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律與意志自由論文
時間:2022-07-17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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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只要我們認真考察一下現實的道德生活實踐,便可以發現道德自律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道德主體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具有自由選擇的能力和權利。羅爾斯指出:“自律的行為是根據我們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將會同意的、我們現在應當這樣去理解的原則而做出的行為。”(注: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03頁。)真正意義上的道德自律總是個體出于明確的理性意識而自覺自愿選擇的行為。道德行為要求自覺,即要遵循理性的原則,按照理性認識來辦事;同時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談不上道德責任。
在西方倫理史上,康德第一個系統地闡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確立為倫理學的基礎。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學的拱心石。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為前提的。在康德看來,人作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應當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種天賦權利,是每個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原生的、與生俱來的權利。一個人只有作為純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為一個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決定的,才能“自己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時不服從異己意志。(注:參見《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頁。)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闡明道德自律性的關鍵,從而高揚了道德的主體性,在倫理學上實現了所謂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對道德的宗教基礎的消解,認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礎則是人類精神的他律”。(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頁。)但馬克思對自由自律的完整理解并不限于形式,還涉及其豐富的、現實的內容。在馬克思看來,自由作為“人的類的特性”,是人類與動物界揖別和分野的根本所在(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頁。);但一個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發展和發揮,在多大的程度和什么方向上得到發展和發揮,總是要受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關系的制約。個人只有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才有可能發展和發揮自己的意志自由,實現自己的目的。因為人“是只能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頁。)“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其全面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集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頁。)因而,自由總是具體的歷史的。
從總體上看,從原始社會一直到資本主義社會誕生前夕,由于自然的因素在人的生存、生活中占居著支配地位,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還要直接依賴外部世界,因而,盡管人們也崇尚自由,但人對自身命運的認識處在比較幼稚、籠統的階段,并且逐漸形成了以“他律”為基本點的命運觀。西方從古希臘神話直到16世紀的宗教改革,人們對自己命運的主流性看法是神學命運觀,把人的命運看作是他主、他律;一些具有無神論或泛神論思想的人們以自然法則、自然規律來解釋人的命運,其基本傾向也仍然是他主、他律。只有到了近代,人們關于人的命運的看法才逐漸擺脫了神學命運觀,提出了人的實踐活動的自由律。自文藝復興以來,西方思想家們在批判封建專制和宗教神學對人的束縛時,高唱自由的贊歌,用人性來反對神性,認為自由是人的天賦權利。在歷次資產階級革命中,自由始終是資產階級思想體系中最重要的范疇之一。如果說把自由視為一種崇高價值是人類有史以來就有的,那么把自由視為個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則是近代以來西方資產階級所確立的。
把自由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意識形態上的反映。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基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場交換以其持有的方式抹去了人與人之間的等級關系和等級意識,客觀上要求交換各方權利是平等的。同時,市場主體自由地進出市場,并根據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種選擇,無疑意味著他的活動是自由意志的體現。(注: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頁。)據此,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產的現實的基礎。作為純粹觀念,平等和自由僅僅是交換價值的交換的一種理想化的表現;作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會的關系上發展了的東西,平等和自由不過是另一次方上的這種基礎而已。”(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頁。)“交換價值,或者更確切地說,貨幣制度,事實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頁。)只有當資產階級無情地斬斷束縛人的各種“封建羈絆”,將“溫情脈脈”變成“冷酷無情”的交換價值和現金交易時,人才從他人情感與權力的束縛和奴役中解放出來,人才獲得了對于他人的獨立性和自由,在客觀普遍的物面前,人與人才首次獲得了平等。因此,馬克思把商品交換領域稱為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認為在這個樂園中占充分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注: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9頁。)
把自由視作一種個人權利看待,除非有強有力的理由和根據,否則它不容許被任何人或政府侵犯的思想,是人類歷史上一個極為重要的里程碑,也為人類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在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道德力量與行政力量高度融合、滲透,共同作用于人們的社會生活與精神生活。因此,傳統的似乎井然有序的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是道德發生自律作用的結果,不是道德獨立作用的結果,而是道德與政治原則、政治手段合而為一作用于經濟生活和社會日常生活的結果。雖然在政治、倫理互動的體制下,也形成了一整套有關道德修養的理論,但道德自律的實際作用很小。與傳統社會以政治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機制相適應,道德依靠良心、輿論發揮作用的“軟約束”功能通常凸顯為一種必須如此的“硬約束”原則。在特權、等級制度下,個人沒有自由意志可言,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自律。只有當人的自由權利得到法律保證、人們有了一定自由的社會背景下,普遍的道德自律才有可能。
因而,自由是自律的前提,沒有自由也就無所謂自律。同時自律也是自由權利得到保障的理性基礎,沒有自律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普遍的自律只有在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現代社會才有可能,同時普遍的自律也是市場經濟的理性運行對于個體理性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是一種理性的秩序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必須是理性的自律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沒有市場主體的自律,就不能保障市場秩序,就不可能有效率,也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如果說在傳統社會中由于“王權是一種任性”(馬克思語),社會的運行很難是理性的,從而使自律行為成為一種個別的偶然的行為;那么,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市場經濟是一種理性的秩序經濟,它所要求的自律是一種普遍的自律。與傳統社會不同,現代社會所要求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體自由自覺的選擇,而不是盲從;是理性對欲望的引導,而不是“存天理滅人欲式”的壓抑;是道德主體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主動選擇,而不是被迫遵循。這種自律是需要制度安排來保障的,是需要制度安排給人以普遍的預期來養成的。
二
當代中國,正在走向市場經濟,建立市場制度。伴隨著市場經濟關系的形成,人們的道德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個體意識、獨立意識、法制意識正在增強,民主、自由、平等觀念已有不同程度的加深,道德主體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權利正逐步得到確立。一句話,我們正在初睹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給我們帶來的道德曙光。然而,在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迅速推進、市場制度逐步形成的過程中,也存在著道德秩序混亂的嚴重局面。一方面個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的行為,對非法謀利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和個人普遍地“陷入”不道德的經濟行為之網,對應當遵從的道德規則失去信任,以不道德手段謀取利益作為普遍的行為準則,信用問題幾乎發生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一切無疑是與我國市場經濟產生的特殊社會歷史背景分不開的。
首先,這跟我國歷史傳統中缺乏社會理性的土壤有關。我國是個缺乏民主傳統的國家,在兩千多年的集權型的封建大一統的統治下,皇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人民沒有任何自己的權利可言,人的個性和自覺意識受到壓抑、禁錮與扼殺,人的精神與思想總是處于順應、依賴和甘心被奴役的潛意識狀態之中,根本沒有自由權利可言。在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下,人們成了失卻“人類之尊嚴”與“個性之價值”的馴服工具。
早在時期,五四新文化的主將們就把矛頭對準封建專制主義,他們指出:“民與君不兩立,自由與專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則國民死,專制活則自由亡。”(注:《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頁。)只有徹底破除專制主義、永絕其萌,中國民主政治才能成功。只有切實保障人的言論自由,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個人具有獨立自主的人格,才能實現民主國家。五四新文化運動無論是在對封建專制和封建思想文化的沖擊方面,還是在喚醒人們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識方面,在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方面,都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帝國主義的侵略,封建軍閥的混戰,中華民族面臨著亡種滅國的危機,到了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后期,許多運動的中堅力量都主張用革命救中國,并紛紛投入民眾運動,使五四新文化運動很快與民眾的救亡運動相結合,其結果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啟蒙主義鋒芒被削弱了。
馬克思指出:“某一觀點是否在整個民族中占優勢,……這自然是由該民族發展的整個過程來決定的。”(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頁。)由于中國經過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封建專制主義和等級觀念根深蒂固。建國以后,我們在清除封建意識和等級觀念,促進民主制度建設方面又存在著許多問題和障礙;在現實生活中,那些有礙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舊思想、舊觀念,還時時困擾著我們。在一些單位和一部分領導干部中,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家長制、一言堂等壓制民主的情況,至今還嚴重存在;在普通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中,至今對自身的自由平等的權利、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等鮮有所知。一句話,國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的觀念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社會運行的理性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其次,這跟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殊邏輯有關。從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看,存在過兩種發展邏輯:一種是發達國家的邏輯;一種是發展中國家的邏輯。在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具有自然自發的特點,經歷了一個由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到國家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的過程。與此相適應,倫理思想的發展也有一個在充分肯定個人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逐漸地加以倫理“矯正”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人們大力為個人權利作倫理辯護,承認經濟行為的道德中性,承認個人權利的不可侵犯,承認經濟交往中個人的自由意志,等等。經過了一段時間的發展以后,由于市場本身的不平衡,人們又從社會整體福利公平分配原則出發,相應地建立了一套諸如“公平”、“公正”等新的倫理原則,對個人權利進行限制與規定。由于這些“公平”、“公正”原則是在個人自由選擇的倫理原則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因而在邏輯上有其內在的合理性。
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邏輯不同,中國所經歷的是發展中國家的邏輯。作為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為了實現“追趕”發展的目的,我們在現代化的早期就人為地中斷了市場經濟“自然”成長的過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體制,直接依靠國家行政力量強制性地推動經濟的發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業化積累的任務后,在進一步發展的壓力下,又將這種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倫理觀念上就造成了一種錯位現象:一方面我們沒有條件、也沒有時間培育一系列對現代市場經濟有根本意義的觀念前提,如承認經濟行為的道德中性、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經濟交往的自由意志等等;另一方面又機械地引入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后期的倫理觀念,如“公平”、“平等”等等。但由于沒有市場經濟早期對個人權利和利益觀念的培育和維護,沒有對個人的自由意志的肯定,往往會形成一套在邏輯上缺乏內在依據的倫理觀念,比如強調否定個人利益的共同利益、取消個人自由的平等主義等等,這些倫理觀念先天地具有外在的強制性,缺乏內在的依據,往往在民眾思想上沒有接受的基礎。尤其是當我們用這種“公平”和“平等”等觀念來壓制個人的利益動機和自由權利時,市場經濟的倫理基礎就會處于一種被懸置的狀態,對市場經濟的倫理辯護就會面臨一種尷尬的局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倫理觀念不能得到真正的確立。
第三,這也跟我國現階段倫理建設的定位和方向不明確有關。馬克思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這是唯物史觀的一個基本觀點。按照這個觀點,人們的道德觀念、道德狀況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間,是由他們存在于其中的社會歷史條件特別物質生產方式所決定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整個社會的重心從政治領域和文化領域轉變為經濟領域,市場經濟成為整個社會建立其上的基礎。市場經濟既不同于傳統社會,也與計劃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也必然會有與傳統社會和計劃經濟不同的道德目標和道德追求。從根本上講,傳統道德是一種賢人道德觀,它是以“人人皆可為堯舜”為前提的;其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標是為人利人,舍己取義。這種道德只能是少數人實行,不可能成為社會的普遍行為。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是一種秩序道德觀,與傳統的賢人道德觀不同,市場經濟的起點是一種“底線道德”,或曰“道德基準線”,肯定所有的人在不損害他人的條件下有權利追求自己生活意愿的滿足,并在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上規定個人的應盡義務。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道德理想不再是被強制推行的和被動接受的,而是基于個人的自由選擇。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對于現階段倫理建設的方向還不甚清楚,對于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和道德要求還不甚了解,在我們的思想和意識中還存在著與市場經濟道德要求相悖的東西,我們的很多政策和行為也在阻礙著這一進程的推進。由于受傳統思維定式的影響和限制,我們仍然把傳統社會和計劃經濟時代的道德要求作為重建的目標,政府總是以道德建設為己任,極力和倡導一心為公,無私奉獻,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以為通過廣泛的宣傳和道德說教,就可以建立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因而常常事與愿違。在實際生活中,出現了空洞的道德說教和極端的利己主義同時存在的局面,道德宣傳一方面成為企業與個人的“包裝”,另一方面成為大眾鄙夷的對象。人們一方面主張毫不寬容的個人道德完善,另一方面則以一種投機姿態對待市場交易活動,對契約毫無尊重,甚至玩弄社會公正觀念……這一切無疑阻礙著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和道德主體自律的養成。
三
中國社會正在走向市場經濟,傳統道德和計劃經濟道德的基礎正在改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基礎尚未完全形成和真正確立。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道德自律對于維護市場秩序其作用顯得尤為明顯。如何培育理性自律的經濟主體、促使市場經濟道德秩序的盡快形成,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課題。我覺得,在當前加強道德建設中,既要加強人們的道德自律意識,更要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會運行機制。
1.必須切實保障人的自由權利。市場制度是建立在個人的自由獨立和平等權利得以明確確立和切實保障的基礎之上的。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只有在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對權利的約束和矯正機制。只有當個人權利有了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個合理的制度環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發展和升華的可能。為此必須健全法制,明確一個人的基本自由空間,這個空間以不得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為邊界,其衡量的標準就是一個人的自由能夠與其他人的相同自由共存。自由是人作為社會主體在社會中從事各種活動以及發展自己的基礎,法律對它的確認,對于保證人們的主體性,對于促進社會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2.必須從民主的性質出發,對國家的權力作出合理的安排。在社會管理中,國家權力是最強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確運用,就將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會成員。而一旦不能得以正確運用,則將大力度和大面積地損害社會成員利益。在這一方面,任何社會個體的善舉或惡行都不能與之相比。正因為國家權力在運用上有這一特殊性,所以,法律對于國家以保護個人自由為由而干預個人自由的授權應附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或原則。對國家干預和限制個人自由的授權,以及國家對于這種干預權的運用,應當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監督。由此才能保證授權的正當性和權力不被濫用。
3.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場化的推進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創設自由。這是我國的改革實踐已經證明了的真理。在現實生活中之所以存在著影響人的自由和權利的種種因素,根本原因在于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傳統計劃體制與市場體制還處于退出和進入的交叉狀態。要解決這些問題,最基本和基礎性的工作就是深化改革,推進市場化進程,在市場化過程中逐漸收縮行政主導的領域,同時擴大社會主導(如社會保障體系)的領域。惟有如此,社會體制運作制度才能走向規范化、理性化,才能使人們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獲得充分的體制性保障,并促使社會道德倫理關系格局趨向有序化,進而建立一個主體之間相互平等、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經濟和社會倫理秩序。
4.必須把道德自律與建立法治秩序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現代社會里,道德自律不再像傳統社會那樣依賴個人的修養,而是人們在現實的社會關系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環境中通過博弈而養成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并不是政府設計和創造的,而是人們在追求自己利益的互動和博弈中形成的。只有努力創造適當的社會氛圍和制度條件,大力建立和健全法制,并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對個人正當的自利行為加以支持和保護,對不正當的逐利行為給以徹底否定和嚴厲打擊,道德宣傳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成效,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預期,人們才會對那些不道德和不正當的盈利行為形成自律和自我約束,誠實、信任、善良的社會道德和道德社會才能最后形成。
總之,個人擁有平等的自由權利既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前提,也是現代社會道德秩序的根本依據和核心內容。離開了這一基點,我們既不可能建立現代市場制度,也不可能形成現代社會的道德秩序。因此,我們在強調道德自律的同時,必須高揚人的自由,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會運行機制。只有這樣,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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