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犯罪治理難點與對策
時間:2022-08-18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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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跨省傾倒廢油,犯罪人韋某構成污染環境罪。2016年5、6月份,韋某2(另案處理)經柯某(另案處理)聯系后,從廣東拉回二十多車廢油存放在來賓市興賓區寺山鎮陸正村芝麻嶺的廢棄煉油廠,后被鎮政府及環保部門發現,要求韋某2將廢油拉走。2016年8、9月,被告人韋某應其父親韋某2的要求從南寧拉鉤機回來到韋某2堆放廢油的地方,挖兩個大坑,將廢油就地填埋。經環保等部門聯合計量,被填埋的廢油為890.3噸。由于上述廢油隨意堆放、傾倒、填埋,致使當地環境受不同程度污染,導致來賓市興賓區境內需處置污染廢物共計3,464.13噸(含廢油、鐵皮桶及受污染土壤),支付處置費共計1,115.7992萬元。經抽樣檢測,被傾倒、填埋的廢油屬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韋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本案審理期間,韋某的家屬主動代為退出韋某違法所得1萬元。最后法院判決,韋某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典型案例二,陳某非法排污構成污染環境罪。2019年3月起,陳某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擅自租用扶綏縣岜盆鄉岜盆村卓越木炭廠部分廠房設施建設廢舊輪胎煉油加工設施及設備并投入試生產,生產時將產生的一部分黑炭廢渣用水沖刷到未進行防雨、防滲處理的沉渣池,將另一部分黑炭廢渣堆放在未進行防雨、防滲處理廠房內的空地上,將存油罐底部的油水混合物排放到未進行防雨、防滲處理的沉渣池。經過磅稱量,堆放在廠房內的空地上的黑炭廢渣有139.16噸,排放到沉渣池內的黑炭廢渣為75.16噸。排放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量無法核實統計。經認定,黑炭廢渣、油水混合物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列舉的危險廢物。最后法院判決,陳某非法排污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從上述兩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既有內因的影響,受到外因的控制,相互作用下提升了刑事治理的難度。具體而論,其一,跨省轉移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案件高發、頻發,從造成的環境污染程度來看,后果相對嚴重。其二,廣西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多發生在較為偏遠、交通條件相對較差的地方或者是港口城市,犯罪手段多表現為二次加工或是隨意排污、隨意填埋。對于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多發生在港口城市,如廣西的防城港、欽州,手段多為隨意堆放。對于跨省移動的廢物和省內非法排污的物質,犯罪手段多表現為隨意排污、隨意填埋。其三,省內外人員相互勾結,并且利用當地居民貪圖蠅頭小利的心理,造成難以恢復的環境破壞事件。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黑心企業花生轉移廢物、危險廢物的案件,其主要是為了降低營運成本,這對于廣西嚴峻的環境保護居民無疑是雪上加霜。
二、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的難點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顯示廣西各級人民法院在2014-2019年間共做出污染環境犯罪判決49份,其中一審判決37份,二審判決12份。從年度情況來看,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判決數量呈現較大幅度的上升趨勢,表明廣西司法機關對于查處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與力度。收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存在一些現實阻礙,影響了刑事治理成效的提升,對此有必要展開深入的探討。治理難點之一,當地居民法制意識有待加強。生態環境的好壞與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有著緊密的關系。從上述的分析可知,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多發生在偏遠的地區或是港口區域。一方面是可以避免監管,另一方面是可以降低犯罪成本。當地居民對于非法排污、非法傾倒的行為,應當具有天然的厭惡感,因為侵害的是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生態環境。然而,司法實踐的情況卻顯示,當地居民容易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允許他人在本地區傾倒廢物。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居民的收入偏低也是污染環境犯罪得以在廣西多地發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對此,一方面不僅要加強普法教育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生態扶貧工作應在已經取得的基礎上深入工作的力度,豐富當地居民的收入的方式,拓寬當地居民與外界聯絡的途徑,使其充分的認識到污染環境犯罪與自身利益屬于截然對立的兩面。治理難點之二,刑事治理長效機制尚未形成。廣西近幾年來開展了數次環境犯罪相關的專項治理行為,偵破了一批社會影響惡劣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受到了普遍的好評。但值得注意的是,污染環境犯罪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其危害后果既有當下的、能見的,也有長期的、未知的。因此,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的要點,首先是在于預防,其次才是懲罰。通過及時、有效的懲處污染環境犯罪,反過來積極的實現刑法的預防機能。對此,有必要將取得成效的、反映良好的刑事治理方式形成工作制度或是協同機制,借此形成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的長效機制。
三、廣西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治理的完善對策
(一)采取多元化手段實現刑法預防機能。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當地居民收入的方式與總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日常的行為與環保的觀念。作為法律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僅在其他部門法無法抑制某類行為的時候才能適用,才具有正當性。對此,對犯罪人實施刑法處罰,一方面是為了懲罰行為人的惡性,另一方面是震懾潛在的犯罪人,實現犯罪的預防。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犯罪是無法避免的,只有通過不斷的調整社會政策,降低犯罪的發案率。在治理污染環境犯罪層面,亦體現上述的法理。政府通過幫助和扶持林區的綠色生態產業,不僅能夠拓寬廣西當地居民的收入方式,而且能夠實現當地居民收入的可持續性增長,預期效果需要通過日常工作進行不斷鞏固。在目前,精準扶貧工作已經到了新的階段,即想方設法鞏固扶貧成果。生態扶貧與環境資源犯罪預防密切相關。在保護廣西環境資源的過程中因地制宜,善用國家各類的生態扶貧政策,大力發展綠色產業經濟。通過多元化方式豐富廣西當地居民的經濟來源,如政府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將各地有特色的農產品形成商品化、品牌化和產業化,不斷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最終形成市場有競爭力、生態友好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上述工作的最終效應,反饋在刑事治理層面,即為經濟的實現了刑法的預防作用,降低了犯罪治理的成本,提高了當地居民對于法治建設的認同感。(二)加大對污染環境犯罪懲處力度。對于污染環境犯罪問題的治理,不僅應加強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而且對于觸犯刑法的行為應當嚴格依據規定進行及時處理。其一,廣西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頻發,一部分原因可歸結于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此,有關部門應當準確落實生態環境治理的監管責任,有針對性的開展調查工作,如明察暗訪、查閱檔案等方式。對于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高發的區域,如廣西來賓、防城港,應納入密切觀察的名單。對于監督不力的地方政府部分,應當限期整改,并通過健全機制、加工工作力度等方式提升環境資源保護監管責任的落實程度。[1]從制度上確保環境資源能夠得到保護,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其二,通過多元化手段完善刑事治理的短板。在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習慣法具有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民族習慣法是廣西少數民族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總結出來的自然規律和提煉的行為準則,當地群眾對習慣法本身具有天然的親和度和認同感,得到世代群眾的自覺遵守。[2]在國家制定法強盛的背景下,應采取多元方式提升廣西當地居民的法治參與感和認同度。建設生態文明,保護生態資源,首先要喚起民眾對于自然的敬畏,激發民眾的生態保護參與感。
參考文獻:
[1]張明楷.污染環境罪的爭議問題[J].法學評論,2018(2):5.
[2]鄭雨舟.污染環境罪的歸責認定研究——以2016年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為中心[J].河南社會科學,2018(4):58.
作者:毛仲傳 單位:廣西法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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