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的界域綜述
時間:2022-10-28 05: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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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奇偉胡祥福工作單位:南昌大學
自德國刑法學家、行政刑法之父郭特希密特(J1Goldschmidt,又譯為高爾德修米德)在其192年出版的5行政刑法6(Verwal-tungsstrafrecht)著作里首次提出行政刑法這一概念以來,行政刑法的界域等問題就一直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論題。我國學界開始注意到行政刑法是在1989年國際刑法學協會第十四次大會召開之后,但出版的著作和發表的論文并不多,研究水平基本處于萌芽和初始階段[1],爭論的焦點也主要集中在行政刑法的界域等相關問題上。根據5辭海6的解釋,界域一詞主要是指事物的分界和區域。就法律而言,就是指法律的分界和法域,而法律之間的分界是指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范對象。因此,行政刑法的界域也就是要確定行政刑法的法域及其規范對象。
一關于行政刑法所屬的法域
關于行政刑法所屬的法域,學界存在三種觀點,即刑事法域說、行政法域說和行政法域與刑事法域雙重法域說(或獨立說)[2](35頁)。筆者認為,行政刑法應當屬于刑事法的范圍。我國學者對行政刑法屬于刑事法域從形式、程序、實質等法理角度作了很好的論述[3],本文試從行政刑法一詞的語法邏輯的角度,結合我國法制的實際,進一步說明行政刑法屬于刑法范疇,是刑法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行政刑法一詞從語法上講,詞根是刑法,刑法是行政刑法的中心詞,行政則是行政刑法的修飾和限制成份,即定語。這從語法上可以說明,行政刑法只是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刑法的一個子部門。本文并不贊成行政刑法是一種特殊的、具有雙重性的法律體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行政刑法才有-行政.與-刑法.之名)[4]的觀點,因為按照此說法,行政與刑法是并列關系,那么行政刑法應該可以叫做刑事行政法了,如果這樣,刑法作為保障法、后盾法的地位就會發生動搖。從邏輯上看,行政刑法概念的屬概念是刑法,行政則是行政刑法概念的種差,刑法除了行政刑法外,還有諸如固有刑法(普通刑法)、經濟刑法等,據此,也可以說,行政刑法除了其行政種差外,還具有刑法的一般屬性,是刑法的一個分支。因此,按中國的語法習慣和邏輯方法分析,可以確定行政刑法屬于刑事法域。從法制建設實際看,刑法是我國所有法律的后盾法、保障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對第一次規范(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所保護的法益進行強有力的第二次保護,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的行為規定科處刑罰的第二次規范[5]。行政刑法正是在行政法這種第一次規范的力量難以完成保護行政法益的任務時,以補充行政法規范的目的所設立的第二次規范。我國法律體系分類的標準主要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依據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將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第一次規范劃分為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部門,刑法作為上述第一次規范的保障法,因為其獨特的刑罰調整方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如果將行政刑法獨立,那么法律體系的分類標準又怎么確定?而且如果行政刑法要獨立,則依同理經濟刑法、普通刑法等勢必也要獨立,如此刑法作為一個傳統的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將會喪失。進而推之,取消刑法這個法律部門也具有合理性,其結果是將相關的刑法規范全部在相應的第一次規范中加以規定,這顯然違背了我國法律體系建構的實際,也與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理念相悖。從我國現有的行政刑法的表現形式來看,主要有刑法典、單行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與刑罰規范以及行政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范。刑法典、單行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與刑罰規范屬于刑法,這是毫無疑問的。行政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范,從形式上看不是刑法,但從實質上講,仍然是刑法規范。因為無論從刑法作為保障法的特征還是從附屬行政刑法規范的結構、調整方法和適用司法程序上看,皆具有刑法的基本性格,行政刑法應屬于刑法范疇[6]。德國等歐陸國家之所以將行政刑法界定為行政法,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犯罪觀和刑法觀與我國根本不同,他們對犯罪和刑罰均作廣義理解,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命令性規定的行為都是犯罪,即行政不法(行政違法)和刑事不法(刑事違法)都屬于犯罪;一切具有刑罰性格的法律效果包括刑事刑罰、保安處分、行政罰等都被認為是刑罰。而我國目前對犯罪和刑罰均作狹義理解,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刑罰與行政處罰嚴格加以區分。如果將我國的行政刑法界定為行政法,除了從我國的語法習慣和邏輯方法上講不通外,還勢必混淆一般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嚴重脫離目前我國的法制實際。因此,將行政刑法確定為刑事法域,是刑法的一個部門,既符合我國的語法邏輯,又與我國的法制實際相融。當然,行政刑法除了屬于刑法的分支外,行政刑法還可以分為更小的分支,如環境刑法、軍事刑法、公安刑法、衛生刑法等等,這也完全與我國法律體系的結構劃分一致。
二5違法行為矯治法6的立法應
定位為行政刑法由于行政刑法所屬法域的爭議,導致對行政刑法的研究對象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2](75頁)。既然我們確定行政刑法屬于刑法,按照刑法研究對象的理論,我們認為行政刑法應以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為研究對象。但是,應當將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責任作擴大解釋,除了現有的刑法典、單行刑法中規定的行政犯罪和刑事責任以及附屬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犯罪和刑事責任外,還應將今年全國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規劃的5違法行為矯治法6定位為行政刑法,作為刑法體系中的一種刑事特別法。在這里,我們不打算對現有的刑法典、單行刑法中規定的行政犯罪和刑事責任規范以及附屬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犯罪和刑事責任規范進行探討,也不打算對5違法行為矯治法6納入行政刑法范疇的理論根據進行研究,僅就5違法行為矯治法6應納入行政刑法提出一點立法的思路。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納入行政刑法的范疇,不是要將行政法規范中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刑法的范圍,混淆行政法與行政刑法的界線,而僅僅是要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需要矯治的違法行為犯罪化。因為我國目前犯罪的面太窄,我國欠缺的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7]。犯罪化與非犯罪化是同步的刑法觀念,刑事法范圍不斷地將一些新形式的危害行為納入,同時將一些傳統的已無多大危害性的行為摒棄。現代西方經濟刑法膨脹,就是犯罪化的實例,其實質上就是把一些新形式的嚴重行政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規定的違法行為犯罪化,既符合國際社會的犯罪理念,也是保障我國日益復雜多樣的社會關系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我國的5違法行為矯治法6可以借鑒日本的5輕犯罪法6和香港的5簡易程序治罪條例6的規定,引進西方國家的輕罪概念,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需要矯治的違法行為界定為輕罪,而將刑法典、單行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規范和附屬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犯罪規范規定的行政犯罪界定為重罪,均納入行政刑法的研究范圍。輕罪化主要是將那些實施了不宜刑罰處罰的輕微犯罪行為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一般以治安行政處罰又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的行為予以輕罪化,輕罪化的目的就是要區分5違法行為矯治法6矯治的違法行為與施以行政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同時又與傳統的行政犯罪相分離。輕罪化還有利于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矯治。既然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需要矯治的違法行為輕罪化,就要為此類違法行為設計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目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刑罰、非刑罰刑事制裁、單純的有罪宣告三種主要形式。對于傳統的行政犯罪即重罪依照現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罰,這是毫無疑問的,也是行政犯罪實現刑事責任最基本、最主要的方法,但不是惟一的方法。由于行政犯罪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身危險性也各不一樣,因此,我們有必要把行政犯罪分為重罪和輕罪。輕罪往往不需要判處刑罰而通過一些非刑罰刑事制裁方法就能達到預防行政輕型犯罪的目的。這種非刑罰刑事制裁就是在5違法行為矯冶法6中規定除刑罰以外的其他強制教育和矯治犯罪等各種刑事制裁方法。輕罪化和非刑罰化也正是我國新5刑法6頒布之后刑法改革的主流思想,這種非刑罰刑事制裁在性質上屬于刑事制裁,而非行政制裁,因而必須司法化,可以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由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決,檢察機關進行監督。鑒于5違法行為矯治法6是人大代表們針對廢除已經不合時宜的勞動教養制度提出來的,如果將勞動教養制度取消,那么,對其原來適用的違法行為就缺乏相應的制裁措施,會出現立法上的斷層,但將其納入刑罰體系,又有違輕罪化和非刑罰化的思想。因此,建議借鑒西方國家的保安刑制度,在將5違法行為矯治法6需要矯治的違法行為定性為輕罪的同時,將勞動教養改革為保安處分,并將輕罪的處罰保安處分化,納入行政刑法責任體系,作為非刑罰刑事制裁的主要方法。對違法行為(輕罪)矯治司法化和保安處分化,既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完善我國刑事責任體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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