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小額信貸探討論文
時間:2022-01-22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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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信貸外部環境的問題及原因
(一)市場經濟體制問題
市場經濟是小額信貸運作機制的載體,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扶貧資金的籌集、運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擺脫政府過多的行政干預,建立起緩解貧困的目標體系;也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才可能打破部門壟斷,農戶的經營行為才有可能完全獨立自主,才有可能獲得除去資金以外,更多相應資源的能力;此外,也只有通過市場機制,小額信貸機構本身才能實現優勝劣汰,可持續發展。
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場經濟體制,貧困地區的市場機制發育更為緩慢,在這種情況下,小額信貸的緩貧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如貸款到達農戶手中后,在其它生產要素當地欠缺的情況下,如何獲得這些生產要素就是一個大問題。目前市場化改革的不配套,已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的增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包括過去片面采取“西化”發展戰略造成城鄉“二元結構”,以及既得利益部門的抵制等。
其次,我國小額信貸溶入市場經濟的程度不深,國外的小額信貸完全依靠市場來建立和發展,而我國的小額信貸則很少采用市場法則。這種狀況一方面由于客觀因素制約,如貧困地區市場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對金融行業一向嚴加管制。另一方面也與我們思想和操作上的不足有關。小額信貸本身就應該被理解為一種市場經濟行為,一個向貧困人口提供市場幫助的機制,一個向市場化程度低的貧困地區灌輸市場意識的通道。
(二)政府對小額信貸的政策
政府對于緩解貧困的政治承諾以及各種緩貧計劃的干預與介入程度,都會不同程度地增強或弱化小額信貸的緩貧效果。縱觀我國政府對小額信貸的參與,更像是政府行為,而不是市場行為。
1.政府行為對小額信貸最大的負面影響就是債務豁免的直接干預。這些出于良好愿望來幫助農民的貸款減免極大地破壞了農村的信用,使貧困目標群體對信貸產成了豁免預期,嚴重影響小額信貸款項的到期回收率。長此以往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尤其是貧困地區的社會信用環境惡化,這將更不利于小額信貸的發展。
2.強大的政治組織力量導致強迫命令。
3.政府還有很多其它的職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它不可能一直對小額信貸保持同樣的關注,所以在運行環境沒有得到規范的條件下,政府對小額信貸的時冷時熱,對小額信貸的長期發展也是很不利的。
4.政府官員一般不具備從事小額信貸的專業素質和企業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這些政府的小額信貸管理組織都具有一定臨時性的情況下,更不可能要求他們對小額信貸有很大的積極性了。
5.因為我們很多扶貧貸款所采取的低息政策,某些政府官員還有可能利用小額信貸以權謀私。
(三)法律法規的問題
目前,盡管所有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機構都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有些甚至獲得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小額信貸扶貧試驗的批件,但所有這些小額信貸機構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也不具備一般經濟實體所具有的融資資格。這種狀況不僅使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無法通過吸收自愿儲蓄持續地籌集相對低廉的資金,而且也不能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來擴大自己的業務規模。民間機構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受到嚴重束縛。
二、額信貸內部機制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的組織和管理體制
1.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試驗項目
長期發展的合法性問題還沒有解決。由于中國特殊的體制問題,許多小額信貸機構依賴于政府組織建立起來,缺乏職能上的獨立性,管理人員不能專職化和專業化,表現出明顯的機構缺位。
2.政府主導型項目
嚴格地說,這類項目不能稱為規范或嚴格意義上的小額信貸項目,而將其稱為扶貧項目可能更合適。從這類項目的體制多變和不適應發展的形式、缺乏專職隊伍建設、強調補貼利率政策等方面看,也說明其不具備持續性發展的目標。政府部門與農業銀行業務部門之間存在“兩張皮”現象,兩者的責、權、利關系模糊不清或不對稱,且難以監控,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造成貸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國家資財的大量浪費和流失。
3.正規金融機構農信社開展的農戶小額信貸活動
目前農信社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主要是在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強力推動和支持下開展的,農信社本身并沒有多大積極性。農信社不情愿的理由很簡單,除去央行的補貼,小額貸款的成本很高,在利率不能同等幅度提高的情況下,農信社肯定要虧本。而央行的大規模的補貼能持續多久也值得考慮。
(二)資金來源問題
對于非政府小額信貸項目來說,由于小額信貸機構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機構的地位,資金在來源上就受到嚴格的限制。小額信貸機構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儲蓄來擴展自己的業務,也不能從銀行獲得商業性貸款用于小額信貸。目前唯一被默許的資金來源渠道是國外和國際組織的資助和部分扶貧貸款,然而,只靠國外的捐贈和貸款永遠不可能發展出可持續的小額信貸機構。
政府主導型的小額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扶貧信貸資金。這部分資金是農行管理的,而農行要先自籌資金,再由財政貼息。為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如在本地無法通過吸儲解決,下級農行要向上級農行拆借。因為貧困地區的貧困縣吸儲量很小,常規貸款尚嫌不足,所以扶貧貼息貸款需要拆借,而拆借款要付3.75‰的月息,可是發放給農戶的利率則為年息3%,農行的借貸利率倒掛。再加上運作小額信貸的高成本,農行發得越多,虧得越大。所以這種資金運行方式的可持續性也是可以打上個大問號的。
(三)低利率的問題
我國地方政府主導的小額信貸大多實行低于商業銀行利率。如陜西、廣西等省區由政府出錢資助的小額信貸,年利率為2.88%[3]。作為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據我國中央政府確定并執行的扶貧開發貼息貸款的利率。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不違反金融紀律;另一方面也為了體現扶貧的原則,減輕貧困貸款者的利息負擔。但事與愿違,低利率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
1.低利率不能補償小額信貸的操作成本。
國家嚴格管制的利率政策使得小額信貸機構沒有根據每筆貸款的實際情況制定貸款利率的權限,就如同在市場上購物,銷售者沒有根據市場產品供求情況進行定價的權利一樣。如果把小額信貸機構作為一個理性經紀人來看待,他不會長久地經營虧本的生意,在無利可圖或預期虧損沒有可能扭轉的情況下,他自然而然的會選擇退出這個市場。
2.低利率往往導致高違約率。
在低利率的情況下,借貸者和放貸者都認為小額信貸是一種“白送”的禮品,可以不按期歸還甚至根本不必歸還,或者說可以賴帳,從而造成低還貸率。
3.低利率往往使貸款難以到達真正的貧困者手里。
因為利率低,借貸者有利可圖,一些手中握有權勢的人便積極鉆營,設法將貸款轉移給他人,從中漁利。結果國家的優惠政策,被貧困地區強勢的“先富裕起來的”人群所霸占,真正的貧困者反倒難以沾邊。
4.低利率使借款者難以產生精心經營的壓力與動力
這是因為,較低的利率將給借款者一個錯覺,即小額信貸是一種很不嚴肅的商業交易,既然壓力不大,就容易產生松懈情緒,認為用好用壞無所謂,經營上馬馬虎虎,有收入就還錢,沒收入就欠著,說不定拖一拖也像以前的扶貧貼息貸款一樣可以不還了呢。借錢態度如此,更不會在選擇經營項目上慎之又慎了。
(四)管理水平與人員素質問題
從我國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各類機構來看,都存在項目運行和財務兩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頸制約。農信社是目前開展農戶小額信貸業務的主體,與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比較,農信社無論是自身的硬件設施,還是員工素質和管理水平都處于相對較低的層次上。面對金融市場化進程,識別與防范金融風險、創新金融產品滿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顯不足。從實踐中來看,其管理成本也相對偏高。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在內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內部監控和信息管理系統。信貸質量管理能力弱,信貸質量比較差,表現為風險貸款率和拖欠率比較高。
(五)小額信貸監測與風險控制
目前,我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體制尚不完善,中央銀行沒有制定任何專門針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而小額信貸機構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長遠目標,也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資金安全當然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具體表現如下:
1.大部分小額信貸機構內部管理體系不完善,或者沒有設立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監察機構;已設立的不少流于形式,不能正常發揮作用[4]。
2.小額信貸項目的管理缺乏嚴格的責任制。在中國的小額信貸扶貧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層機構提出項目并組織實施。而這些政府機構并不承擔貸款使用所帶來的風險,從而就容易造成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或者個人主觀意志,甚至成為地方行政官員樹立個人形象的工具。
3.小額貸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方面,小額貸款的額度雖小,但面向的是千家萬戶,發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無論農行,還是還是非政府組織及其它小額信貸機構,在機構網點上都難以滿足小額信貸管理的需要。甚至鄉村機構最多的農信社,也感到管理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貧困農戶對利用小額貸款發展生產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徑,甚至錯誤地將小額信貸款視同無償扶貧救濟款,因此容易出現小額貸款使用不當、挪作他用等情況。主客體兩方面的原因直接導致了在小額貸款使用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妨礙了小額信貸扶貧效用的發揮。
4.小額信貸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中國的小額信貸大部分借鑒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貸款無需抵押,因此貸款能否按時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承貸農戶的現金流狀況以及個人信用
5.小額信貸的運作缺少有效的補償機制。小額貸款在運作中出現一定程度的損失是必然的。正常的商業貸款,主要是商業銀行在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帳準備金來彌補這部分損失。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國的小額信貸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業貸款的利率,而小額信貸的運作成本又比一般商業貸款要高得多。況且,眾所周知,在自然條件惡劣的那些地區,壞帳損失還要更高,小額信貸機構要以低利率對應高呆帳比例,難以建立有效的貸款損失補償機制。當然,我們可以說還有捐贈和政府補貼,但對這種方式的依賴性越高,小額信貸的自我發展就越受限制。何況,貧困地區的政府又拿得出多少錢來補貼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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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文璞.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A].劉文璞.中國小額信貸十年[C].北京: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2005
[3]社科院小額信貸管理體制課題組.關于改進和完善政府實施小額信貸扶貧管理體制的研究報告[J].當代中國史研究,2001,8(5)
[4]汪三貴.中國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障礙和前景[J].農業經濟問題,2000,(12)
[5]周忠明.小額信貸的風險控制[A].劉文璞.中國小額信貸十年[C].北京: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2005
[論文摘要]為解決我國落后地區人口的貧困問題和彌補信貸扶貧政策的缺陷,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引進并推廣農村小額信貸扶貧模式。由于小額信貸成功解決了長期以來扶貧資金使用中的“三低”(即資金到戶率低、資金回收率低、項目成功率低)問題,提高了資金的扶貧效益和經濟效益,這種扶貧方式受到了廣泛的稱贊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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