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體理論與刑法解釋立場分析
時間:2022-08-18 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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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刑法解釋立場因應源于人民主權理論,可以分為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兩種,兩者之間的爭論由于法理同源性的存在而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解釋“增量”,更加無法推動刑法的善治。人民主體理論是一種超越人民主權理論的新理論,同時也是我國政治觀的一次重要改革,將其融入到我國刑法解釋立場因應中,可以推動刑法解釋立場因應面向公眾共識、面向社會發展趨勢,從而以一種大眾認可的方式去解釋刑法條文。
【關鍵詞】人民主體;刑法解釋;形式解釋;實質解釋
現階段,學界在如何解釋刑法條文的議題上存在一些分歧,基本上形成了兩個派別,一個是形式解釋,一個是實質解釋,兩者的對立局面從形成之日起,直到今日也沒有獲得定論,爭論逐漸進入白熱化,甚至出現了超越刑法范疇的法治觀。所以,本文通過對人民主體與我國刑法解釋立場因應的探析,對不同的刑法解釋立場進行了介紹和區分,希望可以改善公眾對刑法解釋的認同情況。
一、人民主體理論的形成
(一)人民主體理論的內涵。人民主體理論一經形成就得到了全國人民的認可和擁護,也對我國刑法的解釋進行了科學論證。首先,人民主體理論形成的前提是現實的個人,馬克思曾說:“社會結構和國家總是從一定的個人的生活過程中產生的”[3],這里提到的現實的個人指的是人民大眾,即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無產階級,也是組成國家的根本,是社會成員中的絕大多數。人民主體是具體的個人,是一個個活著的生命。其次,人民主體的實質內容是勞動實踐,人民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創作歷史,這種勞動不是隨心所欲的勞動,而是要在既定的、繼承下來的條件下進行勞動創造。最后,人民主體的根本是馬克思主義政黨領導,我國是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人是各國政黨中最意志最堅定的政黨,在理論方面比無產階級群眾更加了解和熟悉實踐活動的條件、進程和結果。(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是治理的關鍵,而國家治理的對象是包括人民群眾在內的多種主體集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在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訴求,要秉承著治理服務于人民,治理依靠于人民的基本原則,從而突出人民在國家治理中的主體地位。西方國家是人權為上的,人民通過投票的方式選擇少數人去管理國家,承擔治理國家的責任,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經營政治,投票目的是確保被選擇者的合法化,被選擇者要按照選擇者即人民的意愿去進行治理國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一旦被選擇者背離了人民的利益,這種選擇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人民的主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在我國,人民既是國家現代化治理中的對象,是國家治理的價值主體,又是國家治理的實踐主體,所以,人民主體理論必將替代人民主權理論,以此才能推動我國現代化治理的有序發展。黨的十八大以后,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放在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八條基本要求的第一位,突出“人民”一詞,這也是人民主體理論形成并超越人民主權理論的表現,是我國政治觀發展歷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二、刑法解釋立場的爭論
(一)刑法解釋立場的理論增量。我國刑法解釋中的形式解釋是忠實罪狀的核心意義,將一些本質上應該得到刑法處罰但是又缺乏刑法規定的行為排除在犯罪行為之外,實質上維護了刑法懲處國民的預測可能性,解釋的核心內容是保障人權。而實質解釋則認為犯罪的實體應該是違法,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即使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沒有包含在刑法條文之中,只要行為有處罰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可以對刑法的用語和條文解釋做進一步擴大,解釋的核心在于保障刑法法益。無論是人權保障,還是法益保護,都是刑法所要考慮的內容,不應該有輕重之分,更不應該形成兩種對立的觀點。(二)刑法解釋立場對善治的促進。從有價值的善治方面而言,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都面臨著解釋偏駁的問題,人們對于刑法的及時經常往返與事實和規范之間,尚無一個固定的刑法解釋理論。刑法解釋的實質解釋在具體應用的時候,容易喚醒人們對于刑法的情感認同,造成實質的正義與刑法的條文產生沖突,從而發生刑法的服從危機。在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是到底服從哪種刑法解釋,兩種刑法解釋看似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深入分析又都存在很大問題[1]。實質解釋過分強調范圍實體,人們普遍認為刑法應該講理的,會將很多正義情感滲透到刑法的條文中,對刑法進行正義綁架,從而將刑法原則削弱。例如實質解釋中對于刑法處罰的解釋認為:“只要行為具有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使超出了刑法用語也應該進行處罰,即使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擴大解釋也應該被無條件的采納”,從解釋表面上看并沒有錯,不能因為刑法用語沒有規定就做無罪處理,但這種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誰來定,評價標準是什么?對于沒有文字強制規定的解釋,每個人的理解不盡相同,原告和被告必將對刑法解釋產生完全不同的理解[2]。反之,過分強調形式解釋又會造成刑法缺少足夠的正義,很容易引發國民不滿。刑法條文的制定是為了約束人們行為,對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預測,但是立法者很難考慮全部的違法行為,必存有法律漏洞,刑事司法就會存在不公平問題。所以,刑法解釋應尋找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的平衡點,既要考慮到刑法解釋的固定性,又要考慮到刑法解釋的發展性,從而促進善治的發展。
三、刑法解釋主體觀的形成
(一)刑法解釋的依據是刑法條文。刑法解釋就是對刑法條文的解釋,脫離了刑法條文的解釋只能是主觀造法,與刑法解釋的初衷和目的相背離,所以,刑法解釋要依據刑法條文,這方面包括了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在對刑法分則進行解釋的時候,要將其與刑法總則相關條文結合起來分析,并作出科學解釋,刑法分則的解釋不能與刑法總則解釋沖突,這不僅僅是解釋論問題,而且是刑法實質正義是否能夠實現的關鍵所在,應依據刑法條文進行體系化的解釋,從而獲得人民主體的普遍認可。(二)刑法解釋要以人民主體的發展為目標。人民主體在社會中的最終訴求就是實現個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人民主體不但包括遵紀守法的被害人,也包括犯罪人。從社會的發展現狀和歷史經驗來看,犯罪不單單是個別人民主體的主觀意志選擇,而且是社會生活的產物,不同的社會背景會誕生不同犯罪類型,犯罪行為的產生大多由當時社會自然環境和條件所致。所以,刑法解釋在保全人民主體的法益前提下,還應對犯罪人的行為負責,要肩負起教育和改善犯罪人的責任,平等的對待沒有個人民主體。刑法解釋只有充分認識到人民主體發展的重要性,才能真正的從人民主權解釋過渡到人民主體解釋,從而科學的對刑法進行解釋。(三)刑法解釋要尊重人民主體的情感共識。因為人民主體的邏輯起點是現實個人,在此前提下進行的刑法解釋就要在最大程度上去尊重人民主體的情感共識。既刑法解釋要考慮人民主體的意見參與,脫離了人民主體的刑法解釋無法得到人民認同,也就無法為人民主體服務。刑法解釋要賦予人民主體知情權、表達權以及監督權,要更多聽取來自人民主體的心聲,全面了解人民主體的意愿和訴求,從而對刑法進行科學的解釋,讓人民主體感受到刑法的公平正義,滿足人民主體的情感共識。(四)刑法解釋的價值指引是刑事政策。以人民主體理論去重新進行刑法解釋,依然要明確黨的領導地位,要正確對待黨領導人民的先進性和正確性。然而,黨的領導在刑法解釋上并不是主觀的認定,而是要以黨在特殊時期形成的刑事政策為價值指引,對刑法進行科學解釋。我國現行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既保證了刑法的強制性和公平性,又融入了實質正義,考慮了人民主體的情感共識,將“法”“理”關系進行了良好梳理。所以,在進行刑法解釋遇到困難問題時,不能按照立法者意愿或者愿意去解釋,而是要結合現階段的刑事政策,對人民主體所觸及的刑法進行必要解釋,按照該寬就寬、該嚴則嚴的原則,合理、科學的解釋刑法,順應民意。
四、結論
總之,刑法解釋是發展的,爭論不是目的,合理解釋才是目的,所以,在刑法解釋理論的發展和對立上,要凸顯出人民主體的地位,要超越人民主權理論,從而形成以人民主體論為基礎的刑法解釋,獲得人民主體的普遍認可,從而實現刑法的合理解釋。
參考文獻:
[1]王群.人民主體與我國刑法解釋立場因應[J].嶺南學刊,2020(01):1-9.
[2]游雯.基于合理性原則的刑法解釋之提倡——超越刑法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J].湖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9(4):55-60.
[3]陳凌劍.以條文為中心構建刑法解釋的基本立場[J].甘肅理論學刊,2016(6):140-145.
作者:凡銳麗 單位: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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