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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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專利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是指專利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專利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專利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的事務專利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的事務專利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專利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專利機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機構章程;

(三)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四)專利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第七條專利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專利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人承辦業務。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專利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專利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人。對聘任的專利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機構發給《專利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初次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人工作證》。

專利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人,應當及時書回其《專利人工作證》,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十二條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準登記后,變更方可生效。

專利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原審查機關申報,并由該機關報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已批準的專利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機構。

第三章專利人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人是指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人工作證》的人員。

第十五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人資格:

(一)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條申請專利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人資格證書》。

專利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專利人必須承辦專利機構委派的專利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條專利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機構從事專利業務。

專利人調離專利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理的專利案件。

第十九條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5年內未從事專利業務或者專利行政管理工作,其《專利人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專利人在從事專利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專利人依法從事專利業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機構兼職,從事專利工作。

第二十三條專利人對其在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專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專利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的,收取費用的。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被處罰的專利機構對中國專利局撤銷其機構,被處罰的專利人對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國務院批準,同年9月12日中國專利局的《專利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中國專利局關于貫徹專利條例的幾點意見(1991年4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6號令的《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有關專利工作的重要法規?!稐l例》就專利機構的設置條件、審批手續、專利人的資格及其考核、資格與職務分離以及專利機構和專利人職責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明確了專利工作的方向,對促進專利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推動專利事業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必須認真地貫徹執行。

現就《條例》的貫徹執行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專利機構的性質

專利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專利業務涉及的是發明創造,屬于科學技術工作范疇。專利人為理工科大學畢業,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專利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是對發明創造的再加工,屬于技術性強的高智能創造性勞動。工作又要執行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所以,專利機構的性質是帶法律性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關于成立專利機構的條件

《條例》規定了成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1)關于名稱、章程和固定辦公場所

專利機構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出該專利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地區所屬關系,不能隨意確定。

章程是指組織內部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專利機構章程就是專利機構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所有專利機構都應當依法制訂組織章程,對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職責劃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固定的辦公場所,是指專利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

(2)關于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必要的資金是專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資金,是指專利機構必須擁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經費,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經費。設立專利機構的必要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專利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工作設施,如:打字機、復印機等等。

(3)關于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獨立是指專利機構應當有獨立的帳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

專利機構應當以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承擔在專利活動中的債務,以及專利人在專利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國家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專利機構承擔責任。

(4)關于專職專利人和兼職專利人及其比例

專職人是指在該專利機構工作,并以專利為職業的在職專利人。

專利人和兼職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3。即如果專利機構擁有3名專職人,則所聘用的兼職專利人不得超過9名。

三、關于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的整頓和過渡問題

(一)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盡快辦理重新登記手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報中國專利局。中國專利局將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記備案及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名單,以后將每年公告一次。

專利機構申請重新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等。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刷后發放。各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2)專利機構章程。

(3)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上級編委下達的有關人員編制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專利機構擁有的資金和工作設施情況的證明文件。

(二)目前尚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爭取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手續;對于少數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確有困難的專利機構,經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機關申請,并經中國專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長一年的期限,但最遲不超過1994年4月1日。自1994年4月1日起仍不符合條件或未辦理重新登記的專利機構不得以專利機構名義承辦新的專利業務,這些機構可過渡為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內部的專利工作機構。

(三)專利機構在重新登記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職人;所聘任的新的專職人必須在該機構的編制之內。

(四)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在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四、關于新設立專利機構的問題

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自1991年4月1日起可按《條例》規定手續申請成立新的專利機構。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絕大部分屬全民所有制。民辦性質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個別城市試點,尚待進一步摸索經驗。除正在試點的以外,新的民辦形式的專利機構目前以暫不批準設立為宜。

五、關于專利人的工作證發放問題

《專利人工作證》擬由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統一印制,并發至已重新登記或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專利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給專利人。在報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同時,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六、關于專利人資格證書的發放問題

專利機構重新登記后,其原有的專利人原來所持有的《專利人證書》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在新設立的專利機構中工作的專利人,原已持有的《專利人證書》同樣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自1994年4月1日起,原《專利人證書》一律停止使用,屆時仍持有該證書者,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七、關于專利人的資格考試問題

專利人資格考試擬兩年舉行一次??荚囉蓪@丝己宋瘑T會統一命題,統一判卷。每次考試均根據需要設立考點,由專利人考核委員會委托專利管理機關或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在全國同時組織考試。

第一次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將于1992年秋季舉行。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我們將對各地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實施中的其他有關問題再做具體規定。

請各專利管理機關,專利機構將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告我局法律政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