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原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1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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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原因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統計信息失真是我國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又影響深遠且惡劣的現象。統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技術性的、也有非技術性的。本文應用經濟學和行為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結合實際,著重分析了我國轉型期統計信息失真的非技術性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若干治理對策,希望對我國統計信息失真的治理有所裨益。

[關鍵詞]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原因對策

統計信息是人們賴以判斷、分析社會經濟活動及其結果并借以進行經濟決策的重要手段。統計信息功能的發揮,以真實性為前提。真實性是統計信息的生命,也是統計實踐中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現實經濟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國經濟運行進入轉型期后,由于體制轉軌尚未到位及其它原因,統計信息失真呈現出泛濫之勢,成為統計實踐中一直未能解決的頑癥。對這一難題,統計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作過不懈的努力,提出了不少治理對策,并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問題本身的復雜性,統計信息失真現象仍然廣泛存在著。

一、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的原因分析

1、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的含義

統計信息失真從其原因看可分為技術性失真和非技術性失真。

技術性失真是指由于某些客觀條件的限制(如人們的認識能力、工作方式和手段、統計制度和方法、統計管理體制等因素)所引起的統計信息與實際經濟過程和經濟現象脫節的現象。技術性信息失真表現為一種無意識中產生的誤差,具體有工作誤差和代表性誤差兩種。工作誤差是指在統計工作過程中,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如度量工具不標準、統計方法不適宜等)或工作人員在登記、匯總和計算過程中的失誤而造成的誤差;代表性誤差是指用部分單位的統計數據為代表去推算全及總體有關數據時所產生的誤差。

非技術性失真是指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有關人員為了個人或局部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有意識地提供虛假統計信息而造成的統計信息失真。與技術性失真相比,統計信息的非技術性失真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因為前者產生的誤差一般較小,資料匯總后,正負誤差可以相互抵消,使統計數據趨于真實;而后者由于相同利益趨向產生同向性誤差,累積起來,失真就會加劇。比如,人口性別結構的統計,各地呈報的數據可能只有較小的誤差,匯總的數據又基本上是真實的。但人口出生率的統計就不同,由于數據造假者有相同的利益動機,所呈報的數據都小于實際人口出生率,從而使匯總的數據嚴重失真。

2、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的原因分析

前已述及,非技術性統計信息失真主要由統計信息的提供者主觀上有意識地弄虛作假所致。根據行為科學理論,人們的行為方式由其內在動機和外在環境因素決定,內在動機提供行為動力,決定行為方向,而環境因素則通過強化或抑制行為動機來修正人們的行為。統計信息的提供者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動機,通過何種行為最大化自身利益則取決于外在環境。即,當提供者客觀上具有利用統計信息或者編制統計信息的機會最大化個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時候,外界環境因素或者刺激其謀取正當利益,或者刺激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換句話說,當提供者產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時,外界環境因素或者對其行為給予推動或者加以制約。這一理論為尋求統計信息失真的深層次原因提供了一條有效的線索。

統計信息提供者的行為有合規與違規兩種,其選擇取決于行為的結果是否能提供最大限度的利益,而行為的結果又受到所處監管環境的制約。監管成為影響提供者利益最大化目標實現的主要決定因素。這里所說的監管環境是指對統計行為的合規性所作的檢查以及對違規統計行為的處罰等監督管理制度和習慣的系統。這一系統對統計行為產生直接影響,因為統計信息提供者在作行為安排時會考慮環境的約束力,然后根據環境給予的行為空間,依據最大化原則進行系統籌劃,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目標。如果監督者能夠有效地促使提供者按照統計規范來安排自己的統計行為,那么,統計規范的目標也就實現了。但問題是怎樣才能促使提供者在統計規范給定的空間范圍內安排統計行為,因此,如何合理地設計和安排統計行為的環境空間,是實現統計規范目標的關鍵。根據激勵相容原理,要實現監管目標,必須設計出一種適宜的環境,使監管者與提供者的利益趨向一致,即使提供者采取合理的統計行為符合其自身利益。

在此,筆者設計一個博弈模型來分析統計行為的選擇過程和選擇結果。統計信息的提供者與統計行為的監管者為博弈的雙方。提供者的行為只有兩種:合規與違規;而監管者可選擇的行為也只有兩種:違規處罰和違規不處罰。假定提供者統計行為合規可以得到10個單位的利益,而違規不受處罰可以得到15個單位的利益,違規受處罰只能得到8個單位的利益。括號里的數字代表各種情況下社會得到的利益單位(負數表示損失)。這樣,博弈雙方的得益矩陣列表如下:

提供者行為選擇監管者行為選擇合規違規

不處罰10(1)15(-6)

處罰10(1)8(-1)

上述情況中,監管者的最優策略應為處罰,而提供者的最優策略應為合規,結果各自的目標都得以實現。事實上,如果提供者確實面臨著嚴厲的監督,違規行為必受處罰,提供者會自覺地遵守規范。但是,現實經濟生活中,統計違規現象為什么仍大量存在呢?這是因為,一方面,統計提供者具有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另一方面,統計監管中的抽查制度以及監管不嚴,處罰不力強化了提供者的違規動機。

在違規處罰中,存在著兩種典型的情況:監管不嚴,處罰不力。

處罰不力即統計行為的監管者對提供者的違規行為在制度安排上過于寬大,給予處罰的力度不大。《統計法》是監管者能依照的權威性大法。《統計法》中提及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的行為只有兩種,即對拒絕、抵制編造和篡改統計數據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和利用統計調查進行詐騙。可見,造假者玩弄數字,編制虛假信息并不構成犯罪。另外,《統計法》對法律責任的追究也缺乏可操作性,在什么情況下對造假者給予什么行政處分,沒有作出嚴格規定。

處罰不嚴是指處罰的執行不夠嚴格,所給予的處罰往往不能實施。統計信息提供單位上下級之間在數據造假上存在著相同的利益趨向,監管者查出問題,領導說情干預,或減輕處罰,或以經濟處罰代替法律行政處罰,甚至不處罰。這樣違規行為受處罰的可能性降低,使違規者有機會獲得更大的收益。

假設違規不被處罰或處罰較輕,違規的收益只要大于合規的收益,則統計信息提供者肯定選擇違規行為。反之,如果違規必被處罰,或處罰較重,使違規的收益小于合規的收益,則統計信息提供者選擇合規行為。在現實中,違規行為都或多或少有受到處罰的可能性,因此,提供者究竟采取何種行為將取決于他們對監管行為的預期,他們通常會揣測有多大程度會被處罰,多大程度不會被處罰。下面,在前述搏弈矩陣基礎上,分析在給定的利益分布狀況下,違規與合規的均衡概率,即違規與合規的利益期望值相等時的概率。

首先,根據前表所示的利益分布狀況,現假定違規受到處罰的概率為p,則違規不受處罰的概率為(1-p),因此有:

15(1-p)+8p=10

則p=71.43%

這表明,當違規處罰的概率為71.43%時,違規與合規的利益期望值相等。如果違規處罰的可能性低于71.43%,則違規的利益期望值高于合規的利益期望值,提供者會選擇違規行為。否則,選擇合規行為。這也說明,在既定的利益分布狀況下,監管者可以通過提高處罰的嚴格程度,控制違規受處罰的概率,來影響提供者的收益,從而影響提供者的統計行為。

其次,監管者加大處罰力度,使違規受處罰的利益值發生變化,即改變提供者的利益分布狀況,均衡概率將發生如下的變化。現在假設違規受處罰的利益值為5個單位,其他不變,則有:

15(1-p)+5p=10

解得:p=50%

這樣,只要讓違規行為有50%的可能性受到處罰,違規的期望利益值與合規的期望利益值相等。這說明在處罰力度較大的情況下,即使處罰不那么嚴格,違規受處罰的可能性小一些,也會使提供者的統計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合乎規范,達到監管的預期效果。同時,這也說明,處罰的嚴格程度和處罰的力度可以結合起來,共同提高監管效果。

綜上所述,統計信息提供者客觀上具有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傾向,其是否采取違規行為取決于其成本——收益核算,而監管及監管的嚴格程度可以影響提供者的成本和收益,監管成為制約提供者違規行為的關鍵因素。因此,統計行為的監管者若想使提供者的統計行為符合規范要求,就必須在監管環境上作出合理的安排,進行嚴格的監管。

二、統計信息非技術性失真的治理對策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對策來遏制弄虛作假行為,改善統計信息失真的現狀。

第一,完善統計法規。一是要盡快修訂《統計法》中不合理的條款,使之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統計的基本職能、統計違法行為、統計違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更加明確、更加嚴厲的規定。二是以法律的形式確保統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提高統計人員的地位以保證統計人員的切身利益,使他們有動力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嚴格維護法律尊嚴并勇于同統計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二,強化法制觀念。各級政府部門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進行統計法規、條款的宣傳、教育,使各項法規制度深入人心,以提高全民的統計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調查單位領導者、廣大群眾、統計人員的統計法規意識都要增強,要通過學習領會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要強化單位領導人在統計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即必須保證統計資料真實、完整,并對篡改報表、虛報、瞞報等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加強對統計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這是控制信息失真的重要手段。一是統計部門要與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部門配合,協同作戰,共同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二是執法檢查要經常化、制度化。各地統計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成立統計檢查執法大隊,加強對其業務領導,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形成對統計違法行為的威懾作用。三是加大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的頻率,將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減輕弄虛作假者的僥幸心理。四是完善抽樣檢查的制度方法。監管者在不可能對統計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只能采取抽樣檢查的情況下,可通過確定合適的抽查面,來減少違規行為不被檢查出來的可能性,還可以通過對多次抽查樣本的合理安排,使若干次抽查覆蓋全部被監管單位,并規定違規處罰的追溯時效,以達到監管目標。

第四,對違法亂紀者給予嚴厲的處罰。在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時要注意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辦事,做到“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結案及時”。對那些嚴重違反《統計法》的當事人、責任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以此降低他們的預期收益,增大他們的預期風險,抑制他們的造假的內在沖動。此外,應制定衡量法律責任的實施細則和獨立的執法程序,以免人情關系和主觀因素干擾法規的實施。對典型的統計違法案件要向社會暴光,以儆效尤。

[參考文獻]

(1)郭洪波《新時期統計數據質量觀三議》[J]《中國統計》1998年第2期

(2)劉鯨《非技術性統計失真:原因及對策》[J]《中國統計》1999年第5期

(3)鄔補科《統計行為合理化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J]《財經論叢》1998年第1期

(4)何申明《建立防范機制制止數據造假》[J]《中國統計》第9期

(5)王持位《數字失真的環境》[J]《中國統計》1998年第11期

(6)王成書《統計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及對策》[J]《上海統計》199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