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外債管理模式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3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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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前外債管理存在問題
1.1超國民待遇問題
(1)外商投資企業與中資企業舉借外債審批門檻懸殊。在現有“內緊外松”的外債管理模式下,國內中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需事前經國家發改委批準和申請指標,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事先取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而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不需事前批準,只需按“投注差”管理模式要求,在“投注差”范圍之內自行舉借外債。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方面形成巨大天然優勢,而中資企業則因受政策限制導致融資渠狹窄,外債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客觀上造成了“扶外限內”的局面。
(2)對于外債的結匯使用,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存在差異。目前,對于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視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其借債資金的使用受到嚴格的限制,不得結匯,只能用于進口支付。而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企業經營實際自行結匯,雖然自2004年開始實施的“支付結匯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借債資金結匯的增長,但并未對大幅增加其融資及結匯成本。借債資金使用上的區別對待,使得外商投資企業在融資環境及資金運用效率遠優于中資企業。
1.2管理模式問題
(1)“投注差”管理模式不能適應企業發展需求。作為一個靜態的管理模式,“投注差”并沒有考慮到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企業規模發生的變化。假如一家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其投注差為500萬美元,歷經10年發展,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資總額限定,而此時500萬美元的投注差額可能已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倘若企業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長期外債,則其無法再繼續通過對外借貸的方式來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因而,靜態的“投注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投注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匯局對外債規模的監管。2003年1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匯局聯合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使得“投注差”額度(即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與境外機構擔保項目貸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管理趨于規范化,也體現了我國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借債規模總量控制和企業自主借債的相結合。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由外經貿部門審批確定,且只要企業借用的外債在此范圍內,外匯局就需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規模實際上由外經貿審批部門間接決定,而外匯局在外債規模的控制上處于被動地位。
(3)“投注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約束外債短貸長用的現象。由于在控制指標設置上將流量指標(中長期債務發生額)與存量指標(短期債務余額)簡單相加進行考核,因而企業在簽約時可選擇一年以內的短期外債,利用債權人通常為外方投資人和目前對于短期外債展期沒有次數限制的漏洞,將一筆到期短期外債展成中長期外債使用,造成短期外債實際長期使用,甚至逾期不還。基于目前“投注差”管理政策對于逾期短期外債,是視為中長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尚無明文規定,因而外匯局在監管中無章可依。
(4)“投注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弱化”。按國際經合組織標準則認為企業權益資本(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借貸資本)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而按我國現行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越高,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債額度也就越多。如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為1:2。故企業為減低經營中的權益資本風險,往往傾向于借入更多的債務資本,獲得更大的財務杠桿效應,而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也成為企業避稅的重要手段。
(5)“投注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出現。現行“投注差”管理政策除對外方投資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進行特殊規定之外,對外方投資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則無需考慮中外雙方投資比例即可在投注差100%范圍內借用外債。部分中資企業為享受上述政策優勢,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方式轉變為外資企業,再投資國內,而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虛假繁榮,另一方面也導致大量稅款流失和資本外逃,不利于國內經濟健康發展。
(6)“投注差”管理模式難以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投注差”管理模式中,對企業外債額度的核定標準未能充分考慮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難以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1.3外債結匯問題
(1)外債結匯對于國內宏觀調控及貨幣政策實施將產生一定影響。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經濟過熱、銀行信貸規模增長過快的勢頭。在國內銀行普遍壓縮信貸規模之后,一些高負債經營、資金需求量大的企業資金鏈吃緊,轉而向境外股東和金融機構尋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債并結匯使用,這顯然會加劇基礎貨幣的投放,進而影響宏觀經濟調控及貨幣政策實施效果。
(2)外債結匯資金真實性難以審核,可能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結匯實行“支付結匯制”管理,對20萬美元以上的外債結匯,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對20萬美元以下的小額結匯,只要求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用途的明細清單。但外匯局對于企業提供的結匯申請材料憑證真實性難以判斷,只能審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規性,其交易的真實性無法進行檢驗和監督,這也加大了對境外熱錢以外債結匯資金的形式流入進行監管的難度。
2政策建議
2.1超國民待遇方面
(1)統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內外債。將外商投資企業本幣債務納入“投注差”限額控制,從而收縮其外債規模,并進而實現對其內外債的統一管理;對隨意進行外債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限制,包括實施期限限制和經濟制約等多種方式。可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后未按期提款、導致外債登記失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申請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以及在原外債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償之前,不得再舉借新的外債;對于外債登記管理的相關審核細則以法規方式予以明確,如通過法規規定外債登記后,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首次提款日3個月內未提款,該筆外債登記自動失效。
(2)實行外債管理一體化。對于企業的對外借債需求,不再區別對待中、外資企業,而是結合國家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確有需要的企業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對于已經出現投資過熱的行業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債,從而在控制外債數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2.2外債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比例核定外債借用額度。對于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以外資股權占比來控制“投注差”差額,即要求其外債借用額度應與外方出資比例相對應并按如下模型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債借款額度:企業外債借款總額度=企業注冊資本(或“投注差”×外方出資比例×所在行業系數×借款期限系數)。對于屬于環保類或高科技類企業可賦與較大行業系數,同時,按借款期限賦與不同系數,外債借款期限越長則系數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的同時,合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國內經濟轉型。此外,應進一步明確對于注冊資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資本金足額到位之前,應禁止其舉借外債。
(2)實行外債余額管理。繼續保留“投注差”的限額管理,但可改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為余額控制。對于企業借用的無論是中長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外匯政策應統一以其余額計量外商投資企業已借用的外債規模。這一方面可改善當前短期外債占比過高的狀況,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冊資本比例核定企業外債借款額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債存款準備金制度。此舉是按照銀行存款準備金管理方式,對企業借入的外債規定按借款金額的20%作為無息存款準備金,并可按企業外債規模進行相應調整,從而增加投機資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債務風險。當然,有關指標的選擇和制度的制定必須統籌考慮,既照顧到正常資金的需求,同時也要防范套利資金進入擾亂我國金融市場。
2.3外債使用方面
(1)規范短期外債展期行為,嚴格控制短貸長用。對短期外債展期實施期限控制,具體可參照《貸款通則》規定,明確短期外債展期時限,規定每筆短期外債只可展期一次,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到期后仍不能償還的,按中長期外債管理,防止企業通過連環展期方式短借長用。此外,應明確規定,對實際使用期限超過1年且未辦理展期的逾期外債亦應視同中長期外債管理。
(2)合理引導外債流向,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結匯的監管。一是完善“支付結匯制”,設立企業結匯專戶,外債資金結匯后直接劃入結匯專戶,再根據企業支付指令劃往規定收款人賬戶;二是要求企業在進行小額結匯后提供用途明細清單的同時提交相應的采購、銷售憑證或發票,以加強對小額結匯外債資金的監控;三是將外債結匯的頻率和單位時間內結匯總額作具體的量化規定,防止外債結匯化整為零現象發生;四是加強對異常情況的監管。對存有疑點的企業要及時跟蹤結匯用途,對利用其關聯企業規避外債結匯真實用途的借債企業要嚴歷查處。
摘要:外債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債管理上的超國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規模增長過快等問題逐步顯現。并就此展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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