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控制論文

時間:2022-04-03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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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控制論文

內容摘要: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對當今社會的嚴峻挑戰,美國發生的9.11恐怖襲擊事件更將這種挑戰推到極至。作者試圖從理論上探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成因,剖析并揭示恐怖犯罪的本質,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若干控制對策。面對恐怖主義的挑戰,國際社會應積極開展廣泛合作,協商構建反恐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當代國際法律新秩序,在聯合國的軌道上采取恰當行動,打擊恐怖主義,維護世界和平。

關鍵詞: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控制對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為特殊的跨國暴力犯罪,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已成為整個國際社會所面臨的最嚴峻威脅。恐怖活動由來已久,但到20世紀后半葉,才以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圍內出現。[1]據統計,90年代,雖然和平與發展已成為世界公認的主題,但恐怖活動依然猖獗。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發生17起嚴重爆炸事件,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萬美元以上。[2]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不僅表現在數量上,更表現在它導致社會動蕩不安,并大量引起國際糾紛,加深國家、地區、民族以及宗教之間的矛盾,成為威脅世界和平的一個危險因素。

一、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

據不完全統計,世界各國對恐怖主義犯罪所下的定義約有110余種,譬如:

英國《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認為:“對各國政府、公眾和個人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以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種政治組織、民主團體、宗教狂熱者和革命者、追求正義者以及軍隊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義。”

美國國務院將“恐怖主義”解釋為:“由組織或人為了政治目的有預謀地針對非戰斗人員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通過這種行為試圖對他人產生影響。”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認為,只要是“為達到某種政治目的,對第三者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就屬于恐怖主義的范疇。并且指明,“對第三者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動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動的最突出特征,強調“政治目的”是為了與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區別。[3]

然而到目前為止,仍無一種為大多數國家政府所接受的定義。在反恐斗爭中,尤其是在國際反恐合作中,這些分歧成了一個沉重的羈絆。筆者認為,“恐怖主義”是“某種組織或個人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實現某種利益,對一國政府、社會公眾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相要挾,使人喪失基本安全感的戰爭以外的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二、恐怖主義犯罪的特征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在全世界頻繁發生,雖然其具體犯罪行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們仍可以從整體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國際性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大多發生在多個國家,或者由國際犯罪集團策劃實施,犯罪分子的活動也是由一國轉戰到另一國,在若干國家范圍內完成同一項犯罪計劃。

恐怖活動的國際化是和恐怖組織及現代社會的全球化密切相連的。一方面,恐怖活動,尤其是國際恐怖活動多由恐怖組織策劃實施。這些恐怖組織有的勢力龐大,滲透到多個國家或地區;有的為共同或類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遙相呼應,加強了恐怖活動的國際性。另一方面,現代社會的全球化也為恐怖活動國際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國際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獲取和調配恐怖活動所需的資金。此外,通訊的國際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夠跨越國境來控制恐怖活動,從而在世界范圍內有效地進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識形態性

恐怖活動本身并不是目標,它只是一種手段,犯罪分子會不惜任何代價去實現其犯罪的根本目標。在國際恐怖主義事件中,行為實施者之所以訴諸暴力恐怖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出于意識形態的動機,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驅使下或為了達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標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動手段暴力性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為了“制造恐懼和驚慌以影響公眾情緒,以求影響國家、政府內外政策”,為此恐怖活動的實施者必須借助極端暴力活動或暴力威脅。這種“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應并給人們極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雖然不是恐怖活動的本質特征,但卻足以成為最明顯的特征之一。

(四)犯罪形式多樣性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犯罪,而是一類犯罪的統稱,其行為方式主要是暗殺、綁架、爆炸、破壞等。這類犯罪具體包括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劫持人質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盜罪等,形式多樣。

(五)有組織性

一般的恐怖活動,組織性或許尚不明顯。而對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這一點幾乎是必不可少的。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往往以嚴密的組織形式出現,它往往是專門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組織發起和策劃的,并以組織形式具體實施出的。這類活動一般都是有備而發,即事先經過精心策劃和嚴密的準備工作,在實施中也往往有某種搖控指揮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實施后也有專人負責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組織性。

三、恐怖主義犯罪產生的原因

恐怖活動的日益猖獗以及其嚴重的破壞性,使人們開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總統穆沙拉夫一語中的,“恐怖主義源于貧困和無助,源于許多懸而未決的紛爭。”事實證明,恐怖主義的產生確實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根源。

(一)意識形態差異

雖然當前恐怖主義十分猖獗,但沒有一個組織承認自己是恐怖組織,所有極端主義組織都有自己的理論。從現代恐怖主義興起至今,恐怖主義組織一直宣稱“恐怖主義是弱者反抗強權的武器,”“恐怖主義是反西方的戰爭”,他們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壓迫的勞苦大眾、反帝國主義為理由,以改變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為目標,以暗殺、綁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擊執政當局。

(二)宗教、歷史、文化價值觀的沖突

伊斯蘭教與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這兩大教派間的敵對根深蒂固。歷史上,基督教的歐洲與伊斯蘭教的中東之間的沖突持續了數千年,兩者你爭我奪,難得一刻安寧。“伊斯蘭和西方之間沖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權力和文化的根本問題……只要伊斯蘭仍是伊斯蘭,西方仍是西方,這兩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間的根本沖突將決定未來他們之間的關系。”[5]因為從意識形態上,伊斯蘭主義運動與西方尤其是美國的價值觀根本對立。宗教極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壓迫”為借口,利用人們虔誠的信仰,打著宗教旗號進行恐怖活動,以實現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問題以及領土爭端

由民族問題引發的恐怖活動頻發,以恐怖手段進行民族分裂活動已成為當今世界最難解決的痼疾。極端民族分裂主義進行恐怖活動的理論是“爭取民族自決權”、“建立單一民族國家”。比如阿拉伯社會就普遍認為,只要是為了解放被占領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產生了一種“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觀點。

另外,由于恐怖主義具有深刻的社會因素,不僅摻雜著種族、民族、宗教、領土爭端等諸多并不是短期內就能解決的問題,而且某些超級大國不斷推行“一超獨霸”的戰略,更加激化了各種矛盾,也是恐怖活動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義犯罪的控制對策

目前,恐怖主義在世界范圍內還難以徹底鏟除,現實的問題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動。因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義進行斗爭,民主社會可能遭到損害甚至毀滅;但反擊過度,也可能對民主形成威脅甚至導致民主社會的毀滅。所以,反恐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防范可能發生的恐怖行動;二是在事件發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應。

(一)加強國際合作,締結國際公約,建立反恐聯盟

當前,各國針對反恐采取了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動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動隨著經濟全球化而日益國際化,依靠一個國家的努力很難解決這個難題。目前,缺乏有效的國際反恐合作機制,成為制約反恐行動的一個瓶頸。

1、加強反恐怖情報的收集、合作與交流

在反恐斗爭中,如何識別恐怖分子是相當重要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獲得及時而準確的情報。美國國務院反恐辦公室前主任安東尼·奎因頓指出:“如果我們要事先對可能發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話,最關鍵的是準確且最新的情報。否則,我們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擊措施,也得不到足夠的資料作為在某種現實的危機中決策的依據。”喬治頓大學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執行理事羅勃特·庫伯曼也認為:“情報是防御的前沿。”為了識破恐怖活動的預謀,除了充足的人員及物資和資金保障外,通過立法賦予反恐機構攔截通訊、竊聽電話、監視不同國家間異常的資金流動等權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強邊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國對恐怖主義認識的不統一以及恐怖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勢力的資助,這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國境,而警察卻無此權利。因此,加強邊界安全控制,有針對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飛機著陸權以及強制性的貿易限制等手段,就顯得十分必要,以切斷恐怖分子的交通線、運輸線和補給線。

3、切斷恐怖主義組織的經費來源

跨國恐怖犯罪活動與販毒、走私、洗錢更加頻繁地聯成一體,其目的是為了籌集經費以維持恐怖活動的開支。因此,廣泛開展反走私、販毒、洗錢犯罪,切斷恐怖組織的經費來源,對于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就顯得尤為重要。

4、加強國際司法協助,逮捕、引渡從事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

國際社會應采取共同的行動防止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將所有策劃、籌資支持或從事恐怖活動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護之外,修訂引渡協定,確保將他們逮捕、起訴或引渡。

5、加強聯合國的作用,開展區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聯盟

由于各國對恐怖主義的認識不統一,國家間的反恐合作缺少具體的對象;另外,恐怖活動常常得到第三勢力的資助,使得恐怖組織有資金購買武器彈藥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時,外部勢力的干預,限制了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義問題大多帶有國際因素,在國際反恐斗爭中更應開展區域性國際合作,充分發揮聯合國的作用。首先,應統一對恐怖主義的認識,消除雙重標準,譴責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行徑,使得恐怖主義失去道義上的支持;其次,應要求成員國協助其他國家打擊恐怖活動,切斷恐怖組織與外界的一切聯系;最后,任何國家無權干預、也不要干預他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由主權國家人民自己決定自己的前途與命運。只有這樣,才能使國際反恐合作的協議發揮切實作用,從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國際反恐合作機制。

(二)建立反恐部隊,完善反恐機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防范恐怖主義的對應機構有二:一是政策決定機構。成立國務院領導的包括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國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二是政策執行機構。恐怖活動發生后,由相應機構處理。如國務院管轄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聯邦調查局管轄國內恐怖案件,國內劫機事件由聯邦航空局處理。1999年,美國政府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擊國際恐怖勢力,提高國家整體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聯邦調查局為主的反恐機制,并出臺了一系列反恐政策與措施,如增加反恐經費、加強防范信息恐怖活動和核恐怖襲擊等等。

此外,英國、俄羅斯、德國、印度等國家也建立了反恐機構,創建了反恐特種部隊。事實證明,這樣不僅提高了快速反應能力,而且增強了國家整體反恐能力,為有效遏制和打擊恐怖主義奠定了基礎。

(三)完善刑事立法,將恐怖主義活動規定為特殊的刑事犯罪

國際社會對恐怖活動性質的認識并不統一,即把恐怖活動作為刑事犯罪看待還是當作政治活動處理。許多國家采取頒布反恐怖法來解決定性問題,以解決法律上的難點。實際上,較好的解決方法是把恐怖活動作為特殊的刑事犯罪來對待。美國和中國既是如此。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國際恐怖活動法》兩項立法,聯邦調查局根據刑法中250多項條文的規定開展調查和收集情報。2001年底,中國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嚴懲恐怖犯罪。因為從長遠的戰略角度看,軍事行動是有風險的,可能導致第三勢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瘋狂的恐怖活動。按照法律程序辦事,不僅可以避免過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交流情報,提高處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國際社會在打擊恐怖主義的行動中,應追根溯源,從政治、經濟等各方面著手。要消除恐怖主義,必須解決國家間的貧富懸殊,必須公正合理地解決爭端,如中東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動的蔓延,保證全球反恐斗爭的最終勝利,維護人類的發展與安寧。

參考文獻:

[1]參見[法]安德魯.博薩著,陳正云、孫麗波等譯,《跨國犯罪與刑法》,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頁。

[2]參見趙永琛主編.《跨國犯罪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頁。

[3]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國際恐怖主義與反恐怖斗爭》[Z].北京:時事出版社,2001.3-4。

[4]趙永琛主編.《跨國犯罪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頁。

[5](美)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華出版社,1999.234.

[6]趙秉志主編:《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理論與立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義犯罪與國際法律合作——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憲:《國際社會反恐怖活動組織犯罪及我國刑事立法》,《法學評論》,1999年04期

[9]翁星、王曉、潘建珍:《論依法控制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現代國際關系》,2002年08期

[10]夏勇、王焰:《我國學界對恐怖主義犯罪定義研究的綜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11]邵沙平著:《國際刑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