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總統制與議會制論文

時間:2022-09-23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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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總統制與議會制論文

從七十年代中葉以來,一股「民主化」的浪潮席卷著這個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區:先是南歐,接著拉美,再次東亞、東歐和前蘇聯,最后是南非。這一空前的制度變遷激發了政治學家對民主制度的類型進行深入研究的興趣。關於總統制議會制在鞏固民主的制度方面的優劣的大論戰,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發生的。

非政治學專業的讀者也許認為研究制度類型是政治學家天經地義的工作。但是,西方政治學,特別是美國政治學的發展,走過一段曲折的道路。本世紀初的政治學,十分注重對於制度的描述與分析;但五十年代以後,政治學界發生了所謂「行為主義革命」,對制度的描述分析讓位于對「政治行為」一一沖突、聯盟、投票等一一的研究。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新制度主義」的興起:才在更高階段上恢復了政治學對制度類型的傳統關注。

劃分民主制度的類型,自然可以有多種可能的方式。可以從政黨制度上劃分,如兩黨制和多黨制;可以從投票制度上劃分,如單一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等等。本文從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的關系方面劃分民主制度,即分為總統制與議會制兩大「理想類型」:(如下圖所示)議會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依賴

1.最高行政權力必須受到議會中的多數支持,議會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長官倒臺.

2.最高行政長官有解散議會、舉行新選舉的能力.總統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

1.立法機構有其固定的選舉基礎,構成其自身合法性的來源.

2.最高行政權力亦有其獨立的選舉基礎,構成其自身合法性的來源

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民主制度不全如這兩大理想類型那麼純粹。本文將分析到「半總統制」等混合型。但是,從「理想類型」開始分析,有助于我們將注意力聚焦到最關鍵的制度特征上。特別是,議會制的「理想類型」是英國議會制的一個合理近似;總統制的「理想類型」是美國總統制的一個合理近似。這就給我們以更多的理由從理想類型開始分析。

本文將首先分兩節介紹西方學者近年來對議會制和總統制的優劣的分析;然後,第四節將指出這些西方學者觀點的不足之處:提出「路徑相關」的政治制度演化觀;第五節將以總統制與議會制的選擇為例,探討民主制度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以期加深我們對民主理論的認識。二、議會制

相當一批政治學家,認為議會制是新近民主化國家的適當選擇。耶魯大學的林茲(JuanLinz)教授是這一派觀點的主要代表者之一。他明確認為,議會制比總統制更有利于「導向穩定的民主」。其原因是總統制有如下基本弱點:合法性二元化

由于在總統制下,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即各自有獨立的選舉基礎,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礎的二元化。具體來說,當總統和國會多數發生分歧時,「沒有一個民主原則可以決定誰更代表民意」。(Linz,1992,p.10)這常常是引發軍人于政從而解決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拉丁美洲的不同軍人政權就是這樣緣起的。

照林茲看來,合法性二元化所帶來的總統制民主的不穩定性問題:促使巴西等國近年來試圖舉行公民投票,從總統制轉到議會制。後者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點,即最高行政長官(首相或總理)是由議會產生,而不是獨立選舉之給果,從而保證了民主制度的穩定性。

合法性二元化的另一弊病,是容易造成總統的事實上的專權。林茲引用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對此問題的分析。馬克思指出,法蘭西第二共和國議會的750名成員是不同政黨、地區的選舉產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總統,這就給後者提供了聲稱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實(盡管事實上的得票數可能遠遠不足半數)。近來,俄國總統葉利欽和議會的沖突,最終以血洗議會而告終,也是葉利欽聲稱比議員更有代表性的惡果之一。

總之,合法性二元化,在林茲看來:造成了民主不穩定、特別是總統專權的弊病。固定任期的剛性

總統制的另一弊病,是林茲所謂的總統任期的剛性:一選四年或六年不變。相反,在議會制下,總理可以隨時被議會多數黨所換,如撒切爾夫人未到議會大選期就下了臺。這就給議會制提供了靈活性。這一靈活性有兩方面:一是容易更換不稱職的行政首腦,二是容易長期留任有經驗有能力的行政首腦,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約束。只要議會多數黨支持某一行政首腦,他或她可以長期干下去。總統選舉的零和性

林茲認為總統制還具有一大弊病,即總統選舉具有零和博弈的特點。所謂「零和博弈」,即一方全勝意味著另一方全敗。總統固定任期的剛性,更加劇了總統選舉敗方的心理壓力。在新的民主制度剛建立不久的時候,總統選舉昀「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導致敗方在民主「博弈規則」之外去另尋出路。

相反,議會制選舉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點,一方勝不意味著其他方全敗。林茲解釋道:「雖然議會選舉也可能產生一個黨的絕對多數,怛更多情況是多個黨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議席。權力分亭和結盟是相當普遍的。」(Linz,1992,p.123)這就使得敗方不至于全敗而走到民主體制之外去。這一議會制優點根本上還是來自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的相互依賴:因為在議會制下,最高行政首腦必須得到立法機構中多數的信任才能生存,故他或她必須尋求多數支持和給盟,這就造成了各方的「非零和博弈」即使行政首腦在議會制下未能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他或她可以通過「憲法手段」一一解散議會,重新大選——來解決爭端;而不必像總統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總統與國會的矛盾死結無法通過民主程序解決,因雙方都有獨立的合法性來源。總之,與總統制的「合法性二元化」、「固定任期剛性」和「選舉零和性」相對,議會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任期靈活性」和「選舉非零和性」,這些特點使得議會制在民主轉型中更有利于新民主體制的鞏固,因為議會制導致行政首腦必須尋求多數支持并具有解決合法性爭端的民主程序。

哥倫比亞大學的Alfredstepan教授十分支持林茲關于議會制優越性的論點。他進一步做了統計研究,試圖說明林茲的論點。他首先排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24個會員國,因為新興民主化浪潮發生在這24個發達工業化國家之外。然後,他統計出從19刀到1989年間,共有38個國家至少試驗過一年的民主政體。這38個國家中又有18個從1980年到1989年間一直保持民主政體。他用下圖說明在這38個國家中,議會制比總統制更易使民主鞏固,即「民主生存率」在議會制下(65%)高於在總統制下(20%)。

Stepan進一步統計了從1973到1987年間新興民主化國家實行議會制或總統制的年數之和,特別是其中行政首腦享有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年數,如下表所示(略):

Stepan認為此表支持了Linz關於議會制下行政首腦必須尋求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結論。他進一步解釋道:「在議會制下,參加統洽聯盟的小政黨是政府中的制度化的成員,他們不僅能夠爭取到部長的席位:而且常常被指定到部長的位置。結盟的各方都有合作的動機,如果他們不希望此屆政府倒臺的話。這種情形下,在立法機構中有4個或6個政黨的議會民主可以運轉得相當好。但在總統制下,合作的動機大大減少了。總統的辦公室是不可分割的。盡管總統也可能選非本黨成員進入內閣,但非本黨成員不是作為聯盟政黨的代表而作為個人加入內閣的。

因此,如果總統的黨在國會中只有少於10%的席位如巴西的情形),他仍然可以長期(在任期內)統治。」(Stepan,1992,p.15)

綜上所述,林茲和stepan等學者,從理論和統計研究出發,得出了議會制優於總統制(特別是在新興民主國家中)的結論。當然,這一結論所遇到的明顯挑戰是美國的總統制。許多學者,包括林茲和stepan本人在內,都承認美國是世界上歷時最長最穩定的民主制國家:但美國一直就是總統制。為了自圓其說,林茲等人訴諸一種「美國例外論」,即認為美國社會意識形態居中,多數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總統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國并未造成大問題;反之,新興民主國家中社會經濟矛盾激烈,總統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選舉」很易導致新生民主政體死於搖籃之中。三、總統制

另外一批政治學家,以加大學的MatthewSobergShugart和JohnCarev為代表,主張總統制具有議會制所不具備的下述優點,從而更適於民主轉型中的制度選擇。事後可追究性

主張總統制優越的學者認為,民主政體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選民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即所謂「向后看的投票」(retrospectivevoting);而選民在總統制下比在議會制下更具有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這是因為總統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議會制下兩次大選之間行政首腦經常更換,從而使選民有明確的「事后追究對象」同時,總統制下的立法機構議員,由于有與行政首腦的[相互獨立性」,也比在議會制下容易被選民「事後追究」事前可辨識性

與「事後可追究性」相平行,選民在總統制下對于行政首腦有較大的「事前可辨識性」。有些學者對於「事前可辨識性」進行了定量指標研究,將「可辨識性」定於0和、之間。「1」在此意味著行政首腦職位100%可在選民投票時被(事前辨識」,即選民們知道自己在把其麼人選到甚麼行政職位上。顯然,總統制的「事前可辨識性」接近於「1」,而議會制的「事前可辨識性」只有0.39,這意味著超過半數的情形下選民不知自己在選其麼行政首腦(Shugart和Carey,p.45)相互制約

事情總有正、反兩面。總統制的批評者強調「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與立法兩家扯皮、僵持不下的死胡同;但總統制的支持者指出,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構的干預。在總統所屬的政黨也擁有立法機構的多數席位時,「合法性二元化」不會造成扯皮,而是促進立法與行政機構之間的相互制釣。相反,議會制下的多數黨往往反倒不能制的本黨組成的行政機構,因為多數黨議員不愿使本黨政府倒臺,從而常常被行政機構牽看走。更大的民主性

支持總統制的另一個論點,是強調它具有比議會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總統制下基層群眾有可能越過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選擇行政首長。如果像在議會制下那樣,民眾只能通過其代表間接選擇行政長官,則很難避免「中間層」(「代表」)的保守性,從而基層民眾的意愿往往不能夠上達到行政機構。仲裁人角色

由於總統有固定任期,支持總統制者就認為總統可以充當不同政黨沖突的仲裁人角色,持這種意見的人推論,既然總統任期固定:他往往到時不得不讓步妥協,否則其麼也干不成。半總統制可集總統制與議會制精華之大成

支持總統的最後一個論點,是訴諸於法國政治學家MauriceDuverger的「半總統制」概念。嚴格說來,「半總統制」是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間的制度類型。怛強調總統制的主要特征是[二元合法性」的學者,把「半總統制」劃得靠近「總統制」。故「半總統制」的優點可以補總統制之不足。根據Duverger定義,半總統制有以下三點特徵:

1,總統由公眾直接選舉產生;

2.總統享有相當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權力;

3.同時存在看總理和內閣:履行行政職權,并受議會信任票的制的。

由此可見,「半總統制」涉及兩個[二元合法性」:一方面是總統制下的立法與行政首腦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行政首腦機構之內的「二元合法性」一一一即總統與總理的二元合法性。在「豐總統制」干,當總統所屬的黨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時,該體制實與總統制無別;但當總統所屬的黨及其聯盟不占議會中多數時,總統則必須任命一個反對黨的總理,正如法國總統密特朗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組成反對黨政府一樣。這樣,半總統制實際上緩和了總統制的「任期固定剛性」的缺點。

當然,反對半總統制、支持議會制的人,認為總統與總理之間的「二元合法性」將造成所謂「同居的危機」。他們認為,密特朗與希拉克之間相互拆臺:結果甚麼也干不成。支持半總統制的人反駁道,這種行政首腦機構內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過給總統訴諸「全民公決」(referendum)的權力來解決。例如,法國戴高樂總統於1961年不顧議會反對,訴諸「全民公決」,通過了在阿爾及利亞建立臨時政府的決定。此後,在1961年至1969年閑,戴高樂6次訴諸全民公決,直至第6次公決結果反對戴高樂的決定:他才被迫辭職。

另一種解決行政首腦機構內「合法性二元化」的途徑,是給予總統「通過行政命令而立法(decree)的權力。德國1919至1933年間的魏瑪共和國,是「半總統制」體制,Hindenburg總統常用行政命令立法,而鐃開與議會的沖突。下表給出了總統行政命令立法在1930至1932年間顯著增加的數字(略):

總之,支持「半總統制」的人認為,行政首腦機構內的「二元合法性」問題,可以通過諸如「全民公決」、「總統行政命令立法權]等安排來解決。在此問題解決之後,行政機構內的二元合法性反而幫助緩和了總統制下「選舉零和性」的困難:因為「零和選舉」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二元合法性所造成,當行政之內出現「二元合法性」時,「零和選舉」就不復存在了。在這種意義上說,「半總統芾h是集「總統芾h和「議會制」優點於一身的一種制度類型。四、路徑相關性

前面兩節對議會制與總統制(含半總統制)的描述性介紹,未對這兩種芾』度的歷史成因作深入分析,給讀者一種純形式主義的印象。本節將超越純形式主義,以英、美兩國為例介紹有關制度形成中「路徑相關性」的思想。

根據新制度主義的主要代表諾斯的說法,在一個「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上,「歷史」并不重要,制度可以任意形成,亦即無「路徑相關性」。但現實世界顯然是存在各種各樣的「交易成本」的。在這里,政治學中的新芾踱主義與經濟學中的新制度學派對「交易成本」的理解是一樣的。該詞都是指「維持制度安排運轉的費用」:包括建立成本、談判成本、信息流通成本,等等。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形成和發展具有「路徑相關性」(path一dependency):某一制度一旦形成(其成因可能是偶然的),就對其今後發展軌道有很大制約性,甚至更有效率的制度也難能取代它。

「路徑相關性」的經典例子,是PaulDavid1985年對打字機鍵盤英文字母安排的研究。字母開始的安排次序是因歷史偶然因素造成的,并非經過科學研究的最有效率的安排。但是,許多人已經熟悉了指法,廠家也大部標準化了生產,再另起爐灶就困難了。這就是所謂制度形成和發展的「路徑相關性」W.BrainArthur指出,「路徑相關性」由下述四種機制而自我維持:(1)大的建立成本:或固定成本;2)學習效應,即某種制度或技術一經形成就「越用越靈」;(3)協調效應,即與其他制度安排的配套、(4)預期效應,即人們心理上對制度的適應(North,p。94)。

將制度的「路徑相關性」納入分析框架,我們就可以理解諾斯所謂的「多種平衡」(multipleequilibrium),即有多種可能的「制度解」,但哪一種制度形成和發展,與其特定的歷史因素有關。

拿美國總統制為例。上述批評總統制的人,似乎主張當時美國應采英國議會制。但是,并實上,正如那魯大學的著名政治學家達爾(RobertDahl)所指出的,當美國1787年制憲會議討論如何形成行政首腦時,英國的「議會制」(行政首腦對議會負責)尚未形成,故美國的總統制是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個「創新」(引自Lijphart.p.57)。當時,英國的內閻還是對國王負責的,與地方選舉產生的議會并無干系。美國制憲會議的參加者們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便是如何選舉最高行政首腦。

那時:美國各州已有憲法。這些州憲法都規定州行政首長由州議會選舉產生。一種自然的想法,是在聯邦政府上重演付政府的安排,由國會選舉產生總統。怛麥迪遜等人反對這一主張,因所謂「聯邦黨人」,即是要求在美國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麥迪遜怕國會選舉總統會造成總統權力大弱,無法形成有力的行政機構,回到1776年「大陸會譏」的無聯邦行政機構的狀況。但是,對于有人提出的直接全民選舉總統的辦法。許多人又擔心總統受「多數的盲目情緒所左右」。權衡下來,1787年的制憲會議確定了由「選舉團」選舉總統的安排。所謂「選舉團」(electioncollege),是由各州指派與該州眾、參議員人數相等的人所構成。制憲會議雖然規定「選舉團」成員由各州立法機構指派,但自1830年後,「選舉團」成員往往只是「照本實發」本州選舉結果,故總統實際上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的。這就是「總統制」在美國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從「路徑相關性」觀點看,支持議會制的人批評美國總統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於非歷史性。當時英國也并沒有可供美國學習的[議會制」。由于英國本身的歷史條件,議會慢慢將內閣從對國王負責爭奪到對議會負責,形成了「合法性一元化」的「議會制」,怛這并不說明議會制就比「總統制」一定高明。總之,新制度主義的「路徑相關性」觀點,顯示出歷史地分析問題的重要性。五、形式與實質

上述西方政治學界關于總統制、議會制優劣的爭論,總的來說,是局限在「形式主義」的民主理論之內的。所謂「形式主義」,就是說只注重制度的形式(如「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而不重視不同社會力量在同一制度形式下實現自身實質性利益的不同機會。近代西方哲學有根強的「形式主義」傾向,從康德的「以認識論取代本體論」到「邏輯實證論」,均是反對亞里士多德的實質性哲學取向。這種「形式主義」哲學在政治理論中的體現,就是「形式主義」的民主理論。在本世紀較早企圖對「形式主義」挑戰的理論家,當推德國魏瑪共和國(1919一1933)的施密特(Car1Schmitt)。在1923年發表的《議會民主的危機》一書中,施密特對議會制的思想基礎進行了探討。總之,與總統制的「合法性二元化」、「固定任期剛性」和「選舉零和性」相對,議會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任期靈活性」和「選舉非零和性」,這些特點使得議會制在民主轉型中更有利于新民主體制的鞏固,因為議會制導致行政首腦必須尋求多數支持并具有解決合法性爭端的民主程序。

哥倫比亞大學的Alfredstepan教授十分支持林茲關于議會制優越性的論點。他進一步做了統計研究,試圖說明林茲的論點。他首先排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24個會員國,因為新興民主化浪潮發生在這24個發達工業化國家之外。然後,他統計出從19刀到1989年間,共有38個國家至少試驗過一年的民主政體。這38個國家中又有18個從1980年到1989年間一直保持民主政體。他用下圖說明在這38個國家中,議會制比總統制更易使民主鞏固,即「民主生存率」在議會制下(65%)高於在總統制下(20%)。

Stepan進一步統計了從1973到1987年間新興民主化國家實行議會制或總統制的年數之和,特別是其中行政首腦享有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年數,如下表所示(略):

Stepan認為此表支持了Linz關於議會制下行政首腦必須尋求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結論。他進一步解釋道:「在議會制下,參加統洽聯盟的小政黨是政府中的制度化的成員,他們不僅能夠爭取到部長的席位:而且常常被指定到部長的位置。結盟的各方都有合作的動機,如果他們不希望此屆政府倒臺的話。這種情形下,在立法機構中有4個或6個政黨的議會民主可以運轉得相當好。但在總統制下,合作的動機大大減少了。總統的辦公室是不可分割的。盡管總統也可能選非本黨成員進入內閣,但非本黨成員不是作為聯盟政黨的代表而作為個人加入內閣的。

因此,如果總統的黨在國會中只有少於10%的席位如巴西的情形),他仍然可以長期(在任期內)統治。」(Stepan,1992,p.15)

綜上所述,林茲和stepan等學者,從理論和統計研究出發,得出了議會制優於總統制(特別是在新興民主國家中)的結論。當然,這一結論所遇到的明顯挑戰是美國的總統制。許多學者,包括林茲和stepan本人在內,都承認美國是世界上歷時最長最穩定的民主制國家:但美國一直就是總統制。為了自圓其說,林茲等人訴諸一種「美國例外論」,即認為美國社會意識形態居中,多數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總統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國并未造成大問題;反之,新興民主國家中社會經濟矛盾激烈,總統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選舉」很易導致新生民主政體死於搖籃之中。三、總統制

另外一批政治學家,以加大學的MatthewSobergShugart和JohnCarev為代表,主張總統制具有議會制所不具備的下述優點,從而更適於民主轉型中的制度選擇。事後可追究性

主張總統制優越的學者認為,民主政體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選民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即所謂「向后看的投票」(retrospectivevoting);而選民在總統制下比在議會制下更具有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這是因為總統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議會制下兩次大選之間行政首腦經常更換,從而使選民有明確的「事后追究對象」同時,總統制下的立法機構議員,由于有與行政首腦的[相互獨立性」,也比在議會制下容易被選民「事後追究」事前可辨識性

與「事後可追究性」相平行,選民在總統制下對于行政首腦有較大的「事前可辨識性」。有些學者對於「事前可辨識性」進行了定量指標研究,將「可辨識性」定於0和、之間。「1」在此意味著行政首腦職位100%可在選民投票時被(事前辨識」,即選民們知道自己在把其麼人選到甚麼行政職位上。顯然,總統制的「事前可辨識性」接近於「1」,而議會制的「事前可辨識性」只有0.39,這意味著超過半數的情形下選民不知自己在選其麼行政首腦(Shugart和Carey,p.45)相互制約

事情總有正、反兩面。總統制的批評者強調「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與立法兩家扯皮、僵持不下的死胡同;但總統制的支持者指出,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構的干預。在總統所屬的政黨也擁有立法機構的多數席位時,「合法性二元化」不會造成扯皮,而是促進立法與行政機構之間的相互制釣。相反,議會制下的多數黨往往反倒不能制的本黨組成的行政機構,因為多數黨議員不愿使本黨政府倒臺,從而常常被行政機構牽看走。更大的民主性

支持總統制的另一個論點,是強調它具有比議會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總統制下基層群眾有可能越過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選擇行政首長。如果像在議會制下那樣,民眾只能通過其代表間接選擇行政長官,則很難避免「中間層」(「代表」)的保守性,從而基層民眾的意愿往往不能夠上達到行政機構。仲裁人角色

由於總統有固定任期,支持總統制者就認為總統可以充當不同政黨沖突的仲裁人角色,持這種意見的人推論,既然總統任期固定:他往往到時不得不讓步妥協,否則其麼也干不成。半總統制可集總統制與議會制精華之大成

支持總統的最後一個論點,是訴諸於法國政治學家MauriceDuverger的「半總統制」概念。嚴格說來,「半總統制」是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間的制度類型。怛強調總統制的主要特征是[二元合法性」的學者,把「半總統制」劃得靠近「總統制」。故「半總統制」的優點可以補總統制之不足。根據Duverger定義,半總統制有以下三點特徵:

1,總統由公眾直接選舉產生;

2.總統享有相當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權力;

3.同時存在看總理和內閣:履行行政職權,并受議會信任票的制的。

由此可見,「半總統制」涉及兩個[二元合法性」:一方面是總統制下的立法與行政首腦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行政首腦機構之內的「二元合法性」一一一即總統與總理的二元合法性。在「豐總統制」干,當總統所屬的黨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時,該體制實與總統制無別;但當總統所屬的黨及其聯盟不占議會中多數時,總統則必須任命一個反對黨的總理,正如法國總統密特朗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組成反對黨政府一樣。這樣,半總統制實際上緩和了總統制的「任期固定剛性」的缺點。

當然,反對半總統制、支持議會制的人,認為總統與總理之間的「二元合法性」將造成所謂「同居的危機」。他們認為,密特朗與希拉克之間相互拆臺:結果甚麼也干不成。支持半總統制的人反駁道,這種行政首腦機構內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過給總統訴諸「全民公決」(referendum)的權力來解決。例如,法國戴高樂總統於1961年不顧議會反對,訴諸「全民公決」,通過了在阿爾及利亞建立臨時政府的決定。此後,在1961年至1969年閑,戴高樂6次訴諸全民公決,直至第6次公決結果反對戴高樂的決定:他才被迫辭職。

另一種解決行政首腦機構內「合法性二元化」的途徑,是給予總統「通過行政命令而立法(decree)的權力。德國1919至1933年間的魏瑪共和國,是「半總統制」體制,Hindenburg總統常用行政命令立法,而鐃開與議會的沖突。下表給出了總統行政命令立法在1930至1932年間顯著增加的數字(略):

總之,支持「半總統制」的人認為,行政首腦機構內的「二元合法性」問題,可以通過諸如「全民公決」、「總統行政命令立法權]等安排來解決。在此問題解決之後,行政機構內的二元合法性反而幫助緩和了總統制下「選舉零和性」的困難:因為「零和選舉」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二元合法性所造成,當行政之內出現「二元合法性」時,「零和選舉」就不復存在了。在這種意義上說,「半總統芾h是集「總統芾h和「議會制」優點於一身的一種制度類型。四、路徑相關性

前面兩節對議會制與總統制(含半總統制)的描述性介紹,未對這兩種芾』度的歷史成因作深入分析,給讀者一種純形式主義的印象。本節將超越純形式主義,以英、美兩國為例介紹有關制度形成中「路徑相關性」的思想。

根據新制度主義的主要代表諾斯的說法,在一個「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上,「歷史」并不重要,制度可以任意形成,亦即無「路徑相關性」。但現實世界顯然是存在各種各樣的「交易成本」的。在這里,政治學中的新芾踱主義與經濟學中的新制度學派對「交易成本」的理解是一樣的。該詞都是指「維持制度安排運轉的費用」:包括建立成本、談判成本、信息流通成本,等等。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形成和發展具有「路徑相關性」(path一dependency):某一制度一旦形成(其成因可能是偶然的),就對其今後發展軌道有很大制約性,甚至更有效率的制度也難能取代它。

「路徑相關性」的經典例子,是PaulDavid1985年對打字機鍵盤英文字母安排的研究。字母開始的安排次序是因歷史偶然因素造成的,并非經過科學研究的最有效率的安排。但是,許多人已經熟悉了指法,廠家也大部標準化了生產,再另起爐灶就困難了。這就是所謂制度形成和發展的「路徑相關性」W.BrainArthur指出,「路徑相關性」由下述四種機制而自我維持:(1)大的建立成本:或固定成本;2)學習效應,即某種制度或技術一經形成就「越用越靈」;(3)協調效應,即與其他制度安排的配套、(4)預期效應,即人們心理上對制度的適應(North,p。94)。

將制度的「路徑相關性」納入分析框架,我們就可以理解諾斯所謂的「多種平衡」(multipleequilibrium),即有多種可能的「制度解」,但哪一種制度形成和發展,與其特定的歷史因素有關。

拿美國總統制為例。上述批評總統制的人,似乎主張當時美國應采英國議會制。但是,并實上,正如那魯大學的著名政治學家達爾(RobertDahl)所指出的,當美國1787年制憲會議討論如何形成行政首腦時,英國的「議會制」(行政首腦對議會負責)尚未形成,故美國的總統制是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個「創新」(引自Lijphart.p.57)。當時,英國的內閻還是對國王負責的,與地方選舉產生的議會并無干系。美國制憲會議的參加者們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便是如何選舉最高行政首腦。

那時:美國各州已有憲法。這些州憲法都規定州行政首長由州議會選舉產生。一種自然的想法,是在聯邦政府上重演付政府的安排,由國會選舉產生總統。怛麥迪遜等人反對這一主張,因所謂「聯邦黨人」,即是要求在美國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麥迪遜怕國會選舉總統會造成總統權力大弱,無法形成有力的行政機構,回到1776年「大陸會譏」的無聯邦行政機構的狀況。但是,對于有人提出的直接全民選舉總統的辦法。許多人又擔心總統受「多數的盲目情緒所左右」。權衡下來,1787年的制憲會議確定了由「選舉團」選舉總統的安排。所謂「選舉團」(electioncollege),是由各州指派與該州眾、參議員人數相等的人所構成。制憲會議雖然規定「選舉團」成員由各州立法機構指派,但自1830年後,「選舉團」成員往往只是「照本實發」本州選舉結果,故總統實際上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的。這就是「總統制」在美國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從「路徑相關性」觀點看,支持議會制的人批評美國總統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於非歷史性。當時英國也并沒有可供美國學習的[議會制」。由于英國本身的歷史條件,議會慢慢將內閣從對國王負責爭奪到對議會負責,形成了「合法性一元化」的「議會制」,怛這并不說明議會制就比「總統制」一定高明。總之,新制度主義的「路徑相關性」觀點,顯示出歷史地分析問題的重要性。五、形式與實質

上述西方政治學界關于總統制、議會制優劣的爭論,總的來說,是局限在「形式主義」的民主理論之內的。所謂「形式主義」,就是說只注重制度的形式(如「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而不重視不同社會力量在同一制度形式下實現自身實質性利益的不同機會。近代西方哲學有根強的「形式主義」傾向,從康德的「以認識論取代本體論」到「邏輯實證論」,均是反對亞里士多德的實質性哲學取向。這種「形式主義」哲學在政治理論中的體現,就是「形式主義」的民主理論。在本世紀較早企圖對「形式主義」挑戰的理論家,當推德國魏瑪共和國(1919一1933)的施密特(Car1Schmitt)。在1923年發表的《議會民主的危機》一書中,施密特對議會制的思想基礎進行了探討。施密特首先批評了流行的對議會制思想基礎的解釋。按照流行解釋,「議會是人民的委員會,政府是議會的委員會」(Schmitt,p.34)。施密特指出這一解釋的兩個困境。第一,「人民的委員會」并無理由必須是多個代表(議員)組成,一個人也可以代表人民;第二,在議會制下,議員不能隨時被選民召回,但政府卻隨時可被議會投不信任票而倒臺,而這種「議會是人民的委員會」和「政府是議會的委員會」之間的不對稱性是缺乏思想基礎的。

接著,施密特指出議會制的真正思想基礎是對「公共辯論與討論」的倍念,即議會的本質在于提供「公共辯論與討論」的場所。施密特強調,近代絕對主義國家理論深受馬基雅維利的「國家機密」詛的影響,故議會政治在反對絕對主義王權時自然主張「公共辯論與討論」。

作為議會制的思想基礎,「公共辯論與討論」必須能產生「平衡」的結果。這正是議會制主張者的信念。施密特指出:這種對「辯論平衡」的信念:是與當時流行的對「外貿平衡」、「權力平衡」、「情感平衡」、其至「飲食平衡」的信念相一致的,可能都受到牛頓「平衡力學」的深刻影響(Schmitt。p.40)。「辯論平衡」意味著各派觀點在辯論後能達成大家一致接受的「平衡」結果(可能包含某派觀點的讓步妥協)。如果這一點在事實上不再成立,議會制的思想基礎就不再成立,也就出現了施密特所說的「議會民主的危機」。這正是魏瑪共和國後期的情況。

施密特尖銳地指出:「今天,影響人類命運的重大政治和經濟決策并不是公共辯論的平衡結果……政黨或政黨聯盟的小的排他的委員會關起門來做決策,而大資本利益集團的代表在這種小委員會內達成的協議恐怕比任何政治決策對千百萬人的利益都更有影響……如果在議會的實際操作中,公開性和討論變成了空洞無益的形式,那麼:在十九世紀發展起來的議會便已喪失其原有的基礎與意義。」(Schmitt,p.50)

為了挽救魏瑪憲法和共和國:施密特認為必須改變空洞的議會辯論,加強總統的權力。魏瑪共和國的憲法實際上是「半總統制」,已經給了總統不小權力,如總統任期7年,有單方面解散議會的權力等等。怛施密特認為這些還不夠,他要求總統多用魏瑪憲法第48條款所賦予的「緊急行政命令權」(decree)。

由此看來,施密特對「形式主義民主理論」的批評主要限於議會制,他對強大的總統制還是寄予厚望,認為它能解決魏瑪共和國的危機。但是,魏瑪共和國事態的發展,特別是希特勒的上臺,深刻地證明了形式主義民主的局限性,即不論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若離開了一定的社會條件,都無法成為有效的制度。

這一社會條件,就是比施密特的「辯論平衡」更廣義的「力量平衡」。魏瑪共和國的歷史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下面我們就對魏瑪共和國的「力量平衡」形成和破裂的過程做一個簡單的回顧。

魏瑪共和國在1919年成立。當時德國成為民主共和國的前景使許多人向往。著名社會學家韋伯(MaxWeber)等參加了魏瑪共和國憲法的起草工作。但是,真正使魏瑪共和國的民主形式得以維持的,是1924年至1930年形成的勞工、資本家和戌克地主之間的「力量平衡」。一旦1929年開始的世界性經濟危機抽掉了這一「力量平衡」的基石,魏瑪共和國的民主制度形式就陷人了危機,終于以1933年希特勒的士臺而告終。

但是,雖然施密特對「形式主義民主理論」的批評不乏深刻之處,他卻又滑到了完全不請民主的制度形式的極端。這充分表現在他的《政治神學:主權概念四講》中。該書開卷頭一句話即定義「主權」(sovereign)為「對甚麼是規則的例外的決定權」。因此,施密特後來終於成為第三帝國的憲法辯護人:是有其自身的理論根源的。

那麼:怎樣才能超越「形式主義民主理論」的局限,而又不蹈人施密特的覆轍呢)這正是目前西方憲法理論的最前沿課題。八十年源於哈佛大學法學院、現已傳遍全美法學界的「批判法學」學派,在這方面做了大量探討。簡單說來,「批判法學」反對「對於制度形式的拜物教」:從本文的例子來看,「批判法學」反對籠統斷定總統制與議會制何者為佳;怛另一方面,「批判法學」又反對施密特完全依賴於「制度形式的例外」的思路,而是把「制度形式本身的彈性或可塑性」作為研究的焦點。彈性或可塑性,意味看制度形式本身的自我修正能力:不同的制度安排,蘊含著不同程度的自我修正能力。例如,本文前面討論的總統制下總統、國會之間常成僵局的現象,若有一個允許「全民公決」的制度安排,就會增加總統制的彈性(美國憲法目前不允許全國范圍的對各方僵持不下的重大政策的全民公決)。又如,不同選舉制度下,第三黨出現并加入政府的可能性大不相同。美國法律目前不允許兩個黨推舉同一個候選人(fusion),這就使得任何第三黨發揮舉足輕重作用的可能性變得極小。可見,制度形式本身的彈性,影響到各種社會力量實現自身實質性利益的可能性程度。彈性越大,各社會力量實現自身利益并在制度的自我修正過程中重新定義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用批判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佛法學院教授昂格(RobertoUnger)的話來說,彈性越大的制度安排,就越接近於現代藝術的理想:寓「無限內涵」於「有限形式」之中,追求「無結構的結構」、「不斷自我否定、自我修正的形式」。(引自unger,p.572)

值得一提的,中國政治學界的老前輩錢端升先生從二十年代未開始就一直注重「比較憲法」的研究。他的研究心得可用「柔性憲法」四字概括(見錢端升,486頁)。這實與批判法學關于「彈性制度形式」的理論在精神上不謀而合。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未來發展中,「有彈性的制度形式」的理論可能會對我們解決好「形式」與「實質」的辯證關系問題有所裨益。本文對西方學術界有關「總統制」、「議會制」的辯論的介紹和分析:就是為了傳達這一信息。在進行經濟上的制度創新的同時,我們未來政治體制在形式方面或許以采「半總統制」為佳,它一方面具有選民動員程度高的「大民主」的特點,另一方又使內閣受議會信任票制約,從而實現了「大民主」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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