提高工作質量。

(三)程序

關于程序的改革,可以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要求。由于法官懲戒程序的特點之一是其準司法性,而且這一點在一些國家已經得到成功的實踐,所以在新的程序設計時應當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特點。作為一種準司法程序,必須應當考慮其公平性、科學性以及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調查與決定的分立等各項具體制度。

(四)法官的權利保護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特別是被投訴人的權利的特殊保護應當成為建立新型機制中的重點之一。當前仍然存在法官被無端投訴,受到較長時間內的調查,在此期間無法安心工作,獨立審判的情況。為強化保護,應當特別強調幾項要求:一是懲戒程序的保密性。如果調查人員從掌握的情況,認為不可能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當為該法官保密。但是,從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考慮,如果投訴已經廣為人知,則應公開審理并將審理結果公開。二是法官的辯護權,即在作出決定前,審理小組應當充分聽取法官的辯護。法官應當有機會為自己辯護,也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三是區分正當行使司法職能的行為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不應混淆界線。四是對法官采取懲戒措施時,可以聽取并尊重法官對處理結果的意見。這種“協商式”的懲戒對于法官正確認識并改正自己的錯誤十分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