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投資匹配功能研討
時間:2022-06-26 05: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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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制度的爭議
專利制度是人類設計的重要創新機制和制度安排。雖然反對者認為,專利制度會造成對發明領域的壟斷,而造成阻礙創新的效應。但是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專利制度的正向激勵效應方面。通過提供專利保護,可以提供給發明人知識產權保護和收益保障,所以會激勵發明創新活動。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專利制度的信號顯示和匹配功能。與現有研究把專利制度看做是政府和發明人之間合約制度安排不同,本文把專利制度看做是發明人、投資方以及政府三方博弈的游戲規則或制度安排。我們的主要觀點是,由于發明知識的公共物品特性,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制度,那么發明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合作將是困難的。而通過引入第三方的政府,設立專利制度,不僅給發明人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也通過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了投資人的信息劣勢,從而為雙方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環境。認識到專利制度信號顯示和交易匹配效應,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實中,大量的發明無法轉化成為新產品或新的工藝。如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即使在美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也僅有20%左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發明人和投資方之間缺乏一套有效的合作的制度安排或中介組織。
二、知識交易的困境
技術創新是一系列的過程,技術創新至少可以分為基礎研究(發明)、應用研究(中試)和開發(規模化生產)三個階段的活動。發明只是創新的最初環節,要將發明轉變成一項有市場價值的產品還需要很多艱難的后續開發活動和大量投資,而且耗時長達十年以上。因此技術開發階段的投資和制度設計是至關重要的。經驗表明發明、中試和開發三個階段的投資比例大約是1∶10∶100。由此可見,中試和規模化生產是創新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如果只有基礎研究發明,而沒有后續資金開發,發明成果只能停留在概念和理論模型階段,而無法獲得市場收益,也不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推動作用。現實中,發明知識和資本的“鏈接”是一件困難的事。不同于有形物質產品的交易,知識產品交易存在著阿羅所稱的信息悖論(Informationparadox)問題。信息悖論使得交易的利得(gainsfromtrade)不能實現。很多發明知識只能以私人信息方式存在,因為一旦公開,就將變成公共物品。也就是說,發明知識在買方得到知識或信息之前,買方并不了解其價值,但是,一旦他了解了該信息,他事實上已經無成本的獲取了這一信息。這就是著名的信息悖論(Arrow,1969)。信息悖論揭示了知識產品和創意交易的困難。在信息嚴重不對稱情形下,事前的道德風險和事后的逆向選擇都會發生。道德風險表現為,發明人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夸大發明的價值,索取高于發明實際價值的價格,而逆向選擇表現為,當投資人(買方)獲得發明知識的信息后,會壓低發明知識的價格,甚至退出交易。信息悖論深刻的指出了知識和信息交易的市場失靈問題。有形實體物品,如蘋果,其價值承載于具體物品上,在交易中,價值和實體一起發生了產權的轉移。而知識和信息則不同,其價值和承載物可以分離,而且可以低成本的復制。
三、專利的信號顯示功能和交易匹配功能
與以商業機密形式存在的發明知識相比,專利制度便利交易的好處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政府的產權保護承諾。政府通過法律建立專利制度,承諾保護發明知識的產權,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效地激勵了研究和發明行為和專利申請行為。法律意義上講,專利是一種所有權證書,它授予其所有者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某種知識產品進行商業化應用的排他性權利。與市場中第三方中間組織相比,政府作為增進交易的第三方優點在于政府擁有暴力優勢,可以通過對侵犯專利權的懲罰實現對專利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如1991年,寶麗來公司起訴柯達公司在即時成像技術方面侵權一案,最后法院判決柯達敗訴,向寶麗來公司賠償近9億美元,如果加上向消費者賠償,訴訟費以及損失的潛在的投資機會以及聲譽損失,柯達的侵權損失更大。現實中專利侵權官司巨額的賠償的判例屢見不鮮,正是政府的這一承諾的可信性,提高了發明人通過申請專利方式來實現發明知識價值的積極性。
(2)減弱信息不對稱。政府承諾保護發明知識的專利,作為交換條件,發明人有義務披露發明知識的信息。專利(patent)本意是公開的意思。通過發明人的信息披露,減少了買方的信息不對稱,有利于投資方對發明知識進行了解和評估,提高了交易合作的可能性。正是有了專利制度這一政府承諾機制,很多技術秘密才能公開成為專利,這對于知識的保存,傳播和積累有著重大的意義。假若沒有國家專利制度,很多發明只能以商業機密的形式存在。在古代,很多技巧只能以秘方形式在父子或以師徒這樣狹小的范圍內傳承。這既不利于知識的傳播,也不利于進一步的發明創造。正如李約瑟所說,中國是善于保護發明胚胎的國家。
(3)信號顯示和投資匹配效應。正是在專利制度的上述兩個優點,專利變成了發明人顯示技術發明價值的一種信號(sig-nal),信息披露大大提高了發明知識和資本的合作機會,通過專利轉讓和許可,獲取發明回報。而另一方面,這種信號顯示使得投資者更容易獲得有關發明的詳細情況以及市場價值。蒸汽機的發明過程證明了專利制度對于科學家和企業家資本的匹配效應。人們往往以為蒸汽機是詹姆斯•瓦特發明的,其實如果沒有實業家約翰•羅巴特和馬修•博爾頓的合作,瓦特是難以完成蒸汽機的改進以及其商業化應用。1773年,瓦特妻子去世,留下了六個子女,在家庭變故打擊的同時,他的第一位合伙人羅巴特也破產了,蒸汽機研究缺乏資金難以為繼,生活陷入危機,他曾一度打算放棄了蒸汽機的改進工作正是這個時候,博爾頓挽留了打算去俄羅斯工作的瓦特,以取得蒸汽機2/3的專利權作為交換條件,支持瓦特發明研究工作,兩人開始了長達二十五年的合作。博爾頓為瓦特的昂貴的實驗設備和初始模型籌措資金,支持他的研究。與博爾頓的合作,使得瓦特得到了更好的設備資金以及技術上的支持,特別是在加工制造工藝方面。博爾頓傾其所有精力和財力使瓦特的蒸汽機夢想成為現實。此外,博爾頓還在精神方面也給瓦特提供了巨大支持。馬修•博爾頓和詹姆斯•瓦特有著完全不同的性格。從性格方面來看,兩人能夠走到一起是工業歷史上最令人難以置信的一頁。詹姆斯•瓦特心思細膩,做事動作遲緩并且非常容易焦慮。他常常會灰心喪氣。他會將工作放到一邊,感覺好像要徹底放棄了。瓦特對商業經營基本一竅不通,特別討厭與那些有興趣使用他的蒸汽機的人討價還價或談判合同。與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馬修•博爾頓熱情洋溢,生氣勃勃,與人相處得很好,總是很樂觀。當瓦特說:“不會起作用的。”博爾頓會說:“當然會成功的,只要再試一下就行。”
四、便利知識交易的市場中間組織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大型企業實驗室的出現可以看做是一體化的研發創新組織。從威廉姆森(1985)的交易費用角度看,創新活動在組織形式上的縱向一體化也恰恰反映了發明知識交易的困境。大型企業內部建立實驗室和研究中心,正是為了避免知識交易中的道德風險和價格要挾。戰后,在知識生產方面又出現了“市場對企業的替代”的趨勢。大量便利發明專利交易的市場主體也不斷產生,最著名的就是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和美國技術轉移辦公室(TTO,technologytransferoffice)。通過技術轉移辦公室,實現了發明和資本的“鏈接”,這些專利機構正是專利制度的匹配功能的體現。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作用主要是致力于發明的市場化,尋求發明技術轉移的合作伙伴。OTL的主要做法:一是明確專利產權歸屬,避免以后產生法律上糾紛;二是對技術進行評價,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等;三是對技術的商業應用價值進行評估,預測技術的市場前景;四是尋找投資公司,確定專利轉讓的方式。在收益分配上,OTL兼顧各方利益。在技術轉讓產生的收益中,15%留給OTL作為運轉費用,其余部分由發明人、發明人所在系和發明人所在的學院各得1/3。斯坦福大學也因為獲得了收益,這大約占其研發基金的10%;美國政府則通過稅收大循環,最終得到了回報。所以OTL作為市場之間組織形式出現,實現了發明人和企業的有效匹配。借助于OTL,發明人既不出經費,也不必花太多的精力,就可以將自己掌握的技術市場化,并獲得可觀的報酬(除得到1/3的技術轉讓費外,還有每年的提成);而另一方面,實施技術的公司通過OTL的信息和幫助也容易得到了想要的技術。
五、結語
創新是一系列的知識轉化和結合過程,也是一個風險投資過程,提高創新能力的關鍵是讓知識自由流動,讓知識與資本結合。因此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對于創新的實現是關鍵的。專利制度以及產生于專利制度基礎上的專利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對于把發明轉化成為具有市場價值的創新產品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