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研究

時間:2022-10-23 0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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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研究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的法制建設也在不斷地改革和完善。在過去的三十多年,司法改革雖獲得一定成果,但在社會發展的整體背景中去看,相關的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不足和問題,我國傳統意識和思維理念中,“重實踐、輕程序”的現象仍在多數。本文就法理學的概念、程序正義的發展歷史、在我國發展現狀、價值功能及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制度體現和完善,從法理的角度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進行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司法改革;法理角度;刑事訴訟;程序正義

正義一詞在很早以前就以抽象且客觀的形式出現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中,屬于一種價值追求和信念。為此,在實際了解和展示中,其一定是通過相應的媒介物質進行實現,而法律的程序正義也可以說是一種有益的表現形式。對社會出現的事件在按照相關原則和條框進行公平、公正、平等的實現中,程序正義也在將傳統程序操作轉換為實踐形態的正義里,使其意識形態得到分離。本文將通過法理的維度對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進行探討分析,使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能在制度的構建和完善中更加適應新的司法形勢和社會調整的發展規律。

一、法理學的概念

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過程中,其屬于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在法學體系中占據重要且特殊的地位:即其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1]。法理學在實際的應用中,是以整體法律的理念作為研究對象,進行法律現實(即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在實際制度條框和規章制度中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面過程,再對司法各個部門的法律應用和工作運行的共同規律、特征、范疇進行統一歸納,也是對部門實際工作業務開展和內容整理的指南,為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理論服務。而這里所說的一般法指的就是一切古今中外的“法”,實質就是在對各個發展階段的社會現象和情況進行綜合研究而得出解釋的法的一切現象。在現實的理論應用中,法理學所涵蓋的內容也不是對整體一般法的概括,而是對其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進行概念、理論、理念的系統闡述[2],使人們對法的性質、作用、內在、外在變化和應用有正確具體的掌握和了解。在新興法學理論和學說興起并得到普及的過程中,國內也對法理學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應用進行重視和研究,在結合馬克思主義進行世界整體哲學方法論的認識和法律現象的認識,且通過實踐、總結,使國內的法學研究能在不斷分析中達到理論性的升華、普及,在和其他學科混合應用的過程中,根據法理學的知識內容和理論概念進行我國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的開展,也是促進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結構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二、程序正義的發展和我國實際現狀

(一)程序正義的發展“程序正義”。一詞為西方國家舶來品,其定義的基本理論的源頭也主要由英國的自然正義和美國的正當程序所構成[3]。英國自然正義的概念源于自然法。1215年,《自由大憲章》中“凡自由民,如未經同階級人員的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刑罰的人員、皆不能進行逮捕、監禁,而是在沒收財產時,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這是最早對程序正義進行的細致概括和具體文字記錄。在自然正義中,實際闡述的是任何人不能在與自身掛鉤的刑事案件中擔任法官;不得在雙方供詞沒有全面、雙向聽取中,進行結果審判;同時,判決時要進行結果定論的理由陳述。美國程序公正觀念則是在其憲法修正后,圍繞正當法律程序觀念所進行的相關條框調整和完善。這里“沒有經過正當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剝奪財產、生命和自由”,實質就是在有實體性的法律正當程序中,法官甚至陪審人員的語言和相關權利的使用受到立法制度條款的約束。將兩者進行對比,正當程序相比自然正義,其更加適合于對立法范圍的擴充和對違法的法律程序進行實體上的無效制裁的特點。(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實際發展現狀。司法改革被我國政府部門看作是發展中國法治社會的必經之路,其核心也在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中,人們對其司法理念最熟悉的就是正義,即“法律是正義的化身,是正義的使者[4]”。但在現實的刑事訴訟中,我國的程序正義存在缺失和不足,具體表現在國民在對實際應用的司法程序的原理的理解和正義理念在現實的價值體現和內在要求的滿足中,存在缺失現象。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國際程序體系存在不同:即英美國家是將保障人權看作刑事訴訟的根本,而在國內的程序正義中是將懲治罪犯作為刑事訴訟的根本。這也造成我國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審問和實施情況了解的過程中,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在這之中刑訊逼供、漠視證據、蔑視律師權利、不給嫌疑人話語權也是我國司法程序中,存在重懲治輕人權案例屢屢發生的關鍵因素,最終導致我國刑事訴訟中常常出現偵查人員在違背正當程序的過程中,制造出眾多誤審、誤判的錯案、冤案。

三、程序正義在我國社會應用的價值和功能

我國現行的司法理念包括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統一及司法經濟四項內容要素。其中公正是直觀體現司法精神的重要內容,涵蓋在依法和合理的價值要求中,也是程序正義實際體現的前提內容。(一)價值內容。程序正義的價值具有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雙面性,即對工具性價值和獨立價值的概括。首先,外在價值中,我國普遍將程序正義作為司法順利開展的工具,是實現實體正義的途徑和手段,同時這樣的設計也保障了程序正義能在實體正義中得到實現。其次,在內在價值中,程序正義在除卻工具性價值的過程中,也具備獨立價值性。在有效維護現場程序參與者的人格尊嚴和主體性的過程中,長期的實踐也驗證了優秀的程序整體上能在當事人對判決提出異議或不滿時,更能獲得社會公眾對程序的認同,并在不斷的驗證和社會現實發展需求中,根據我國實際社會發展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司法機構權威的正確樹立,也是加強裁判的正當性和保證個體實際權益和推動訴訟操作方式更貼近法律正義的現實要求[5]。(二)功能內容。國家在推行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司法改革也在不斷地實踐、完善和健全。在此之中,程序正義的維護也成為學者們著重關注、談論、研究的切入點。而在程序正義的現實應用中,其功能內容體現在:維護程序參與者的自身尊嚴、尊重個體主體性、支撐判決的正當性和彌補實體法中現實存在的缺陷。法律所構建出的內容體系中,權利和義務是調整社會關系、樹立法律秩序的關鍵,在制約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利的同時也保障著公民的現實人權和尊嚴。為此,在刑事訴訟中就要在這樣的原則上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主體的思維意識進行看待,而不是作為懲罰對象。在程序正義的原則中,人們以正當理由而接受因行使權力而產生的結果時,使相關判決的意見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實現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能在正確的程序正義理論、概念中彌補傳統實體法中的不足和問題。

四、創建具有我國特色的程序正義

通過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的研究和傳統司法程序中存在缺陷的了解,筆者在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制度體現和完善方面提出如下建議:(一)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對程序正義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中,非法證據的排除也在遵循著相關原則的過程中,減少了刑訊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逼供現象的概率,而這樣的認知和條款也在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大量體現。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聯合聲明和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提出,我國各級政法機關和部門要在秉持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正確服務意識態度中進行職責的履行。在我國刑事訴訟的開展中,庭前會議制度也是我國當前刑事訴訟的全新制度,也成為我國一種有效地解決庭審中部分程序及證據能力問題的輔助內容。即在《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中,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應用范圍進行了規定;在做到依法對罪犯進行懲治、人權保障的同時,確保所辦理的每起案件能在時間的流逝中經得起歷史的檢驗[6]。由于我國相關司法制度的實踐、實施時間不長,法官對實際的應用熟練度不高,也使得工作人員仍依賴非法證據排除;而審訊中,由于相關人員的不配合也會造成公職人員的取證存在困難,而對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能進行有效地判定。為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和記錄,也是為保證公職人員的權利在真正被關在“籠子”時,其司法訴訟的程序開展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二)健全法官選拔制度。法官往往象征著法律威嚴,其也在實際審判的過程中體現著法律的公信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官在司法體系構建中所占據的地位及在群眾心里的法律權威的體現,也強調著在現實的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對需裁決的案件要保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崗位職業素養和責任感。近年來,我國司法機構中的檢察官、法官人員制度的改革中,我國將“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現實刑事訴訟的基準,在對檢察官、法官人員進行選拔的過程中,我國為避免程序判決中徇私舞弊的出現,司法機關對法官的人員選擇,也在重視學歷、專業知識、經驗等過程中,針對個體的道德素養和人格魅力進行實時考察,保障法官公正性。(三)健全職權主義訴訟的結構體系框架。構建程序正義的結構體系,必須要在強調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中,給予雙方對等且合理的權利,保障其自身權益。而我國在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的訴訟模式中,主要還是以職權主義為主,在法官主導中,確定雙方之間的話語權和地位的平等性,為雙方進行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出示提供條件,讓控辨雙方能在庭審辯論中,使雙方人員的言辭在合理的范圍中進行情況詢問和反駁。在增強控辯雙方對抗性時,法官的公立性也是審判內容不會出現裁決者向訴訟中的任一方進行情感傾斜的有力保證。確保法官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實際刑罰內容,在不帶個人情感色彩,秉持平等正義的觀念中進行公正性的判斷和分析;對訴訟雙方的言辭進行正確、理性的判斷[7]。

五、結束語

通過法理的維度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內容進行分析和研究,我們了解到,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發展的內在需求。長期不斷的實踐和學習借鑒,我國最終確定并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中,程序正義在條款的各個方面都有所體現。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也在建立更高效的法治國家的思維意識里,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理念進行重視和強調,這也使程序正義真正地融入了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結構中。

[參考文獻]

[1]錢映鴦.論我國腐敗案件缺席審判制度的構建[D].浙江工業大學,2016.

[2]秦繁繁.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D].鄭州大學,2016.

[3]謝大鋁.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視角解析非法證據排除制度[D].南昌大學,2015.

[4]段穎.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的缺失與構建———從法理學角度分析[J].赤峰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12):95-97.

[5]鐘超.刑事訴訟律師拒證權探究[D].江西財經大學,2017.

[6]谷秀秀.刑事見證制度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2016.

[7]吳思思.論我國刑事審判輿論監督制度的完善[D].華中師范大學,2015.

作者:邱蘋蘋 單位: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